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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精选】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实用

2022-01-0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体检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方案。

面临随时可能开展的建设工作,我们都需要做好万全的方案实施计划,实施方案是一种对某个项目进行具体安排的文书,如何才能写好实施方案呢?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现“【方案精选】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实用”,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20xx年最低生活保障全面审核确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xx〕5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xx〕79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民发〔20xx〕62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公开”、“分类施保”、“户保和人保相结合”、“逢进必核”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科学救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的条件和机制,努力构建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责权明确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对全县低保在保对象进行全覆盖审核确认,根据在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调整低保享受标准,按程序办理相关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本次审核确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以各乡镇(社区)为主体,各村(居)委会配合落实,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审核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办理程序,强化分类审核和动态管理,实现低保“政策执行严肃、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施保合理、服务保障到位”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审核确认工作高质高效完成,现成立县20xx年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县纪委监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工作的政策指导、日常安排、检查督办、协调调度等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四、审核标准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遵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xx〕10号)文件执行,县20xx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00元/年/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40元/年/人,补差执行。

(二)收入计算参照标准

20xx年度县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5980元/年/人,有劳动能力人员参照此标准计算收入。

五、进度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9月6日—9月15日)

各乡镇(社区)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组,结合本乡镇(社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召开专题会议对审核确认工作进行部署和培训。各村(居)委会要通知所有在保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信息,并做出负有法律责任的申报承诺,严禁出现隐瞒、欺骗、套取低保资金等行为。各乡镇(社区)要广泛宣传审核确认政策,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调查审核阶段(9月16日—10月5日)

各乡镇(社区)要有序安排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等工作。入户调查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入户时现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等相关材料,每项内容均要如实填写。调查采取“一看、二问、三比对、四测算”的办法,即查看家庭住址、身份证、户口本、实际家庭成员、家庭固有资产等;询问家庭困难原因和日常生活状况;比对每名家庭成员的工作、资产、住房、车辆等信息;测算家庭总收入。入户时对低保对象及居住环境拍照存档。

(三)确认公示阶段(10月5日—10月15日)

乡镇(社区)将各村(居)低保审核确认材料进行整理,逐一研究,签署初审意见,将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根据入户调查及乡镇初审情况确定补差标准。本次审核确认情况分别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本次低保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低保资金从审核确认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对未进行审核确认的原低保对象暂停发放低保金。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各乡镇(社区)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此次审核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二)落实政策,注重方法

各乡镇(社区)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科学制定实施办法,严格规范审核公示程序。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实际、分类推进,对特殊困难对象不得以审核确认为由停发低保金,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各乡镇(社区)、县民政局及参与审核确认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和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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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民发〔20xx〕89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民发〔20xx〕41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现城乡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困难群众,优化规范我市城乡低保运行机制,提升城乡低保认定精准率,确保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一年的试点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2.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

3.坚持精准施保、统筹兼顾原则;

4.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下放内容

各镇行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xx〕86号)和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关于印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8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备案及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定期对各镇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城乡低保对象不精准、审批程序不到位、超过规定审批时限办理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依规纠正;负责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镇职责:受理本辖区内常住农业(非农业)户籍家庭提出的城乡低保申请;组织人员按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指导本辖区内村(居)委员会协助开展城乡低保调查评议有关工作,对村(居)委员会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有效期管理、动态管理、数据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城乡低保系统录入更新、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信访举报的查实答复等相关工作。

(三)村(居)委员会职责:协助镇政府做好主动发现报告、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政策宣传等有关工作。

五、审批流程及资金发放

(一)申请受理

凡我市常住农业(非农业)户籍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城市)低保标准的,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居)委员会协助,代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支出情况,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并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声明承诺,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授权镇政府对其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二)调查评议

1.入户调查。镇政府受理申请后,由镇包村(居)领导、镇包村(居)组长、镇包组干部、镇民政专干组成3人以上调查小组,在镇包村(居)领导的组织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人均纯收入,填写《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入户调查表》。严格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客观、真实、准确。

2.信息核对。各镇在每月10日之前将所有在册低保对象和新申请户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入《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表》,书面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新申请对象和在册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对,在收到核对结果后各镇进一步完成入户核实。

3.民主评议。调查、核对、收入核算结束后,由镇政府包村(居)领导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经村(居)民户长会议或镇、村(居)、组提名推荐,镇政府确定产生。评议小组成员由镇包村(居)领导、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30—4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比例要达到2/3(20—27人)。各镇需将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录入《市xx镇村(居)级民主评议人员信息库》,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每次民主评议会议随机从评议人员数据库选取一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数不得少于2/3(20—2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2/3(13—18人)。

民主评议会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进行质询;3.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进行质询;4.评议小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收入核算情况、家庭实际情况等进行评议;5.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当场唱票并宣布投票(举手表决)结果;6.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三)审核审批

1.审核审批。民主评议结束后汇总资料报镇分管领导审核,镇分管领导对村(居)级申请评议环节的操作程序、所有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调查结果及上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束后提交给镇主要负责人,镇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居)组长、村(居)书记、民政专干、社区专干等人员参加的审批会议,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类别。对于不予保障的对象要书面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2.公开公示。镇政府将审批结果返回各村(居)委员会,在镇、村(居)、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条件的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镇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书面反馈核查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通过审批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镇政府对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要进行单独登记,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四)上报备案

镇政府将低保资金申请报告、低保发放承诺书、低保发放花名册、低保发放汇总表、低保变动汇总表、公示表、公示影视资料、审批会议记录、《市xx镇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市xx镇单独施保人员备案表》、《市xx镇享受低保重点核查人员备案表》等,当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

镇政府每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请下月低保资金,市民政局根据镇政府的申请,通过惠农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统一发放到保障对象惠农资金一卡通专用账户。

六、档案管理

各镇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它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向市民政局报送低保对象个人档案一份进行备案。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各镇同步完成系统操作。各镇在资金发放前一个月的30日前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信息一致。

七、备案管理

市民政局结合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审批情况,对各镇报送的低保材料进行备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向各镇书面反馈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八、动态管理

(一)低保对象实行有效期管理。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对象有效期为两年,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对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各镇要通过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即将到期低保对象进行公告,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二)低保对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对象要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对象半年报告一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三、四类对象每季度报告一次。不按期报告的,暂缓发放低保金,连续两次不报告的,取消低保资格。

(三)低保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制度。各镇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农村三、四类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对在有效期内家庭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各镇要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填写《市xx镇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核查表》并存档。

(四)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新增、停发、提标和降标的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各镇在审批结束后要书面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再行办理续发、停发、增发或减发手续。

九、监督绩效

(一)信访核查。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逐一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二)实行“三公开”制度。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坚持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在固定的市、镇、村社会救助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及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系统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抽查检查。市民政局随机抽查核实各镇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结果。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部门对各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严防把关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或截留侵占等行为。

(四)绩效考核。市民政局采取年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各镇低保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盖能力建设、对象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效果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批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各镇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配强力量,强化培训。各镇及所辖村(居)委员会要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建立专职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调整要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要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各镇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的知晓率,确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各镇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xx〕86号)和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关于印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86号)文件要求以及本方案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各镇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四)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市民政局和各镇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兜底保障,有效衔接。各镇要落实落细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实现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六)平稳下放,跟踪服务。市民政局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应全力支持配合各镇开展低保业务工作,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各镇要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方案模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内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的,探索城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程序,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审批效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下放到各乡镇实施,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进程,为全面推行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下放提供经验,达到“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试点内容

(一)加强审核确认领导

各乡镇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村干部、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救助相关机构负责人为组员的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低保、特困审核确认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经济状况核对

各乡镇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时,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特困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附件1)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2),各乡镇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省级核对系统已实现对接的部门数据以核对系统反馈数据为准;住房、车辆、住房公积金等省级核对系统未对接的部门数据,由县级核对系统核对,并以本级核对数据为准,县民政核对机构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及时向各乡镇反馈。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特困认定条件的,各乡镇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各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人需填写《市社会救助申请书》(附件3),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入户调查

各乡镇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4)。

4.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各乡镇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表》(附件

5),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填写《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初审公示单》(附件6),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5.审核确认

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待遇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证。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其中低保金可分档或据实补差发放,采取分档发放的原则上不少于三档,具体分档金额由县民政部门确定。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7),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审核确认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救助对象,各乡镇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附件8),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7.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特困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各乡镇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以及特困金的停发手续。作出调减、停发低保金或停发特困金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对发生变动的低保、特困对象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金调整(停发)告知书》(附件9)。

8.资金发放

各乡镇要根据低保、特困对象人数和实际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城乡低保、特困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社会救助保障家庭的账户。

9.建立档案

严格按照国务院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相关要求,实行“一人一档”,将附件1至附件9按顺序与核对报告同时装订,做到填写准确,装订规范。落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石档〔20xx〕23号)要求(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参照执行),做好社会救助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压缩审核确认时限

自受理委托核查之日起,各乡镇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精简审核确认材料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强化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最大限度简化低保、特困申请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各乡镇提交申请。要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县本级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核对平台作用,做到“线上办理、线上核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增强审核确认服务能力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强化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为经办机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有条件的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改革提供人员保障。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

(六)明确审核确认各级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监管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各乡镇审核确认组织形式、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培训、强化资金监管等务实管用措施,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核确认权“下得去”、责任“接得住”、业务“管得好”、对象“保得准”。各乡镇是履行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核确认,以及检查指导、政策宣传、公示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特困供养申请及审核工作,要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根据困难群众的委托代为提出申请;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7月)。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框架下,成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救助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安排部署启动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8月至11月)。各乡镇按照已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指导开展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xx年12月)。各乡镇认真总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的做法及成效,重点分析低保审核时长、办理流程简化及低保对象精准识别等问题,于20xx年12月20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各乡镇,是理顺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各乡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积极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要切实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申报程序。

【方案精选】农民收入保障玉米收入保险实施方案范本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服务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脱贫攻坚的重大任务,充分发挥“保险期货”金融主体职能作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玉米收入保险,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切实维护农民收入,以玉米产业带动为依托,以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助力我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我县玉米收入保险工作。

三、保险方案

(一)投保要求

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玉米品种必须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当约定理赔周期内因产量或价格变化造成保险玉米实际收入低于约定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负责赔偿。

所涉及的玉米价格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数据为准。

(三)保险金额

1081(元/亩)

(四)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约定收入-实际收入)×保险面积

(五)保险费率

5.55%

(六)保费

60(元/亩)

四、保费补贴

大连商品交易所承担40%,县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40%。全县建档立卡易返贫人员自缴保费部分由承办保险公司承担。

五、资金申报及拨付

承保工作结束后,承办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相关资料进行汇总,统一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承办保险公司专用账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玉米收入保险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乡镇(办)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宣传、业务承保、专家鉴定、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组织培训等全面工作;承办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规范经营,强化内控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发挥保险职能作用。

(三)强化具体落实。各乡镇(办)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配合承办保险公司做好核准数据、协助做好农户投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具体工作,精心组织,加快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严格监督检查。承办保险公司对玉米收入保险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欠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各乡镇(办)及相关单位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考评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版)的通知》(来政发〔20xx〕1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本次年度复核核查对象为20xx年已进行实物配租且至20xx年12月底租赁合同到期的1778户保障户(主要分布在小区)。

二、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住建局为市城区保障性住房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市城区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

(三)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签订和管理及小区管理工作。

(四)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年度复核保障户的材料受理、审核、公示工作。

(五)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已授权申请家庭及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以上涉及单位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共同抓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7日—20xx年12月27日)

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复核计划、复核工作开展及清退整改等。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人员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资金筹措到位。

3.召开工作动员会。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期限。

(二)推进实施阶段(20xx年12月28日—20xx年3月31日)

进行实际摸底调查,详细掌握具体情况,切实做好保障户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争取被核查对象理解、支持、配合核查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四、受理地点

区城区各街道办事处

五、办理流程

(一)初审

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非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向务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街道办提交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提交至所属街道办(城东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河西街道办、来华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公示,低收入家庭需由区民政部局负责对已授权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二)审核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审核各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复核申请材料。

(三)复核

区住建局负责复核区住房保障办报送的年度复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区住房保障网和主流媒体上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办退回给对应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退回给当事人。

(四)续签合同

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户进行续租、合同签订和后续小区管理工作。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现成立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区住建局局长、综合执法局局长(兼)

副组长: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来华街道办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城北街道办武装部部长

河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党工委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成员: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资产部经理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资产部专员

街道城建办助理

街道城建办办事员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员

街道城建办办事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完善后续管理,加强舆论监督

1.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税务、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以核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要突出抓好准入审核工作,进一步健全退出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完善保障性住房对象档案,防范、严查骗租骗保及以权谋私等行为。

2.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及先进典型经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抓好信息公开,提高住房保障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联合行动,多重保障

1.坚持责任制度。住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牵头,街道、民政等单位为协办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各自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单位要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建立快速通道。各单位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办理,保证工作畅通。

精选: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大全


为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推进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石分办〔20xx〕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目标,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奖惩结合、持续推进,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初步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升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美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发挥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市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试点先行,循序渐进。选择本县具备条件的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渐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县推广。

3.市场运作,创新发展。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

4.科学筹划,协同推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

(三)实施范围

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逐步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

二、工作目标

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不低于85%,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20xx年,是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各相关部门要科学统筹年度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层层动员发动,3月底前,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完成本级动员部署工作。在此基础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年度生活分类任务目标,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一步量化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季度目标和月推进计划,挂图作业,责任到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任务稳步推进、高标准完成。

(一)促进源头减量

1.推进清洁生产。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进产品包装和限制过度包装,促进生产系统内部物料的循环利用,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减少垃圾产生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倡导绿色消费。积极倡导低碳生活、适度消费、光盘行动,推动绿色采购、绿色办公,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3.减少塑料袋的投放使用。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商品批发市场、零售业等重点场所和行业塑料包装袋使用量的监督检查,推广使用菜篮子、农袋子,逐步控制、减少塑料袋的销售和使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二)推行分类投放

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各负其责,协同建立部门、乡镇(社区)、单位和居民"四位一体"机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

1.垃圾分类类别。根据当前生活垃圾构成,垃圾分类暂实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种分类。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其他垃圾,上述三类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各居民小区、事业单位的大小和人员数量,按"四分类"要求和《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3月底前,做好分类垃圾桶、宣传栏、公示栏等垃圾分类基础设施需求统计,5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8月底前配置到位。县直相关成员单位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城市道路、旅游景点、广场公园、公关场站、事业单位等)相应完成分类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对有害垃圾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对厨余垃圾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对可回收物根据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供销社、县发改局)

3.分类投放要求。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环境清扫保洁分工责任制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对应实行责任人制度。现就责任人规定确定如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1)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2)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4)客运站、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垃圾产生者按照分类类别将产生的垃圾投入对应的分类设施内,管理责任人负责将责任片区内需要转运的垃圾按本区域直运路线和时间规定转移至收集点,无缝对接进入县分类垃圾收运系统、资源回收处理站。
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供销社、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镇)

4.社会力量参与。鼓励资质企业采用投放回收箱等方式结合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回收处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废旧纺织品等。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有毒有害垃圾。(牵头单位:县供销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三)实施分类收运、健全处理体系

20xx年10月底前,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县公安交警大队、供销社系统牵头,分别健全厨余与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运处理体系,完成分类运输车辆采购,确定收运时间、路线,建立完善的监管系统,坚决杜绝前分后合、重走回头路。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鼓励资质企业积极参与分类收运工作,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要按要求构建分类直运体系,实行分收分运。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制度。厨余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对有害垃圾要根据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供销社、县公安交警大队)

(四)完善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

加快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实现正常运行,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应尽快建设完善。
鼓励利用厨余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推动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
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供销社)

四、职责分工

1.各相关部门、镇: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分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2.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并督促、检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有关工作,协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积极争取中央、省基建投资,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负责督导市场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提倡"净菜进城",从源头上实现生活垃圾减量。促进工业企业生产系统内部物料的循环利用,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消费品生产领域开展反对过度包装行动。积极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研究,为推进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4.县住建局:按照规划审批意见,督促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业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健全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工作中关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相关内容,保障分类工作顺利进行。督促已建成小区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放或弥补建设相关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房、垃圾桶集中放置点)。负责督促园林管养单位开展园林绿化可利用垃圾的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有关垃圾堆肥回用于园林养护。负责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5.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标准;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工作的管理,并牵头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中的名词术语、图形标识、收集袋和收集容器技术要求,并向社会公开;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方案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技术要求;负责对各相关部门、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配合县规划部门对环卫专项规划进行修编。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取缔城区内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违规站点。

6.县供销社: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促进生活垃圾中可回收部分的收集利用;负责大件垃圾、废弃纺织品、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回收部分的计量称重和数据统计报送。配合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负责促进两网融合,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每年结合废品回收行业调查,统计废纸、饮料瓶(罐)等已回收物资的数量,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结果。

7.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负责向各职能部门提供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场所名录,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处理系统,并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明确生活垃圾直运和分类回收利用配套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房建设、垃圾桶集中放置点)具体位置,对环卫专项规划进行修编。

9.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直部门开展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相关经费。

10.县民政局:指导、规范对社会公益性旧衣物捐赠的监督管理,杜绝捐赠的旧衣物非法流入二手市场。

11.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负责督促县属各大中小学(院)校配合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县财政投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的审批工作,指导财政投资与社会投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牵头督促落实新建小区建设开发单位根据生活垃圾直运和分类回收利用工作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房建设、垃圾桶集中放置点)。

13.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正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市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

14.县文明办:负责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15.团县委: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16.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打击各类垃圾非法运输、处置行为。负责全县环卫和垃圾转运车辆、再生资源回收车辆通行、相关收运车辆沿路停靠收集垃圾的协调保障工作。

1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城区汽车客运站、公交场站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场区的管理,督促相关场站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18.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密切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推进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体系。严格落实"抽组专门人员、调整专用场地、赋予独立职能"的要求,4月底前建立完成不低于10名专职人员、乡镇1-2名兼职工作人员的分类组织机构,分类小区按照300户配1-2名比例配备分类督导员。

(二)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运输技术规范。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各类垃圾监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量保障,对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的进行纠正和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要对统一标准的垃圾转运车、回收车予以通行保障。

(三)加大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要配备专业力量,加大垃圾分类工作的技术投入,积极探索和总结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经验和可行模式。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主动争取中央基建投资,发挥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保障垃圾前端分类、中转收运、终端处置等所需经费,为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资金保障。同时,要对垃圾分类项目在用地、配套设施方面应给予优先保障。

(四)加强信息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报送制度,所有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单位都要建立相关分类台帐并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各相关单位每月25日前向县分类办报送本单位及行业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信息,确保报送及时、信息准确完善;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平台,构建信息共享、上下贯通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增强信息管理报送时效。

(五)严格督导考评。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党政考评体系,逐步完善部门、社区和系统行业考评办法,构建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考评系统,发挥考评杠杆撬动作用,以考促管,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年底将分类考评成绩综合纳入对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内容。

(六)宣传引导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统新闻媒体作用,扩展利用手机客户端、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通过"小手拉大手,垃圾分类进校园"等活动开展,培养学生树立"垃圾分类要从小做起"的理念,让孩子们带头宣传垃圾分类知识,从而带动家庭、带动家长、推动社会,努力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文明整个社会"的良好效果。注重吸纳环保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队伍,扩充宣传和引导力量,积极营造良好的垃圾分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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