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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汇总八篇

2024-04-18
保险合同

欢迎大家来看我写的一篇关于“保险合同书”的文章。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合同在我们的工作和日常当中是非同小可的。签订合同是一种正规的法律行为,是值得重视的事情。请把本网页收藏起来好随时查看!

保险合同书(篇1)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主席、仲裁委员会委员,大家好!

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我将就本案为大家讲述原告的诉求和证据,希望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公正公正裁决。

本案的原告是某物流公司,被告是承保方某保险公司。原告公司在2019年2月以及其后从事了多次公路货物运输行业,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选择购买了公路货物运输险,并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原告公司对货物保管及运输工作认真负责,然而在2019年10月,其进行的一次公路货物运输中发生了货物破损的情况,货物重量减轻了4吨,损失了超过30万元,因此原告向被告求偿运输保险金。

然而,被告公司却以“货物重量未经过凭证确认”“货物运输期间货物破损并不属于保险范围之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导致本案的产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的内容约定

本案涉及的保险单号为:……,保险起止期初始化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保险费共计XX元。而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本公司申报索赔,本公司应当在法定范围内给予赔偿。

二、原告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

根据有关法规和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立方应该认真负责地履行各项合同规定,并且要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原告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装载、卸货、运输等各项环节的协调和管理,以及在出现货物损失或其他运输风险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及时处理赔偿事宜、向受损客户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等。

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受损

根据本案现场调查和相关证据核实,原告公司2019年10月从上海发往南昌的货运过中,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破损、总体重量减轻4吨。原告公司及当时现场见证人证实,司机并未在收货、装车时出现过问题,货物出现损失的原因和责任属于货运保险合同已约定的保险范围内。

四、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无法成立

被告公司以“货物重量未经过凭证确认”、“货物运输期间货物破损并不属于保险范围之内”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公司的保险赔偿。然而货物重量的确认并不是必须的标准,且本案损失属于公路运输货物运输的风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何被告以待售品、货运成本等理由拒绝授理索偿申请,无法成立。

综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本案原告德商运维集团有限公司理由充分、证据充分,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支持,撤销被告公司的赔偿拒绝决定,被告公司须向原告公司支付货物运输保险金30万元。希望仲裁委员会以公正、公平的态度,依法公正裁决本案。

以上是原告代理人就本案的代理词陈述完毕,谢谢!

保险合同书(篇2)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本案中,我们代理原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并造成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下面,我们将阐述我们的观点和事实依据,力图为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存在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承担货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出现损失,由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然而,被告公司却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导致本案的争议产生。

二、被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仔细的查验和包装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货物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损害。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并未对货物进行充分的查验和包装,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

2.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方式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路线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方式,确保货物安全无事故地运达。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方式,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

三、原告公司的权利和诉求

1.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承担货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因经济损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导致原告公司出现货运损失,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并造成了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代理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因经济损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我们诚恳地希望法院能够全面考虑双方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保险合同书(篇3)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方代理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中,涉及到保险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理赔的问题。本次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要对被保险人的货物进行赔偿。我方在此陈述以下意见:

一、案情概述

甲方为保险公司,乙方为被保险人。2019年10月份,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6个月,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合同约定,货物发生损失或被盗窃,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请求。2019年11月份,受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盗窃,乙方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提出保险理赔请求。然而,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理赔服务,导致乙方货物长时间未能得到维护,因此乙方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理赔服务,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根据诉讼材料的证据,甲方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未有任何致力于解决乙方问题的行动,更是迟迟没有对乙方货物进行赔偿。显然,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向乙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乙方理所当然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进行赔偿。而甲方却仅愿意根据货物事实价值进行赔偿,这是完全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违约金”,这表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甲方违约的违约金金额。因此,甲方应承担全部保险赔偿金额50万元,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关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赔付

考虑到甲方在理赔事务中的拖延态度和拒绝赔付的客观事实,并且导致本案需要提起仲裁,因此乙方也应有权利要求甲方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当事人请求裁决权纠纷的,仲裁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裁决主管机关可以酌情减免、分摊。”因此,甲方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综上所述,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内对乙方货物进行理赔,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因此,乙方的请求是合理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保险赔偿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赔偿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方强烈要求仲裁委员会做出适当的判决,维护公正和合理性,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书(篇4)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保险合同书(篇5)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件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至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年期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页为 年期

人数

总计 人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被保

险人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

及称谓

月交保险费

备注

说明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

单位及经办人章:__________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包括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当事人在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内,需填写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同时,按要求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保险合同书(篇6)

保险合同纠纷统计调查汇报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案件的公正审理,区法院以近五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形成原因并就如何减少此类纠纷提出建议。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05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06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07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书(篇7)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 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

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

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13.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书(篇8)

这位朋友,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份银行保险合作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所描述的服务内容,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共同遵守。

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双方介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商银行)是在原_________________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机构,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挂牌成立为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__________首家、山东省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乙方: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经聊城市金融业务办公室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__________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_____元,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主要经营融资咨询、融资中介、代办贷款、融资顾问指导、理财咨询、市场调查外包业务、登记备乙方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支付结算工具。甲方向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二)代发工资业务

乙方在协议签订30日内将全部员工代发工资等代收业务转至甲方办理。

(三)电子结算业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优惠:_________________企业及企业员工开立网银、手机银行,免收工本费用,免收个人网银年费,免收行内、跨行转账费用;免费开通企业(个人)网银短信通知业务等。

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

三、附则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执或需要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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