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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

2024-03-09
特殊合同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进步,我们是常常要用到合同这种重要文件的。合同能够促进用人单位的长期稳定发展。这是一篇非常有价值的“特殊合同”网络文章推荐给大家,希望我的观点能够让您拥有更深入的思考!

特殊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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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特殊工种培训协议书范本正文内容

文中蓝色字体后会有风险提示)甲方:乙方:风险提示:

注意慎重选择培训对象,不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委外出资培训,因为,按法律规定,即使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试用期员工一旦辞职,企业是不能追究其赔偿违约金的。若该新员工表现优秀,确实要出资对其进行委外培训的,建议先给予办理提前转正,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后再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这样追究其违约责任时才合法。甲方根据公司的特殊发展需要,安排乙方进行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培训的项目

1、培训项目:

2、培训主要内容:

第二条 培训时间及培训费用

1、培训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培训费用由公司全部负担,如乙方有违约事由,乙方要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

第三条 工资及福利待遇风险提示:

对于培训期间的待遇要明确,包括培训期间的补贴、工资福利、保险等。要特别注意:在培训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包括什么费用,不包括什么费用,以防在员工违约时不致引起争议。要明确在培训期间的住宿标准、交通费等。要注意较长时间的培训是否有探亲假,如有规定要写明。

1、乙方通过甲方培训期考核的,甲方可依据公司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助及奖惩,补助具体金额为______元月;

2、乙方不享受甲方员工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规定享有的福利待遇,但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福利待遇;

3、乙方培训期间的出勤考核及休假,参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向甲方请假期间,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管理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乙方如果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不适合甲方工作环境、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工作纪律或未通过甲方培训考核,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甲方对乙方将不负任何责任。一切后果乙方自负,该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承担的经济责任:

1、培训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考勤管理制度》,若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现象,按规定给予处罚;

2、在培训期间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其他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殊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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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特殊生鲜肉批发合同正文内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的规范和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就餐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甲方特与乙方签订特殊生鲜肉采、供货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过一定的程序,每学期确定一次具有一定的资质或有良好信誉的单位或个人为食堂特殊生鲜肉供应商(乙方)。

二、乙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在供货前需将原件和复印件送给甲方验核,甲方确认无误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下存档。

三、乙方所供特殊生鲜肉必须安全、卫生,每次供货时应该随同所供原料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必须同行。严禁乙方向甲方提供“三无”食品或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

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原料规格、数量、时间进行供货,不得随意改变或停供。如果乙方自行改变规格和数量,甲方有权拒收。如果造成延误(包括突然停供),影响原料出熟进而影响师生正常就餐的,乙方需承担临时应急采购费用________元(甲方从乙方质量保证金___________元中先行支取)。

五、乙方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毒有害或不洁的食物原料造成就餐师生食物中毒的,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经相关卫生部门裁定),需承担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采购人员和检验人员需加强工作责任心,对乙方每次供应的特殊生鲜肉必须认真检验、认真记录,发现不合要求的坚决拒收。如果因为工作不到位造成后果的,需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七、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特殊生鲜肉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在手续俱全时,二周内付清货款。

八、本协议每学期签订一次,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特殊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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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特殊机器买卖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2.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购买日本二手岛津-全身机一台。

3.甲方负责机器的拆卸、安装及运输工作。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卸车,安装工作为甲方提供卸车,安装需要的一切便利条件。

5、甲方负责机器的安装调试,机器安装调试合格,可正常工作运转后,双方签署保修合同。

6、保修方式:甲方负责整机保,保修期内机的维修费,零件费,差旅费均由甲方承担。

7、购买价格:人民币万元整

8、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机器起运前货款一次性付清。

9、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均有权在当地法院提请诉讼。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殊合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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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特殊粮食/粗买卖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订购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交售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粮食购销管理政策,在平等、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定购特殊粮食/粗_________公斤(_________市斤)。

1.品种:_________

2.订购数:_________

3.订购价:_________

二、合同订购的粮食质量、等级、水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三、合同订购的收购:________。

四、甲方必须做到及时收购,保证不借故压车、退车,做到认真执行国家质价标准,保证不压价。对乙方交售的粮食,结算形式不限,现金、转帐由本人任选。不打白条。

五、乙方必须做到按签订的合同订购品种、数量、种足种好各种作物,正常年景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交售。遇灾可向甲方申请减免。

六、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乙方负责人(承包人)有变动时,由接替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七、乙方交售粮食时,需携带本合同,每次结算,甲方要在合同的附表内给予记载。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特殊合同 篇5

([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特殊合同 篇6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特殊的劳动合同

导语: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特殊的.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点】:特殊的劳动合同【解释】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包括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1. 集体合同的通过程序(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2/3+≥1/2)(3)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2. 集体合同的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3. 集体合同的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特殊合同 篇7

版特殊商品买卖合同范文供方,深圳__公司需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辉盛管中管高效节能灯”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一、产品型号及清单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产品的使用环境,用途及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2、甲方须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产品使用指导。3、甲方须按合同条款按时交货。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产品使用的必要信息,如产品的使用环境、用途等信息。2、乙方须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货款。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全款提货。五、产品交货1、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发货,估计____日内送到乙方工地。2、。发生不可抗力,使甲方不能按时供货时则不受前款之约束。六、产品验收1、当乙方收到货物后,须当面清点数量、检查是否有破损。如无差错须签收送货单;如有差错或破损须当面向甲方安排的货运公司送货人员指出,并清点破损数量立即告知甲方,甲方另行安排无偿更换。产品验收后,乙方不能以数量不符和有破损再找甲方索赔。七、售后服务1、甲方保证产品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如在产品售出后18个月内发生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损坏,只要灯管外观完好,甲方应负责无偿更换,更换时乙方须提供损坏的产品。2、上条款若属乙方使用不当或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则不属于质保范围。八、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__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一式两份,并具相同法律效应。甲方,深圳__公司银行帐号,4101_______开户银行,___电话,075____-828____7003公司地址,____市____区平湖鹅公岭东__合同章,签订人,____日期,乙方,银行帐号,开户银行,电话,公司地址,合同章,签订人,____日期

特殊合同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为了有效实施公司安全管理,实现公司特殊操作员工的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主体责任,特签订20xx年特殊岗位安全合同。

一、责任指标

1、HSE岗位及消防工作职责履行率100%。

2、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率100%。

3、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杜绝违章操作。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标准、制度及指令,

维护安全生产职责,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奖罚兑现。

3、有权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上岗未按照规定穿戴劳保护具的或将劳保护具挪做他用的。

(的。

(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伪造现场的。

(5)将制桶设备交于他人管理或私自离开设备。

(6)其他违章行为。

4、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发生事故后,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有权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安全意识、操作技能不具备要求,有权调换其岗位。

(二)义务

1、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宣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积极组织落实。

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必须按规定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资格培训,并且必须持证上岗。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遵章守纪,安全文明操作、清洁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2)发现事故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或向领导报告,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有良好建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的权利

1、压力容器操作员工有权对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向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举报。

检举和控告。

4、遇严重危及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并立即报告。

(二)压力容器操作员工的义务

1、压力容器操作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完好、灵敏、有效。

3、熟练掌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并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如实汇报。

4、压力容器操作员工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压力容器操作员必须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服从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奖惩办法

奖惩按化工集团及公司有关奖惩规定执行。

五、责任书有效期限

特殊岗位安全合同有效期限为:

20xx年 1月 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六、其它

特殊岗位安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贰份,主管负责人、操作员工各执一份。

主管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特殊合同 篇9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监护人,因乙方 及其法定监护人(父亲) 向甲方和乙方班主任 老师反映 自幼患有“梦游症”;并在 年 月 日,该生无故犯病,手脚僵硬,全身发麻,两眼翻白。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及寄宿制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及其监护人强烈要求 走读及安全事宜订条约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确认 自幼患有“梦游症”;并在 年 月 日,该生无故犯病,手脚僵硬,全身发麻,两眼翻白。

第二条鉴于本协议

第一条陈述的相关情况,乙方 及其法定监护人(父亲) 多次强烈要求 不住校,需要走读,经甲方校务会研究决定,准许该生 走读,不住校。

第三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 走读期间在校外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由乙方监护人李子日查自行负责和承担,与甲方及班主任和任教老师无关。

第四条乙方在上课期间出现犯病引发的突发情况,班主任和任教老师向学校电话或口头报告,由学校通知乙方监护人 将 领回家处理;班主任、任教老师和学校尽到报告或通知义务(学校拨打监护人 打电话即视为甲方尽到了通知义务)后,班主任、任教老师和学校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走读期间,乙方在校内出现犯病引发的突发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含乙方监护人 电话不通、拒接电话或拒绝领回等引起的病情加重后果)由其监护人 负责和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上课期间由于无故旷课、缺席、早退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其监护人 负责和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负责人(签字),

法定监护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

特殊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甲方现已是广西 南宁 市正规工商注册企业,工商注册地址符合要求。(实际办公地与注册地相符)。经双方协商,甲方将申报“及办理资质所需人员聘请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

甲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并全力配合办理基层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1 代理甲方申报“ ”及办理资质所需人员证书聘请。

1.2甲方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所需的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自行支付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1.3 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乙方整理相关资料。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代理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社保费用除外),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因行政新政策、新规定等产生的费用除外。

3.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 合同费用

本合同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其中材料制作和报批审核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及人员证书聘请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三条3.3款。

3.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或增加人员、行情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及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决定中止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并全力配合办理基层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3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2 资料提交

3.2.1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在乙方办理完资质所有手续后,甲方在22个工作日未到乙方办理领取手续及支付余款乙方有权对资质进行变更及注销处理,甲方不能追责乙方责任。

3.2.2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或增加人员、行情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及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甲方决定中止合同的。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代理事项的办理过程、费用、经办人员信息等,若因甲方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泄露乙方秘密而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如期完成,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有权向甲方索取本合同所涉金额作为赔偿。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甲方付清款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须将合同原件退还乙方,乙方不再保存双方所有合同资料、相关资料。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批准,未经甲方批准提前离职者,甲方应扣除乙方违约金。

3.3 代理费用支付

3.3.1第一次支付: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需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人才费用即人民

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预付款。

3.3.2第二次支付:应资质办理所需所有人员在企业锁注册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所有人才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3.3.3第三次支付:在乙方安排完资质所需资料开始申报前三日内支付资质报批审核费用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 100 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代理期限为三类人员齐全后 30 个工作日。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

3.3.4第四次支付: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三日内,甲方支付资质报批审核费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时,甲方拿到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3.3.3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先期交付的合同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间以前。

3.3.4合同签定后,15日内甲方未付款合同自动失效。

3.4 资质领取相关内容:

3.4.1在乙方办理完资质所有手续后,甲方在22个工作日未到乙方办理领取手续及支付余款乙方有权对资质进行变更及注销处理,甲方不能追责乙方责任,且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启动合同相应事宜,签定合同后,甲方需解除合同的。

3.5付款方式:所有业务款项请汇入乙方指定下列帐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帐 户:

3.6保密责任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代理事项的办理过程、费用、经办人员信息等,若因甲方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泄露乙方秘密而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如期完成,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乙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有权向甲方索取本合同所涉金额作为赔偿。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所有企业信息承诺保密不得用以甲方办理资质以外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 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为我园班的带班幼儿教师,在聘用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

4.3 甲方资料不完善或需要增加的,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4.4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对代理事项工作进程进行监督。

4.5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代理期限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 100 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代理期限为三类人员齐全后 30 个工作日。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六条 完成事务界定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时,甲方拿到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其它

7.1 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间以前。

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7.2 因乙方原因(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按本合同3.22执行),甲方申报

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可以同意中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

甲乙双方方共同确认,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1附件1: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9.2附件2: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启动合同相应事宜,签定合同后,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确定,实行技能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试用期工资为。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

第十一条 合同终结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甲方付清款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须将合同原件退还乙方,乙方不再保存双方所有合同资料、相关资料。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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