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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劳动合同

2023-12-29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相信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修改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协议。为了降低风险,我们该如何签订合同呢?今天零思考方案网编辑整理了一篇关于“普通劳动合同”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议您将这个网页收藏起来,以便将来查阅!

普通劳动合同(篇1)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为期限。自年 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市 县(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1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第八条 因从事教育行业的特殊性,为防止乙方恶意离职,甲方需向乙方收取 作为教职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方式为每月从工资中扣取,扣满为止。乙方应提前四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待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才能退回乙方的教职保证金。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应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一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八、其 他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普通劳动合同(篇2)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规定了双方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份重要的文件,劳动合同对于雇主与员工关系的稳定和合法化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了解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它对雇主和员工的影响。下面,我将详细论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合同中应包含的要素以及如何保障双方权益。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确立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双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对于雇主而言,劳动合同能够确保其拥有合法雇佣员工的权利,明确了员工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有效地管理员工。对于员工而言,劳动合同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确保其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从整体上来说,劳动合同对于雇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个完备的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双方的基本信息(雇主和员工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工作职位和岗位责任、工作薪酬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解雇与终止合同的程序、保密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以上要素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双方在合同期间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纠纷和误解。劳动合同还应符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保障机制:明确的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双方都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前终止合同;明确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确保员工按时获得工资报酬;明确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确保员工在合理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明确的争议解决程序,提供双方合理的救济途径;明确的保密义务,确保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同时,劳动合同还应注重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不合理的限制和不公平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签署应注重充分的协商和透明度。雇主应主动向员工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员工对其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了解。同时,员工也有权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确保合同的平等协商和公正性。只有在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才能真正保障双方的利益。


小编认为,劳动合同在雇主与员工关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完备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职位和责任、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要素,并遵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劳动合同应具备明确的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争议解决程序以及保密义务等保障机制。合同签署也应全过程充分协商和透明,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劳动合同,才能够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普通劳动合同(篇3)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劳动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籍贯: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紧急电话(至亲):________________

备注: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月。

2.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月。

备注: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

真实的证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乙方的工作任务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

正式月:采用计件制,实行多劳多得的方式,如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而未能达到基本工资的,按国家标准支付乙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薪资由:法定当地最低底薪+特别加给+岗位津贴+职务加给+计件金额+全勤奖+工龄奖+住房补贴)

备注: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按本企业的工资制度适时调整乙方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3、乙方试用期工资每月为___________元,试用期为_______月;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1、正常工作时间:早上7:30~11:00 下午13:00~17:30

3、公司每月1号,16号为休息日

4、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均享有国家法定假日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甲方或业主利益,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律的规定办理。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4、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违反方应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____________元。

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如若违反本合同,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经济损失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普通劳动合同(篇5)

公约编号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拜托代办人:诞生年代:

厂址: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履行全员工作公约制暂行法则》(以下简称《暂行法则》)和上海市工作局《本市全民扫数制企业履行全员工作公约制试行方法》的有关法则:在划一自愿、会商同等的原则下,两边订立公约以下:

一、公约类别和公约期限

;乙方必须为甲方办事期限为年(自一九年代日至一九年代日止)。公约期满应即停止,如甲方工作(出产)必要在两边赞成的前提下,应即续订公约。

二、工作岗亭

1.甲方根据出产和工作的必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巧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得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亭聘用履行方法》与地点部分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公约附件。

2.甲方因出产和工作必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本领和表现环境,可变动乙方的工作部分工作岗亭,在收罗乙方定见时,如无特别环境,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解职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亭聘用履行方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法则》办理。

三、两边的责任和任务

安定出产的标准轨制,采纳有效办法,为乙方供给精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前提,加强对职工的安定、卫生和工作保卫,并根据出产和实际工作必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报酬。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履行特别保卫。

2.甲方根据企业出产和经济成长环境,连续进步和改进职工糊口生涯福利报酬,并供给必要的集体糊口生涯办法和文娱场合。

安定出产和厂规厂纪教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办理,获得政治声誉和精神嘉奖的权力。

5.乙方上岗后应根据甲方的出产和工作要求,把握本岗亭的工作技巧和操纵规程,按质按量地结束各项法则的出产和工作任务,并接纳甲方本能机能部分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公约期内,应树有精良的职业操行和主人翁精神风采,保护企业声誉,倾慕集体财产。

四、工作工钱

工作责任大小、工作强度和工作前提好坏环境,肯定差别工种的工作工钱,跟着出产策划成长和经济效益增加环境,渐渐进步乙方工作工钱和有关福利报酬。

奖金、浮开工钱、岗亭工钱、加班工钱和响应的福利补助等,仍按甲方现行的法则按月发放。

3.乙方在出产或工作中有凸起贡献或特别成绩的,甲方可赐与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精神鼓励或升级工钱。

五、福利报酬和工作保险

筹划生育、住房补助、养老保险、独生后代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投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法则的职工休假等。

2.在工作公约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报酬以及家属劳保报酬等仍按国度现行政策法则履行。

3.工作公约期间,乙方抱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报酬仍按国度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轨制履行。对乙方的罢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履行全员工作公约制的暂行法则》中的有关条目履行。

4.被参加下岗待聘范畴的人员,其各种报酬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法则》履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报酬仍按国度现行政策法则履行。

六、工作规律

乙方在工作公约期间内必须自发地服从国度的有关标准法纪、服从工作规律和甲方订定的各种规章轨制,如有违纪违章行动,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法则赐与必要的惩罚。

七、公约的变动、停止和解除

1.凡是有巩固期限的工作公约,期限届满时即为停止,甲乙两边经会商后可续订工作公约。

2.公约两边在践诺工作公约进程中,如产生特别环境,没法践诺工作公约的有关内容,经两边会商同等后,可变开工作公约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脱手续。

3.职工到达法则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损失工作本领提早退休时,工作公约天然停止。

四款以外,必须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式样关照对方,方可办理清除工作公约的手续。

5.在工作公约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法则》中第十六条法则之一的,甲方可以清除工作公约。

6.乙方在工作公约期限内,如遇有《暂行法则》第十八条法则之一的,甲方不得清除工作公约。

7.乙方在工作公约期限内,如遇有《暂行法则》第十七条法则之一的,可向甲方发起清除工作公约。

8.被清除工作公约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法则》的有关条目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法则》第十七条法则的前提外,均不得清除公约或自行离职,不然应付出违约金500元。

2.甲乙两边必须严厉践诺工作公约,除遇有特别环境,经两边会商同等不能践诺工作公约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背公约给对方造成经济吃亏的,应根据其结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补偿经济吃亏。补偿金额按有关法则或实际环境肯定。

学历进修、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变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办事期内离岗及违约补偿方法》有关法则履行。

九、两边必要商定的有关条目

1.本公约未尽事件,均按《暂行法则》的有关法则办理。

2.本公约的有关法则在履行进程中,如与国度新公告的有关法则相抵牾时,应按国度法则履行。甲乙两边必要修订或补充的,可会商修订补充。

十、工作争议的调整、仲裁

因践诺工作公约产生争议,当事人该当从知道或该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犯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工作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整,也可在争议产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整不可三十日内,按法则向虹口区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工作公约依法建立,具有法律出力,经甲乙两边签字后见效。此公约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盖印或签名)

拜托代表人(签章):

公约签订日期:公约签订日期:

一九九年代日一九九年代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注:签订本工作公约必须用钢笔誊写,不得利用园珠笔。

普通劳动合同(篇6)

用人单位(甲方):

员 工(乙方):

本着互相信任、互相监督、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为广州安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一、乙方工作部门及职能

1、 在甲方任命的直属领导下尽力尽责地展开工作。

2、 乙方工作部门。

外部市场、协助提升业绩、创造业绩等工作任务,均为乙方的工作职责。

工种或职务)。

二、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办公用品等。

2、 因市场业务需要,乙方自愿放弃节假日休息,乙方可以调休,或者甲方提供加班补贴。

3、 乙方自愿放弃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由甲方在结构工资中补贴。

三、劳动报酬

岗位津贴餐费补贴 元、住房补贴 元、电话补贴 元、加班补贴 元组成,绩效 元、以上结构工资合计 元。

2、 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3、 甲方每月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可提前或推后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 乙方提成工资:按甲方统一规定的提成比率按月核算,并计入乙方下月工资总额中发放。

四、劳动纪律

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员工守则》,

金济等损失的,须赔偿公司金济损失。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和义务:

1、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形象或者利益造成损失;

(乙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下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乙双方无论哪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乙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考虑甲方的工作状况,推荐或者培养接班手人员,并作好一切事务移交手续;

经济责任的权利;

6、双方终止合同,乙方基本工资结算到聘用终止之日,但红利提成只结算至乙方提出辞职的当天;

任何方式拒绝兑付乙方的工资;

8、由于乙方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追偿权。

七、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1、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合同终止,甲方有权扣发乙方当月的工资和当月的提成。

2、甲方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合同终止,甲方无条件结算乙方工资与红利。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辖区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九、本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乙方入职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附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普通劳动合同(篇7)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关系建立或变更时签订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件,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工关系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等。

1.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劳动合同的首要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和地址。这可以避免合同争议时无法找到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

2.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关系的时间范围,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类型。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明确规定了工作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期限,劳动关系持续至双方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明确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范围,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工作地点的明确可以避免劳动者被调动至其他地点修改合同内容。

4. 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应按规定支付,避免因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工作时间包括每日、每周的工作时长和调休制度,需要明确规定以避免超时工作和非法加班。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与签订方式

劳动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然而,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定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关系建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 口头形式劳动合同

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为了避免纠纷,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应急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依法进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律程序。

1. 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确认。变更的内容可以涉及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变更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在到期、双方协商解除、一方提前通知解除等条件下解除。

总结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等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但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劳动合同的保障下,劳动者才能享受到合法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才能有效管理和维护员工的工作秩序。

普通劳动合同(篇8)

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月日

乙方:员工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家庭电话移动电话 乙方(签名) 月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円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按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有责任协调乙方与家长的关系。

学习上、生活上给予乙方必要的关心、帮助。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1、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保证幼儿在园的安全,如因失职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出现险情时,老师必须首当其冲保护幼儿的安全。

4、保护幼儿园的一切公共财产及保管本班的所有物品,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而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合同签定当月内,乙方应交纳保证金 元。

五、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和按劳分配原则,自主确定工资 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1、工资标准:参照〈〈好朋友幼儿园20xx秋期工资(试行〉标准》执行。

2、奖惩制度按幼儿园的奖惩制度执行。

(二) 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将工资发放给乙方,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养老保险:甲方按当年实际交付养老保险的金额支付给乙方个体基本养老保险。 [教师一个月累计请假一周以上(含虽期天〉,当月月不享受该条规定]。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不服从分配和调动。

触电、小孩走失、烫伤等安全事故〉。

闹无原则纠纷、借故骂人、打人、搬弄是非、不团结同事、影响极坏 的。

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幼儿园秩序的。

6、因行为不当,幼儿园无法再对其信任的。

7、经常违反幼儿园制度规定屡教不改的。

8、散布谣言,损害幼儿园声誉的。

9、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其他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的。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的。

向家长索要财物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需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乙方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根据不同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违纪辞退或开除处分, 并扣除乙方保证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园方所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丧、产假的规定:

丧假:婚假3天,丧假3天〈仅限双 方父母〉;

2、在园工龄3年以上者,可享受90天产假(从生产之日起计算〕,产假期间,幼儿园按 园内执行标准每月发给该教师养老保险费,并连续计算工龄,此养老保险费在教师销 假回园工作半年后一次性付给乙方,(生第二胎者产假不享受养老保险〉,产假超过 90天,甲方不再支付养老保险费。

丧假按事标计算,在本园工龄未满3年者,产假 按事假计算。

六、本合同订明的补充条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

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1、乙方自动离职,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2、甲方无故辞退乙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3、乙方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乙方应另赔偿甲方已支付培训费的 80%。

4、乙方擅自解除合同,除甲方不退还其1500元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xx元(用于另行聘请教师所造成的损失等)。 ^

八、本合同分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两种,详情参照《合同终止:

因不可抗逆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普通劳动合同(篇9)

根据国家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把握工作重点推进五个充公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劳社[]的要求,按市局的统一安排,统一布置,于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了这次工作任务,基本上达到了解我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职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维护方面的情况,为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的充分覆盖提供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一,领导重视

本次调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门研讨这次抽查调查工作,明确了分管局长统筹负责,劳动工资牵头,各股、室、处、大队参与,督导、调查、录入人员按要求专人专职。并相应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对我县抽查到的100家企业分布状况,进行专题研究,自定好抽查工作方案及预案,为保障此次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各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确保二辆专车参与调查,从物质上保证了此次调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分工明确

此次调查,我局严格按市局的统一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定相应工作纪律,明确各自职责,对选定的难点问题及时按制定方案、预案进行解决,确保抽查质量,对停产、倒闭、转让等无法调查的企业,及时与市局领导汇报,并按企业的性质、特点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本次调查前后共召开全体人员会议5次,即时调整各类用工企业56家,保障了抽查工作按时序进度顺利完成。

三、抽查结果

本次抽查的结果:抽查企业数集体企业占外商投资企业占港澳台投资企业占私营企业占其他企业占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占其他企业占本地农村外地城镇外地农村女职工占上风10年以上的212人。职工与企业签订合同66%,职工对现有劳动合同满意度为88%,经过协商的劳动合同占74%,劳动合同个人保留一份占59%,职工收入在500-1000元占71%,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在8小时内完成的占88%,职工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占50%,办理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占63%。签定集体合同的企业18家占抽查企业的18%。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家庭作访式经营方式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在广大乡镇与行政村用这种方式生产经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签订及各种社会保险参加,有待进一步加强。改进措施,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增加法制宣传的履盖面。依托“信息村村通工程”将劳动法律、法规送到行家万户,增强广大农村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二是举办以电视短剧、版画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法,举案说法增加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投入,依托每年的开展的法制宣传月,印发宣传单、制作专题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

二)行政执法力度相对薄弱。一是表现在有些生产经营场所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开展的调查活动不配合,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正常的执法行动在某些方面还难以开展,解决方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对恶意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的单位采用法律程序加强执法,并在报纸杂志上公布,达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执法人员自身怕业务素质。

三)劳动合同签定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调查中了解到大部份企业业主与职工对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非常关注,下半年,我县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实的大好机会,加在执法力度为《五个充分》按时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xx年x月x日(WWw.pOpO666.com 泡泡演讲稿)

普通劳动合同(篇10)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普通劳动合同(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雇请乙方。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___元(其中生活费,房租,水电费每月______元)

二、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___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职责和执行制度的情况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______小时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有时要进休息换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甲方执行本市中等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中等工资标准。

3、乙方工资按______元/月,试用期满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表现在位认证由甲方负责给予乙方加薪。

4、甲方每月______日如期发放工资,(逾期未发工资的,从超过发薪日期第______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______%的标准赔偿给乙方)

五、社会福利待遇

1、退职费,凡在本单位连续鉴定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视工作年限发一次性退职费,满______年的发给人民币______元,满______年的发给人民币______元,满______年的发给人民工币______元,满______年的发给人民币______元。

2、探亲休假,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______年以上者,分别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休假其间发给基本工资,路费自理。工作满______年可享受______天假期,满______年可享受______天假期,满______年以上者可享受______天假期。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控告。

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试用期不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

(以及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犯劳动纪律,经教不改的。

(侮辱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5)甲方连续______个月不支付乙方工资的。

(卫生条件恶劣的。

(7)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一方提出解出劳动合同的,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辞退:(1)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裁减人员的。(2)乙方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如在合同其内提出辞工没有得到批准离开的甲方有权不退还给乙方压金和当月工资。

4、在合同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甲方开除的,甲方不退还压金和当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普通劳动合同(篇12)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单方面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逾期支付聘用工资,经乙方催告后15天内仍未支付乙方工资;

(2)初始(变更)注册不成功;

(3)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4)甲方的施工项目以乙方名义担任项目经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并且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5)乙方因个人行为造成甲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6)乙方有违法行为的;

(7)乙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配合甲方工作的;

(8)乙方提供虚假的注册证件及相关文件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并归还乙方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等在甲方保管的证件,并配合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不得无故刁难。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合同:

(1)在甲方注册未满壹年;

(2)甲方的施工项目是以乙方名义担任项目经理,工程未完工的(如本合同已到期,工程未完工的,乙方担任项目经理期间,甲方须继续支付乙方超期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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