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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心得

2024-01-16
民法心得

凡事都要提前做好准备,这样我们才会有成功的机会。为了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方案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方案的撰写是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每个人都必须掌握的技能。什么样的方案最让人喜欢呢?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民法心得,欢迎你阅读与收藏。

民法心得 篇1

本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大陆法学界开始对法律文化进行研究。在加强制度框架的同时,人们开始重视搜查法精神的重要性。在我国,虽然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健全了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和组织,但法律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法律尚未切实进入角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内涵的价值。

权大于法、律外有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结案迟误、避诉畏讼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法谋取私利、感情用事枉法的案件时有发生;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习惯还存在一些弊端;许多公民还不了解什么使权利,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除了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某些弊端外,主要是因为作为法律运作主体的公民和**的文化心理结构中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落后陈腐的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行为模式。这使得我们应冷静地思考在制度层面背后困扰法律实施和实行的观念、价值、心理因素,承担起法律文化启蒙的历史使命。

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又名“民法法系”,足可见民法在这个法系中的地位。无论是在**,它往往被视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在众多的部门法中,民法仅是其中之一而已,与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均为处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级的法律,称之为“文化”而超于其他部门法之上,似乎有哗众取笼之嫌。其实,任何一个了解西方法律发展史的人都会有这样一种认识,在基本上为一元化的西方法律史中,发展得最完善、最引入注目、最为学者所看重并致力于研究和开拓、最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最深入人心、影响人们思维与行为的法律非私法莫属,而私法无疑是以民法为基础,并以民法为主干。民法是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连接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作为市民要求的反映,民法的理念、原则、规范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生活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的向往和追求。

民法之谓“法”,其实是将这些基本规则和追求赋予了法律的成份,而其营养源泉,则是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民法本身,由于其对人类生存的关注,已经融入到文明的洪流中,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平等和自由的概念往往首先在民法中得到确认,然后在宪法中得到确认。

许多民法思想可以不经过任何加工,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整个法律发展的指导。

至为重要的是,尽管有许多部门法确认了人的权利,但唯独民法给予了具体的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主体不仅知晓得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恰当地行使权利。虽然民法本身不能直接使主体获得权利,但它可以使权利的实现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相应的保护。这样,民法就成为与主体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

所以,当民法被视作人民权利的圣经而成为人行于世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时,当民法的理念成为各个社会形态所追求的共同目标时,当民法作为实现国家统一的精神支柱时,当民法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并通过自身推动社会进步时,我们就不能不承认民法是一种文化现象了。

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主要组成,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存续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

中国作为东方的泱泱大国,与西方世界一样,均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的萌芽期,然于法律文化上,两者却迥然相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身份本位、义务本位,诸法合体以刑为重、强化权威服从和顺民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使法与“刑”、“律”等词义等同起来,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为特征,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内容,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崇尚公法而轻私法的“公法文化”。

而在欧洲大陆,却产生了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追求人格独立和身份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力戒国家权力扩张,私法领域禁止公权的涉入,当事人得依自由意志决定其行为的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私法文化”。

什么是民法,其任务是什么? 通过本课程,我们可以学习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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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心得 篇2

一、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一)实施好民法典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涵盖了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涵盖了广大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涉及到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生产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积极而全面回应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权利需求,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诸项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强化了对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保护,凸显了民法典作为“人法”的显著特点和本质属性,改变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实施民法典,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就会更加充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更加有序,经济活动就会更加充满活力,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就能得到显著提升。

(二)是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生活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坚持“民商合一”立法传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对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是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

(三)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编纂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布局,实施好民法典将有力推动民事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助推和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更好地推动民事司法、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民法是对民事权利的宣示,民法典系统完整构建了私权保障体系,相应地对公权行使的规范化提出了度量标准。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如何,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对于提高党治国理政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学习民法典的几点方法

民法典内容丰富,博大精深。通过认真学习,我个人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才能全面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和各方面要求,全面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才能更好的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

(一)要从民法典出台的时代背景入手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单行的民商事法律相继制定,这些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决定。

(二)要从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入手

民法典的编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立法为民要求;坚持立足国情实际,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既注重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合理安排,又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民法典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确立了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高度凝练和集中概括。民法典把宪法确立的新发展理念融进法典,体现绿色发展的要求,在总则编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分编中也都有具体制度安排,为全面和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要从全面掌握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入手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内容极其丰富,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为复杂的一部法律。要学好民法典,要重点关注涉及重要制度的关键章节和核心条款,重点学习调整所有权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担保制度,调整侵权诉求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调整市场主体的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三、所学要有所用

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事关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作为民主党派成员,要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贯彻落实,要发挥我们的优势,学习好、宣传好、遵守好、运用好民法典,做民法典坚定的维护者、践行者,让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规范变成现实中的行为规则。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践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民履职、为民担责、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社会和法治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比如物业管理、社区居家养老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重点方面的新规定加强学习,通过政协提案,积极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二是做好民主监督。《民法典》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充分发挥好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把贯彻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普法的重点工作来助推,主动关心关注、支持推动民法典,选准角度,组织会员围绕执法、司法等环节民法典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性调研视察、协商座谈,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是广泛宣传动员。要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多渠道、多形式的利用微信平台以及学习座谈会、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会员深入学习民法典,做民法典的倡导者、践行者。同时,发挥好律师会员和专家学者会员的作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送法进村活动,开展法律咨询,广泛宣传民法典,帮助群众解答法律难题,进一步营造懂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民法心得 篇3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心得 篇4

实施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不仅要考虑民法典规定,还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与此同时,维护好民法典权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题中应有之义。善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善以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才能让老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欲茂其枝,必深其根。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民法典诞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遵循同样的逻辑,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不管是遇上高空坠物,还是碰到遗产纠纷,抑或遭遇隐私泄露,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以民法典为遵循,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讲,把讲清楚阐释好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方能保证全社会缘法而行,实现法盛人和。

大国治理,机杼万端,法治始终是令人瞩目的关键词。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神州大地必将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

民法心得 篇5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心得 篇6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素材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民法典个人感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个人感悟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很显然,民法典姓“民”,集中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保障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将深刻影响我们每个人,也必将开启人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保障人民需求和权益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标。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民法典特点就是体现了“人民性”,涵盖了人们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众多条款都凸显了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化保障。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追求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认同,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民生关键问题给与多角度、全方位的回应,必将成为保障人民需求和权益的重要法治保证和有效的法律利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民法典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修改和完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囊括了全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公民诸项民事权利,字里行间呼应着社会现实。可以说,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这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而且围绕着“人”做出了周全的利益保障。

坚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是民法典的运作形式。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据悉,这部民法典(草案)各编10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次并收到102万条意见,这些数据的背后恰恰是民法典集民智、映民意、应关切的充分证明。不难看出,通过广开言路的形式,吸引更多的公民和机构参与立法,充分考量和吸纳民意,实现公共利益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群众意见的接受和采纳,更是与民心民意达成共识的证明,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精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我们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效用。

民法典个人感悟

《荀子·君道篇》中有载:“法者,治之端也。”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重“典”已出,广大党员干部当深学细悟总书记的这份重要“讲义”。

深“明”大义,读懂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内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的主体日益多元化,人民群众的生活经历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民之所安,法之所系;

民有所呼,则法有所应。5年打磨,民法典宝剑锋从磨砺出,终成就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和国法治建设从现在起正式宣告迈入“民法典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所谓民为邦本,法系根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典,承载了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旗帜鲜“明”,解锁以人民为中心的善治密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人民性”,7编法律条文不仅充分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传统美德和法律文化,同时也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中有益成果。同时,进入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政法意识不断提高,期待自己的各项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民法典积极顺应人民意愿,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保护人民宗旨,编纂过程中更是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汇聚民智、顺应民意,是权利的宣言,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事异时移、法随时变。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基层治理中的弱项和短板,对此民法典中明确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顾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等,此外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也强烈体现了民法典应时运而生、为民所需的特点,坚持“创新”与“整合”的协调搭配,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效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善治新格局。

清正廉“明”,引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之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各地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辟了“中国之治”的崭新篇章。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党员干部,是连接党中央、上级决策部署与人民群众的“最后一道桥梁”,是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一线施工员”,必须始终坚定“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的工作准则,心中装着群众,手中常握戒尺,脚下才有力量。好法尚需善施,好经还需正念。党员干部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赞同与满意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好表彰”,运用群众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阐释好民法典,让良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司法公信力,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助推“中国之治”迈向更高境界。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广大党员干部请查收好这份精读“讲义”,用心、用情、用力抓好学习,入脑、入心、入行推动实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携手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的幸福未来。

民法典个人感悟

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一经公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基层干部,就要蹭这个热点,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同时,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带头人和老实人,让民法典根植于心、笃于行。

以人民为中心,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因涉及面广,涵盖面深,对每一个人的言行具有很强的约束意义。作为基层干部,是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的,是人民群众身边的知心人,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始终做到人民群众在哪里、干部的心就在哪里,人民群众需要什么、干部就要去想什么,人民群众盼什么、干部就要干什么。只要时时处处想着人民群众,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忧,化人民群众之困,人民群众就会把干部的实干精神藏在心头、放在嘴上,干群关系就十分融洽,人民群众就会把干部当亲人,有什么心里话都会跟干部讲,还处处夸奖干部的好,把干部当成无话不说的亲人,大家共同携手为小康生活齐心奋斗。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党纪国法的带头人。民法典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基层干部,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人,也是跟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人,在日常的工作中,就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在服务人民群众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熟记,还要落实在行动上,时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等调解化解中,要公平公正依法做好人民群众的调解员,在体现法律的公信力的同时,也是体现基层干部带头学习党纪国法、应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也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基层人民群众中,大力开展学法普法宣法活动,基层干部更要时刻以党纪国法规范言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学法用法的典范。

以典型为榜样,学有成效、行有标准,做甘于奉献的老实人。身处基层就要为基层人民群众谋事干事,首先要讲奉献,奉献是指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利益至上等甘于奉献,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要甘于奉献乃至生命。在新冠肺炎救治中的白衣天使、“直播带货”的县长、深藏功名60多年的老英雄张富清、排雷英雄杜国富、奋战在脱贫攻坚付出宝贵生命的黄文秀等都是大家学习的榜样。“人不率,顺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作为基层干部,在学习榜样中、汲取榜样的力量的同时,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修身做表率,才能做到学有成效、行有标准、做有样子,就有人民群众的“口碑”,干部所做的事业就会芝麻开花——节节高。

民法心得 篇7

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从而打通民事法律体系“血脉经络”,实现对法律条文的“深加工”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的生长、完善,离不开其所处历史和文化的滋养

民事法律制度有多重要?很多人可能不曾想到,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刑法,而是民事领域的婚姻法。社会秩序的建立,人民权利的保

障,都有赖于对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保障公民民事权利,买卖、交易等才能顺利进行。在此背景下,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相继出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民法心得 篇8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心得 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之前所有民事旧法进行集合、优化,形成系统性“法典”,便于所有人熟悉、运用、遵守。党员干部工作中也要有“法典思维”,做一个有心人,善于归纳总结,定制工作“法典”。

要学深悟透,内化于心,形成工作“法典”。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几乎囊括了所有事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改变了民事旧法“一部法律管一个方面”情况,为学法、用法提供了便捷。当下,随着新时代对基层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基层工作也有了新变化新情况。“胸中有策、手中有招”。基层党员干部要适应新时代,就必须主动加强学习,学深悟透思想理论和政策知识,记在心上、刻在脑中,变被动为主动,化危为机,在纷繁复杂事务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庖丁解牛”之姿做出成绩、赢得喝彩。要主动学,利用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自我充电加油,要思考学,对工作中的疑惑问题要“刨根问底”,从政策文件中寻找“标准答案”,在学和做中成为政策的“百事通”,工作的“行家里手”。

要学以致用,外化于行,用好工作“法典”。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民法典的最大价值,在于遵守好使用好。“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学习要坚持“实践论”,不断凝练感性思维,最终形成理论方法指导实践,要把学和做结合起来,运用好“法典”,做到知行合一、学用相长,要把动脑和动手结合起来,勇于实践、善于实践,把工作蓝图变为实际成效。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大工作、重要部署、重点任务,以缺什么补什么的奋进姿态,要什么做什么的实干精神,紧紧扭住问题不放,攻克一个又一个“娄山关”“腊子口”。要树牢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把提高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坚持走进群众中,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把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做自己的事情办好,涵养同群众一家亲。

要归纳总结,及时更新,完善工作“法典”。民法典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在满足解决发展变化的民事法律纠纷中不断完善的。作为基层干部,新时代面对的工作环境、目标、要求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要始终抓住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这些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善于总结归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更新完善,使“法典”更加符合工作需要,更要解决群众诉求。要坚持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辩证关系。把服务群众作为永不变质的绝对追求,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从群众的利益诉求中,找准工作新要求。要坚持工作方法的相对性,工作中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定律”,不能躺在过去取得成绩的功劳簿上,用好办法解决新问题,要打破“一招鲜吃遍天”的狭隘思想,以“工作要做千百遍,我待他如初见”的激情,认真做好每一件事,解决好每一个问题。

民法典,以细实严谨之笔绘“形”,提炼出中国方案的“时代美”。文章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过去我们所使用的单行法,多是在不同时期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单行法之间表述和概念上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凸显,无法满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要。民法典则紧扣时代脉搏,是继往开来的鸿篇巨制,对单行法中所缺乏的时代特征进行了填充完善,对单行法中在同一问题上的分歧表述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定,严谨的系统、科学的设计、精准的表达,让时代精神在法治篇章中落地生根,为民法典注入了强大生命力。民法典的编撰与时代同频共振,是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面对时代提出的新问题和新现象,民法典从社会发展规律出发,以具有时代意义的新规定给出“标准答案”,从物权编的诚信导向机制到合同订立的失信惩戒机制,再到“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为世界的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民法典的时代精神还体现在民法典的实施上,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和充实民法典的内容,让民法典成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彰显中国现代化治理的“大智慧”和“时代美”。

民法典,以气韵生动之笔绘“意”,描绘出制度文明的“高光美”。文章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的制度文明主要体现在它的内容上,很多规定直接涉及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典从“法”到“典”,看似是“一字之跨”,实际上其编撰过程经过了不懈的探索和反复的斟酌,经过了扎实的分析和深层的研究,经过了前期大量的理论准备和成熟的经验酝酿,五易其稿,终于在群策群力下孕育而生。民法典共有7编和附则,1260个法条,每一条都立足民生最关切,紧贴社会生活实际,深剖社会热点、难点“小切口”,从现象之“标”深入,从问题之“源”透视,最后落脚于治理之“本”,其内容准且精,其功能好用且管用,凝聚了广泛共识,是人民意愿的集中表达,标注了制度文明的新高度。民法典中是一部系统的法典,集民法之大成,集民众之智慧,集治理之效能,这“一字之跨”其实是向更加公平正义的制度文明跨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跃升,这“一字之跨”绘出的是制度文明的“高光美”。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为民之法典,是积微之大政,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推力,汲取了优秀民族文化之“神彩”,融入了鲜明时代特征之“形态”,彰显了深厚的人文关怀之“意蕴”,以“巨笔”挥毫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鸿篇巨制。

民法心得 篇10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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