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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方案

2022-01-05
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

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对于想要达成某一目标的人来说,我们必然要将实施方案给制定好,实施方案必须围绕着实施目标来写,优秀的实施方案是什么样子的?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加群众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的合理化分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村级光伏扶贫公益岗位增加群众收入作用。强化岗位规范管理,依据“按需设岗、以岗定人、科学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有序设置公益岗位。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确保村级光伏扶贫公益岗位助力群众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保证现有38名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电站管护员现有管理机制稳定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村内公益性事业实际务工需求,设置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类别的公益岗位。各村根据到村光伏收益资金总量及分配使用计划,按村内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类别和数量。在本乡镇内可根据各村岗位实际需求和符合岗位要求人数的实际情况,各行政村之间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二)以岗定员。各乡镇负责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核准和核算,科学审核上报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和数量,确保各村岗位不漏不重,确保聘用人员发挥最大效能。各乡镇要对各类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确保人员到位、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效果明显。

(三)统筹整合。各乡镇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各村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数量统筹、职责统筹、监管统筹、资金统筹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岗位考核管理制度、奖惩措施等。不滥设、虚设岗位,不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不搞平均分配、一刀切,最大限度提高村级光伏到村收益的使用效益。

(四)报酬控制。坚持按劳定酬,同工同酬的原则,设置的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公益岗位,参照人社部门公益岗位补贴标准,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合理确定用工报酬,统一乡镇之间、村之间光伏扶贫公益岗位报酬标准。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1.2万元/人.年核定报酬。

(五)属地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本乡镇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乡镇各村村委会具体负责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和工作职责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

各乡镇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类别的公益岗位。

(二)工作职责

1.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道路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2.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自家门前垃圾,及时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3.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4.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组)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5.照料护理员。负责为本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6.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巡查管理。

7.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四、选聘对象条件及流程

根据《县20xx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规范分配实施方案》(清扶开办函〔20xx〕9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xx〕117号)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xx〕222号)文件精神,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适用范围是除黄门镇樊家村、新城乡谢山村之外的全县121个脱贫村村集体和31个村级光伏电站关联的9089户脱贫户。受益对象可适当延伸至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

(一)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村级光伏电站关联的9089户脱贫户;

2.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

3.选聘者的身体状况能胜任岗位要求;

4.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

5.1户只能选聘1人,不能与“八大员”等其他公益岗位重岗选聘;

6.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已实施易地搬迁进城进镇安置的农户劳动力不能选聘,村干部及家庭成员不能选聘。

(二)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确权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岗位职责、岗位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个人资料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户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组织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镇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村内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人员确定后,各乡镇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参与公益岗位人员聘用议事讨论,加强指导。

五、资金来源

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到村收益中支付,即省电力公司结算到县的总收入,在支付土地流转费、扣除运维费、缴纳税金及附加、预留光伏电站日常管护员工资、缴纳电站下网电费等必要费用后,由县级结转账户拨付到村集体账户的收益。按照国扶办财政部要求,村级光伏扶贫到村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工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等方面的支出,村级光伏收益资金分配原则上是,村集体留存20%,公益岗位补贴40%左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30%左右,奖励、补助不高于10%。资金分配比例按照省市有关指导政策可以适时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扶贫办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各乡镇负责任务落实。县扶贫办牵头统筹并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做好选聘审核确认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业务情况对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好岗前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纪律意识,推动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二)靠实工作责任。县扶贫办负责村级光优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乡镇做好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审核确认考核等工作;乡镇要加强对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抓好日常考勤、考核、数据统计报送等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扶贫办督促指导乡村建立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使用账簿和科目,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补贴审核发放程序,做好各类公益岗位信息汇总统计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乡镇对岗位人员选聘、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公告公示,加强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公益岗位全程记录和归档备查制度。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村级光优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开展检查审计,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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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精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方案合集


为了有效缓解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经研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50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就业确有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下岗、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

3、长期失业人员(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两劳(劳改、劳教)刑释解教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调配

凡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如果出现岗位空缺情况,必须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向就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掌握的岗位需求信息,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类型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必须填写《公益性岗位调整情况表》,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人员进行统一调配。

三、招聘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就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实施。

1、公开报名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2、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凡发现报名者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则取消其资格。

3、面试考核

通过面试和调查走访等形式全面了解符合条件人员情况。

4、集体研究

根据资格审查和面试考核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人员。

5、双向选择

研究决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根据各单位的空缺岗位选择自己的岗位,空岗单位根据需要选择自己所用人员。

四、待遇

1、签订劳动合同。凡被聘用人员均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政策规定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对有创业意愿的,县劳动就业中心可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应公共就业服务。

2、工资待遇。聘用期间被聘用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县人社局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如遇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调整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4、工龄计算。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合同期内或期满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工龄合并计算。

5、管理考核。被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政策和合同权限管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或非用人单位原因个人主动放弃岗位的,不再提供就业援助。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合同权限管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调整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安置。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2、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就业机构应建立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并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其《就业创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4、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检查,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就业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5、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未尽事宜,由县人社局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方案推荐: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我市“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兜牢民生底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的通知》(人社〔20xx〕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发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现将方案制定如下:

一、开发的岗位和对象:

㈠开发岗位: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如:社会保障、便民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等);

㈡开发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二、公益性岗位分配指标

乡镇、街道各分配2名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指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20日内未提交《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指标名额由市人社局统筹安排。

三、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失信记录的籍户口;

㈡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㈢应聘人员应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㈣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设备、熟练操作计算机office等办公软件,工作责任心强、纪律观念强,具备一定语言沟通能力。

四、公益性岗位期限

㈠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聘用之日起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㈡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㈠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市人社局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如有调整按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自行确定。

㈡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市人社局按其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等保险费。

六、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

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㈠方案上报。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交《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市人社局作出审核意见,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㈡信息。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信息,在网络或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告栏张贴招聘信息,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㈢组织报名。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市人社局提交《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㈣推荐应聘。市人社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招聘人数的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面试;

㈤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机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㈡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市人社局,并立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拨付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由市人社局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至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以上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㈠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㈡经费往来结算票据;

㈢为公益性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九、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㈠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

㈡市人社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虚设公益性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㈢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谁用人、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确定其工作职责,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㈣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方案推荐:街道办事处公益性服务岗位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公益性服务岗位实施方案

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办事处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实行责任区段、分段管理、责任到人。为进一步规范我办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新一轮就业政策,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防止再次返贫。

二、目标与计划

根据我办实际情况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于安置我办具有劳动力和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

三、岗位职责

1.遵守村里各项管理制度;

2.听从支书、主任的统一指挥,保证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工作;

3.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对突发情况,岗位人员应随叫随到,在对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对于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不配合工作的,人岗分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各村上报人社中心,人社中心请示相关部门后进行问责;对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上岗的,必须向支书或主任请假并获批;

5.各村负责做好本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工作台账,台账包括每天的考勤、上班的图片,上班图片每个星期上报人社中心一次,签到册一个月交人社中心一次(每个月15日前交);

6.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由各村支书、主任统筹安排,若有人不服从管理或不愿做此项工作的,各村在当天上报人社中心;

7.已通过其他途径找到更好工作的,可以申请退出;

8.安全方面,各村每天必须向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强调上班时的人身安全相关注意事项。

【荐】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贫益贫效益,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书记在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盘点我县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解决扶贫资产底数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扶贫资产运行不高效、资产损失甚至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体具体、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操作精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照县级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资产的摸底、登记、确权工作,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乡(镇)、本部门资源和基础条件,稳步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监督管理等工作,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风险管控,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扶贫资产整体运行绩效,充分发挥带农益农作用。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规范有序运行。

四、操作指南

(一)资产分类。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饮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二)资产确权。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三)资产登记。各部门、各乡(镇)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城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被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要录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要实行资产月报、年报制度。

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三资”管理平合,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营。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工作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县级要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收益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扶贫资产分类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统计、水利、发改、交运、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有关部门统计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统计表汇总并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和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形成扶贫资金台账(资金来源、资金文号、资金额度、资金类别、资金投向),指导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负责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交运、水利、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指导、实施、验收、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工作统筹谋划、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贫资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归属对象,明确产权归属。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本乡(镇)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各村委具体负责本单位、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六、任务分解

(一)时间要求

20xx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摸底清查工作,对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分类、登记。

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管理、规范、总结等工作。

(二)任务分解

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相应层级的动态监管台账。

1.光伏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2.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

3.文化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国体总局对口援建形成扶贫项目和县内卫生室、设施器具等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卫健体局负责;

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教科局负责;

5.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水利局负责;

6.通村道路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7.危房改造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特色种植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卫生厕所等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9.生态造林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林业局负责;

10.畜牧飞禽类扶贫项目形成的养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资产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

11.农业机械化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

12.手工业扶贫车间及手工业扶贫车间设备的购置形成的资产由县手工办负责;

13.旅游扶贫项目形成的基地、设施资产由县文化旅游产业服务中心负责;

14.利用金融贷款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15.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民政局负责;

16.残疾人康复护理中心、残疾人适配器具发放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残联负责。

17.电商产业扶贫资产由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

18.通讯网络、电力设施扶贫资产由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负责。

19.社会捐赠、捐助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工商联负责;

20.其它扶贫资产由相应主管单位负责;

21.各乡(镇)扶贫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管长远、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是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级、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任务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运行监管。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在产权归属、经营主体选择、收益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扶贫资产发生闲置、浪费、损失、甚至流失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采取高音喇叭、板报、简报、抖音、快手等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方案精选】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为核实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责任,有序推进扶贫资产清查摸底、确权登记、运营管护等工作,保障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梳理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将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动全县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续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二级主任科员

县财政局局长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卫体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林草局局长

县工信局局长

县文旅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主任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其他使用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工作内容

(一)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范围

本方案所指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对口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全部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二)扶贫项目资产类型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及道路交通、供水引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照明、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到户的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等,到其他经营主体的主要包括厂房、设备、农机具等。

(三)扶贫资产确认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如果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用于发展生产的,按照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报账结果及原始凭证登记入账,如果投入到其他经营主体,按照经营主体的项目报账结果登记入账。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乡村全面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委会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其他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主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产业发展类中村级扶贫资金按照协议入股企业等经营性主体,已经明确形成的物化资产,村级负责登记,明晰产权管护职责;村级扶贫资金投入企业等主体未能形成物化资产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计入登记类别长期(短期)投资,村级负责登记、履行监管职责;对资产收益合约已到期的,村委可回收投入新的产业扶贫项目建设,继续约定的,9月底要全部完善相关手续,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自我发展的,产权确权到村委会,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例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集中光伏电站、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贫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比如到户类补贴和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

(四)扶贫资产登记

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域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其他扶贫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县、本乡镇、本村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的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扶贫项目资产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及时更新,同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扶贫资产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后,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运营管理和管护。各部门、乡镇、村要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经营性资产,要保障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完善规范,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对未能按约履行分红职责的,要及时督促跟进,必要时终止协议并追回扶贫资金,严防资产受损或资金流失。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运营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由村级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带贫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公益性资产,要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维护其正常运行。属主管部门管护的,由该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到户类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连接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相关后续服务。

县领导小组组织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做好扶贫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乡村振兴局要将核查结果在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中及时更新,准确记录,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六)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收益类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统筹项目所得收益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要经乡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所得收益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用于设立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行政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健全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使用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新致贫。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

(七)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釆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扶贫资产管理清查确权登记时间安排

按照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全县扶贫资产管理清查确权登记工作在20xx年9月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5日—9月8日

宣传动员,成立机构。各乡镇、涉及部门成立扶贫资产管理清查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分管副乡镇长具体承办,成员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站所人员组成,包括各村村委会主任,并成立专门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领导小组由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的副职担任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负责各乡镇、各部门扶贫资产管理调查确权登记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和培训会,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调查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及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9月9日—9月19日

1.核实登记。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根据20xx—20xx年底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能登记尽量登记,20xx—20xx年底攻坚期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清查登记。按照资金使用最终形成的具体项目资产组织开展清查摸底,分年度形成扶贫资产清单,确保“资产清、项目清、资金清”。

2.甄别数据,建立完善扶贫资产清单。如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线数据完全一致,即可采信;如有差异,即对差异点再开展排查,最终实现“两线合一”后,分别建立完善乡镇、村扶贫资产清单,真正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阶段:9月20日—9月30日

1、确定资产价值。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组织确定资产价值”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由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建设中开展的项目审计,依据审计报告确定资产价值;对经营性资产,在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下,由集体、企业、个人等相关单位综合评估确认价值,可聘请第三方机构。

2、明确产权归属。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县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权属。原则上,各级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以帮扶资金投入或入股的,在征求帮扶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属于村集体),跨村实施的项目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市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确权。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涉及各村协商,协商结果统一报乡镇汇总,再由乡镇上报县主管部门确定其权属;对扶贫资产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

3、开展确权移交。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政府授权县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产权移交村的,由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确权,相关部门根据资产建设和产权情况提供佐证材料。乡镇、村实施的项目,由乡镇级召开会议研究通过后,乡镇政府进行确权。确权后将产权归属在政务网进行公示,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阶段:10月1日—10月10日

1、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对所属扶贫资产分年度、分类别、分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分别建立扶贫资产台账。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到户类扶贫资产可不登记造册。

2、层层公示,接受监督。各部门、乡镇、村扶贫资产台账分别在政务网、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保障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夯实责任。本次扶贫资产管理确权登记工作事关脱贫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工作大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抓好落实。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逐项落实扶贫资产规范管理任务,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二要强化协作,统筹安排。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

县级部门: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水利局、教育局、卫健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梳理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安排情况,指导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交通、水利、教育、卫健、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指导、实施、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村开展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统计摸底、登记入账、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村: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要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同样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日常管护责任。

部门、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紧紧围绕扶贫资产管理清查确权登记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强化协作,准确把握工作标准,做到数据精准、情况真实,对各村做好方案解读、培训指导等工作。各村支部书记要做好安排部署、组织推进、责任落实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各业务办公室要加强联系沟通,共享信息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到村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实行村集体财务委托乡镇管理。

三要强化监管,提升实效。各部门、乡镇、村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风险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不按规定管理运营扶贫资产的,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因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消费扶贫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消费扶贫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扶贫办《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贫困户产业及特色产品规模小、产品分散、抗产业风险能力差及缺乏固定销售渠道的现状,为推动消费扶贫措施实施,落实贫困人口增收工作,制定消费扶贫实施方案。现将我镇消费扶贫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做好贫困人口产品摸排工作

1.各帮扶人结合每月入户走访工作,了解该户家庭产业情况。各帮扶责任人在每月10日入户走访时,了解农户家里是否有农产品结余需要销售的,并及时告知村居扶贫专干进行登记。

2.以村居为单位,按月对本村贫困人口生产并需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摸排登记,建立农产品清单,按产品类型做好台账。

二、结合产品生产情况分类型促进消费扶贫

1.对于规模较大且量较多的农户产品,村居摸排后将名单上报至镇扶贫工作站,由镇扶贫工作站会同党政办负责对摸排名单进行筛选,挑选农户产品以订单形式签订采购协议,以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购买。

2.鼓励帮扶责任人或社会力量到村采购农产品,由村居提供产品信息,帮扶人或其他社会力量直接上户购买。

3.以村居为单位,根据当月农产品产量情况主动联系农产品批发商,协调批发商及时上门收集贫困户农产品。

三、加强保障工作促进消费扶贫落实

1.加强消费扶贫宣传工作。除入户走访外,各村居要通过广播或微信等多渠道多方面宣传消费扶贫工作,做好农户生产产品的登记,保证产品数量摸清摸准。

2.持续加强对外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加入消费扶贫,各帮扶责任人要带头参与购买,确保农户产品不滞销,卖得出。

3.发挥电商网点带动作用。通过各村的电子商务服务点,拓展销售途径,利用电商平台帮助农产品销售。

4.做好销售台账的登记工作。各村居扶贫专干,要将本村贫困人口的农产品销售信息汇总,每月的数量及销售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形成台账并将消费扶贫的措施及成效及时在扶贫手册等相关资料进行更新。

方案范本_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把激发低收入农户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作为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推动财政与金融扶贫良性互动,促进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增强金融扶贫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区如期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提供政策支持。

二、发放对象

区“十三五”期间,有劳动能力、有增收项目、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三、相关政策

1.贷款金融机构。以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及其在区所辖乡镇支行为承办主体。

2.贷款额度和期限。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申贷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由民丰银行根据贷款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项目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情况,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自主审查、自主确定。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4.贷款用途。农户贷款应主要用于发展种、养、加和流通等生产性、服务性增收项目。在低收入农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尝试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发展或参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不得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婚丧嫁娶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得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面落实“户贷户用、户借户还”原则,严禁转借他人、改变用途、“垒大户”和“户贷企用”、严禁低收入农户不参与产业项目经营活动,单纯以扶贫小额信贷入股企业或参与分红的行为等违纪违规行为。

5.贷款贴息。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按期足额归还扶贫小额信贷的享受全额贴息,由民丰银行先挂账垫付,定期与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未按期归还或逾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其正常贷款期限内的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逾期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资金年度内实行预拨,按年清算(贷款计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扶贫部门按年将贴息资金预拨给民丰银行,待年度终了依托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清算拨付。

6.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区财政部门在民丰银行支行开设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由省与区财政共同筹资设立,省承担80%、区承担20%,由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共同管理。风险补偿金按照定期一年存款利率结息,其利息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充。

7.扶贫小额信贷免抵押、免担保。民丰银行要根据文件要求,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针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走访、授信工作,具体的授信额度情况按年报区扶贫部门、区财政部门备案。民丰银行要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尽量满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对发展产业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8.无还本续贷。在“十三五”期间,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由借款人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村(居)审核推荐后,民丰银行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严格把控无还本续贷申请条件:借款人满足在建档立卡名册内,生产经营正常,贷款未逾期,续贷本金不增加,经营收入预计能覆盖贷款、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借款人没有逾期(逾期贷款不仅包括扶贫小额信贷,也包括借款户取得的任一银行的其他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等不良记录、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借款户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民丰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扶贫小额信贷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9.贷款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民丰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办理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0.贷款发放程序。

(1)提供名册。区扶贫部门向民丰银行提供当地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名册。

(2)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贷款申请,村(居)委会对申请农户的建档立卡身份、贷款用途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当地民丰银行出具扶贫小额信贷推荐书(见附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贷农户凭村(居)委会出具的扶贫小额信贷推荐书,向当地民丰银行申请贷款。

(3)审核认可。民丰银行根据建档立卡数据库中信息及村(居)出具的扶贫小额信贷推荐书,对贷款对象自主审查、自主确认。

(4)签订借款合同。经民丰银行核批后,按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手续与符合条件的农户签订借贷合同,贷款资金一律转入农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中,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11.贷款考核补助及损失责任。按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十三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扶办〔20xx〕35号)及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监管分局《关于规范“十三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宿扶办〔20xx〕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管理职责

区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和民丰银行按照以下分工,各负其责。

1.扶贫部门。区扶贫部门负责向民丰银行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名册;负责审核审批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及贷款损失,参与管理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负责每月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子系统”;牵头组织对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确认本地区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兑现规模,并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乡镇扶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进行宣传;负责对本辖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疑问户的身份核实;会同民丰银行按月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情况在乡镇、村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会同财政所审核把关民丰银行提出的贷款核销申请及贴息垫付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等。

2.财政(金融)部门。负责将区级应承担的相关资金纳入年度扶贫资金预算,切实保障扶贫部门开展各项扶贫工作;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及贷款损失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办理贴息、补助及核销资金的拨付;负责管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负责督促指导民丰银行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精准合规发放贷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

3.民丰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贷前调查、贷中服务、贷后管理工作。对贷款对象自主审查、自主确认并发放贷款。严格按规定对象、额度等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并设立专账核算,确保准确核算当年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负责每月向区扶贫部门统计上报扶贫小额信贷数据;会同乡镇扶贫部门按月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情况在乡镇、村居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数据材料等。

五、其他要求

1.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贷款服务;要将扶贫小额信贷组织发放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分管扶贫工作领导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协调组织工作,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管理。民丰银行要明确专人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工作,每月需编制扶贫小额贷款月报表,并于月末后的3日内,报区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区扶贫部门收到月报表应在每月5号前审核数据无误后统一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杜绝扶贫小额贷款转借他人或改变用途,要加强贷前调查,重点审查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坚持有项目、才放款的原则,杜绝见推荐书不审查即放款现象。全面落实贷中管理,要做到手续完善、齐备,贷款合同规范,公平合理,不得约定对逾期的农户通过关联账户等方式扣收养老金、补助金等各类补贴资金用于偿还扶贫小额信贷。严格执行贷后跟踪,及时进行梳理,查漏补缺,对发现转借他人的,要限期收回;对改变用途的,要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要限期收回。加强审计监督,每年3月底前由区扶贫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对上一年度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的全面审计工作。

3.严格督查问责。扶贫、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将扶贫小额信贷列为重点检查事项,采取随机抽查、督查或委托社会第三方审计等方法,狠抓政策落实,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转借、改变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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