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定点合同”感到好奇可以从下面的资料入手。当今时代人们越来越注重维权,有不少人在工作中要经常接触到合同。要想更加理性的分析事件,就要进行合同的签订。我相信这篇文章是一件非常值得阅读的文章!
定点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按照《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的规定,甲方选定乙方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乙方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
(不得另行附表)在乙方定点维修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维修保养的时间
车辆维修、保养从______年1月1日起______年12月31日止。
二、维修保养的范围
(一)车辆的维修范围为汽车的正常维修和日常保养,包括车辆二级以下(含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耗件、汽车年检保养、轮胎更换、汽车打蜡等。
(二)合同项下的车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维修,不在本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内,但由于乙方修理质量原因所致的情形除外。
三、结算方式
(一)甲方对乙方所定点维修保养的合同项下的汽车实行______结算方式。维修的价格必须在《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的限额以内。
(二)乙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第四季度具体资金结算方式按县财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实维修的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四、服务要求
(一)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二)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因长途行驶发生故障而不能进厂维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后,应及时做出派员或就近维修的决定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材料费及工时费由乙方承担(属日常维修保养范围),其中涉及该车的清障费、罚款、甲方的食宿费等,则由甲方自负。
(三)特殊车型因乙方无能力进行检测修理的,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对需要有关特约维修厂、日常非大修范围的维修,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等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则由甲方自负。
(四)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
五、维修保养要求
(一)乙方修理的车辆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乙方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采用的零配件的纯正和质量,严禁使用伪劣的零配件。完善维修相关手续,车辆重要零配件的领取,应有用户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乙方不得采用以钱或物代替零配件的不正当的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牵头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本合同项目的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抽查,并可以将抽查情况向甲方通报。
(三)乙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的.定点维修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维修档案和财务列单要求完整有序地对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进行维修登记。
(四)本合同已包含汽车轮胎的更换,轮胎的更换原则上为汽车打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六、违约责任
(一)为了保证乙方能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乙方愿意按维修承包费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款在年终时凭用户的支付通知办理结算手续。
(二)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的,按逾期支付维修费的5%比例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三)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二次出现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或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乙方应重严格把关。出厂时,乙方必须确保车辆保养合格,并附检验合格单。
七、合同纠纷处理
(一)本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为准。
(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县财政监管部门一份备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见证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
定点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一)甲方车辆配件费优惠8%,工时费优惠20%。
(二)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三)维修费用税率为增值税3%。
二、维修方式:
(一)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
(二)乙方应对送修汽车进行细致检查,并在《车辆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及维修材料费。
(三)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四)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司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五)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司机。
(六)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结算方式:
甲方在乙方维修车辆费用实行记账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次月初将甲方上月发生配件及维修费用清单送到甲方财务,甲方在收到乙方每月记账单后,如无其他争议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配件及维修车辆费用汇入乙方账户。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获得优先权;
(二)对已完成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车辆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三)不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零配件或增加维修项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有权拒付;
(四)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送修车辆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按规定与乙方结算汽车维修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要求送修车辆的人员出示《车辆送修单》;
(二)有权要求甲方按规定结清汽车维修费用;
(三)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四)必须认真做好汽车定损鉴定工作,不得以换代修,不得将送修车转厂维修;
(五)必须按《车辆送修单》上的要求按时完成维修工作,保证送修汽车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旧换新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六、合同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合同期为 年。
七、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年月日年月日
定点合同【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修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车辆大修、中修、小修、各级维护保养、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救援。
1.2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价单”),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配件价格标准按此优惠执行。表中列明维修车型、人工费用、配件价格、所需工时、配件厂家、规格、优惠幅度等内容。
1.3 乙方保证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工时标准按照“报价单”中列明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2.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__市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维修所用材料使用汽车生产厂家全新标准合格配件,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 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填写“送修审批单”(附件2),审批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接修,紧急情况时可根据甲方车队主管领导电话通知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除试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
3.2 乙方对车辆进行初检,初检完成后提出相应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维修和保养,维修项目按照报价单所列内容执行。
3.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修理。
3.4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四条 出厂检验
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报价单”填写“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质量保证期、优惠幅度等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认可。此单多联复写备查。甲方经办人为车辆司机或者车队主管领导。
4.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并可单方解除合同。
4.3 乙方应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甲方。
4.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第五条 维修费用
5.1 乙方提供“报价单”,经甲方确认后,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收,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1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中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第六条 结算方式
6.1经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确认过的“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和凭证,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结算清单”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技工、质量保证期、费用清单等内容。
6.2 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累计 万元或在 个月内应与乙方结算一次,以任一条件先达到者为准,结算比例为 95%,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合同履行期满或者终止后 月内结算,不计利息。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保期采用以下列两种方式计算,如有约定不一情况,按照质保期长的约定执行。
7.1.1 保养项目质保期为 天或者 公里,小修项目保养期为 天或者 公里,大修项目保养期为 天或者 公里,日期和行程里程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7.1.2 具体维修项目质保期也可以“结算清单”列举的质保期为准。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乙方应在8小时内负责解决,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7.3乙方应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4甲方车辆在××市区内发生故障可享受乙方提供的24小时救援,乙方须随时提供救援服务,××市区内免除里程费,按实际作业项目收取工时费,路桥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7.5 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维修服务。
第八条 索赔
8.1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双倍承担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维修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维修费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9.2 乙方不能按照“报价单”中约定工时完成承修项目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的,每延迟一日扣除本次修理费的____ %。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2.2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12.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13.1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 除甲方实现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13.4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 月___ 日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 年__ 月__ 日
附件1,(该表原则由乙方提供,此表仅作参考)
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
序号车型主要零配件名称配件价格所需工时工时费备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送修审批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车型车辆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驾驶员审批人备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点合同【篇4】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本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2016-2017年度桂林市本级及临桂区预算单位小额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项目(GLZFCG2015XY006)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临桂区项目提供临桂区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评审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桂林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造价后,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5%(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结算余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价款的5%。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桂林市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市政工程为1年;
配电工程为1年;
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5%。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合同【篇5】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xx〕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条 协议管理准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原则。
公开透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规则和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全程接收纪检监察及社会监督。
公平规范: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自愿申请,公平参与竞争。协议管理的条件、评估流程和规则对所有申请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有序竞争: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方式,通过竞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协议管理的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机构。
(一)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医疗保险购药服务,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社会保障卡购药即时结算服务。
(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证照的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诊疗科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意承担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社会保障卡门诊即时结算服务。
(三)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提供住院就医服务的上述医疗机构,主要诊疗科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意承担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服务,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开展社会保障卡住院即时结算服务。
第五条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得经营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日用百货商品;
(三)具有提供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规划布局合理,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保医师注册管理;
(六)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备案登记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财务账目(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五)店内从业人员(含药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税票;
(六)零售药店医保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备案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服务范围、规模质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情况有关材料;
(四)具有医师以上医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方面的业务收支情况和财务账目(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六)近三年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和是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相关情况(新开业的可不提供);
(七)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税票;
(八)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承诺书。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符合申报要求的零售药店和门诊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之进行协商签约。对申请定点的住院医疗机构,除符合申报要求所需的材料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要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协商签约,确定定点住院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定点的住院医疗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情况,分别在每年4月和10月组织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一)评估人员组成。评估人员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行政部门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及相关医疗专家组成。
(二)评估组织程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抽取不少于7名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根据《住院医疗机构资质申请评估表》,进行现场集中评估打分,评估表需由参与评估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评估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评估结论应用。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住院医疗机构,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开展社会保障卡住院即时结算服务。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下的,暂缓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
(三)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与控制措施,重点是药品(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以及(特殊)医用材料的管理、医保医师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
(四)协议期限及违约责任及处理等。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选择。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的期限包括长期(2-5年)协议和短期(按年度)协议。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可及时补充完善协议内容。本办法实施前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协议期内的,定点资格和签订的服务协议继续有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的协议管理内容,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期满后按新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双方要严格认真履行协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监管,实施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要利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对具体医疗服务行为的实时监控,对监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强化对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的内审制度和监控机制,根据协议内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及经营服务有重大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合并、分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医保定点备案手续、签订服务协议。
(二)定点医药机构的负责人、医保专管员、经营地址、名称、账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不按时告知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三)定点医药机构暂停营业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不按时告知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对有违规行为的协议医药机构按照协议进行追责处理。
(一)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按照《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规范》和《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规范》执行。
(二)医药机构以提供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终止服务协议。
(三)对违反协议约定被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同一法人或合伙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市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定点合同【篇6】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建筑地址,
1.1甲方将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经营使用。
二。房屋面积,
2.1甲方对其所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且无争议。
2.2该房屋的面积为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为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自年月止。
3.2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使用。
四。定金,
4.1乙方应付的定金为人民币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4.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自租期开始之前如甲方违约,则上述定金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4.3租期开始之后,上述定金将自动转为。
五。租金,
5.1租金年度数额及支付日期,详细如下列表。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指定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收款人,
5.2支付方式,
租金按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上期租金到期前天支付,先付后用甲方收到租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但甲方收取的租金不提供正式发票。
5.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日,除如数补交租金及滞纳金外,在未经甲方谅解的情况下视为乙方擅自中止合同,并按本合同11.1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保证金,
6.1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6.2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在乙方将房屋完好的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二天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6.3如乙方拖欠水、电、通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者租金,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甲方扣除后的保证金,乙方应在两日内予以补足。
七。其他费用,
7.1租赁期内的水、电、通信等费用由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7.2物业管理费由承担,并按按单如期缴纳。
八。甲方的义务,
8.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水、电、通信的正常使用,以及房屋内外结构、设施等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8.2甲方提供的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害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8.3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该房屋。
8.4甲方应确保对该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情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的,甲方应负全赔偿责任。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计算。
8.5甲方同意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经营使用性质为餐饮、饮食行业。
九。乙方的义务,
9.1在入租时应检查甲方所配备的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和配置。
9.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承租房屋整体格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改装及装修。
9.3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9.4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将该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但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允许并提供相应配合;并对承租的房屋及设施有爱护,保管的责任。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9.5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承租的房屋,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转让合同。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提前天通知对方,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10.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之下,均视放弃,由甲方处置。
10.3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单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中止,如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则视其为违约,按本合同11.1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处理,
11.1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人民币元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损失,则违约方还须就不足部份支付赔偿金。乙方的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元计算。
11.2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2.1其他
12.2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甲方需提供给乙方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
1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产。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