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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水产品加工及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大全

2022-01-02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针对我们给自己制定的目标,我们或多或少都应该准备好一份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必须妥善安排好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写实施方案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荐:水产品加工及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大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加快推进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水产品加工企业、养殖户依法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切实解决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我乡人居环境。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霞政办〔20xx〕41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立健全我乡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依法监管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整顿和规范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行业,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整治范围

(一)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的企业和小作坊。

(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

重点查处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要求,利用闲置土地乱搭乱建,无证照生产的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

三、整治内容

(一)关停取缔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依法关闭类: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善,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消除安全隐患。对列入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由乡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办、村建站、水利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洋与渔业站等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电、断水、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本方案印发之前建设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可以符合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造成群众反复投诉的,可暂不列入取缔关闭范围。

(二)升级改造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由我乡结合企业生产季节特点,督促相关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进行升级改造,并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是落实污水处理,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和养殖户必须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确保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方可排入外环境。三是强化废气处理设施改造,对现有燃煤炉窖、锅炉进行升级改造,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套袋式除尘器,或者使用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四是规范固体废物储存,规范建设固体废物储存场所,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管理,并通过采取无害化处理方式规范填埋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三)搬迁整合一批。通过对辖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合理整合,建设标准化厂房进行规范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方案印发之日起-20xx年04月30日)

各村要对辖区范围内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于20xx年4月29日前将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汇总表上报乡生态环境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10月31日)

乡生态环境办对排查出来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要实行"一企一策",按照"三个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搬迁整合一批)的要求,会同乡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20xx年10月31日前分类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11月30日)

乡生态环境办负责对辖区内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的整改、搬迁、取缔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现场复核,对账销号。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12月1日一长期坚持)

乡生态环境办要针对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工作经验,以此作为指导。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和高位养殖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和养殖户诚信经营,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成立乡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乡直有关部门及村站干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村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作为我乡20xx年的重点工作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积极稳步推进。乡生态环境办作为全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除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外,还要组织好整治行动的开展。各村对辖区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牵头做好辖区内整治行动的相关工作;乡生态环境办、村建站、水利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洋与渔业站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协同开展整治行动。

(二)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整治合力

乡生态环境办、村建站、水利站、海洋与渔业站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全力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按期整治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村村响广播、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单等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正面引导,使我乡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社会共识。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集中整治工作,营造大众支持、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明确责任要求,形成长效机制

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20xx年海岛乡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村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对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企业要实行快查快处,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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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模板


为加快推进流域段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水口库区网箱养殖标准化、生态化、景观化。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渔〔20xx〕44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口库区段网箱养殖产业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文〔20xx〕101号)、《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63号)、《省财政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xx年渔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部分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指〔20xx〕82号)文件精神,结合水口库区水产养殖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xx—2030年)》要求,对符合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库湾,将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到管辖的村集体,并由村集体作为网箱养殖管理单位对辖区网箱进行管理。通过淘汰破旧、闲置网箱、养殖泡沫浮球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对新建的塑胶渔排等新型环保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进行补助,总量控制在60万平方米内。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60万平方米的网箱升级改造任务,其中:太平镇在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9万平方米改造任务;樟湖镇在20xx年8月31日前完成35万平方米,11月30日前累计完成51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二、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改造对象

在《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xx—2030年)》规定的库区库湾可养区和养殖网箱优化布局范围内(具体网箱养殖户按20xx年7月摸底在册数量核算),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

(二)补助标准

塑胶网箱系统建设按照网箱升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给予补助不超过50元。

三、改造模式、规格、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2。

四、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

(一)项目申报

1. 申报主体: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

2. 申报要求:填报《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申请表》(见附件3),向村委会、乡镇提交申报并审核盖章,需携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局图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二)项目审批

村委会、乡镇对申报材料逐级审核把关,确认升级改造的模式、实际面积、数量等内容,并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审核盖章,由库区各有关乡镇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予以审核批复,所有申报材料连同批复文件分别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库区各有关乡镇存档备案,并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三)项目验收

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完成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后,需向属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属地政府组织项目初验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在收到业主验收申请书后,开展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材料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保证网箱升级改造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对3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退还质保金,对3年内出现塑胶问题的,供应商必须无偿修复,否则从质保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设立设施渔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开展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要求取得的正式发票金额不低于财政补助总额。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对无法完成的项目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镇、镇政府主要领导、区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河长办)、生态环境、公安、移民、市场监督、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为网箱提升改造组、质量监督组、技术指导组、项目复核工作组、水上巡查工作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有序推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健全质量监管

区直有关单位要规范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流程,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位。对每个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检查,保障进度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坚决杜绝并从严查处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督导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塑胶踏板、塑胶浮球进行质量抽检,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做好升级改造资金的监管。库区各有关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坚决清理外县市养殖户在水口库区段从事网箱养殖及申请网箱升级改造项目。在网箱升级改造的同时,按户总面积10%的比例消减网箱养殖面积。建立项目实施月报制度,制定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时间进度表,督促业主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或协议,加快项目改造进度,确保在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村委会要认真、细致开展辖区养殖网箱管理工作。

(三)加大舆论引导

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正面宣传水口库区段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的政策、成效,改进和创新对外宣传的工作内容、手段和机制,着重在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方面强化宣传,为全区水产养殖转型升级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库区各有关乡镇要发挥试点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全区网箱养殖产业提升工作方案要求,对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的意义、内容、要求、作用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养殖户自主性和自觉性,加快推进网箱升级改造步伐,促进水口库区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精选方案_乡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乡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镇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镇畜禽养殖污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环保所、畜牧兽医站、国土所、水利站、村建办、派出所、经管站、各责任区等相关单位、站所依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户)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力度。

3、养殖环保优先。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新建养殖场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的承载能力,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雨、防渗、防溢流、防异味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必须三证一备案,即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养殖用地备案证,原有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全部按要求配建畜禽粪污设施。

二、整治目标

依法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完成非禁养区内存在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依法关停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镇农用设施用地审批制度,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做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范围及工作标准

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实施关停

对全镇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全面关停。

(一)做好非禁养区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

1.镇范围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生猪≥500头(年出栏量)、奶牛≥100头(存栏量)、肉牛≥100头(年出栏量)、蛋鸡(鸭)≥10000只(存栏量)、肉鸡(鸭)≥50000羽(年出栏量)、羊≥500(年出栏量)、兔≥3000(存栏量)。2.镇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3.整治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相关标准实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按照《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执行。

(二)重点治理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种养结合不紧密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一控两分四防两配套一基本”的原则实行。“一控”,即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两分”,即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实现干湿分离。“四防”,即配套设施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防异味要求。“两配套”,即养殖场配套建设贮粪场和污水贮存池。“一基本”,即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粪污处理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环境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由环保所协同市级相关部门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上成立由镇长任组长,镇政府分管环保、农业领导任副组长,环保所、农业办、畜牧兽医站、村建办、国土所、经管站、镇纪委、各责任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镇环保所设办公室,由蒋金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以各村为单位,镇级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共同打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关停、整改畜禽养殖场(户)的牵头单位为环保所,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为镇纪委、派出所、环保站、财政所、农业办、畜牧兽医站等部门。

党政办公室职责:负责整治工作的相关督查考核工作。

镇环保所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清单,督促各村(社区)在20xx年6月30日前依法关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算和考核;督促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畜牧兽医站职责: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采用减量化节水工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种养循环利用设施,配套足量的粪肥还田土地消纳面积;配合环保所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验收。

镇纪委职责:负责对全过程开展监督监察,对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派出所职责: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场执法秩序,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镇综治信访办职责:负责依法维持整治工作相关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5日)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畜禽养殖污染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做好养殖场(户)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整治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6月6日-6月10日)

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状况,以整治方案实施为契机,各责任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规模、现状,摸清底数上报,环保所、畜牧兽医站根据摸排情况对全镇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分类列出整治名单。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11日-7月21日)

针对调查摸底的情况分类开展整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贮粪场和贮液池等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异味散发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7月22日-7月30日)

1、检查应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相关标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是否按照《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执行,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

2、对达到治理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验收。对拒绝整治或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由环保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重新明确治理期限。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户),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市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业、关闭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委托镇政府代履行。

3、组织督导检查。20xx年8月份,镇政府组织督导组对各责任区限期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不彻底的养殖场(户),每发现一处对所在责任区通报批评。

五、建立长效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养殖区。按照城乡发展要求、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以及畜禽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由环保所牵头会同村建办、国土所、水利站等单位制定全镇禁养区划定。

(二)严格畜禽养殖审批程序。投资新建养殖场,养殖场主应首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召开农用设施用地联席会议,同意后发放备案申请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备案申请表报市国土局备案,不符合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直至责令恢复原状。用地未经土地部门审批或未经环保部门评估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户),畜牧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提供检疫、防疫服务。

(三)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养殖场场(户)负责人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保证畜禽粪污设施正常运行,按技术指导要求完成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各村网格员为日常巡查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督促养殖场(户)整改,拒不整改及时上报畜禽粪污整治领导小组,保持常态化运行,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街道退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街道退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大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垦殖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20xx年5月起,街道(垦殖场)所有水库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在20xx年10月31日前全面收回。

2.20xx年6月底前,街道(垦殖场)所有水库禁止投饵投肥(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全面杜绝“肥水养殖”行为;围栏、围网及相关养殖设施须全部予以拆除。

3.20xx年12月底,街道(垦殖场)所有水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质达到农业灌溉用水标准。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街道(垦殖场)对本辖区退出承包养殖工作负总责,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所属产权的退出承包养殖工作负责。

2.问题导向原则。各基层单位要摸清各自责任范围内所有承包养殖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好本地本单位退出承包养殖工作。

3.产权归属原则。产权所有者是谁,就由谁具体负责该承包养殖的退出工作;退出承包养殖后,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实行人放天养。

4.上下联动原则。街道(垦殖场)、各基层单位负责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水面养殖及周边畜禽养殖行为,保护水质。

5.维护稳定原则。各基层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实施步骤

街道(垦殖场)水库退出承包养殖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分为“调查摸底、广泛动员,集中整治、限期退养,总结验收、建章立制”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广泛动员”阶段(20xx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1.全面调查摸底。各基层单位对各自责任范围内所有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面、周边养殖项目的排污情况和发包方、承包方、承包起止年限、承包费用等情况,以及现状情况下饮用水源区与非饮用水源区具体分布情况等。街道(垦殖场)对调查摸底成果负总责,不得虚报、多报、瞒报,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基层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2.广泛宣传动员。各基层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实地走访等方式,大力宣传退出承包养殖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宣传好水质保护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要摸清承包方社会关系,千方百计争取社会各界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集中整治、限期退养”阶段(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10月31日)

1.限期收回承包。各基层单位要本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谁发包、谁收回、谁管理”的要求,于20xx年10月31日前依法依规收回承包权,并督促承包方必须在20xx年2月1日前完成捕捞作业。从20xx年2月1起,的养殖权和捕捞权必须归产权所有者,确保街道(垦殖场)所有实现退出承包、人放天养的目标。

2.坚决拆除设施。各基层单位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相关责任人取缔围栏、围网和违规网箱养殖,拆除溢洪道违规设置的渔网等阻水设施,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清除并处罚;严格控制在集雨面积范围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依法整顿污染水源、造成水质恶化的库区周边畜禽养殖项目,严肃查处向直接排放养殖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

(三)“总结验收、建章立制”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1.及时组织验收。为使街道(垦殖场)的退养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街道(垦殖场)退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xx年10月底前组织对街道(垦殖场)退出承包养殖工作进行验收。

2.完善管护机制。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树立水库塘坝水质达标管理责任公示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人责任,推动退养工作常态长效,若发现退养存在虚假退养、骗取工作奖励资金、“明退暗养”、“变相承包”等行为的,按《县水库退养及水质监督管理工作追责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三、保障措施

水库退出承包养殖工作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一件民生实事,各基层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以坚定的决心、果断的举措、过硬的作风,扎实开展有关工作,切实维护我街道“一库清水”。

(一)组织上高位推动。成立由街道办主任担任组长的街道(垦殖场)水库退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街道(垦殖场)水库退出承包养殖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迅速成立水库退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抓紧抓实抓好的退养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宣传上大张旗鼓。街道(垦殖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短信等有效形式,开设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水库退出承包养殖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工作成效等,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基层单位也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特别是要想方设法做通养殖户的思想工作,确保退出承包养殖工作顺利推进。

(三)经费上奖罚有力。街道(垦殖场)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对实施退出承包养殖的予以适当奖励。

(四)责任上细化明确。严格落实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的落实责任,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目标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街道党工委将启动问责程序。同时,街道(垦殖场)将此项工作纳入街道高质量发展考评内容,对提前完成退养任务的街道在高质量发展考评总分中加1分,对限期内未完成退养任务的的单位扣减0.5分。

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水平,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委办发〔20xx〕6号)的文件精神,湍水头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排查整治时限

从20xx年7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我镇生活污水、工业企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散乱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水环境问题进一步得到整治,促进我镇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20xx年如期实现湫水河流域碛口国考断面消除劣V类水体的目标,稳定达到IV类水质。确保涉黄河流域段水质改善。

三、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一)工业企业水处理整治(镇政府牵头,镇其他站所配合)

1.工业企业是否开展环评;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是否开展自行监测;是否制定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工业企业工业废水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存在将已收集的废水未通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问题;工业企业已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是否正常稳定运行,是否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是否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等情况。

3.工业企业纳入《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xx)》中的涉水造纸等九个行业的工业企业的环评审批,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是否对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等情况;九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4.尾矿库环境问题,重点检查产生尾矿的企业是否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是否建成或者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尾矿设施是否存在超限使用、事故应急池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清掏转运、废水直排偷排等;是否拒绝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等;尾矿库是否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等情况。

(二)畜禽养殖粪污排放整治(镇政府牵头,镇其他站所配)

规模养殖场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畜禽粪污用作肥料超岀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畜禽粪污渗出泄漏、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加油站规范运行整治(镇政府牵头,镇其他站所配合)

1.双层罐改造是否完成。

2.洗车废水是否已经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四、排查整治要求

(一)全面排查,制定方案

成立专门队伍,全面开展涉水工业企业拉网式、全方位、无死角排查,从废水的产生、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着手,逐企业、逐工艺、逐管线进行彻底排查,全面掌握涉水企业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核实企业用水量、排水量(包括污废水排放量)、排水去向、污水处理情况、主要污染物(包括特征污染物)等基本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涉水工业企业整治清单,明确整治标准及整治期限,拉条挂账,销号管理。

(二)分类整治,限期完成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依法打击一批、集中整治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洗煤、造纸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按照“两断三清”标准,立案调查并彻底取缔。

2.所有涉水工业企业严禁伪造篡改在线监控数据、无证排污、超标排放、偷排偷倒、废水进入下水管网偷排、清下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稀释排放等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一律立案调查,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顶风作案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3.所有涉水工业企业要对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稳定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设施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储蓄水池,加强处理回用,雨水排口全部建立闸阀和视频监控,非汛期严格封堵,并在雨水排放口规范设立标识标牌;在污废水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外排废水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xx),并在污废水排放口规范设立标识标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治或关闭。

4.所有涉水工业企业按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废水排放口、清净水排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达地表水V类标准,其它指标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落实水环境应急监测措施,配套建设排水口生态监测池;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的,需提供第三方监测(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改造方案、工程决算、工作总结、改造前后相关图片等证明材料。

(三)规范管理,健全机制

1.制定日常巡查机制,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整改问题完善手续,提升各类环保基础设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2.对涉水工业企业的水平衡进行详细调查和测算,防止废水乱排、偷排、漏排等现象发生,生产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xx)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3.所有涉水工业企业要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完善应急物资和保障措施。

4.规范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账,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5.所有涉水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第三方治理机构专业化优势,鼓励工业企业购买笫三方废水治理专业服务,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正常运行。

(四)紧盯问题,强化问责

此次专项行动,要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对镇各企业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成立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镇专项行动。

方案推荐: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整治行业乱象,保障道路货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道路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物运输企业(危货)及货物运输(代办)、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货运相关服务行业非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货物运输(代办)、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货运相关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道路货运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货运经营行为,稳步有序推进道路货运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效整治道路货运行业乱象,净化我市货运市场秩序,保障全市道路货运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负责整治工作总体安排部署,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行动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安监股(详见附件)。

三、整治范围

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危货)及道路货物运输(代办)、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货运相关服务行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整治内容

(一)排查打击货运市场非法行为。

1、排查打击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货物运输市场、垄断货源的涉黑涉恶势力;

2、排查打击私自设卡“乱收费”现象;

3、排查打击强行胁迫车辆挂靠经营的行为;

4、排查打击在货运站(场)等重点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

5、排查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行为。

(二)查处货运企业(危货)非法经营行为。

1、查处货运企业(危货)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代办)、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货运相关服务行业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2、查处超范围、超类别、无证营运、普货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3、查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情况;

4、查处货运车辆是否定期审验合格,是否非法改装;

5、查处货运车辆是否存在总质量超限、外廓尺寸超限违法违规行为;

6、查处危货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是否5辆以上,其中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是否10辆以上;

7、查处危货企业是否有符合规定规模及相关安全标准的停车场;

8、按照开业标准核查货运企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查处物流企业非法经营行为。

1、查处物流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争抢货源等问题;

2、查处物流企业利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3、查处物流企业是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实行实名登记、登记身份证号等有关事项;

4、查处物流企业是否有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5、查处物流企业是否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及道路货物运单等,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个月以上;

6、查处物流企业是否建立货运受理环节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视频监控需保存90天以上。

五、行动时间

(一)发动阶段(即日起至9月30日)

成立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联合打击道运非法经营专项行动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按整治方案要求,对道路货运市场非法行为和货运企业非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整治,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处罚一例警醒一片的效果,并及时移交涉黑涉恶及腐败问题线索。同时要加大处置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该关闭的立即予以关闭。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查缺补漏,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专项整治基础性制度、机制建设,固化经营做法,提炼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斗争形势,提升政治站位。今年是行业整治重点年,也是推动“长效常治”的关键之年,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紧、任务重。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找准短板弱项,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巩固拓展专项斗争成果。

(二)加强廉洁自律,规范执法行为。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随意扩大违法事实认定范围等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要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制作、归档工作,每份案卷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准确、处罚程序合法。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整治措施。要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的乱点乱象、矛盾纠纷隐患、疫情防控风险,制定问题清单,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真正落实“一手抓突出问题整治、一抓制度机制建设”,形成整治一批乱象、发现一批问题、消除一类隐患、完善一项制度的良性循环,从严从实从细做好扫黑除恶各项工作。

(四)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细化专项整治方案,列出任务清单,倒排时间节点,明确责任人,确保按期整治到位。主要领导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深入整治一线,察实情、找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疑难瓶颈问题。

(五)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要加强与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坚决曝光一批货运企业非法违法的典型案例,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教育企业及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同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依法及时受理、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行动组要做好执法相关资料的保存,认真做好每周执法数据的统计,并在每周一上班时要向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周的执法数据。

【分享】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大全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市监药监字〔20xx〕9号)精神,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药品零售环节为重点环节,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管理制度,开展禁毒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强化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购销行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1.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釆购台帐。严格按照药品GSP要求,从合法渠道采购,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不得现金交易。

2.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台帐。安排专人负责专册登记销售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等。零售台帐要及时进行汇总,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3.设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专柜。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柜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4.严格凭身份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并登记其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零售企业要对购买人身份证号等信息保密,不得作为他用。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其他一次销售不得超2个最小包装。

(二)加大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情况进行针对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是否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件等情况。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追责,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开展警示教育,做好宣传工作

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使企业认清当前禁毒形势,了解违规销售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各药品零售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在店堂显著位置张贴(或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毒宣传标语,以及相应提示用语等,如"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单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等。

二、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28日一5月10日)

各分局药按照本方案要求,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并做好禁毒宣传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20xx年5月11日一5月31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建立完善采购台帐、供货企业档案、零售台帐专册等,设置销售专柜,张贴宣传标语。

(三)集中检查阶段(20xx年6月1日一10月20日)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集中监管力量,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全部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所有涉及企业逐一检查梳理。要实地查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全面总结阶段(20xx年10月21日-10月30日)

各分局在20xx年10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药品零售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以及开展禁毒宣传工作的有关照片,一并报送县局药化监管股,邮箱。总结内容包括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案件查办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开展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因消极怠慢、敷衍了事、玩忽职守,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措施,严格检查。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督促企业暂停销售,并组织调查。对查实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并被用于制作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有效手段,向公众广泛宣传禁毒知识,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有效防范,及时消除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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