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零思考方案网网站!

分享:湖北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选】

2021-12-31
商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商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在面对突发情况时,人们会提前将应急预案制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妥善无误,如何写好一篇应急预案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分享:湖北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选】”,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湖北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竭尽全力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湖北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湖北省旅游条例》

(11)《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市(州)、县(市)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等紧急事件。

1.4.1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3)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1.4.2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以及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省政府统一领导本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2.2市(州)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州)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监测体系的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决定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省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建立健全突发旅游公共事件预测机制。省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有旅游资源并已开发的县(市)以上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月份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的旅游经营单位,对上年度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进行总结,分析本年度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并向同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3.2预警

省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省旅游公共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发展的趋势作出预测,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省政府根据省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向全省发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预警。

3.2.1预警等级划分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警示事项、预期危害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公告。

(2)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利用一切先进或原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残、孕和境外旅游者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有可能发生地的旅游团组和其他旅游者传递预警信息。与预警信息相关的县(市)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用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报告制度

3.3.1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及旅游经营单位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3.4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旅游、外事、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类响应

4.1.1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州)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市(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由市(州)、县(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如突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暴发以及景区景点发生大规模拥挤等情况时,旅游者应进行相互自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2)当地政府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铁路、航空等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初步预测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报告上一级政府。

(3)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组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旅游经营单位、导游和旅游者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团组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做好旅游团组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对拒绝配合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强制执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

经卫生行政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组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组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组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旅游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认真检查旅游团组和饭店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相关的旅游团组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要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核查伤亡人员的团组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管理部门。

省政府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组织省旅游行政部门和省外侨办或省台办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协调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旅游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外事、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5国(境)外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经营单位报告,由该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当地政府。

省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4.2应急结束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4新闻发布

各级政府对有关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参与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旅游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通信随时畅通。

5.2交通保障

参与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和在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

5.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供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平时应急培训和演练经费的必要保证;省财政厅每年要对市(州)、县(市)事件应急财政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每一次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6.2责任处罚

应急反应终止后,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要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对导致事件发生和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3总结与表彰

各级政府对参加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旅游团组的领队和导游在团组出游前必须强调安全重要性和必要的安全自救知识,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8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围绕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省旅游局应组织全省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团组和星级宾馆饭店进行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处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市(州)、县(市)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旅游特点组织相关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演练。

9附则

9.1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市(州)、县(市)政府根据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各旅游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03kKk.com其他人还在看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荐】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跨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4国家或者省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6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应急救援队伍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2.8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的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省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促进我省环境应急能力的提高。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州)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保局负责建立省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长江、汉江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州)、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II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II级响应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和内容响应。

4.2.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应急办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省环保局,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立即报省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市(州)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书面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类别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长江海事、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发布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具体情况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市(州)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当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中央、省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州)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10.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州)、县(市)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国内沟通与协加强与国家和周边省(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周边省(市)救援活动,开展与外省的交流与合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资料-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模板


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省有关部门、市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事发地市(州)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7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市)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政府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应急技术保障

6.2.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2.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专业监测技术与方法、预报预警设备的研究和引进,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

6.3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4通讯与信息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5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市(州)、县(市)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分享: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时间]:20xx年08月15日1总则1.1目的和依据1.1.1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1.1.2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旅行社管理条例》(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9)《辽宁省旅游条例》(10)《辽宁省旅游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1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本地区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1.3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类(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等。

分享:**小学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小学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校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学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学校设备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如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如试卷泄密、考场失控、群体作弊等。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根本原则。

(四)、坚持思想教育和依法办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果断妥善处置、谨防激化矛盾的原则。

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办公室由学校校长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制订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工作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督促学校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及时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根据上级指令进行应急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发展、处置情况;配合上级相关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一般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做出处理事件的决策,指挥和协调具体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息,及时收集报送有关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及现场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行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险情地区师生员工的安全转移工作等。

(三)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追究责任,实施奖惩;排查损失情况,督促学校开展修复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做好事件的调查和结案等工作。

运行机制

一、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逐级报告制度

(一)一旦获悉可能发生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局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波及范围、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和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同时,随着事态的发生做好续报工作。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情况特别紧急或属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因瞒报、少报、漏报、迟报而导致处置工作被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先期预防和处置措施(一)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学校根据政府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重点做好防汛、抗台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一旦接到预报,立即进入抗灾状态。

1、一般灾情。

值班人员向学校汇报灾情;学校各负责人做好抗灾准备。

2、重大灾情。

学校成员进岗到位,向上级汇报灾情;做好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工作;全力做好师生员工和财产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1、学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突发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受伤害师生员工,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上级,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救助。

3、接到报警,即刻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并指导学校进行自救,及时切断危险源,预防和制止事故灾害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向上级汇报情况,听从指挥。

4、组织学生疏散,做好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阻止学生参加突发事故救援。

5、对事故的处置,要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秩序处理;学校确负有责任的,应及时筹措、兑现赔偿资金,防止矛盾扩大。

(三)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

根据突发生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校特点,有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反应。

1、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学校内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必须加强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要加强对厕所、食堂及饮用水等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掌握全体师生情况并及时上报;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

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避免人群的聚集;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适时开展以下工作: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2、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学校应立即停止出售食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并做好有关现场保护;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卫生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3、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学校应迅速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将受害发病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卫生部门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尽快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1、群体性事件。

(1)一旦出现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倾向,事发学校要立即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说服教育、思想引导的方法,教育聚集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渠道解决问题。

(2)了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组织人员情况,耐心细致说服他们配合做好劝散工作。

(3)在教育疏导、反复劝散无效或发生聚集闹事等情况时,配合公安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事态平息后,学校要认真总结教训,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1)统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考点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有关记录。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

(2)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决定。

三、应急保障机制

各学校根据要求配备消防、救灾所需物资,加强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实战能力训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物资能源供应充足、医疗卫生服务、现场治安、交通运输等工作措施到位。

四、后期处置措施(一)善后处置。

要查清学校受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采取相应的辛卜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档案。

做好后期处置情况报送工作,并且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案,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

(二)实施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完善制度。

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

分享: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模板


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鄂卫发〔20xx〕92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现将《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中毒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接待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⑵组织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⑶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⑷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分析,作出预警;

⑸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以及应急演练;

⑹提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⑺拟订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制订食物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⑼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⑽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⑾承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

⑵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⑶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食物中毒样本(标本)的采集与实验室检测;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对食物中毒现场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⑵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并报告中毒情况;

⑶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5、医疗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承担责任范围内食物中毒的监测报告工作;

⑵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

(一)卫生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⑴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起切合我省实际的、科学的、完善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⑵组织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2、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⑴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资料库;

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⑶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

3、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

1、健全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预警;

2、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的畅通、及时、准确;

(三)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依法报告食物中毒事件。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⑵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⑸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2、法定接受、报告和公布单位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时限规定

⑴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⑵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限按如下要求实施:

①对于一般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Ⅳ级),应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②对于较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Ⅲ级),应当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对于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1小时之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

制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发生地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技术型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及中毒情况。

⑴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地点、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中毒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同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已)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员等。

⑵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展和变化(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中毒人员情况等)、处置进程、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⑶结案报告。按照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的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结果及原因分析和讨论,成绩与问题、建议等。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控制决定等执法文书,监测记录、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技术型总结报告及结案报告等资料应归档保存。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半年,将辖区内当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通报,并上报卫生部。

(三)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1、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⑴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⑵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处理工作,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现场进行督导,同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对本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需要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⑷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2、应急处理措施

⑴医疗救治

食物中毒发生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省、市医疗机构参与处理。

⑵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要求,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初步判断是否食物中毒及中毒类别。

⑶卫生监督调查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四)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中毒食物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专家组评估后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2、响应终止程序

⑴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响应终止程序。

⑵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⑶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⑷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信息发布

按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管辖原则,由负责应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六)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调查取证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

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建立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各级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处理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理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处理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省级和市级应急处理骨干进行定期培训,各地负责对本级应急处理队伍进行培训。

(二)物资保障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通讯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仪器应急用诊断试剂、消毒灭菌药械等物资的储备。

省、市、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应保证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用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检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各级医疗救治单位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特效救治药品,随时为食物中毒事件的患者提供有效医疗救治。

(三)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每年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应急储备所需物资,开展专项技术研究等所需经费以及有关技能培训等经常性项目支出,并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等应急经费,以确保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所需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列出预算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遇有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需的资金供应。各级政府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管理

(一)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案进行不定期演练评估,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预案的演练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整体方案的综合演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相应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的可以是综合演练或就现场调查处理、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分系统模拟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对预案予以调整和修订。

(三)宣传与培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本地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的总体水平。应定期或根据需要适时对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卫生检验和医疗救治机构等有关管理人员和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便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交流国内外最新专业知识的进展,推广应用先进检验监测技术。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册、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当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或配合做

好应急防范和救治工作等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面对食物中毒事件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四)责任与奖惩

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以及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因其过失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

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因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的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严重食品污染。

(二)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xx年12月22日印发

资料-商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商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商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够严密组织,及时有效的调集各方面的救援力量,高效、有序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E商场防火等自然灾害事故。

二、XX县E商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由其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三、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组应当按照商业局规定的程序上报,并组织人员实施救援。

(一)、报告程序与要求

当商场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商业局和安检、消防部门上报,事故发生单位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政府。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迅速成立指挥机构。

(二)、调集抢险救灾力量,开展救治。

(三)、做好情况上报工作。

(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处理分工及职责

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E商场经理担任总指挥,

对事故救治和处置实行统一指挥。抢险组由商场承包人及全部在岗工作人员组成。

后勤联络组由商场副经理负责。

(一)现场总指挥职责

1、负责抢救的全面部署和指挥。

2、决策抢救措施和处置方案。

3、调集力量,参加抢救工作。

4、解决抢救物资的供应。

5、决定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6、确定向上级回报的内容和时间。

(二)抢救组职责

1、统一组织贯彻实施现场指挥部关于抢险救灾的各项决策和措施。

2、先期到达现场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抢救过程中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救援处置方案,

上报现场指挥部选择和决策。

3、根据总指挥的决策,合理编排抢险救灾梯次,投入救援力量进行抢救,并随时抽调和决定具体行动。

4、指挥现场人员和顾客疏散、实施紧急避险等。

(三)、后勤联络组职责

1、按照现场总指挥命令,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并确保供应。

2、妥善安排现场人员饮食和休整。

3、协助组织顾客、职工疏散,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和转移。

4、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对发生险情的时间及情况上报。

5、做好各组的联络工作

本预案由E商场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资料-职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职业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提高学院公共安全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教学和学院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学院。

一、工作原则

2、组织协调:江宁校区:*;光华校区:*

3、现场警戒:江宁校区:*;光华校区:*

4、实施救援:

组长:zz

江宁校区:**;

光华校区:**

5、通讯保障:江宁校区:**;光华校区:*

6、交通保障:江宁校区:**;光华校区:*

7、医疗救护:江宁校区:**;光华校区:*

8、后勤保障:江宁校区:**;光华校区:*

9、通讯报道:江宁校区:**;光华校区:*

(二)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1、指挥领导组:根据上级要求及学院实际,研究拟定应急等级、范围、实施预案,下达进入应急状态指令并抓好指令的实施。

2、组织协调组:根据指挥领导组下达的指令,组织各工作组立即展开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及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现场警戒组:当接到有关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信息后,一方面要立即报告指挥领导组,另一方面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救援,控制现场出入人员,疏散交通,进行初始调查,给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情况。

4、实施救援组:根据指挥领导组的指令,立即调集人员,组织力量进入救援状态。救援方法,可依据情况而定,如遇火灾要首先控制火源,重在救人;疫情要首先控制传播源,做好隔离;交通事故,要首先组织营救伤员,然后清理财物。

5、通讯保障组:根据指挥领导组的指令,及时通过校园广播、电话、手机、小灵通等传播媒体和通讯工具向有关部门,人员传递信息,通报情况,使他们明确任务、地点及要求。

6、交通保障组:要根据指令及时提供车辆,保障运输。

7、医疗救援组:要根据指令及时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8、后勤保障组:要根据指令做好饮食、物资、经费保障工作。

9、通讯报道组:要根据指挥领导组的意图,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应急工作要求:

1、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应急工作预案是学院处置重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做到遇事不乱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职能组织,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精神,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切不可以麻痹松懈、掉以轻心。

2、工作上要抓好落实。预案的核心在预防,预防要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工作上落到实处,分工上职责明确,物资上储备到位,处置时才能做到有序不乱。

3、组织上要协调有力。突发事件的特点在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涉及面广,处理不慎,损失重大。因此,各职能组织要通力合作、步调一致;听从号令,服从指挥;顾全大局,全力以赴做好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求援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实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实验小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校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把握上级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突发事件及职责工作小组

设立总指挥、副指挥、成员若干。

学校突发事件信号:集合号

二、适用范围

处置发生在我校园内,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重特大突发事件时,本预案即开始实施。

三、应急预案

1、当校园内发生外来人员侵害师生的人身安全时现场第一位教职工,应立即挺身而出,制止事态扩大,并上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获悉后,要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教职工制止侵害师生的事件扩大,并电告教育局及县政府。受伤的师生要立即报120送医院抢救。

2、对重特大的伤害事件,学校预案小组成员马上报告,并保护现场,为民警提供有力的证据,当校园内有不稳定因素时,学校支部要组织人员进行说服,防止发生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3、学校一旦发生险情,学校领导小组及时疏导,班科任教师必须安定学生的好奇心,有组织有纪律留在教室不准学生擅自走出教室,让学生能在教师有力的指导下,安心坐在教室学习不分心、不乱动、不讨论等。

4、学校一旦发生险情(外来人员入侵校园)时,班科任教师应及时做好门窗管理工作,不得让外来人员入侵到校园的每个班级里,在外上体育等室外课的教师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情绪,正确有方地把学生带回教室。

5、各班要加强对学生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对突发事件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对受伤学生安危及时采取自救、互救,受伤者较严重应立即送医院并及时通知家长。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省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倒损房屋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启动本预案。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可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省和市、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州、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民政局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和社会捐助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通报。

省和有关市、州、县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对一般性灾害,实行县(市)、市(州)、省逐级上报制度。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市)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采取部门会商核定或专家小组评估核定灾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一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一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决定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

(3)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积极申请国家救灾支持,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8)省民政厅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2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二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二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6.3I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三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三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厅厅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6.4IV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四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四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6.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6.6紧急应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交通管制,统一发放和分配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紧急应急措施;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公开发布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发布。地方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8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