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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心得体会

2023-12-16
矫正心得体会

矫正心得体会。

在生活的各种琐事中获得的感悟,将这些经验启迪记录下来后便能成为一篇非常不错的心得体会。有价值的心得体会会为你提供许多生活经验,帮助你更美好地面对生活。写一篇心得体会的重点是什么呢?编辑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了以下相关信息:“矫正心得体会”,我们希望这些技巧能够帮助您成为更好的领导者!

矫正心得体会 篇1

我们曾有一个时期,那时百家争鸣,以思想为壕沟,用不同的维度,论述自己的主张,那时百花齐放,虽各家言语有针锋相对之势,但带来前所未见思想领域的创新风暴。而今天,社矫工作也需要这种碰撞思维,引领每一人、每一事的创新与发展。

法家主张定分止争,孟子主张人本善,荀子主张人本恶。社区矫正工作,是通过严苛的法条,严厉的规章,矫正“性恶”之徒,但也探求柔性之意,恢复一时“迷途”的“性善”之人。《社区矫正法》28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者可采取“训诫”、“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规定,同时32条提出可对矫正从上者进行表扬。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在矫正中,善与恶,刚与柔,只意于是否符合规章政令,违规者,视为恶,违令者,以法治之,这视为规矩。尚且,符合《社区矫正法》之行为,按规完成措施,即为善者,可提起表扬等奖励,用于请假、变更监控方式之参考。

孔子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思想、老子的无为而治理论,可贯彻社矫工作的中轴线。儒学心学大师说: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因此社矫工作需通过教育从“心”开始,从“身”出发。2017年12月,九江司法所打造品牌,孵化半爱企业,建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基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场所,缓刑教育期间,创新“三自三统”,发扬三自中的自主建立讲堂,以个人的心路历程为切点,触发心灵。在矫正工作者无强令组织下,矫正对象者自发,为凉山州学生捐物、在疫情期间捐赠,社区矫正对象以“身姿”撰写自己的悔改书。

借古鉴今,与古长论,思维交融,为社矫工作带来新的理论论证,《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与实施成为社矫工作者监管的依据。

矫正心得体会 篇2

矫正心得体会

在这个充满竞争和变革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形象的塑造和提升。而拥有一副整齐美丽的牙齿成为了很多人追求的目标。然而,不规则的牙齿问题却让许多人望而却步。为了改变这种现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牙齿矫正。我也是其中的一员,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不仅改善了牙齿的外观,更发现了许多与牙齿有关的健康问题。下面我将分享我个人的矫正心得体会。

首先,进行牙齿矫正不仅是一个外形上的改变,更是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关注和改善。在我开始矫正之前,我从未意识到牙齿的排列不整可能带来的健康问题。但通过与专业医生的沟通和咨询,我了解到不规则的牙齿可能会增加患上牙菌斑、龋齿和牙周病的风险,甚至可能引发颞下颌关节疾病等。这对我的健康警示了一声,我决定坚定地走上矫正之路。

接下来,整个矫正过程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和耐心。我选择的是隐形矫正器,它采用了透明的矫正器,几乎无法被察觉。这让我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自信地面对别人,不再为牙齿外观而感到自卑。然而,矫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一开始,佩戴矫正器时,我感到不适和局促不安。嘴唇和舌头在适应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刺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适应过程变得越来越顺利。我努力保持矫正器的佩戴时间,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口腔卫生护理,每天刷牙、用漱口水,坚持去医院定期复查,这些都是取得良好矫正结果的重要保障。我深刻认识到矫正之路并不容易,但我也时刻保持着信心和坚持。

通过矫正过程,我对牙齿和口腔的认识也得到了提升。牙齿的重要性并不仅仅限于外观美观,它与整个咀嚼系统的健康息息相关。我开始关注牙齿的形成过程、咀嚼的意义和方式,以及牙齿与面部骨骼的相互作用。我发现,咀嚼直接影响我们的消化和吸收能力,不规则的牙齿排列可能会导致咀嚼不均匀,进而引发消化问题。这些新的认识让我不仅关注牙齿的美观,更注重它们对整个身体健康的影响。

在矫正过程中,我还结交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也在经历着相似的矫正过程,我们共同分享着矫正的心得和体会。我们互相鼓励、支持,分享关于口腔卫生和口腔保健的知识。通过这个过程,我发现矫正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它也能带来一种互助和共同成长的力量。我们鼓励彼此坚持,分享自己矫正的好处和改变,这不仅让矫正过程更有乐趣,也增强了我坚持下去的信心。

最后,矫正带给我的不仅仅是外貌的改变,更是一种自信和积极的心态。现在,当我微笑时不再藏起嘴巴,而是自信地展现美丽整齐的牙齿。这也改变了我的人际交往方式,我愿意更加主动地和人交流,充分展现自己的个性和魅力。这种积极的心态也影响到了其他方面,让我更加有动力去追求个人的目标和梦想。

总而言之,牙齿矫正是一段充满挑战和收获的过程。通过矫正,我不仅外形得到了提升,更增强了我对牙齿和口腔健康的关注。矫正过程中的努力和坚持使我收获了自信和积极的心态。我相信,只要坚定信心,付出努力,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健康美丽的牙齿,焕发自信的笑容。

矫正心得体会 篇3

这次社区服务活动,使我增强了社会职责感和使命感,我也学到了一些处理问题的技巧,与人沟通的技巧,受益匪浅。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咱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之中有所启示。启发了咱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咱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咱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咱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联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这次的活动让我觉得很有收获。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发奋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让咱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咱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咱们构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咱们的社会实践潜质。引导了咱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咱们的社会职责感和社会适应潜质。更让咱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这天,对于咱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这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咱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此刻的咱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咱们越能适应它。也同样加强了咱们的劳动观念,帮忙咱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了咱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社区服务不仅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咱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正因那是咱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咱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咱们讲的服务,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咱们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用心为社区服务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参加这类实践活动,对于此刻的高中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锻炼咱们的实践潜质,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学生与外界的交流,使得学生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之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学生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之中去,让咱们自觉地去发现生活中的完美,去感受更广阔的人生。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完美意愿,它已经不贴合现代高中生的追求,如今的高中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期望自己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时下,此类活动正逐渐壮大,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显然,这种活动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学生更趋向于全方面发展。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非常高兴,有种成就感。就像一群人坐在一齐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非常幸福高兴。

看到了成绩,也看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学习也一样“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透过自己的发奋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

透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我想就应是咱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己。劳动中,我知道了许多自己的不足之处。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咱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咱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咱们都发奋的去做了。在曲折中前进,在挫折中成长,坚信只要咱们细心观察生活,咱们每一天都是有收获的,咱们总是在进步。

矫正心得体会 篇4

为了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我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被选派到从__县司法局挂职。目前在从__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已有一个多月了,刚开始接触社区矫正工作时的我是感到无所适从的,为了能更快进入角色,刚开始的一个星期我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x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并仔细察看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积极了解当地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及比例,家庭情况等,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虽然在监狱里工作了五年,但是围墙内的管理和围墙外的管理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学习与实践,自己学习到了许多在监狱工作中所学不到的东西,也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不容易。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第一次到村里面对拟假释罪犯进行社会调查,早上九点从司法局出发,由于从__县到各乡镇的距离较远,乡镇到村寨的路又都是崎岖的水泥路,虽然路很好,但是路很窄且弯道特别多,十一点半才到达目的地,多年不晕车的我都感到头晕了,当地的村寨很有特色,全是木房子,寨子中还有一个大鼓楼,当地的村民们对我们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到来非常热情,主动邀请我们进家坐,并积极配合我们的提问,但不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我在跟当地村民沟通时存在障碍,好在提前请到村支书在一旁翻译,第一次社会调查才得以顺利完成。回来的时候同事知道我晕车,特意把副驾驶的位置让给了我,此时的我并没有觉得我来这里帮助到了司法局的工作,而是司法局的同事们在帮助我。

下村进行社会调查的辛苦在于山路的崎岖,而上门走访则是对社矫工作人员毅力的考验,上门走访主要是为了了解社矫人员近期的生活情况、思想状况、学习情况等,并对平时有不服从管理倾向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及时的训诫。乡镇司法所上门走访工作很辛苦,往往都是骑着一辆摩托车于各村寨间崎岖的山路上来回奔波。而我仅仅只是参与了县城城关镇丙妹司法所的走访便知道了这项工作的不容易。由于司法所没有配车,所以上门走访只能是公交车加步行,走访前一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在家等候作好受访准备,并提前规划好走访路线,尽量少走不必要的路。从江的天气是比较炎热的,从早上八点半到下午六点一直在县城的大街小巷来回奔走,汗水早已浸湿了衣服,跟我一起走访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虽然是一名女性,但是很敬业,每走访一名社矫人员前,她都会详细的跟我介绍该社矫人员的基本情况,今天的谈话目的,让我感到他们了解社矫人员的情况远比我们了解监狱罪犯“四知道”还要多得多。

其中社矫人员吴某,1996年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自今年3月26日入矫以来,经常不服从管理,电话经常停机或不接电话,第一次上门走访了解到其生活上比较懒散,消极面对生活,喜欢喝酒,父母对其放任不管,通过我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加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父母和其矫正小组成员沟通,共同对他进行监督,并鼓励他积极面对生活,就在上个星期的走访中,我发现现在的他在思想上、行为上有了转变,更加积极接受谈话了,目前利用自家的门面开了一个小卖铺。此时的我感到,这与我们把一名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有什么区别呢?

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中,自己也得到了锻炼,虽然在未管所经常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集中教育,但是当面对这一群各种行业、各年龄段、还有女性的社区矫正人员,第一次作教育时紧张到不知要说些什么,想到了刚到监狱工作时的我,冷静片刻后,慢慢的克服了紧张情绪,简单的跟他们介绍当前监狱的管理情况,并教育他们珍惜能在高墙外服刑的机会。

一个多月来,自己多次参加了对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集中教育、上门走访、解除矫正、对乡镇司法所工作进行检查等工作。管理这些处在高墙外的服刑人员,目前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包括资金、人员的不足和法律政策的滞后等,但这些都不能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进步,因为有着地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孜孜不倦的坚持与努力,现在又有了监狱民警的加入,相信社区矫正工作将会不断的得到完善。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理念的延伸,是一种改造手段,更是一种探索,相比监狱里的改造有它独特的优势,怎么把监狱里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与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相结合将是我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去探索的方向。

矫正心得体会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即将于今年七月一日施行,这是一部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段时间,通过学习《社区矫正法》,我感触最深的是整部法律充满人性的光辉。强调人权,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护;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养成、心理矫治、技能培训、帮困扶助及个人发展;强调”人”居环境改善,注重为社区矫正对象创造宽松适宜的改造环境和条件,以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一、要以更高站位更广维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首先,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宪法精神的体现。《社区矫正法》第一条中明确表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后在相当多的条文中体现了宪法精神。如关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时不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当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举、控告,以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平等就业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是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管理的依据,体现宪法精神理应成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高原则。

其次,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让犯罪性质不恶劣、犯罪后果不严重的初犯、偶犯、轻刑犯或符合假释、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本身就体现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他们进行人性化管理,在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创造其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是题中之意。

再次,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为了实现社区矫正终极目标的体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把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为守法公民,使其顺利融入社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我们只有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照顾社区矫正对象的自尊心,才会设身处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着想,才会把管理对象也当成服务对象,心甘情愿地帮其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唯有这样,才能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罪错,认罪悔罪;才能服从改造,遵守监规;才能走出罪过和自卑阴影,重拾生活信心;才能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最后,对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最终体现。一般而言,社区矫正对象有的罪行较轻、有的表现较好、有的余刑较短,所以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会很快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对这一特殊群体实施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依靠的矫正小组的成员、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正是来自于”人民”,建立的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正是为了”人民”。此外,社区矫正对象绝大部分罪行较轻,即将融入社会,成为”人民”一员,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是”人民”的一份子。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最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要以更大魄力更强举措对现行社区矫正行刑方式作出调整

首先,行刑观念要作出调整。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损害了正常的社会关系,对其执行刑罚应以惩诫为主、教育为辅。因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较少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较少顾虑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和内心感受,更多强调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罚及刚性约束。《社区矫正法》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纳入其中,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教育帮扶作为与监督管理齐肩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两大任务,更多强调教育帮扶的中心地位和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治本成效,是安全观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其次,行刑重心要作出调整。行刑观念的转变必然导致行刑重心的转移。曾是”不让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在矫正期限内不重新犯罪”的执法目标已转变为“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我认为社区矫正的执法重心应放在教育帮扶上,要通过切实提高教育帮扶的质量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实现监管安全。当然,强调教育帮扶,并不是说监督管理不重要。严格执法,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是保障监管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再次,行刑内容要作出调整。人性化监管教育帮扶要求采取更加灵活的行刑方式。为了不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我们在监督管理模式上应更具弹性,既严格规范执法,又考虑特殊情形区别对待;在教育矫治方式上应体现多样性,应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类别、所犯罪错、年龄、性别等进行分类,开展类别化教育;在帮困扶助形式上应强调针对性,要结合矫正对象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文化层次、专业技能、居住环境等采取有针对性地帮扶。

最后,行刑保障要作出调整。一是与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相配套的规范性保障。要有与《社区矫正法》相应法条配套的执法标准及制度。二是与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相配套的专业性保障。如,对社区矫正对象类别化教育和针对性帮扶均需要对应的专业人才。《社区矫正法》虽规定了“可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具体怎么组织、怎么开展工作没有规定,实践中有无相关资源、政策障碍不得而知。三是与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相配套的技术性保障。随着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智慧矫正”工程的推进,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更需要信息技术的跟进配套。

三、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首先,队伍的配备要更足。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配比不足2%,这是难以满足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的工作需要的。至于应当按照怎样的配比更合理,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编制部门联合开展调研,科学配置专门执法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如果这一渠道解决确有困难,可考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非执法类事项交由社会组织完成,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进而提高改造质量。

其次,队伍的结构要更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特别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结构不优,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偏低,专业技能欠缺,根本无法满足当下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招录或政府购买服务或增加事业编制等方式为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尽快补充新鲜血液,优化队伍结构。

再次,队伍的素质要更高。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需要懂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除了以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的方式外,还需要加大对现有在岗人员的培训力度,尽快提升专业素养,以适应工作需要。

最后,队伍的作风要更硬。作风硬才能打硬仗。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一项大工程,是一项创新型工程,需要付出艰苦努力,而要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工作目标本身就是一场硬仗、持久战。只有以铁的纪律、实的作风,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革命化的要求,才能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

把“人”亮在最高处,是一种”待人”态度、”为人”胸怀、”做人”境界,更是一种“行事”方式、工作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管理教育帮扶是一个大课题、一篇大文章,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更大的魄力进行顶层设计、整体推进,从而使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具人性光辉,迸发更大能力,放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矫正心得体会 篇6

矫正(Orthodontics)是一种通过牙齿矫正器(如牙套、牙箍等)来修复和调整牙齿及咬合的方法。对很多人来说,经历一段时间的矫正治疗是一种挑战,但它也带来了诸多改变和收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进行矫正治疗期间的心得体会。

首先,矫正治疗让我意识到了牙齿的重要性。在过去,我总是对我的牙齿不太注意,甚至觉得它们只是我身体的一部分而已。然而,在开始了矫正治疗后,我才发现,牙齿的排列和咬合对于面部表情、说话、咀嚼食物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牙齿的不正常排列会给我带来一定的困扰,甚至造成我在社交场合中感到尴尬。因此,我对于保护牙齿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更加积极地关注口腔健康。

接着,我要说的是矫正治疗需要耐心与坚持。在矫正期间,我需要每天佩戴牙齿矫正器,并且需要定期去医院进行复查和调整。起初,佩戴牙齿矫正器给我带来了不适感,甚至有些疼痛,但我不得不坚持下去。我明白,只有经过持续的治疗,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耐心和坚持。不论是解决疼痛还是面对矫正器的不适,我都选择去克服它们,相信这些困难都是暂时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牙齿慢慢变得整齐,这让我更加坚信耐心与坚持的重要性。

矫正治疗也教会了我重视细节。在进行矫正治疗时,医生为我制定了详细的治疗计划,并给予我一系列的肩负使命。这些使命包括每天佩戴矫正器、定期清洁牙齿、避免咬硬食物等等。每天的琐事和重复可能会让人感到疲倦,但我明白,这些细节的注意和遵守对于治疗的成果至关重要。只有当我全心全意地对待这些细节,我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因此,我养成了注重细节的好习惯,从而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更加注重细节。

与此同时,矫正治疗让我学会了如何管理时间。作为一个繁忙的人,我需要安排时间去医院进行复查和调整。这意味着我需要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确保我的工作和学习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逐渐学会了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时间和安排。我制定了一个日程表,将重要的事项安排得井井有条,以确保我能够充分利用我的时间。这个习惯也逐渐影响到了我的其他方面,我的生活变得更加有组织和高效。

矫正治疗不仅带来了牙齿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它带给了我对自我的改变。通过这段时间的治疗,我学会了更加关注自己的牙齿和口腔健康,并且养成了更好的生活习惯。更重要的是,这个过程让我更加了解到达成目标需要耐心、坚持、重视细节和时间管理的重要性。这些经验对于我日后的发展和成长将是宝贵的财富。

总的来说,矫正治疗是一段需要耐心和坚持的旅程,它给予了我很多改变和经验。通过这段时间的治疗,我对牙齿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学会了耐心与坚持,并养成了注重细节和时间管理的好习惯。我相信,这些宝贵的经验将在我未来的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将继续保持对牙齿和口腔的关注,并将这些珍贵的经验应用到我的生活中的其他方面。

矫正心得体会 篇7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1)9月26日武安市人民法院武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裴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

(2)2015年12月22日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裴某1因在涉县犯盗窃罪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5000元;

(3)邯郸监狱对裴某1进行评估调查的委托函及调查笔录三份、武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裴某1符合假释条件;

(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对裴某1予以假释,考验期: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23日;

(5)武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及交办回执证实,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矫正时间2013年4月24日,司法所负责人签字:路某;

(6)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签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交办回执;

(7)武安市司法局关于假释罪犯裴某1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路某系西土山乡负责人,2013年4月23日接收假释犯裴某1后对其进行了监管教育,3个月后假释犯裴某1脱离监管,2014年12月份路某向司法局书面报告裴某1的情况;

(8)现任司法所所长韩创新证明,其2014年11月任司法所长,路某向其交接社区矫正人员11人无档案,不包括裴某1;

(9)武安市司法局主体证明,路某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兼武安市司法局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1)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路某亲笔书写关于裴某1重新犯罪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路某承认自己208月到西土山乡政府工作,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兼西土山乡司法所负责人;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八)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一)李村镇社区矫正人员谈话记录。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矫正心得体会 篇8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例文参考三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社 区 矫 正 心 得 体 会 范 文 参 考 三 篇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一

  为创新我区社会管理,加快推迚社区矫正工作,8 月 8 日,区局副局长濮素晖带队一行 5 人,赴浙江余杭区考察孥习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听取介绍、实地观看、会议座谈等形式,对余杭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迚行了全面、系统了解不孥习。先迚地区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制机制全。区里建立矫正工作例会制度、联系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公、检、法、司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基层镇街均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与职与人负责矫正工作,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载体。事是管理模式新。实行三艱管理法,根据矫正类别、期限、犯罪成因、个人经历等因素,将矫正对象分类管理。

  实行心里矫正不行为矫正相结合,使对象能够真正回归社会,确保矫正质量。三是配置资源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社区矫正工作者、与业社工、矫正志愿者队伍有机配合、优势于补的工作格局。

  依托当地监狱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教育基地,依托各镇街不福利院等部门建立了公益劳劢基地,为开展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劢提供了有效载体。四是财政投入大。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贶纳入到财政预算,按照矫正对象每人每年 3000 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贶。参不矫正的社工工资报酬、福利保险待遇也一律由财政负担。每开展一例社会调查,财政补贴 200 元。各镇街对社区矫正工作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贶保障。

 借鉴经验,结合实际,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做实中心工作。依托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劣”二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朋务中心,发挥中心功用,开展好入矫、解矫教育,巩固矫正效果;认真开展好社会调查,尽可能多地掌握清、掌握全调查对象的信息,为下一步因人施矫奠定基础;指导司法所开展好各类教育和帮扶活劢,提升矫正工作的质量。

  事是完善运行机制。依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详细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公、检、法、司加强配合,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把握好衔接、管理、奖惩三大环节,形成规范的日常管理不奖惩考核机制。

  三是做好各类保障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各级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经贶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提高社区矫正与职工作者的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加大基地建设力度,满足好当前监管、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需要,确保工作健庩有序发展。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二

  我从亊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快一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孥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孥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灵活运用与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丌同的经历和故亊,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丌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幵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丌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丌同的方式方法。对二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诧,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二文化水平丌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丌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丌真诚,而丌愿不你沟通。

  事、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幵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丌能叧是单纯的迚行帮劣戒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叧教丌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叧帮丌教”虽然帮劣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幵重,缺一丌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刈,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劢的积极性

 对二公益劳劢,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劢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幵丌是在从亊被惩罚的劳劢,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劢;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劢的积极性叧有将参加公益劳劢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劢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劢变得真正有意义。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劤力工作,通过孥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与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三

  作为一名乡镇司法员,社区矫正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几个月的工作实践中,我丌断孥习、实践、改迚,循序渐迚、周而复始地丌断摸索、提高和完善,使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通过这些宝贵的工作经验,我对目前洞坪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有了自己的一些浅显认识。

  存在问题一: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理解,产生主观上的错诨认知。我所在的乡就有这样一名矫正对象,他现年 37 岁,离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刈一年零两个月,缓刈两年。他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说了一句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这每个月来报到孥习都叧是形式而已,笔记、资料那些你帮我写就是,我丌一定有时间来。”他的这种认知态度,给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的我当头一棒,我才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进丌像我以为的那般可以从容应对。

 存在问题事: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丌了解,群众评议工作开展困难。今年 3月底司法所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社区矫正人员群众评议活劢,当我拿着评议表到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组时,很多人一听是关二给某人迚行评价打分就直接拒绝了,有些人会听你说完这项活劢的主要目的,但要他们签字打分时就犹豫了,似乎觉得这是在给自己招惹是非……这一认识的偏差进进出乎了我的意料,一份份沉甸甸的评议表握在手中,更是压在我的心上。

  存在问题三:与业技巧掌握丌够,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在实习期间更多的是孥习如何做好相关档案台账资料,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缺乏不矫正人员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导致我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产生的问题丌能有效运用与业技巧去解决,理论不实际操作出现脱节现象,单一的工作方式方法更是让工作的顺利开展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必须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好社区矫正这项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教育改造好社区朋刈人员,有利二促迚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方法,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人们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古诧有亍:“木受绳则直,人孥法则慎。”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教育,通过扎实的组织矫正人员孥习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其从思想上摆正态度、找准定位、积极朋从监管;另一方面,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劢时将社区矫正的有关解释和规定纳入普法的内容当中,全面提高本乡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准确理解,避免出现认知诨区。

 事、丰富工作方式方法,“帮”“教”幵重。社区矫正人员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都有着丌同的经历和故亊,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丌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幵予以解决的问题。面对一些丌朋从监管的矫正人员,我们要灵活工作方式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刚柔幵济”。首先,在日常监管中必须严格管理、奖惩结合,通过法制教育孥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其次,采取打电话“拉家常”的形式更好地了解其近期生活情况以及内心观念、思想状况的变化;最后,可以通过发送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来促使其加强法律孥习,丌断改迚工作方法,逐渐形成长效机制。对二一些积极迚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我们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丌能叧是单纯的迚行帮劣戒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通过加强交流、传递关怀,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公益劳劢幵逐步养成一种习惯劳劢、要求劳劢的态度,利用法制教育孥习和参加公益劳劢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多不人交流,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及时不矫正人员家人朊友迚行沟通衔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家是港湾,亲人可以依靠,朊友懂得倾听。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丌开矫正人员家人和周围朊友的支持和配合。家是无论你受了多大的伤害,你都可以依靠的避风港,亲人一句关心的话诧,一个关怀的眼神都会给予我们无穷的力量。对待社区矫正人员这样“特殊的家人”,亲人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劥和关心。同时,作为他们的朊友要懂得倾听,委婉的诧言和关爱的态度会给他们更大的心里安慰,让他们感觉丌再孤独,丌再是被排斥的对象。这样将有利二他们更好地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规范自己的行为,早日以崭新的面貌、阳光心态回归社会大家庨。

 社区矫正作为行刈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丌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我深感自己身上背负的责任,同时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这份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其特殊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劤力,在实践中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矫正心得体会 篇9

护基见习给我的总体感觉就是大家都比较迷茫,学生迷茫不知要做些什么,问些什么,该怎样做,老师迷茫是没什么带教经验,不知什么才是给同学的最好指导。

究其原因,我想学生之所以迷茫是因为在见习之前我们仅是学习了生活护理,而我们去到医院的时候生活护理已经做完了,;其次,例如我是肾内科的,但我的组员大多都没事前了解一下肾内科疾病的相关知识,导致观察病人没要点,没达到见习要理论应用于实际的目的;第三,到了医院,没人告诉我们应该怎样做,只是随便看手边有什么就让我们在瞎忙活,没有系统性,目的性让我们了解点什么,而我们做的最多的就是测生命体征,不久我们的见习热情就直线下降。而带教老师则是不知应叫我们做些什么,因为他们都没有事先安排好带哪个学生,而作为组长的我不能关注到这方面的问题,让组员在见习的前期,像闲逛多于见习。

让我印象最深刻就是杨晋护长,她一发现我们的问题就把我们安排成一带一的模式,所以我们就可以跟着一个老师转,不懂就问,在了解护士的工作模式的同时也能和自己的带教的那个老师混熟了,这样她才能知道护生的水平,知道哪些可以教给我们,哪些还不适合。尽管她有时挺严厉的,但我觉得这才是真正带教老师的风范。然而,我们的主带教老师詹小丽老师一般是下午才值班,而我们是上午去见习的,所以不能充分地安排带教事务,所以我觉得学校在安排带教老师的时候应先了解她们的值班时间。至于其他护士老师态度还算良好,有问就有答,但仅限与我们问她们答,一般她们很少主动和我们讲些什么,总之就是带教意识不强,我觉得作为一家教学医院,应该加强带教护士这方面的意识。

矫正心得体会 篇10

我在大学期间学的是社会工作,当年在学习[社区社会工作]这门课的时候,首次接触到“社区矫正”一词,那时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是十分含糊的,脑子里甚至呈现了在社区里关押着一些犯人的画面,此刻想想甚是搞笑。

完全没有想到的是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做社区矫正工作,天天和“犯人”们打着交道。事实上在我对这份工作逐渐熟知后,不仅一改原先的错误熟悉,而且更是觉得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份能够助人的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社区矫正不仅没有监狱,而且没有“犯人”,有的只是社区矫正工作室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室和曾经犯过一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的错误,并且改错意识较强的人。

在近一年的工作里,前前后后接收了近三十名社区矫正人员,得到了以下几点的感想和反思。

一、每个人都有改变和发展的内在潜力

在社区矫正的人员,虽然他们曾经犯过错,并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责备,但是他们的生活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因此他们大多都很感恩社会,并且愿意去弥补自己的过错,或是愿意通过学习和社区劳动来提升自己,服务社会。

在我们一月一次的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中,每位社区服刑人员都很积极的参与,并且会互相交流自己的学习心得。在社区服刑的同时,他们每个人在社会上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有的是商场经理,有的是外卖员等等,因为犯罪丢掉工作的,也都会去主动的在社会上找寻一个适合自己的位置,有的自己开公司创业,有的在家备考一些技能证书考试等等。

因此,我们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引导他们向上向善,注重心理的疏导和关怀,相信每个人都有改变的期望和发展的潜力,不能因为一时的错误,就判定一个人的一生。

同时还应注重社区服刑人员潜能的开发和利用,尽可能的给他们提供一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找到一个适合的工作岗位。

二、人在情景中,每个人的行为选择都是有原因的

每个个体都不是完全独立自存的,个人的发展受到生理,心理,社会三方面的影响,个人在环境中不断成长,社会环境会影响到个人的行为,家庭作为一个人生来所接触到的第一个环境,对人的影响更是深远持久的。因此钻研一个人的行为背后的原因应该将其放在所处的环境当中。

这一点在未成年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未成年人处在人生的要害期,身体心智都还不够成熟,对一些事情的看法还不够客观和全面,在这个时期,假如没有正确的引导合理的关怀,很简单走向歧途,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的原因之一。

以我们这一名未成年社矫人员小D为例,中考那年,他的父亲患上尿毒症后,母亲和父亲离婚,生活学习疏于管教的他在学校结识了一帮朋友,平时一起出去上网打游戏,没有上网费了,就和朋友们一起偷窃,从几块到几十块到几百块。

中学毕业后,他来到本地的一所技术学校,放假期间,和他的朋友们抢劫而被判刑。

经过此事,小D辍学,性格变得更加内向,平时基本不和母亲交流,也很少出门,平时就和奶奶在家呆着,每月到司法所也是由母亲带领。得知此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始每周会找他谈话一次,询问他最近的一些生活情况,每月带领他去参加一些社区劳动或是参加心理知识讲座,引导他主动参与社会,走向社会。

经过近半年的沟通和相处,小D逐渐放下戒备,和工作人员敞开心扉。在一次交流会中,小D和母亲敞开心扉,小D讲出当年结识“朋友”的原因是自己一个月没回家母亲都不知道,母亲抛下病重父亲太“凉薄”,并向母亲表达了自己意识到了错误和积极向上改错的决心。

小D母亲泪流满面,讲出了当年是D父亲得知自己病重,不想拖累他们母子才执意要离婚的事实,也表达了对小D疏于关爱的愧疚之心。经过此事后,母子俩的关系有了较大的改进,此刻,小D重返校园,决定学好一门技术,以后承担起家庭责任,让母亲和奶奶少些担忧,多些笑脸。

小D的案例告诉我们,对于未成年人,家人应该赋予更多的关怀,引导他们向善;社会也应赋予更多的宽容,没有哪个孩子是天生的坏孩子,坏孩子也有好的一面。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行为背后的原因着手,因为人在情境中,每个行为的选择都是有原因的,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某一时的某个行为,就判定这个人的好坏,探究行为背后的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更加的细化和深入

法律意识淡薄也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很多人被判了刑都没有意识到自己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甚至觉得,“我也就是开车前喝了点酒,没有那么严重”,“我就是租了块地,做点小生意,什么农田非农田的”,“我就是和同学们一起去吓唬吓唬那个人顺便拿了点零花钱,又没有动手”,“我就是把群里的信息给了那个人,赚点小外快而已”等等,这许多的“我就是”即为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这也启发我们法律宣传不能停留在变口号,挂标语,应该深入细化到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条的宣传和解读,法治宣传的范围也不能局限在街道和社区,学校也是我们宣传的重要地点。

在宣传过程中,应该注重结合典型的案例,突出相关的法律法条。让法治宣传更加的贴合生活实际,提升法治宣传的质量和效果。

矫正心得体会 篇11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乡镇司法员,社区矫正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几个月的工作实践中,我不断学习、实践、改进,循序渐进、周而复始地不断摸索、提高和完善,使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通过这些宝贵的工作经验,我对目前洞坪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有了自己的一些浅显认识。

存在问题一: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理解,产生主观上的错误认知。我所在的乡就有这样一名矫正对象,他现年37岁,离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他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说了一句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这每个月来报到学习都只是形式而已,笔记、资料那些你帮我写就是,我不一定有时间来。”他的这种认知态度,给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的我当头一棒,我才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远不像我以为的那般可以从容应对。

存在问题二: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群众评议工作开展困难。今年3月底司法所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社区矫正人员群众评议活动,当我拿着评议表到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组时,很多人一听是关于给某人进行评价打分就直接拒绝了,有些人会听你说完这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但要他们签字打分时就犹豫了,似乎觉得这是在给自己招惹是非……这一认识的偏差远远出乎了我的意料,一份份沉甸甸的评议表握在手中,更是压在我的心上。

存在问题三:专业技巧掌握不够,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在实习期间更多的是学习如何做好相关档案台账资料,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缺乏与矫正人员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导致我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产生的问题不能有效运用专业技巧去解决,理论与实际操作出现脱节现象,单一的工作方式方法更是让工作的顺利开展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必须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好社区矫正这项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方法,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人们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古语有云:“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教育,通过扎实的组织矫正人员学习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其从思想上摆正态度、找准定位、积极服从监管;另一方面,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时将社区矫正的有关解释和规定纳入普法的内容当中,全面提高本乡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准确理解,避免出现认知误区。

二、丰富工作方式方法,“帮”“教”并重。社区矫正人员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面对一些不服从监管的矫正人员,我们要灵活工作方式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刚柔并济”。首先,在日常监管中必须严格管理、奖惩结合,通过法制教育学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其次,采取打电话“拉家常”的形式更好地了解其近期生活情况以及内心观念、思想状况的变化;最后,可以通过发送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来促使其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渐形成长效机制。对于一些积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我们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通过加强交流、传递关怀,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逐步养成一种习惯劳动、要求劳动的态度,利用法制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多与人交流,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及时与矫正人员家人朋友进行沟通衔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家是港湾,亲人可以依靠,朋友懂得倾听。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矫正人员家人和周围朋友的支持和配合。家是无论你受了多大的伤害,你都可以依靠的避风港,亲人一句关心的话语,一个关怀的眼神都会给予我们无穷的力量。对待社区矫正人员这样“特殊的家人”,亲人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关心。同时,作为他们的朋友要懂得倾听,委婉的语言和关爱的态度会给他们更大的心里安慰,让他们感觉不再孤独,不再是被排斥的对象。这样将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规范自己的行为,早日以崭新的面貌、阳光心态回归社会大家庭。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我深感自己身上背负的责任,同时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这份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其特殊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矫正心得体会 篇12

今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即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在完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完善刑事执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社区矫正领域里面带来的变革可以说是跨越式的,全篇亮点纷呈。笔者认为,它的最大特点是——一部有温情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社区矫正法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学者们都主张刑事犯罪的执行应该将教育与惩罚结合起来。社区矫正的对象原本就是犯罪后确定有罪的人,从程序上来说,应该是刑罚的执行阶段。但我们从社区矫正法的标题可得,并不是“社区执行法”、或者“社区惩戒法”,而是用了“矫正”这样一个程度更轻的词语。凸显了国家对于收监执行的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划分上,不仅仅是判决执行方式上的不同,对于挽救措施、自身身份的界定上也有重大区别。

其次,社区矫正法体现了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法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定位手段的应用,以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表述,都特别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

就拿请假制度来分析。劳动和休息是人基本的权利。作为社矫对象,保障其劳动权利才能保障其基本的生存能力,才能保障其不会因生活无着落而再次走上极端或者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才能为自己和家庭创造更多财富,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社矫法的条文中我们能感受到,对社矫对象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劳动作出让步。旧的制度规定过多强调了管理,虽然对于疾病或者家庭变故等可以请假,但是基本操作只限定为此两类情况。对于一些社矫对象,其因工作原因外出的请假,如果不批准,似乎没有温度,过于苛刻;如果批准请假,则无形之中,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管理不严格、或者脱管的风险,是严亦忧而松亦忧,我们很高兴地看到,社矫法对此明确为“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更加到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相信在实施过程中,不假外出会大幅度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抗程度会降低,社矫对象会更加愿意服从社矫工作人员管理。

最后,社区矫正法更加体现了宽严相济、刚柔并举的治理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制度设计本身,就要求既要严肃打击犯罪,维护法制权威,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统计,全国解矫人员490多万,但是重新犯罪率不到0。2%,可以看出监禁刑适当减少,社区矫正作用发挥充分,对制止犯罪、纠正违法、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这部法出台本身,就是将宽严相济的治理原则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在社会治理和刑罚执行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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