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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实施方案模板

2022-01-02
实施方案 创建无传销城市实施方案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我们面临各种各样的项目建设,我们要对其做好万全之策,实施方案要写得非常具有条理性,什么样的实施方案会更好地帮助大家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推荐: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实施方案模板”,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困难群众识别精准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民政局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政策依据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溪南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进行审核审批。相关政策依据如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xx〕550号)、《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xx〕210号)、《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xx〕211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霞政〔20xx〕2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霞政办〔20xx〕47号)。

(二)对低保和特困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各村(社区)要根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尊重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低保(特困)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溪南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镇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在接受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至镇民政办,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各村(社区)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审核程序。

(二)审核

1.入户调查。自审核程序启动后,村(社区)要及时组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各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2.收入核算。村(社区)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要求对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填写《溪南镇城乡低保家庭年审收入认定表》)、家庭财产等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

3.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驻村(包村)干部、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民代表等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的村(社区)民代表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审批的前置条件。

具体的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1)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认定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

(2)介绍情况。村(社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逐户介绍评议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核对报告;

(3)现场评议。出席评议人员对申请人能否纳入保障(开展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时,评议所有在册对象是否继续保障),进行投票表决;

(4)形成结论。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明确保障对象和存在争议的对象;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有详细记录,所有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论。

4.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三)审批

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领导小组应召开审核审批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对审批通过享受城乡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须在镇政府、村(社区)二级的固定公开栏对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公开公示,并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5日之前由镇民政办进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季度向乡镇(街道)预拨保障金,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县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

非经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保障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保障金。

(五)救助标准

1、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低保的,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对既有重病人员又有重残人员的低保家庭,整户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3、其余低保家庭人均月补助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

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社区)委会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镇民政办,镇民政办结合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于次月及时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的对象和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镇民政办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县级备案管理。每月经镇政府审批后的新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各乡镇(街道)须于每月15日之前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民政局。

(三)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每年的第一季度各村(社区)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复核工作。各村(社区)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在村(社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进行初步复核,再根据初步复核结果,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并做好会议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予以注销。镇民政办应当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

五、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每月13日前完成本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每月15日前,镇民政办确认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核查无误后,及时发放保障金。

六、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镇民政办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的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至全囯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待条件成熟后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保存,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七、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委会职责

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政府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镇政府职责

镇政府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特困)政策准确落实。

(四)县财政局职责

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将城乡低保(特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村(社区)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和县级标准,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强化低保兜底保障功能。及时将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城乡低保(特困)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脱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肃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准确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

(五)做好对口承接。县民政局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要全力支持配合镇政府,全力服务基层,不推不拖;镇政府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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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方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工作方案分享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民发〔20xx〕89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民发〔20xx〕41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现城乡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困难群众,优化规范我市城乡低保运行机制,提升城乡低保认定精准率,确保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一年的试点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2.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

3.坚持精准施保、统筹兼顾原则;

4.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下放内容

各镇行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xx〕86号)和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关于印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8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备案及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定期对各镇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城乡低保对象不精准、审批程序不到位、超过规定审批时限办理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依规纠正;负责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镇职责:受理本辖区内常住农业(非农业)户籍家庭提出的城乡低保申请;组织人员按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指导本辖区内村(居)委员会协助开展城乡低保调查评议有关工作,对村(居)委员会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有效期管理、动态管理、数据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城乡低保系统录入更新、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信访举报的查实答复等相关工作。

(三)村(居)委员会职责:协助镇政府做好主动发现报告、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政策宣传等有关工作。

五、审批流程及资金发放

(一)申请受理

凡我市常住农业(非农业)户籍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城市)低保标准的,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居)委员会协助,代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支出情况,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并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声明承诺,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授权镇政府对其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二)调查评议

1.入户调查。镇政府受理申请后,由镇包村(居)领导、镇包村(居)组长、镇包组干部、镇民政专干组成3人以上调查小组,在镇包村(居)领导的组织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人均纯收入,填写《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入户调查表》。严格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客观、真实、准确。

2.信息核对。各镇在每月10日之前将所有在册低保对象和新申请户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入《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表》,书面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新申请对象和在册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对,在收到核对结果后各镇进一步完成入户核实。

3.民主评议。调查、核对、收入核算结束后,由镇政府包村(居)领导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经村(居)民户长会议或镇、村(居)、组提名推荐,镇政府确定产生。评议小组成员由镇包村(居)领导、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30—4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比例要达到2/3(20—27人)。各镇需将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录入《市xx镇村(居)级民主评议人员信息库》,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每次民主评议会议随机从评议人员数据库选取一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数不得少于2/3(20—2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2/3(13—18人)。

民主评议会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进行质询;3.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进行质询;4.评议小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收入核算情况、家庭实际情况等进行评议;5.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当场唱票并宣布投票(举手表决)结果;6.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三)审核审批

1.审核审批。民主评议结束后汇总资料报镇分管领导审核,镇分管领导对村(居)级申请评议环节的操作程序、所有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调查结果及上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束后提交给镇主要负责人,镇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居)组长、村(居)书记、民政专干、社区专干等人员参加的审批会议,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类别。对于不予保障的对象要书面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2.公开公示。镇政府将审批结果返回各村(居)委员会,在镇、村(居)、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条件的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镇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书面反馈核查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通过审批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镇政府对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要进行单独登记,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四)上报备案

镇政府将低保资金申请报告、低保发放承诺书、低保发放花名册、低保发放汇总表、低保变动汇总表、公示表、公示影视资料、审批会议记录、《市xx镇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市xx镇单独施保人员备案表》、《市xx镇享受低保重点核查人员备案表》等,当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

镇政府每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请下月低保资金,市民政局根据镇政府的申请,通过惠农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统一发放到保障对象惠农资金一卡通专用账户。

六、档案管理

各镇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它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向市民政局报送低保对象个人档案一份进行备案。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各镇同步完成系统操作。各镇在资金发放前一个月的30日前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信息一致。

七、备案管理

市民政局结合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审批情况,对各镇报送的低保材料进行备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向各镇书面反馈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八、动态管理

(一)低保对象实行有效期管理。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对象有效期为两年,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对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各镇要通过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即将到期低保对象进行公告,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二)低保对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对象要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对象半年报告一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对象每季度报告一次。不按期报告的,暂缓发放低保金,连续两次不报告的,取消低保资格。

(三)低保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制度。各镇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农村三、四类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对在有效期内家庭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各镇要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填写《市xx镇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核查表》并存档。

(四)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新增、停发、提标和降标的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各镇在审批结束后要书面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再行办理续发、停发、增发或减发手续。

九、监督绩效

(一)信访核查。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逐一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二)实行“三公开”制度。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坚持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在固定的市、镇、村社会救助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及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系统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抽查检查。市民政局随机抽查核实各镇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结果。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部门对各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严防把关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或截留侵占等行为。

(四)绩效考核。市民政局采取年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各镇低保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盖能力建设、对象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效果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批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各镇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配强力量,强化培训。各镇及所辖村(居)委员会要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建立专职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调整要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要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各镇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的知晓率,确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各镇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xx〕86号)和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关于印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86号)文件要求以及本方案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各镇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四)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兜底保障,有效衔接。各镇要落实落细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实现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六)平稳下放,跟踪服务。市民政局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应全力支持配合各镇开展低保业务工作,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各镇要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

乡镇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实施方案


乡镇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

力量的实施方案》(办发〔20xx〕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办发〔20xx〕20号)要求,规范我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市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的复函》(司函〔20xx〕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将70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赋予我县乡镇实施。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简约

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限赋予乡镇,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方案》严格贯彻落实省、市相关的文件精神,紧紧结合我县乡镇(街道)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实际,进一

步明确了赋权原则,细化了工作任务。

(一)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

《实施方案》根据推进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下沉的工作要求,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首批70项行政执法权限赋予乡镇实施,确保乡镇对于所赋予职权真正放得下、

接得住。

(二)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步骤

已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13个乡镇,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相关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其余乡镇在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相关工作后,再行实施本方案。

(三)加强县乡两级执法协作

县直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与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各乡镇,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县直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县直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建立县乡(镇)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尽快给与答复。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县直主管部门,并可会同县直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联合执法。

低保兜底脱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低保兜底脱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低保救助政策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20xx年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市民政工作部署要求,现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稳步提升街道农村低保保障覆盖面,有效杜绝“脱保”、“漏保”现象,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完成全街20xx年社保兜底工程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排查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实行低保兜底。重点排查以下几类困难家庭:1、未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贫困人口、边缘户及脱贫不稳定户等;2、家庭成员因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特殊贫困家庭;3、家庭成员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人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特殊贫困家庭。/

(二)认定办法。依照《关于申请低保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核减的通知(试行)》(合民[20xx]53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巢民字[20xx]84号)及《关于进一步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工作的通知》(巢民[20xx]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类型分为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困难家庭是按户施保,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是按人施保,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低保标准2倍,可保障重病、重残本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按人施保,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医药费支出后需低于低保标准2倍,可保障重病患者本人。

三、工作步骤

结合本次排查工作,试点开展低保审批权下放改革,市民政局将审批权委托下放到街道,审核权委托下放到村(居)。

(一)全面摸排

街道组织村(居)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详细摸清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实际状况,对照低保政策规定,逐一识别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全面摸排阶段结束后,对初步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和村(居)委会应主动告知和协助其办理申请低保手续,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街村出具调查处理意见,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审核阶段

一是入户调查。街村两级开展入户调查,协助拟申请对象提交申请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病历(医药费单据)、残疾证复印件等困难证明材料。二是信息核对。各村居填写拟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员信息(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扶抚养人),由村书记及分片村干部签字负责。街道汇总后,由市民政局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核对。三是村(居)审核。村(居)两委根据信息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核算其家庭人均收入。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民政办需派专人到场指导),形成拟纳入低保对象名单,确定保障类别及低保金,并在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建议并上报街道。

(三)审批阶段

街道成立低保评审小组,由分管民政负责人任组长,街道纪检、民政、扶贫等部门及村(居)负责人参加,召开评审会议集中审批(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9人,应为单数)。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由街道组织公示,并在各村(居)委会公告栏长期末端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务必高度重视,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困难群众摸排及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低保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社会保障脱贫一批”,进一步巩固街道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致贫现象发生。

(二)强化责任落实。村(居)要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安排,把握序时进度,确保工作按时完成,达到预期目标。村(居)委会要逐级压实责任,督促做细抓实,确保不漏一户一人。要充分发挥帮扶责任人的作用,准确掌握困难群体家庭成员、致贫原因、收入构成等基础信息,为排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严格监督指导。街道指导帮助各村(居)改进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程序不规范、低保对象认定不精准,导致出现“脱保”“漏保”“错保”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精彩范文 特困群体精准帮扶救助实施方案


全面提高我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建立信息畅通救助及时、解决急难的救助格局,经研究,确定成立县特困群体精准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鳏寡孤独老人、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困群体实施精准帮扶,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对鳏寡孤独老人、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困群体兜底保障措施,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及时救助、公平救助,加快构建统筹衔接、功能完善、精准实施、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二、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

救助对象为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鳏寡孤独老人、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鳏寡孤独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精神病人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特困人员、孤儿、精准扶贫对象的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精神疾病专业医疗机构诊断确诊的精神病人。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开展特殊困难群众排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鳏寡孤独老人、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力较弱无法提供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证明的,由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认定为事实生活困难的,经公示无异议可参照单人户依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二)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加大工作排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五有”(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做到“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做到愿进全进,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50%以上。全面推行照料服务卡制度。

(三)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落实分类分档的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确定救助标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优化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全面公开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夯实镇(街)、村(居)主动发现责任,确保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高临时救助及时性有效性。

(四)做好特困群体生活照料服务。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对摸底排查出的特殊困难群众,聘请专业服务人员进行每个月不少于两次的走访、打扫卫生,不少于一次理发。广泛动员社会公众依托社会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关爱困难群众,投身社会救助。通过爱心捐赠款物和提供以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结对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努力为特困群众排忧解难。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县民政局印发《对特困群体精准帮扶救助实施方案》,成立县特困群体精准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特困群体精准帮扶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各镇街对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时间节点、责任人等,并报镇街党委政府备案。

(二)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7月)。依托镇街对现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台帐,逐户建立工作档案,确保一人一袋一册;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确保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深入核查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单位监测发现的以及当地通过全面排查、信息共享发现的特殊困难人员,及时掌握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精准帮扶阶段(20xx年8月-9月)。各镇街对照工作台账,逐一分析原因,精准研究救助措施并组织实施,上下联动,确保排查出的所有人员全部帮扶到位,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依规发放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10月-12月)。依托镇街深入开展特困群体精准帮扶工作完成情况“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对于需要政策层面解决的问题,抓紧研究提出解决的思路措施,推动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以富有成效的整改落实成果迎接各级评估验收,保质保量完成全年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特困群体精准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负责统筹推动各项政策精准高效落地,研究解决精准帮扶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强化工作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特困群体精准帮扶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救助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我县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经验。要牢固树立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负的重要责任的观念,让困难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三)加大落实力度,强化责任担当。各级部门要对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困群体实施精准帮扶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大落实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困群体精准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好、工作实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参考方案: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20xx﹞6号)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开展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人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①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②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2),由乡(镇)以委托消防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3),委托时限暂定1年,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县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5),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在报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同意、经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1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由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并加盖消防委托执法专用章。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受委托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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