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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劳动合同

2024-01-07
用人劳动合同

用人劳动合同。

平常做事如果没有计划,着急的时候就会一团乱。当开展一个项目时,方案要内容详实、数据丰富、体系完整,方案是一种计划性公文。我们应该如何着手写一份方案呢?以下为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用人劳动合同,欢迎你的品鉴!

用人劳动合同【篇1】

1、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工作需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定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经由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2)遇不可抗因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实乙方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时。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伤害公司信誉,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

(4)乙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供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胜任甲方另行安置适当之工作时。

(2)乙方无法胜任劳动合同约定这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适应所有工作时。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议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时。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时;

6、双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进行交接。但甲方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乙方及辞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除外。

用人劳动合同【篇2】

《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名劳动者从到单位上班之日起,就形成了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单位使用劳动者为什么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呢?因为劳动合同记载着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劳动者保护的一系列条款,例如合同期限,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有关福利待遇的亨受等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约束。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以试用期为名不订劳动合同比较严重,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不订劳动合同的不能设置试用期,订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设置也不能随心所欲,而要根据合同期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限。合同期六个月以内的,不准设试用期;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只能设一个月试用期;合同则期一年至三年的,只能设三个月试用绷;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至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因此,单位不订劳动合同,单设试用期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如果你是一名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你应该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担心和单位交涉会砸掉饭碗,那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对举报人姓名实行保密。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签劳动合同,并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也可以在单位停止使用你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劳动仲裁部门将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待遇规定,裁决用人单位从开始使用你之日起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费用,支付你相关待遇和赔偿损失。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单位不执行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劳动合同【篇3】

司机冯先生被单位辞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所在单位支付冯先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共24000余元后,单位不服,起诉到了法院,理由是冯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

东城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由于设计师协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冯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应按规定支付冯先生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据此判决设计师协会败诉。

方法/步骤

1

2007年11月28日,单位聘任冯先生为行政职员兼司机。后由于冯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且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008年9月底,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冯先生表示同意。10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冯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所在单位表示愿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冯先生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工作,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所在单位无故解雇冯先生。请求法院判决所在单位无需向冯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7.6元。

2

现冯先生表示不愿意继续在所在单位工作,可视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达成一致。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劳动合同【篇4】

现在很多的用人单位由于制度的不规范,一旦聘用劳动者直接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遇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该通过什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您解答。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依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权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双倍工资的问题,现在很多的劳动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我们怎么来主张双倍工资呢?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详情请咨询,我们将会根据您的提问,为您解答。

用人劳动合同【篇5】

永康新南龙购物中心(用人单位)在我试用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解聘我

永康新南龙购物中心(用人单位)在我试用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解聘我

首先申明:我们国家很多单位都没有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导致很多工人,拿不到工资,被压迫了也算了,就为了混口饭吃!老板一句:我有钱还怕找不到人?!!把几乎所有工人都“说服”了…………

11.10日应聘新南龙购物中心(是一家商城,主营服饰鞋包珠宝文具电脑耗材)主管之位,签了应聘表,说马上通知,于晚上6:00人事经理电话过来说明早面试

11.11日,早上8:30到公司,(因为他们9:30要开会)与柯副总和赵总经理及人事金经理三人对我进行面试

下午,金经理打来电话说面试通过,明天早上来上班;

11.12日早上8:10分到公司S楼办公室,已有人在,到了8:30上班给我以前职工穿过的主管工作服和一个“见习主管”的工牌就正式先在人事企划部帮帮忙,因为就要新南龙五年庆了!上面比较忙

…………………………

(从始自终未谈过关于合同的话题,问公司同事,说他们也都没签的!再老的员工都一样)

11.28日调至二楼运营部,从早班跟上晚班的换班,早班8:10分到下午3:45 晚班:2:45到晚上9:00

事情不多,但细,没事就到商场转着,看专柜整洁,人员佩戴是否正确,及认下哪个专柜在哪个地方哪个人上班,方便工作

但凡有事经理安排了,除了她要我把地图上标识一下哪个专柜在哪里我没听清,她没要求时间,也没说要上交回给他这件事没做,后来12.2日她提醒了之后一个小时之内我就把这事给干好了!

其它事我接到了就马上做,好几次还因为我主动做事,她还不让做,说这事已经给谁谁做了,等等

到了12.3日,回到公司晚上七点,柯总打电话到二楼运营部,叫他们跟我说让我到他办公室去一下,去了之后谈了三个问题:

1、柯:下面(指营运二部)安排你周一休息,听他们说你不乐意是不是啊?!

我:不是不乐意,是想着如果有可能的话把我的休息日放在下月对我来说更有价值(以为除公司特别要求的时间外可以自由调休)这只是随口一说!

柯:一切要服从公司安排

2、柯:外面代理商打电话进来 这事不是你管的,你还答应人家说三天内把事做好是不是,还跟下面金经理说要是不做了是不讲信用?

我:这事我不承认,这几天也就那么几件事,我记得清楚: 说到“信用”的是一个员工没去开早会,我跟她说这是第一次就算了,下次不能再这样了,即使是这样你另一个去开早会的也应该告诉你今天早会的内容,而你什么都不知道(我是我试出来的)“代理商”是一个叫麦当劳的童鞋老板娘,他打来电话说已经说了好几次了,说帮我打退柜款,到现在还没打上,你们十号做账,要早点把我做好!我说这事你放心,我会跟办这到的人说的,如果不行的话我帮你跟进(那天办这事的人回来,我把记下的姓名电话专柜名称给了她,她说知道了)我说好,这事我帮你跟进,就说了这“跟进”两个字(后来才知道这专柜老板娘不地道,她员工在她撤柜那天下午2点,在工资上给她员工算了28号*0.5也就十几块钱)所以我说这人不行,也就把这事交给了管这事的,没再理!

3、柯:你昨天说在我这里是不是?我只是在楼梯口跟你打个照面!他们说叫你去了好久都没到!(那天办公室打电话叫我我没在公司,而且我到办公室时只是说了一句在楼上碰到柯总了,并没说其它。)

柯:我那天就看你气喘吁吁的,应该是从外面回来

我:(其实那天我已经镇静地看不出来了,况且如果我真不老实,我直接说从厕所出来,到跟他碰面还有好一段路,喘气也正常)是的`

柯:其实出去也没事,有时候我也是,有人打电话给我:“哦,我在外面,有点事”,另一方:“给你一个小时能赶回来吗?”“哦哦,不用,半小时就行了”这样人家就感觉你诚实!你是不是还有另外的事情在做?

我:嗯!!(不想说,而且确实是我错)

柯:我们商量了一下,小徐,要不你就做到今天过吧,我这人说话很直接的,你去跟小金(人事金经理)办下手续哦,就这样,我们这出去回来的也多,期待你回来!啊!

现在我感觉有几点不妥,所以我打算通过法很律途径进行解决:

理由:

1、公司没有给我任何福利,至少没有书面的,全是空谈

2、公司从始至终都没有跟我,以及其它员工签订正式合同

3、他辞退的我,干嘛让我写离职申请书

4、一个员工有没有心做事,有没有能力做事,一个经理上线的责任在哪里,即使我没心没能力,那经理干嘛吃的?没有一点责任吗,有心有能力的人像这样的制度能请到真是没话说!

明天周五,我就去委员会及法律的朋友那进一步了解,尽可能快的把投诉流程及碰到的情况及时公布在网上!!!banny 12.3日

用人劳动合同【篇6】

问:

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与此同时,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劳动合同【篇7】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用人劳动合同【篇8】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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