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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方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工作方案分享

2022-01-0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方案。

在我们不知道工作该如何实施时,我们必然要将实施方案给制定好,实施方案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好的实施方案都有哪些内容?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优秀方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工作方案分享”,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民发〔20xx〕89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民发〔20xx〕41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现城乡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困难群众,优化规范我市城乡低保运行机制,提升城乡低保认定精准率,确保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一年的试点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2.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

3.坚持精准施保、统筹兼顾原则;

4.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下放内容

各镇行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xx〕86号)和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关于印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8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备案及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定期对各镇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城乡低保对象不精准、审批程序不到位、超过规定审批时限办理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依规纠正;负责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镇职责:受理本辖区内常住农业(非农业)户籍家庭提出的城乡低保申请;组织人员按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指导本辖区内村(居)委员会协助开展城乡低保调查评议有关工作,对村(居)委员会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有效期管理、动态管理、数据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城乡低保系统录入更新、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信访举报的查实答复等相关工作。

(三)村(居)委员会职责:协助镇政府做好主动发现报告、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政策宣传等有关工作。

五、审批流程及资金发放

(一)申请受理

凡我市常住农业(非农业)户籍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城市)低保标准的,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居)委员会协助,代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支出情况,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并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声明承诺,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授权镇政府对其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二)调查评议

1.入户调查。镇政府受理申请后,由镇包村(居)领导、镇包村(居)组长、镇包组干部、镇民政专干组成3人以上调查小组,在镇包村(居)领导的组织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人均纯收入,填写《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入户调查表》。严格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客观、真实、准确。

2.信息核对。各镇在每月10日之前将所有在册低保对象和新申请户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入《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表》,书面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新申请对象和在册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对,在收到核对结果后各镇进一步完成入户核实。

3.民主评议。调查、核对、收入核算结束后,由镇政府包村(居)领导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经村(居)民户长会议或镇、村(居)、组提名推荐,镇政府确定产生。评议小组成员由镇包村(居)领导、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30—4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比例要达到2/3(20—27人)。各镇需将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录入《市xx镇村(居)级民主评议人员信息库》,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每次民主评议会议随机从评议人员数据库选取一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数不得少于2/3(20—2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2/3(13—18人)。

民主评议会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进行质询;3.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进行质询;4.评议小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收入核算情况、家庭实际情况等进行评议;5.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当场唱票并宣布投票(举手表决)结果;6.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三)审核审批

1.审核审批。民主评议结束后汇总资料报镇分管领导审核,镇分管领导对村(居)级申请评议环节的操作程序、所有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调查结果及上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束后提交给镇主要负责人,镇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居)组长、村(居)书记、民政专干、社区专干等人员参加的审批会议,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类别。对于不予保障的对象要书面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2.公开公示。镇政府将审批结果返回各村(居)委员会,在镇、村(居)、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条件的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镇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书面反馈核查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通过审批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镇政府对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要进行单独登记,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四)上报备案

镇政府将低保资金申请报告、低保发放承诺书、低保发放花名册、低保发放汇总表、低保变动汇总表、公示表、公示影视资料、审批会议记录、《市xx镇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市xx镇单独施保人员备案表》、《市xx镇享受低保重点核查人员备案表》等,当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

镇政府每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请下月低保资金,市民政局根据镇政府的申请,通过惠农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统一发放到保障对象惠农资金一卡通专用账户。

六、档案管理

各镇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它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向市民政局报送低保对象个人档案一份进行备案。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各镇同步完成系统操作。各镇在资金发放前一个月的30日前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信息一致。

七、备案管理

市民政局结合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审批情况,对各镇报送的低保材料进行备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向各镇书面反馈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八、动态管理

(一)低保对象实行有效期管理。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对象有效期为两年,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对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各镇要通过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即将到期低保对象进行公告,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二)低保对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对象要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对象半年报告一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对象每季度报告一次。不按期报告的,暂缓发放低保金,连续两次不报告的,取消低保资格。

(三)低保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制度。各镇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农村三、四类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对在有效期内家庭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各镇要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填写《市xx镇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核查表》并存档。

(四)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新增、停发、提标和降标的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各镇在审批结束后要书面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再行办理续发、停发、增发或减发手续。

九、监督绩效

(一)信访核查。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逐一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二)实行“三公开”制度。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坚持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在固定的市、镇、村社会救助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及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系统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抽查检查。市民政局随机抽查核实各镇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结果。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部门对各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严防把关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或截留侵占等行为。

(四)绩效考核。市民政局采取年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各镇低保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盖能力建设、对象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效果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批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各镇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配强力量,强化培训。各镇及所辖村(居)委员会要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建立专职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调整要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要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各镇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的知晓率,确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各镇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xx〕86号)和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关于印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86号)文件要求以及本方案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各镇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四)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兜底保障,有效衔接。各镇要落实落细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实现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六)平稳下放,跟踪服务。市民政局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应全力支持配合各镇开展低保业务工作,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各镇要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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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方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方案模板


为切实做好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率需达100%、且人均缴费不低于500元/人。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1。

二、参保范围

全镇范围内16-59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三、缴费标准

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缴费标准为不低于每人500元。

四、参保时间

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完成目标任务统计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9月30日前,按月分四个阶段。

五、参保办法

(一)已参保居民。激活本人社保卡,足额缴费(500元以上),银行统一划扣。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村(社区),确定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新参保人员计入完成目标任务统计人数。

(三)代缴(资助)参保对象。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各村(社区)核准名单后,由镇统一办理。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1月31日前)。制订参(续)保工作方案,布置20xx年参(续)保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参保流程和报送要求等内容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全覆盖。

(二)参保阶段(2月1日至9月30日)。各村(社区)广泛宣传,通知参(续)保对象激活本人社保卡,足额缴费,确保银行划扣成功。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参(续)保缴费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村(社区)具体负责组织参(续)保登记和通知缴费参保工作,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经办业务。

各村(社区)要全员上阵,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等业务工作,督促辖区相关人员及时缴费参保,不留死角。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参保对象、标准、时间和收缴方法向广大居民讲解清楚,使群众自觉配合,主动缴纳参保费,要通过外出人员家庭留守人员、亲戚、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通过电话沟通、传媒信息等各种有效手段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避免因未参保而导致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事情发生。

八、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设进度奖和人均缴费超额完成奖。

1、对9月30日前完成参保目标任务且人均缴费达500元以上的村(社区)设进度奖,奖励标准如下:

6月30日前完成的村(社区),分别奖励每名村干1200元;

7月31日前完成的村(社区),分别奖励每名村干1000元;

8月31日前完成的村(社区),分别奖励每名村干800元;

9月30日前完成的,不奖不罚。

2、人均缴费超额完成奖。对人均缴费标准超过600元(含600元)且完成参保目标任务的村(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惩罚措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村(社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

1、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目标任务的村(社区),按人均1元标准分别扣除县级奖补50%、70%、100%。

2、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社区)、联系分工村镇干及村分片干部不得评先评优。

3、每月对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情况进行通报,季度排名后三位且没有达到序时进度的村(社区)在述职会上作出说明,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三名且没有达到序时进度的村(社区),由镇纪委对相关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方案范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实施方案分享


为切实做好全区20x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xx〕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政发〔20xx〕32号)、《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衍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xx〕2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政府组织、部门配合、村组参与、税务保障、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中征缴工作顺利完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工作要求,配合联动、互相促进,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二、任务目标

20x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从20xx年6月16日开始,到20xx年7月31日结束,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20x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参保、续保等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20xx年7月底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100%。

三、参保缴费范围及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在户籍所在的镇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共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应重度残疾人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五、补贴标准

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及以下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1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对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对选择4000元、5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对于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所需的缴费补贴增加资金,由区政府承担。

六、优惠政策

(一)长缴多得。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区政府承担。

(二)落实困难群体养老保险政策。为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缴费年龄段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全部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

(三)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相关手续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600元。

(四)享受优惠利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是按照“20xx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6.04%。”以后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补缴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未满60周岁应予参保缴费尚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按每年不低于1000元缴费标准予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八、缴费模式

自20xx年4月1日起,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传递的参保信息完成保费征收。集中缴费期内,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继续保持“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等集中代收”的管理方式。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6日——6月20日)。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区广播电视台、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广泛深入的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镇街要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采取广泛而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集中征缴宣传,广泛通过业主微信群、公众号、村组告示栏等形式,进行“非接触式”社保费集中征缴宣传活动,明确年度缴费的时间、档次及办理流程,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缴费。

(二)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录入阶段(6月21日——7月20日)。

各镇街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以村组、社区为单位,落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以集中但不聚集为原则,开展保费的集中征缴工作。各人社所按照相关流程,将税务部门提供人员名单下发各村、社区,村、社区按税务部门提供名单进行保费的征收工作;对照税务部门系统人员信息名单及时完成本镇街新增缴费人员、参保信息变更、补交人员信息采集补录工作,做到人员、费款等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各镇街财政所及时将各村、社区征缴的保费汇总,将村、社区上报缴费人员、缴费金额等数据同省集中系统与税务金三系统中信息进行比对,确保一一对应。审核无误后,将所征收的费款交由税务部门组织入库,确保账实相符。各镇街财政所在每天下午4:00前将收缴进展情况报税务部门。

各税务分局、税务所要加强参保数据与省集中系统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审核无误后,将参保数据录入金三系统,根据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将社会保险费款及时入库,并在征缴结束后将征缴情况在村、社区张榜公布。公示由税务分局、所与村组、社区配合,完成保费集中征缴工作,站好保费集中征缴最后一班岗。

(三)征缴数据汇总审核阶段(7月21日—7月31日)。

各税务分局、税务所会同人社所于7月31日前对辖区内参保缴费数据进行系统审核与汇总,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村、社区进行纠正。对人为原因造成失误以致违反财政、审计政策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承担相应责任。区人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编制财政补贴报表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政策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区人社、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录入有关账户。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各镇街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任务,全力推进保费征缴,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宣传发动。引导群众全民参保缴费,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短信、明白纸、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要充分发挥镇街、村组、社区的重要作用,精准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做好参保缴费咨询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缴费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网络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镇街政府要建立上下互通信息机制。实行日汇总,日总结,日处理制度,区税务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各部门做好政策实施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定期通报各镇街政府征缴进度,区人社局及经办机构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参保宣传工作。

(四)强化督导考核。为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各镇街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保费征缴工作快速启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同时成立督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跟踪问效,督查情况随时通报,确保我区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圆满完成。

【精选】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方案汇编


根据江医保发[20xx]40号《关于做好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镇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依托村组、银行代收、倡导多元化网络缴费”的征收原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全员参保。

二、征收对象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自愿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目标任务

参保率在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基数上,必须达98%以上,确保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达100%,镇政府将此目标任务数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参保率统计以统一截止时间前上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金额为准。

四、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20xx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五、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xx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第一档280元/人·年,第二档380元/人·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大中专(职)院校学生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缴费。

具有我县户籍的下列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由县政府按原资金渠道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1.下列人员由政府按第二档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

(1)特殊困难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2)残疾等级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重点优抚对象;

(4)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供养亲属;

(5)计生特别扶助对象;

(6)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2.下列人员由政府按第一档全额代缴:

(1)第1项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下列人员由政府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1)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残疾等级三、四级的残疾人;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其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助。上述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第2、3项中的人员,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政府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不变,筹资标准调整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31.50元/人.年,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76.50元/人.年,政府补助标准为3.50元/人.年。由县财政局凭县医疗保障局编制的参保资料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给县医疗保障局。

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新入学的市外户籍学生,因户籍地或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终止的,在办理学籍登记后一个月内,可自愿参加新入学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缴费标准和在校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1/3缴纳医保费,待遇期为新入学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0xx年新入学市外户籍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83元/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1元/人。

六、参保方式

(一)集中缴费期缴费方式

1.非接触式征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省电子税务局、“税务”手机APP、“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业务。也可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办理缴费业务。

2.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税务部门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城华西银行、邮储银行等各银行网点办理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含天府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APP、移动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办理缴费业务,还可通过扫描银行微信二维码渠道缴费。

3.社区、村(组)、学校代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由所属社区、村委会代收。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代收代办单位集中收缴医疗保险费后,按税务部门资金解缴管理要求,及时传递缴费信息、汇缴入库。在以上渠道不通的情况下,城乡居民缴费人可至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县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仓山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

4.特殊人群代缴。由财政全额代缴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特殊人员,对应管理部门在身份标识成功后,按相关要求及时将财政代缴保费向医保基金收入户进行经费划转,医保经办机构可在身份标识成功后进行相关权益记录。需差额缴费、自愿缴纳高档次或转为普通居民的按前述方式办理缴费。符合政府代缴个人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已自行缴费的,由参保人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缴费凭证向各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代缴补助,有多重身份人员,遵循就高原则,仅能申请一次补助。

(二)非集中缴费期缴费方式未在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参保缴费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后,再通过前述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三)缴费证明缴费人通过各代收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委会、学校等)缴费的,各代收单位应为缴费人开具税务部门统一格式的《社会保险费代收凭证》。《社会保险费代收凭证》仅作为缴费收款证明,不得作会计核算凭证。缴费人可事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也可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七、组织保障

(一)实行责任制

1.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主要是让城乡居民病有所医。镇党政班子领导要分别对各自挂点的村(社区)进行指导布置和督促检查,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任务完成。

2.各驻村干部、村(社区)支部书记对本村的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负全责,把该项工作列入村(社区)中心工作,落实村“两委”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以村小组为单位,将任务落实到各位村委干部身上,负责动员、组织片区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任务的责任机制。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发挥职能部门的职责,在政策宣传、征缴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上,要起骨干作用。

3.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本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负全责,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任务落实到每一级每一班的责任人身上,形成层层抓落实、人人有任务的责任机制,确保全镇在校学生100%参保。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形成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决定成立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推进和日常工作等,罗晓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成立督查组

由镇纪委牵头组成督查组,组长由纪委书记邓兵担任,成员由王小兰、姜思勉等人组成,督查组负责对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查,每半月进行专项督查一次,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督查情况。镇每周五通报一次工作进度,做好未缴费人员的核实清理和政策宣传,确保应保尽保。对工作推进不力,连续两次排名后五名的村(社区)及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村(社区)支书、主任要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政府说明情况,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排名后三名的村(社区)及个人,由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10月中旬前)

(1)全方位宣传。采用多方式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各村(社区)在主要路口、人流量大的地方张贴政策宣传标语;二是通过村两委干部上门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四是各村(社区)利用广播和借助微信平台等发送播放政策宣传信息;

(2)召开动员会。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全镇动员部署会,镇政府全体干部以及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卫生院、各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部署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具体工作。

镇班子领导要到所挂点村(社区)组织村“两委”干部及各村小组组长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落实分片包干责任。

2.组织实施阶段(10月中旬-12月底)

1.镇领导分片包干负责。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负责,把任务具体细化到人,明确责任,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居民参加医保。

2.村干部通过入户的形式发放参保和政策宣传资料(每户1份)进行宣传动员。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政策讲解。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安排专人专管,镇劳保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2.加强宣传发动。随着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个人缴费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报销政策的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难度将会加大。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早动员、早部署、早组织。要加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板报、横幅、电视、微信等多种方式,以及社保经办点、定点医疗机构和银行网点的宣传窗口,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普惠性和优越性,广泛宣传基本医疗保障、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等政策实施的成效,特别是让城乡居民理解支持新的政策,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参保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部署各项具体工作,争取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居民征缴工作。

3.强化部门配合。我镇将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参保缴费机制,加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力度。坚持以镇政府、村(社区)为主要力量,采取多种缴费措施,方便居民缴费。镇劳保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对和录入工作,确保个人信息全面、真实。

4.加强督查考核。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任务纳入村级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镇建立考核办法和定期通报制度,发现并督促解决各村(社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实现全镇参保率达98%以上的总目标。

(1)对方法措施有力,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较差的,启动问责机制,支书要向镇党委、政府说明情况,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加强督查,确保基金安全。督查组要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定期督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对骗取、套取基金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方案精选】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实用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20xx年最低生活保障全面审核确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xx〕5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xx〕79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民发〔20xx〕62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公开”、“分类施保”、“户保和人保相结合”、“逢进必核”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科学救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的条件和机制,努力构建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责权明确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对全县低保在保对象进行全覆盖审核确认,根据在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调整低保享受标准,按程序办理相关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本次审核确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以各乡镇(社区)为主体,各村(居)委会配合落实,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审核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办理程序,强化分类审核和动态管理,实现低保“政策执行严肃、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施保合理、服务保障到位”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审核确认工作高质高效完成,现成立县20xx年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县纪委监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工作的政策指导、日常安排、检查督办、协调调度等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四、审核标准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遵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xx〕10号)文件执行,县20xx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00元/年/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40元/年/人,补差执行。

(二)收入计算参照标准

20xx年度县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5980元/年/人,有劳动能力人员参照此标准计算收入。

五、进度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9月6日—9月15日)

各乡镇(社区)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组,结合本乡镇(社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召开专题会议对审核确认工作进行部署和培训。各村(居)委会要通知所有在保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信息,并做出负有法律责任的申报承诺,严禁出现隐瞒、欺骗、套取低保资金等行为。各乡镇(社区)要广泛宣传审核确认政策,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调查审核阶段(9月16日—10月5日)

各乡镇(社区)要有序安排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等工作。入户调查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入户时现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等相关材料,每项内容均要如实填写。调查采取“一看、二问、三比对、四测算”的办法,即查看家庭住址、身份证、户口本、实际家庭成员、家庭固有资产等;询问家庭困难原因和日常生活状况;比对每名家庭成员的工作、资产、住房、车辆等信息;测算家庭总收入。入户时对低保对象及居住环境拍照存档。

(三)确认公示阶段(10月5日—10月15日)

乡镇(社区)将各村(居)低保审核确认材料进行整理,逐一研究,签署初审意见,将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根据入户调查及乡镇初审情况确定补差标准。本次审核确认情况分别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本次低保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低保资金从审核确认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对未进行审核确认的原低保对象暂停发放低保金。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各乡镇(社区)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此次审核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二)落实政策,注重方法

各乡镇(社区)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科学制定实施办法,严格规范审核公示程序。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实际、分类推进,对特殊困难对象不得以审核确认为由停发低保金,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各乡镇(社区)、县民政局及参与审核确认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和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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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困难群众识别精准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民政局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政策依据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溪南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进行审核审批。相关政策依据如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xx〕550号)、《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xx〕210号)、《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xx〕211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霞政〔20xx〕2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霞政办〔20xx〕47号)。

(二)对低保和特困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各村(社区)要根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尊重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低保(特困)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溪南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镇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在接受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至镇民政办,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各村(社区)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审核程序。

(二)审核

1.入户调查。自审核程序启动后,村(社区)要及时组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各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2.收入核算。村(社区)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要求对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填写《溪南镇城乡低保家庭年审收入认定表》)、家庭财产等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

3.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驻村(包村)干部、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民代表等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的村(社区)民代表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审批的前置条件。

具体的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1)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认定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

(2)介绍情况。村(社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逐户介绍评议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核对报告;

(3)现场评议。出席评议人员对申请人能否纳入保障(开展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时,评议所有在册对象是否继续保障),进行投票表决;

(4)形成结论。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明确保障对象和存在争议的对象;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有详细记录,所有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论。

4.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三)审批

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领导小组应召开审核审批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对审批通过享受城乡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须在镇政府、村(社区)二级的固定公开栏对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公开公示,并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5日之前由镇民政办进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季度向乡镇(街道)预拨保障金,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县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

非经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保障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保障金。

(五)救助标准

1、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低保的,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对既有重病人员又有重残人员的低保家庭,整户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3、其余低保家庭人均月补助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

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社区)委会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镇民政办,镇民政办结合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于次月及时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的对象和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镇民政办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县级备案管理。每月经镇政府审批后的新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各乡镇(街道)须于每月15日之前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民政局。

(三)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每年的第一季度各村(社区)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复核工作。各村(社区)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在村(社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进行初步复核,再根据初步复核结果,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并做好会议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予以注销。镇民政办应当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

五、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每月13日前完成本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每月15日前,镇民政办确认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核查无误后,及时发放保障金。

六、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镇民政办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的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至全囯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待条件成熟后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保存,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七、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委会职责

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政府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镇政府职责

镇政府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特困)政策准确落实。

(四)县财政局职责

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将城乡低保(特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村(社区)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和县级标准,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强化低保兜底保障功能。及时将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城乡低保(特困)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脱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肃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准确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

(五)做好对口承接。县民政局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要全力支持配合镇政府,全力服务基层,不推不拖;镇政府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优秀篇


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现将20xx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任务等工作下达给你们,希各村(社区)接通知后,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里完成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

镇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组,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君任副组长;各村(社区)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分工村(社区)镇干、村(社区)书记为本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每一责任人。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业务指导,镇党委、纪委负责人加强对项目实施进行督导。

二、目标任务

20xx年全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最低规模为300亩,各村(社区)具体项目点以镇自然资源所确定为准。

三、时间安排及施工要求

项目的选点一经确定,立即启动拆迁工作,时间为6月2日——7月20日;项目复垦时间7月21日——8月20日。对无需拆迁的项目在7月20日前完成复垦。

各村(社区)在开展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招标采购手续。

四、补助标准及支付方式

1、补助标准:按照项目验收批文中的新增耕地每亩补助4万元,该补助款实行包干制。涉及到拆迁规模较大或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

2、支付方式:项目启动且在县级启动资金到位时每亩拨付2万元资金;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并下达批复且在县级资金到位后每亩拨付2万元。

五、奖惩措施

为调动各村(社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积极性,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1、工作经费:按时按量完任务成的,另按每亩2000元予以工作经费补助,该补助主要用于村(社区)干部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各村、社区自行制定)。

2、工作奖励: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实行加分制,总分值设置为10分。同时镇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进行单项考评,对考核评比中前三名的村(社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工作惩处:未按规定时间节点(节点时间一项目一确定)完成任务,村(社区)书记当面向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同时扣减该项目2%补助经费。对镇工作线检查中每发现一处问题点不能按时整改的扣减500元工作奖励经费。

六、其他

项目拆迁复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项目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前后必须留存影像资料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复垦后必须确保长期耕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其他未下达任务的村(社区)自行主动申报并按时完成任务的,遵照本方案规定予以补助和奖励。

方案范文: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合集


为做好镇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全力迎战第6号台风“烟花”,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把安排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生产自救、社会互助、政府救济三位一体的救助方式,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分段实施,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确保所有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基本生活不出问题;确保所有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治疗、有卫生防疫;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救助及时”。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救助准备

(一)应急准备。做好随时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准备。一旦灾情达到或预判将达到相应启动标准,及时响应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启动应急救助响应的指令。

(二)调拨准备。镇级救灾物资储备能够及时调运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等商业储备救灾物资。确保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6小时内得到基本救助。

五、保障规模

(一)住宿保障。棉衣、棉被、棉褥、床上用品(床单、枕巾)、枕头、睡袋等住宿保障类物资按照政府储备和紧急购置的方式保障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需求。

(二)生活保障。脸盆、拖鞋、袜子、牙刷、牙杯、牙膏、肥皂、毛巾、餐盘、筷子、小汤勺、餐碗等重要消费品已与大型零售商业企业签订储备协议,按实际保障转移人员储备。

(三)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资金,科学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保救灾物资得到及时购置,保障受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基本救助。

六、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行政村要全面掌握受灾群众的基本情况,建立因灾需救助困难群众台账,并逐级上报,镇应急办根据灾情核查情况,对因灾倒损农房户和因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受灾群众予以应急救助。

(一)集中安置。各村居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生活需要情况设置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的受灾群众,由镇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并做好防暑降温及疫病防治、安全保障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集中安置期间,要明确安置点负责人和管理服务人员,确保安置点群众生活稳定,井然有序。

(二)分散安置。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租借临时住所等进行分散安置的,由镇街给予一定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过渡期间基本生活。临时救助资金从下拨的救灾款中列支。在分散安置过渡保障期间,各村要建立分散安置人员统计台账,要建立包保责任制,镇街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结对。要经常深入到受灾群众家中,了解受灾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其过渡期间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健全机制,强化领导,建立包保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工作开展。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为因灾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保障工作任务,确保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确保按时完成通路、通电、通信、通水任务,确保所有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有卫生防疫措施。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项救灾物资(资金)的发放除应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切实做到补助资金物资数额和补助对象两公开,群众知情满意。必须坚持打卡发放到户,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册资金物资相符。

(三)加强监督检查。镇街要建立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跟踪通报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专款(专物)专用;对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物资用途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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