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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推荐: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22-01-10
实施方案 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在上级为我们分配了任务但我们不知道该从何下手时,我们或多或少都应该准备好一份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如何写一份实施方案?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方案推荐: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和县城发展步伐,加快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建设,切实维护项目范围内被搬迁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和《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S311路(二期)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

县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位于镇合水路以南、村委会以东)涉及村村民组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管(杆)、线等。

二、搬迁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由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安置房屋地点

伍岗安置点(县城南二环以南、伍岗水库公园以东),期房。阮巷安置点(位于S311道路以东、志和小学对面),期房。

四、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方式。非住宅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

五、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03kKk.Com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六、被搬迁房屋和有效面积的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

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以按照3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合法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乡镇企业,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镇政府审核后,可确定为有效面积。

(四)在搬迁范围内抢建、新建等其它违法建筑,先予拆除。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七、安置对象户及人口的认定

本实施方案之日作为界定房屋安置对象及人口的截止时间。

(一)安置对象户的认定

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不得重复安置:

1、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2、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3、方案公布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在搬迁范围的可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户中直系亲属人口的认定

符合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的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人口。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1、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含依法收养的子女),在方案公布前户籍已迁入征地搬迁范围。

2、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和房屋,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镇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县(含市市区内)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方案公布前已怀孕)。

八、房屋搬迁安置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房屋安置对象的可按人均60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剩余人均实有房屋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差价按砖混50元/平方米,砖木80元/平方米,土瓦100元/平方米标准找补,补齐的面积部分不找补差价。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县人民政府印发的《S311乌曹路(二期)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分别按砖混、砖木、土瓦等结构分别给予6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拆除补助;如产权调换后剩余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符合购买安置人口除外)可按安置房单位平方米建筑安装成本造价,人均申请增购10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搬迁人在选择安置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增购建筑面积)选择最接近的房屋套型,如因套型选择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差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搬迁人在不增加应安置面积并在套型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分套安置;如选定套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达到安置点最小套型面积一半及以上,可再选择最接近套型安置。

本项目安置房位于阮巷安置点(期房)(位于S311道路以东、志和小学对面)和伍岗安置点(期房)(县城南二环以南、伍岗水库公园以东)予以安置,被搬迁人自由选择。安置房为高层楼房,套型初步设计为75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20平方米四种套型(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

(二)被搬迁房屋权利人不在认定的安置对象范围内,按照本方案公布之日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被搬迁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非住宅房屋,对合法有效面积按房屋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四)房屋安置对象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2005年8月29日,市查违办《关于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通知》(合查违组〔2005〕10号)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及以上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根据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同区域生产、经营用房,评估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至房屋搬迁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等经营手续并连续合法经营在5年以上的,按4个月标准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按2个月标准补贴;2年以下的不予补贴。

(五)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方案公布之日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九、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自房屋安置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房屋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内,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

(三)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十、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

对本方案公布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集体性质非住宅搬迁费,参照执行。

十一、奖励

被搬迁人自实施单位正式公布《县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七日内签订协议,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人均60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的面积除外)或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按合法证照所载有效面积,奖励2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十二、三榜公示制

实施单位应当对征地搬迁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安置对象进行认定,严格落实调查、审核和“三榜公示”等制度,并及时将房屋补偿安置内容等信息,在征地搬迁范围、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门户网或《报》进行公示。

十三、法律责任及其它

(一)房屋安置对象提供虚假、伪造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单位和村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方案相关规定。违反本方案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实施单位提请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就申请执行房屋补偿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公证。

(四)本方案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县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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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镇村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地范围以《关于县20xx年第七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xx]116号)、《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的通知》(延市土批字发〔20xx〕74号)批准征收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二条征收土地总面积为5.0271公顷,涉及镇行政村1个村民小组(本次涉及征收土地面积75.4065亩)。

第三条自《征地公告》后,被征地人应停止生产经营和土地租赁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由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负责征地具体工作,并将相关手续交县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在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的,被征地人应在本《方案》后5日内向县统征办提供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地程序处理。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在设计单位勘测时,未经县乡统一规划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大棚、树木等农作物);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征收土地公告时,征地(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迁)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征地(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八条征地(迁)人和被征地(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地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地实际,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xx〕2号),每亩地价5.311万元,按照天然气管道征收补偿标准盛果期苹果每棵补偿700元、花椒每棵350元;其他征收标准参照《延长至黄龙和黄龙至蒲城(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延政征发〔20xx〕3号)文件标准。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方式。根据本次征地实际,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统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核算进行。由镇政府负责登记造册,汇总后报县统征办负责审核并申请相关拨付资金。

第三章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此次征地工作意义重大,各相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全力以赴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征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地人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人或土地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停止经营活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征地安置政策;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县政府或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征地工作部门必须建立严格工作机制,分解任务,夯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对征地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拖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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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乔龙沟县国营牧场、桃坡底县国营牧场果树场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二、基本原则

(一)征迁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安置优先、服从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以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效手续为补偿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明辨事实的原则。

三、征收实施部门

县国营牧场

四、征收、评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

五、认定

(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属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面积以证载面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记载的面积结合选定的专业评估测绘公司实测面积认定,二层高于2.2米的按测绘面积的80%折合计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号)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权属认定

1、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记,登记明确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以证载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

2、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是指: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未办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记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按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无法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的,提交征收实施部门认定。

3、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未办理法定登记,相关交易协议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建、扩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六、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实施。

(一)土地的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且明确为被征收人的,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5调换安置房补偿。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围内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3调换安置房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与置换

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以下比例调换单元楼安置房。

1、有权属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1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0.9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

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原设计为厂房、礼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变为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

2、置换房屋为郭道镇镇区新建单元楼。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应选尽选。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大于调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补齐差价。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不达所选调换房总面积,不足部分面积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3、住改营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住宅自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且实际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之日倒推计算)经营行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以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次性给予认定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偿,并另行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

4、过渡期限及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调换过渡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房屋腾退验收之日起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后,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三倍予以发放,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仍按照原标准发放。

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计算,首次支付十二个月,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六个月终止。

5、原则上每户认定的总置换面积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换,剩余部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6、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总置换面积70%的(不包括70%,上限为100%),超出的面积按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7、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总置换面积的70%为准。受安置房户型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达总置换面积70%的,按安置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结算差价。

七、房屋装修补偿

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八、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时。

九、搬迁补助费

每户补助迁出和迁入费用共计2000元。

十、其它设施的补偿

(一)宗地范围内高于2.2米封闭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内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与县国营牧场、县国营牧场果树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赁期间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修建审批手续完善的,经征收实施部门依法认定后,依据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

有权属认定以及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搬迁户,凡在正式签约启动后的1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20日内的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过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二、款项发放

(一)搬迁补助费、首期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其它剩余款项在搬迁腾退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十三、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权利凭证,并按协议约定发放上述款项。

如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主体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实施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期间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未经征收实施部门认可,不得作为本拆迁方案的依据使用。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十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倒排进度、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篡改资料数据、或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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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省发改委和省公路局关于项目建设的批复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实际,按照“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做好征地拆迁,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实现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双赢”。

二、征迁范围

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起点位于古城镇古城街,向北绕避古城城区,新建桥梁跨越沙河后接旧路进行单幅加宽扩建;行至景村、八里社区处,均开辟新线绕行城镇密集区域后,接旧路继续向西直至县城关街办尤河桥桥头终点处。路线全长26.874公里,其中新建7.61公里,扩建19.264公里。征迁范围为项目建设区域内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征迁。

三、实施步骤

本次征迁安置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采取广播、电视、宣传车、悬挂横幅、标语、召开各类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公路建设的目的意义、征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深入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营造浓厚的征迁建设氛围,为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群众基础。

(二)征地拆迁阶段(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集中时间和力量,按照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和征迁安置实施细则,做好勘测丈量、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和征迁补偿工作,全面完成征迁任务,确保土地征用到位、征迁补偿到位、拆迁安置到位,达到工队进场施工要求。

(三)环境保障阶段(自工队进地施工至控制性工程结束):工程建设期间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者影响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征迁工作任务,处理征迁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四)总结整理阶段:整理征迁资料,分类归档保存,为工程交工验收做好准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协调征迁工作的相关事宜。从有关单位抽调有征迁工作经

验的人员,组建征迁工作专班,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征迁补偿及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和环境保障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有关镇、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思想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始终,深入一线,深入村组,深入农户,大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征地拆迁政策,广泛动员沿线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工程建设,为征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补偿标准。征迁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设施和地面附着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补偿标准及安置程序按照《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安置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严格执行,维护好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作配合。县公路建设征迁办作为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主体,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清表工作。相关部门和沿线镇办要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县公路建设征迁办,做好征迁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确保本次征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鼓励激励政策。县政府将此次征地拆迁工作列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积极参与、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征迁工作的村组干部及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误餐补助。

【荐】镇房屋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我镇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提高居民尤其是贫困居民住房的抗灾减灾能力,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建设办、农办室、民政办、扶贫办、安监站、财政所、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办,任办公室主任,为镇房屋安全管理专干。

二、加强房屋安全排查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聚焦解决房屋安全问题,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镇辖区内的房屋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各村(社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由各村(社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排查上报。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现场查勘及会议研究等方式,对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统一组织进行专业鉴定,并对被检测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定期进行巡查,督促居住者,房屋产权人搬离并进行修缮或者拆除,并立档建册。

三、危险房屋鉴定

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四、危险房屋管理措施

对被检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由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告,张贴在危房外,并同时向居住在危房内的居住者下达书面通知。

(一)A级房屋。对居住者或房屋产权人不构成安全隐患。

(二)B级危房。书面告知居住者或房屋产权人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通知其自行尽快修缮。

(三)C级危房。要求居住者尽快搬离危房,同时居住者对自身及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应尽快修缮危房。否则因危房坍塌等给自身及家庭,以及周边居民造成损失,居住者、房屋产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D级危房。要求居住者立即搬离危房,同时居住者对自身及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应尽快拆除危房。否则因危房坍塌等给自身及家庭,以及周边居民造成损失,居住者、房屋产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危房的居住者不配合修缮危房及时搬离,当遇险情或者灾情时,政府将把危房居住者强行带出,并在临时指定安全区域进行安置。

五、补助对象及政策

根据历年来的《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其中贫困户要有扶贫办的认定,低保户、五保户要有民政等部门的认定。补助政策只针对上述对象,且只针对C级、D级危房的居住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来源为镇级以上财政补贴。根据最新的《省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C级危房原则上应当修缮,D级危房原则上应当拆除。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城镇户口居民危房改造如上级出台相应实施方案,则按文件执行。

因危房改造补助的发放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核查监督机制,对补助对象的条件限定也十分严格,建议危房的修缮成本或者重建成本由居住者自行承担,如上级有相应的补贴政策则积极申请并做好宣传。

六、无功能住房拆除

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对我镇现有无功能住房进行拆除,拆除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如后期已拆除房屋区域面临重点项目建设等情况需要征收,根据拆除前房屋实际按相关征收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七、档案管理

建立农村危房管理纸质档案,对被检测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

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农户申请;

2.村委会评议记录:

3.村公示栏内照片及公示复印件;

4.审核、审批表(见附件1):

5.乡镇公示复印件;

6.农户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一卡通等);

7.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

精彩方案:易地搬迁群众社会救助排查实施方案


易地搬迁群众社会救助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社会救助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xx〕426号)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区民政局的工作部署,我镇决定对全镇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特别是迁入地为城镇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一次大排查,为使排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有关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xx〕1156号)、《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3号)和《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xx〕6号)等文件要求,对我镇易地搬迁群众全面开展大排查,精准识别对象类型,切实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特别是迁入城镇实际居住满一年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困难群众搬得出、住得下、过得好。

二、基本情况

我镇易地搬迁群众共73户,其中城南老乡家园18户、蒙村安置点55户。城南老乡家园涉及四个村委,分别是歌朗(10户)、(4户)、(2户)、(2户);安置点涉及9个村委(社区),分别是(12户)、(11户)、(8户)、(8户)、(5户)、(3户)、(2户)、(1户)、社区(5户)。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结合贯彻落实《市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通知》,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和工作成效,特别是采取口头宣讲、发放低保政策告知书、制作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易地搬迁对象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城市低保、什么条件下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进行重点宣传解读,让群众对可以享受的政策明明白白、心中有数,积极参与配合救助工作。并通过讲好救助兜底保障故事,展示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树立兜底保障衔接乡村振兴正面观感,引导群众感党恩、跟党走。

(二)全面入户排查,精准识别救助对象。组织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蒙村社区工作人员、涉及迁出村委干部、帮扶干部等对易地扶贫安置点的群众全面开展入户摸底大排查,核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享受救助政策情况、搬迁居住城镇的实际时间、旧房拆除情况等实际情况,并按以下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登记:一是纳入农村低保搬迁对象符合转为城市低保的;二是符合继续保留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的;三是符合新纳入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四是符合临时救助的;五是符合纳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六是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排查出来后将对象分别建立工作台账,按照不同类别引导他们申请相应的救助。

(三)规范操作程序,加大救助保障力度。针对排查出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按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对象分别予以精准救助:一是对于在迁入城镇已居住满一年的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规定转为城市低保;二是对于不在安置地经常居住的,旧房未拆的,对其宣讲政策,告知其居住达一定期限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低保;三是对于迁入城镇后仍有承包土地、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对象,对其宣讲政策,符合农村低保的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四是对于因疫情导致产业就业受影响的对象,遭遇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对象,建档立卡边缘户、监测户,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等,符合条件而未纳入救助范围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符合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城市特困救助供养,符合临时救助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五是对于因生活条件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的,按程序退出救助范围。在审核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在安置点公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长期公示等规范程序操作,做到“三个严禁”:严禁不经过规定程序直接把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严禁为了完成任务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严禁发生“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现象。

(四)完善工作台账资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享受救助政策工作台账资料,及时将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享受低保等救助信息及相关审核认定材料上传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四、工作步骤

(一)积极开展动员部署(20xx年4月1日—6日)。成立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大排查工作。工作专班由分管领导、蒙村社区挂点领导干部、民政办、蒙村社区干部、涉及迁出村委干部组成。20xx年4月6日前制定蒙村镇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认真开展入户排查(20xx年4月7日—15日)。组织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民政办、蒙村社区工作人员、涉及迁出地村委干部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逐户摸排,掌握搬迁群众个案情况和救助需求,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社会救助入户排查表》并上传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对象任务台账,填写《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社会救助入户排查情况汇总表》并上传区社会救助Q群。与河西街道共同做好城南老乡家园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在过渡期间,原则由迁入地河西街道办事处受理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我镇协助做好新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三)严格抓好政策落实(20xx年4月16日—30日)。结合我镇实际,对纳入任务台账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政策。符合城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救助政策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并及时发放救助金,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全部救助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扶贫、移民(易安管理部门)联系沟通,争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开展救助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四个百分百”: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政策宣传100%;迁入城镇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困难群众入户排查100%;原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符合条件的转为城市低保100%;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100%。

(二)加强督查指导。镇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大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随时了解工作对进度,保证我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及时汇总上报。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20xx年5月8上午下班前,将我镇开展工作情况报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荐】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刻汲取福建省泉州市"3·7"重大事故教训迅速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赣市安办〔20xx〕8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石府办字〔20xx〕15号)要求和省、市、县会议精神,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刻汲取福建省泉州"3·7"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城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房屋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二、排查范围、重点及主要内容

(一)排查范围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既有房屋以及国有资产房屋(包括储粮仓库办公楼)。

(二)排点

1.闲置出租的房屋、门店、仓库、办公楼。

2.违规改变土地性质、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

3.70、80年代及以前的老旧房屋、不符合防震要求的空心楼板房屋、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

4.邻近挡土墙、山体护坡、水域或包含玻璃幕墙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房屋。

5.群众反映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排查主要内容

1.房屋质量安全状况。房屋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主体或承重结构是否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受力构件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房屋玻璃幕墙是否安全可靠,墙体是否出现结构性裂缝,房屋是否局部或整体出现险情,是否存在违规加层,是否存在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

2.房屋管理维护状况。房屋管护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维修是否及时到位,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管理档案是否已经建立完善。

3.去年排查出存在局部危险、经修缮且已安排人员管护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状况。是否出现新的危险隐患,是否对新的危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

三、明确安全排查责任

(一)各粮食收储企业、收储库点负责本单位所属房屋的安全排查(自查)。

(二)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在各收储企业排查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排查。

四、实施分类整治

对疑似危房的,各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要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并且根据鉴定结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消除隐患。涉及的危房鉴定费用,属中心办公用房的,危房鉴定费用由中心负责;属下属企业、生产工作用房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一)对经危房鉴定为C级的房屋,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加固,消除隐患。

(二)对经危房鉴定为D级的房屋,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拆除房屋。

(三)对还未进行危房鉴定,但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立即进行危房鉴定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对经危房鉴定为C级和D级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维修加固或拆除的,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边查边改阶段(20xx年3月18-31日)

各房屋安全排查责任单位要重点开展城镇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立即进行危房鉴定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疑似危房进行危房鉴定,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二)集中整改阶段(20xx年4月1-30日)

各房屋安全排查责任单位完成或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完成对鉴定危房等级为C和D级的既有房屋的安全处置工作。

(三)组织"回头看"阶段(20xx年5月1-10日)

各房屋安全排查责任单位对房屋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查缺补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城镇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粮食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收储公司、加工厂收储库点、中心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排查、监督等工作。

(二)提高政治站位。各收储企业、库点要深刻认识城镇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收储公司、各库点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排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促落实,并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对所负责安全排查整治房屋有重点的开展排查与整治,确保不漏一栋(户)危房。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边查边改、彻底整改,实行销号管理。

(四)确保整治到位。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确定房屋危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对隐患实施销号管理,逐一整治到位,确保各类房屋的安全。对鉴定为危险的房屋,要采取强制搬离、限期整改等果断措施,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五)严肃追责问责。收储企业、各库点要高度重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以及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自然资源局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汇编


20xx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巩固移民搬迁成果,高质量圆满完成移民搬迁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自然资发〔20xx〕12号)文件和3月25日全市移民搬迁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对标中省政策要求,全面完成“十三五”移民搬迁安置项目项目建设、同步类搬迁安置、旧宅腾退拆除复垦等各项工作,系统宣传总结移民搬迁工作成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全力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安置项目建设。“十三五”期间,我县共建设集中安置点6个,目前水磨湾片区安置点、吉家河片区安置点、宏林湾安置点、龙泽福地安置点、界头庙镇红罗义安置点已完成建设,石堡镇泄湖安置点正在建设中。已建成安置点要对竣工验收及项目结(决)算资料进行一次核查,相关手续未完成的力争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正在建设的安置点要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正排工序、倒排工期,力争在6月底前安置项目全部通过质量验收备案,达到入住条件,9月底前完成项目结(决)算审计、竣工验收。

(二)提升稳定入住质量。严格对照实际入住的政策标准,对搬迁群众实际入住情况开展跟踪核实,积极配合衔接后续帮扶,帮助搬迁群众适应新环境;加大力度督促同步类搬迁对象尽快入住,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力争在9月底前实际入住率达到100%;对于举家外出务工的,逐户逐人建立台账,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确保搬迁入住状态真实,基本信息详实,促进搬迁群众稳定居住。

(三)积极推进旧宅腾退。坚持易地扶贫搬迁“搬新腾旧”工作要求,对已收回的旧房,规范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做到全面封存、统一管理、有效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临时回住,消除安全隐患。同步类搬迁坚持“即搬即腾”工作要求,在抓好入住的同时,做好旧宅基地腾退拆除复垦工作,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旧宅腾退拆除复垦工作全面完成。

(四)抓好后续扶持工作。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要搞好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入”。为此,一是发挥情况明、底数清的优势,继续为相关部门开展公共服务配套、产业培育、就业帮扶、社区管理等后续提升巩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二是配合做好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确保5月底前按时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住房登记任务;三是用足用好增减挂钩政策,配合相关部门机构加快推进“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贷款资金还款工作。

(五)完善档案抓好宣传。完善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信息平台中“搬迁对象、一户一档、入住验收、旧宅基地腾退、项目管理”等基础信息,不断提高数据信息质量。分类建立高标准搬迁安置、旧宅基地腾退、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资料,力争8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留史资料归档和系统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十三五”移民搬迁工作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和省自然资源厅通报推介“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挖掘出更多有价值、有温度的奋斗精神、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案例,充分运用杂志、报刊、电视等体,多层次、多角度、多点位、立体式全社会宣传展示县移民搬迁工作成效,进一步鼓舞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干劲,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懈奋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移民搬迁作为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重点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紧盯时间节点,统筹谋划进度,细化工作措施,以“回头看”为起点,稳步推进全年各项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为全县移民搬迁工作圆满完成夯实基础。

(二)强化督导检查。要强化业务指导,指导基层对标政策和工作要求,规范开展工作。注重改进督导检查方式,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对基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跟进,掌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同时要注意减轻基层负担,提升督导质量,合理运用督导检查结果,并及时向县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和动态。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履职尽责,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决杜绝瞒报、错报、漏报、虚报等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严肃问责,确保各项工作做到措施有效、数据真实、档案完备、管理规范。

精彩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xx〕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xx〕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xx〕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xx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安监站)具体负责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管理处(安监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提供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复印件,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保函复印件存入安全监督档案。同时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各地监管部门针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加快项目安全报监手续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应招标项目发包人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保证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强化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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