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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工作方案模板

2022-01-04
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在我们不知道工作该如何实施时,我们都需要对其进行策划并撰写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于我们的行动有着指导意义,实施方案该怎么写?小编推荐你不妨读一下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工作方案模板,为方便后续阅读,请你收藏本文。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入海排污(水)口综合整治,实现依法规范管理,在前期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字〔20xx〕71号)要求,全面开展入海排污(水)口分类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分期分批开展入海排污(水)口溯源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避免急于求成,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稳妥处理;坚持排污口整治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推进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坚持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对水和海洋环境影响大的问题;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探索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体系,推进企业排污透明化,推动入海排污单位尤其是沿海渔业养殖企业、渔民广泛参与排污口整治,形成监管整治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结合排查、监测和溯源,我市共发现入海排污(水)口913个。

(一)完成入海排污(水)口的精准分类、命名与编码。有关县(区)结合溯源及分类情况,对入海排污(水)口分类、命名和编码进行核实,确定竖立标志牌和实施标准化建设的入海排污(水)口清单,20xx年9月中旬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审核。其中工业排污口、城镇及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清理合并的中小型海水养殖统一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要竖立标志牌;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及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和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及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条件成熟的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和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

(二)完成标志牌竖立和标准化建设。有关县(区)按照竖立标志牌的入海排污(水)口清单,20xx年11月底前完成标志牌竖立,对排污主体、排水去向、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等进行公示。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的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20xx年12月底前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排污(水)口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和城镇及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全部完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排污(水)口的整治。

(三)建立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原则明确整治标准。有关县(区)依托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建立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实施动态更新。

(四)建立整治销号和定期调度制度。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把整治销号关,做好销号审查工作,及时将验收和销号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整治完成后的排污(水)口要纳入日常监管,整治方案、整治成果、整改前后对比影像资料等要及时存档,并上传至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销号材料后,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予以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予以销号备案。对入海排污(水)口整治进展实行月调度,自20xx年9月起,每月26日前有关县(区)将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通过市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厂区雨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1)工业排污口应按照环评审批级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于20xx年11月底前依法完成补办。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停。废水出厂界、输送途及入河口中均应达到《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工业排污口要竖立标志牌,原则上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污口附近竖立标志牌,标明各个排污主体、排水去向、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等,便于厘清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非法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工业园区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接入区域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设置排污口的,要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有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的企业要在20xx年6月底前通过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外排废水6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并实施提标改造计划,制定方案,倒排工期,20xx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确保稳定达到Ⅴ类标准。有关县(区)可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十四五”考核目标及达标年限要求,指导企业将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升至相应控制断面地表水考核标准。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的标准化建设,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鼓励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并与市和县(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工业企业的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废水混入,并接入区域污水管网或自身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实行规范收集,转运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工业企业厂区雨水排口,要设置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雨污混流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无生产、生活污水混入。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电镀、印染、制糖、制药、制革、农药行业、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开展雨水收集,设立雨水收集池,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分为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等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要依法取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2)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污口要清理合并,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并竖立标志牌。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并竖立标志牌,条件成熟的可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对于部分小型水产养殖企业,定期做好季度监测,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3)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排污口,20xx年11月底前根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拆除,严禁畜禽养殖污水直排;确需设置排污口的,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排污口附近竖立标志牌,条件成熟的对排污口进行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区、县政府)

(4)加强大雨、汛期等重点时间段种植业排口水质的监测,一旦发现排口污染物浓度短时间内明显升高,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排水入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5)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责任人,保障运行经费,排水水质要符合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xx)要求,同时在排污口附近竖立标志牌,对排污口进行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分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外引至保护区下游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2)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位于集中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要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确需设置排污口的,要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要竖立标志牌,进行标准化建设,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20xx年6月底前通过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废水6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并实施提标改造计划,制定方案,倒排工期,20xx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确保稳定达到Ⅴ类标准。有关县(区)可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十四五”考核目标及达标年限要求,指导企业将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升至相应控制断面地表水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污水管网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要及时修理维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港口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进行整治,优先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的,按规范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水产生量小的可以将其规范收集,转运处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置,防止污染物倾倒,从港口码头雨水排口混排入海。(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城镇雨洪排口

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确保无污水混入。要竖立标志牌,对排水主体、排水去向等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沟渠、河港、排干等

结合河长制、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将沟渠、河港以及排干等排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维护清理,及时清运垃圾等杂物,确保水质达标。加强盐田排淡沟管理,严禁高浓度残余苦卤以及其他污水非法排放,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其他排口

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动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湾长制、河长制作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每个排污口都明确排污主体和责任人。要主动谋划、积极探索,出台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积极研究制定海水养殖、港口码头、城镇雨洪排水、农田退水等排放管控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在入海排污口整治中的责任分工、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强化分工协作。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对整改成果进行验收,按时保质完成整治销号任务。以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污染治理能力,逐步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控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加大宣传力度。有关县(区)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协同共治的水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入海排污(水)口分类、命名与编码规则》《入海排污(水)口标志牌设置及标准化建设规则》《入海排污(水)口整治销号制度》《入海排污口统计台账》《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等相关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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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方案: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模板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汀江、闽江支流、赣江支流(古城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三、排污口分类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港口码头等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原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城市、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各地要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生态环境局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放情况。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委发〔20xx〕23号)有关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1.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落实“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县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河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为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分别负责指导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县国资委督促指导下属的国有企业主动提供涉及排查范围内排污口信息,督促指导下属企业完成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属地或主管部门(单位)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要抓好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督导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并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见附件),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相关“一口一策”档案情况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河长办、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入河污染源监管合力,逐步推动入河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精选】“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模板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环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隔通过保健食品销售讲座等形式造成人员聚集,为切实做好“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全力打击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镇“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通过利用健康讲座、免费义诊、会销等形式,针对“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做虚假或引人误解性宣传,对普通商品宣称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等,推销号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集中查办,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保健”类直销企业经销商;旅游景区、农村集市等。

(三)重点行为。通过健康讲座、培训、召开会议、聚众式有奖销售等形式组织的线下营销经营活动。以“创业、就业”“招聘、介绍工作”“连锁销售”和以“直销”等名义欺骗、引诱广大群众参与聚集性传销违法活动。

三.整治工作分工

1.“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解决“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的重点、难点问题;牵头组织“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联合检查、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督促“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公安派出所:承担案件的侦查职责,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等的衔接、配合和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虚假宣传、夸大功能等涉及“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的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协助各职能单位履行“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职责,依法查处阻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3.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管理工作,发挥“四个平台”建设体系,调动好综治网格员全力开展线索排查工作。

4.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法律法规、标准、“保健”食品相关知识等公益宣传,做好“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保障服务站:按照乡镇“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行政执法工作。

6.财经管理办公室: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做好本区域内的“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维护好全镇营商环境。

7.各村(社区):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区域内的“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三、整治步骤

“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开展实施。

(一)排摸宣传(3月1日至3月10日)

充分发挥“四个平台”和村(社区)网格作用,通过村社、网格的工作人员,全面排查摸底、掌握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发现无证无照(包括有照无证、有证无照、证照不全等)的要加强整治,注意发现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保健品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上报。通过培训、各类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拓宽整治线索摸排渠道,营造整治氛围,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二)整治阶段(3月11日至3月30日)

根据各站办、村、社区和网格等上报的信息,掌握保健、传销、培训等经营单位违法信息,由“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镇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春耕生产、秸秆焚烧、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等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深入乡村、集市、社区等场所,严格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会销等形式,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广告、销售不合格产品、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深化阶段(4月1日至6月31日)

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认真检查整治工作情况,避免出现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回潮”现象。同时对“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成效经验、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举措进行总结,巩固长效机制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各站办、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保健”市场乱象的排查整治。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强化隐患排查,通过“四个平台”全面开展整治规范。

(二)全面排摸,清除隐患。集中力量摸清辖区保健市场乱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隐患,使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排除,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避免查而不处、处罚乏力等现象。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保健机构防欺诈的宣传教育,营造保健市场良好氛围。借助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积极开展保健产品安全宣传,提高公众保健产品安全意识;积极拓展参与渠道,鼓励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对授课聚集方式开展营销活动予以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四)务求实效,强化反馈。各村、社区、各站办要规范信息报送,按时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联系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电话:。

畜禽粪污整治工作方案实用


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大力提升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全县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经济发展。按年度、分批次,整村、整镇(街道和乡)、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和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推进排查、监管和整治工作。

(二)分类整治。按照养殖场、专业户、散养户进行分类整治,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模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验收标准,建设、完善设施设备。

(三)日常监管。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和畜禽养殖场户的现有设施设备水平,突出实用性和实效性,重在完善提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达到设施健全、正常运转、就近消纳、种养结合。

三、任务目标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建率:

场户目标:

1、养殖场:达到100%,在20xx年第3季度完成验收,并督促保持长期运行、正常使用。

2、专业户:20xx年底前达到60%,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并督促保持长期运行、正常使用。

3、散养户:在20xx年底前形成工作氛围,20xx年底前达到规范标准,并保持养殖区清洁卫生。

村镇目标:

整村完成,整镇达标。20xx年底全县50%的村完成,25%的乡镇整镇达标;20xx年上半年全县70%以上的村完成,50%的乡镇整镇达标;20xx年下半年全县90%的村完成,90%的乡镇整镇达标;20xx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四、标准措施

以种养结合和农村清洁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根据“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和资源化利用“12321①”要求进行配套完善,同时选择适当工艺技术模式。

1、源头减量。通过采取良种良法、科学饲料配方、合理饲养密度,采用节水型饮水设施设备,干清粪工艺等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

2、过程控制。(1)养殖场(户)全面落实要求,配套建设储粪棚、污水沉淀池、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去除异味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粪污不外排。(2)建设暂存设施、无法进行全量无害化处理的,要与第三方处理中心(收集处理点、区域性收集处理中心、其它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建立委托处理机制。

3、末端利用。主要是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利用。通过种养结合使畜禽粪肥得到充分利用,通过沼气工程实现粪污能源利用,也可用于生产加工栽培基质或培养基质。要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模式。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五、验收工作

(一)整村完成。整村整治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初验,每初验合格3-5个村(要求集中连片)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联合组织验收。

(二)整镇达标。乡镇街道90%以上的村(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养殖重点村必须包含在内)验收合格,乡镇街道向工作专班申请整镇达标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专班,县发改、财政、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畜牧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畜禽粪污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督查和考核。

(二)加强日常监管。验收合格的,由工作专班发文公布,乡镇街道经常组织巡查、监管,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及时查处整治。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加强面上巡查、指导。

(三)加强绩效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纳入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考核。乡镇街道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级以上部门单位转办信访件,经查属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约谈乡镇街道负责人。

优秀方案:畜禽养殖档案整治工作方案汇编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依据《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省畜牧局制定的《全省畜禽养殖档案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畜禽养殖档案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养殖档案是保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规范记录畜禽养殖档案是《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畜禽养殖主体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健全完善畜产品追溯制度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目前,我县养殖档案管理较为薄弱,部分养殖场(户)还存在养殖档案尚未建立或记录不完整、保管不规范等问题,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带来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养殖档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决定从20xx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县内开展畜禽养殖档案整治规范年行动。

一、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绿色高效发展理念,以全覆盖规范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为目标,聚焦问题短板,扎实落实普法宣传、指导服务、整改警告、行政处罚各项措施,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维护法律权威和部门公信力,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问题入手,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要从具体案例中举一反三,聚焦当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强监管、强指导、强服务。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养殖主体文化水平、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的不同,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户施策,扎实开展养殖档案规范建立工作。

坚持依法查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坚持基层为主。规范年活动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中小规模养殖户,要充分发挥基层积极性和养殖场(户)能动性,创新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年行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通过体系建立和实施,推动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解决部分养殖场(户)无畜禽养殖档案或畜禽养殖档案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到今年底,全县正在生产经营的猪牛羊鸡规模养殖场(户),全部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建档合格率力争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及完成时限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畜牧站)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宣传力度,明确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常工作中积极宣传,统筹运用微信群传播,打出养殖档案整治行动宣传发动组合拳,营造浓厚氛围。切实提高养殖场(户)依法履责意识,积极主动进行养殖档案记录。宣传发动阶段,请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畜牧站)登录省畜牧业管理局官方网站、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96605和畜牧兽医微信公众号,对养殖档案建立等技术环节集中开展学习。(完成时限:2月1日-3月31日)

(二)培训整改。畜牧总站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活动,通过讲课、发放手册、明白纸,制作小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象化、简单化的介绍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填写方法,使得档案填报容易理解、方便填写,真正让养殖场(户)看的懂、会操作、记录清、保管好。在此基础上可组成工作小组,深入到养殖场(户)中实地指导。(完成时限:4月1日-6月30日)

(三)执法检查。加强监督执法,第一批先对已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检查,有问题的提出整改;第二批对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已在农业农村部云平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检查,有问题的提出整改;第三批对中等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检查,有问题的提出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养殖档案、拒不建立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填写不规范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根据《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警告或处罚款”,视情节予以处罚,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切实起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的效果。(完成时限:7月1日-10月31日)

(四)电子档案建立。畜牧总站要按照《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牧加发〔20xx〕150号)要求,开展备案工作,严格形式标准、做到实时更新。种畜禽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养殖场(户),可通过电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养殖档案。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户),也可填报纸质养殖档案。已有电子养殖档案系统的规模养殖企业可与省级追溯平台对接,省局通过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平台,完善了在线养殖档案填报系统,系统同“拱e拱”“动监e通”“先打后补”等多个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一键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申领、先打后补等功能。畜牧总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畜牧站)可积极指导、鼓励养殖场(户)通过“拱e拱”、96605等公众号进行在线填报,努力实现养殖档案信息化。

(五)建立长效机制。畜牧总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畜牧站)要结合本次整治行动,认真梳理、查找养殖档案建立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畜牧总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畜牧站)要加强档案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和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与养殖企业双向记录互相印证机制。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养殖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

(六)明确职责分工

1.监管部门职责。畜牧总站负责制定生产记录、种畜禽个体养殖档案等内容的填写标准和政策解读,并指导各地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免疫程序、免疫记录、动物疫病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的填写标准和政策解读,并指导各地落实;畜牧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将养殖档案规范填写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工作有效衔接。兽医药政科负责制定兽医医政兽药管理等内容的填写标准和政策解读,并指导各部门落实。畜牧总站负责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内容的填写标准和政策解读,并指导各地落实。畜牧产业科负责整治规范行动的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日常调度工作。各部门要将整治行动联系人报送至畜牧产业科。规范年行动采取月报告、季通报、年总结的形式开展,各部门要在11月4日前,报送规范年活动总结至畜牧产业科,畜牧产业科汇总后上报。

2.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职责。畜牧总站及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区畜牧站)负责规范年行动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开展强制免疫疫苗抗体效价监测工作。

3.加强综合执法。落实基层减负规定,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用,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减少对养殖活动干预,实行综合监管执法,要将养殖档案监督检查和防疫档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档案监督检查合并在一起,统一开展综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畜禽养殖档案是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精力抓好畜禽养殖档案整治规范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整治行动部署、工作进展、责任追究等主要节点工作,安排分管同志专门负责整治规范年行动,全力做好督促检查和协调调度,确保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格依法建档。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畜禽养殖场的法定义务,要严格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按照《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进出场日期,饲料等投入品以及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情况,对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对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和畜禽养殖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率先规范规模养殖场的档案,通过示范引领,强化规模养殖场对中小养殖户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实现养殖档案全覆盖。

优秀方案: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汇编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监管,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即日起在我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集中整治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等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和措施要求,进一步压实各地有关部门责任,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对校外培训机构反响强烈的问题,不断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集中整治范围

(一)集中整治对象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集中整治内容

1.对证照、收费、教师资格、疫情防控、授课内容、社会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应该公开但未公开的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行整改。

2.对发现聘用在职教师任教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教师队伍。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5.社会组织机构办学,必须经民政局审批其相应资质,在其具备法人资格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办学许可证。

三、集中整治步骤和时间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20xx年1月10日前完成。紧紧围绕集中整治任务,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

第二阶段:全面摸排阶段,20xx年1月20日前完成。通过走访、培训机构申报等途径,对属地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并逐一建立工作台账。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阶段,20xx年2月10日前完成。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20xx年2月20日前完成。

形成我县集中整治专项报告,报送市教育局,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职责分工

1.教育局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的相关事宜及审批。

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审批。

3.教育局负责集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教师资格、教学设备、安全隐患、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4.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6.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统计人员要随时待命,配合检查组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2.强化舆论引导。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和举办者认识到本次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其重大意义,取得全社会对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县各职能部门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对群众的举办者相关咨询服务。各乡镇要定期对社会公布本地获得办学许可审批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选择规范合法的培训机构或者辅导班。

3.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县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属地培训机构、辅导班的日常监管,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治理工作成果。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对停办、取缔后新出现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整治后反弹。对有办班意向或自行筹建中的培训机构、辅导班,各乡镇政府要协调县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提供帮助,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4.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对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下发督查通报。专项整治结束时,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5.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证照办理。证照不全是本次集中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事项,县教育局党组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办学许可证办理工作专班,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压实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避免推诿扯皮,为群众办理审批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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