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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汇总14篇

2023-12-16
办公通知

办公通知。

在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中,经常会与公告通知打交道。公告通知的功能是促进工作的协同和协作,也许您对于如何写好公告通知感到困惑?如果您想要获得写一篇好文章的建议,我建议您去阅读“办公通知”,阅读完这篇文章后,您的知识水平一定会有所提升!

办公通知【篇1】

各镇办、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各位理事:

市委、政府决定召开牙克石市红十字会一届二次理事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

20xx年4月6日14:30。

二、 会议地点

市政大厦五楼东侧会议室。

三、 会议内容

审议聘请牙克石市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调整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事宜;总结红十字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以来的工作,部署20xx年工作;表彰牙克石市“红十字爱心企业”、“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先进集体。

四、参会范围

各位理事、各镇办、街道办事处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会议要求

请参加会议人员提前10分钟签到进入会场。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知人:

日期:

办公通知【篇2】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105号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2005-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 〔2005〕10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省份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的稳定发展,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就减免税费、贷款贴息等方面明确了九项措施。目前,由于我省领导重视,政策明确,措施有力,工作到位,没有发生禽流感疫情,禽类产品出口形势良好。但是省内、国内销售价格走低、销量下滑,特别是大中型种禽场和养殖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精神,保持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家禽免疫财政补贴政策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对应进行免疫的家禽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按中央、省、省辖市、县5∶2∶2∶1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所应承担的费用由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免征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家禽及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污水排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种畜禽生产(孵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资格审查费、等级鉴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对因免征家禽及家禽产品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确保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其他因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掌握。对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省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的贷款,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省定重点家禽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省辖市财政各负担50%。其他大中型养禽场(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由省辖市和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给予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适当资金扶持,按每套存栏种禽一次性补贴20元,省和省辖市各负担50%。各级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一律实行圈养。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养禽场户进行补栏,加快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各级财政要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

六、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禁疫区家禽及禽类产品流入我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经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要保证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整顿规范城镇活禽交易市场的交易和屠宰行为,改善卫生和防疫条件,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扩大市场需求。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附件:1.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名单

2.省级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名单

3.省祖代种禽场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名单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3.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4.河南省淇县永达实业有限公司

5.河南三高固始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河南邦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济源市太行实业有限公司

8.鹤壁市柳江畜禽有限公司

9.舞钢华懋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10.河南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11.汤阴哈伯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12.安阳市外贸联合禽蛋选育场

13.漯河市豫汇(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14.河南省华罗家禽有限公司

15.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

16.河南省金鑫饲料工业有限公司

17.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

18.濮阳市春龙牧工商有限公司

19.濮阳市雪鸟羽绒制品厂

20.濮阳市全力食业有限公司

21.固始县三牧鹅业有限公司

22.河南九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23.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

附件2

省级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名单

1.新密太立牧业有限公司

2.郑州市惠济区南阳综合养鸡场

3.新郑永兴禽业繁育场

4.荥阳华隆禽业有限公司

5.荥阳华鑫禽业有限公司

6.开封正大有限公司

7.洛阳金羽禽业有限公司

8.林州市康源种禽场

9.鹤壁市博龙种禽有限公司

10.长葛市金泉禽业有限公司

11.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

12.许昌市种禽场

13.鄢陵县宏达家禽有限责任公司

14.许昌大农牧业有限公司

15.省惠民禽业公司(商丘市)

16.商丘市正德基农牧公司种鸡场

17.省金科禽业公司(商丘市)

18.南阳市种鸡场

19.南阳市畜禽良种繁殖场西分场

20.南阳市冯楼种鸡场

21.淅川县种禽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省祖代种禽场名单

1.河南省华罗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2.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

3.汤阴哈伯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4.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

5.河南省九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6.固始县三牧鹅业有限公司(固始鹅原种场)

7.河南华英种鸭有限公司

8.河南三高固始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3】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4.副省长批示件;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分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领导的批示件。秘书处收到批示件当天要及时呈报秘书长、省长阅示,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2.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含群众致省长的重要信访件的批示件)

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对群众致省长的一般信访件,由省长秘书交秘书处转省信访局。省信访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访件分类、汇总整理报省长阅示,并按照省长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副省长的批示件,由副省长秘书交秘书处登记后转对口业务处室办理。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对口业务处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省政府。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室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公文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上报。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的批示件和国家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督查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省长批示给副省长、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处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汇总。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省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省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对口处将上季度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送督查室,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省辖市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每年年初对上一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比对象每3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对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督查室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有关部门,依据考核评分情况,共同审核评定优、良、中、差单位,每年通报联评结果,对优秀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对优秀的承办单位每3年正式表彰一次,其间两次考核为优秀的(其中含末年)将受到表彰。对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定和表彰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4】

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搬迁通告

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因加固装修工程已竣工,办公场所需搬迁至原办公地址(瑞安市瑞祥大道94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时间

20xx年5月30日(周六)至6月1日(周一),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实施搬迁工作。

瑞安市瑞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随迁。

二、搬迁地址

从商城大厦8楼搬回原办公地址:瑞安市瑞祥大道948号。

三、业务办理

在搬迁期间,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停止对外办公。20xx年6月2日(周二)起,在瑞安市瑞祥大道948号正常办公。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四、联系方式

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电话:。

瑞安市瑞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电话:65820xx7、65820627。

由于搬迁原因,给大家在工作上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瑞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办公通知【篇5】

萍府办发〔2009〕24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规范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主城区危旧私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萍乡市主城区(包括凤凰街、八一街、后埠街、东大街、丹江街五个街道,城郊管委会的山下、后埠、长兴馆、流万、东星、联星、北桥、青坪、汪公潭九个管理处,萍乡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新城区、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或村民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上全额自行建设的、房屋和土地属于同一产权人的房屋,不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等房屋。

二、危旧私房改造原则

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实事求是、从严把关的原则,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改造,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危旧私房进行拆迁后异地安置,做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危旧私房改造与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

三、危旧住房的鉴定

(一)鉴定机构和程序

危旧私房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危旧私房危险等级鉴定:

(1)委托书或申请书(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房屋现状照片。

(二)鉴定标准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严格进行等级界定,房屋危险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出现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必须符合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作为危旧私房改造审批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房鉴定情况,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危旧私房处置办法

市主城区范围内危旧私房改造按维修加固、拆除改造、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维修加固

根据危旧私房鉴定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可以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处理使用的,由市规划部门签署加固和修缮意见,进行加固和修缮。

(二)拆除改造

1.成片改造。按照就地就近拆危建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或附近其他零星土地,引导周边住户共同筹资,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自建单元式安置房或联体式住宅。

2.单独改造。不能成片改造的D级危旧私房,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进行改造,且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出120平方米。

对拆除改造结余的宅基地,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组织收购;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由安源区政府组织收购;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收购。

(三)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

确属D级危旧私房,并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依据房屋产权证面积实行货币收购或按建筑面积1:1.2比例异地集中安置;对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房屋产权部门认定面积。

五、危旧私房改造程序

(一)危旧私房改造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对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旧私房,由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主城区户口;

(2)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

(3)协调好邻里关系;

(4)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通风、采光等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居(村)民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四邻协议书、现状地形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安全程度照片(均为原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申请书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章)。

2.踏勘。由市规划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合组织房管、城管、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确认改造方式。

3.核发行政许可。由市规划部门核定建筑红线,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部门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市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建设项目规费。对工程投资额2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危旧私房改造,市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中村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4.现场放线、验线。开工前,市规划部门按审批的建筑红线图组织放线;基础出±0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线。

5.验收。危旧私房改造必须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按时向各行政许可部门申请验收。

六、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集中安置审批

(一)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安置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旧私房,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或应成片改造和近期纳入旧城成片改造范围内的危旧私房,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安源区政府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

(二)危旧私房收购程序

1.申请。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收购单位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身份证(均需原件),填写《危旧私房收购评估申请表》。

2.评估。房屋所有权人与收购单位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组织危旧私房评估,确定收购价格。

3.签订协议。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双方协商,签订危旧私房收购协议。

4.办理收购手续。收购单位支付危旧私房收购款,收回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危旧私房异地集中安置程序

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按原住房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异地集中安置。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危旧私房户可优先安置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危旧私房户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危旧私房改造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基本居住生活,各相关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协作,加强督查。

(二)强化宣传,广造舆论

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合理引导城区危旧私房户消除传统观念,积极配合中心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划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1.危旧私房鉴定部门要严把鉴定关,危房等级确定务必要真实准确。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鉴定为相应危险等级的建筑,要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并协助进行人员疏散,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规划、房管、国土、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审批。

4.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对未经报批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批准同意改造的,要严格实施监督。

凡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公通知【篇6】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42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老年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体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老年体育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生活需要,是在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省老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参加体育锻炼的老龄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老年体育队伍已成为一支充满活力、影响广泛、深受欢迎的队伍,对推动和谐湖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全省老年体育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活动经费不足、网络不够健全、活动场地欠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年体育工作,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加快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老年体育组织。老年体协是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团体,加强老年体协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老龄人口情况和老年人健身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老年体协组织,指定人员兼管老年体协工作,吸收熟悉老年体育工作、身体好、热情高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参加老年体协,加强对老年体协工作的指导,不断增强老年体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各级老年体协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科学健身的需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体协开展工作,为老年体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乡村、社区基层老年体育设施建设。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原则,加大财政对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目前尚无体育活动场所的社区,要积极做好调整工作,为老年人和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场地。在新建社区时,要按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各市、州、县都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室和户外运动场地,社区要建有功能齐全的体育配套设施,行政村要建有活动场地。各地公共体育馆、体育场、公园、文化宫等,应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体育健身开放。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应老年健身活动的特点,坚持就近就地、小型分散、因地制宜,加强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体育竞赛和展示活动,推动老年体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对传统的老年体育项目,要不断巩固发展,形成老年体育健身的品牌项目;对普及程度低和创编的新型项目,要作为教学比赛项目,采取小型分散、巡回展演的办法进行,积极推广;对观赏性强的活动项目,要注意利用节假日及纪念庆典的时间举办规模展示活动,以扩大影响,引领发展。要积极组织城镇体育健身代表队和老年体育科研人员下乡进村巡回表演,宣讲体育科普知识,培养乡村老年体育骨干,促进乡村老年体育活动的普及、提高。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体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对老年体育事业的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给予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把本级老年体育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倡导社会各界赞助老年体育事业,共同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7】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42次 发布日期:2010-01-27WwW.03kkk.CoM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通知【篇8】

关于在机关办公大楼内禁烟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政府各局办、直属事业单位,聚鑫经济开发区,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关于“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县直机关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禁烟。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县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禁烟。

一、县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办公室、会议室、楼道、卫生间及车库和机关食堂等公共办公场所内全面禁止吸烟。

二、从即日起,各办公室要在明显处张贴(悬挂)禁烟标识。县直机关全体干部要自觉做到不吸烟、不敬烟,并主动劝阻他人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共同创造清新、舒适、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外来人员进入县机关办公大楼内一律不准吸烟。主楼和附楼门厅由政府办行政科负责监督检查;电梯内由同行的机关干部随时制止吸烟;办公室内、走廊、卫生间由各办公单位自行负责禁烟。

四、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直机关党工委、县创建健康城市管理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成检查组,要随时对县机关办公大楼内的禁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违反此规定的干部取消评优资格,并对所在部门和单位扣分。

五、不在县机关办公大楼内办公的`单位也要按照此通知执行。

六、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搞好宣传发动,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教育、监督和检查,“一把手”负总责,责任落实到人,要强化措施,切实把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通化县委办公室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办公通知【篇9】

向乡镇人民、区委局、区直单位:

为深入推动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定于6月15日至21日开展xx年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的主题是“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节能、节水、节粮等宣传工作,积极倡导绿色办公和绿色出行,大力宣传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全区各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技术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各乡镇、各部门要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宣传活动,利用电子屏、政务内网、短信平台、宣传栏等普及节能环保知识,通过张贴宣传画和节能节水标示贴、举办讲座、参观展览等方式,普及办公生活节能常识,着力提**部职工节能的责任意识和节能专业知识水平。

开展“限塑令”宣传活动,倡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率先垂范,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并开展废旧商品**活动。

(二)开展“低碳日”能源紧缺体验活动。6月17日“全国低碳日”当天,全区各公共机构要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办公区域要进行能源紧缺体验,工作人员通过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和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等形式,以绿色低碳的办公模式和出行方式支持节能减排。在保持正常运行的同时,医疗机构和其他为城乡居民提供的便利设施应采取措施,加强节能宣传和管理。

(三)制作印发节能宣传画。各乡镇、各部门要登录省局**节能宣传画电子版,张贴在办公区、公共场所和职工住宅区。

(四)参观网上科普展。节能宣传周期间,国管局会同中国科协在公共机构节能网和中国科协网举办“节能低碳”科普展览,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上网浏览。

(五)组织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宣传活动。通过年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考核验收及申报xx年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有关单位,要主动联系相关**对本单位近年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典型做法及创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一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宣传效果良好。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做出表率,积级参加“能源短缺体验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科教文卫体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工作特点,组织社会团体开展节能宣传活动。

(二)检查活动情况。各镇、各部门要及时将宣传活动文本和**资料报送区事业单位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

(三)总结活动情况。节能宣传周结束后,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并将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于6月21日前报送区**办公室。

办公通知【篇10】

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春节将至,为更好地迎接新的一年的到来,创造宜个宜人舒适的工作环境,拟举办办公室绿化评比活动。活动应有领导和专人负责,个部门派代表参加。活动评比内容如下:

一、卫生清洁

卫生清洁范围:办公桌、地板、杂物分类、无卫生死角等。

二、办公室陈设、花草摆放

桌椅摆放、桌面文件摆放、室内花草摆放、文件柜柜体装饰、墙面装饰等。

三、卫生区域划分

个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卫生工作。会议室当天由使用部门整理,其余时间由综合管理部管理。

四、活动评比流程

1月12日下午,行政部门将进行初审。

1月14日下午下班前,各部门派专家共同评比优、差办公室,并向全公司汇报。最差的办公室将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办公通知【篇11】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第五条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实行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对创业者实行免担保;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创业小额贷款采取省担保基金统一担保方式运作。省政府在省就业局成立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并建立省担保基金对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和对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第八条创业人员可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是云南省实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州(市)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创业小额贷款自发放后第四个月起以按月还款方式开始还款。

第十二条对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经办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县级农村信用社与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60%。

第十五条具体承办单位在创业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择一批人员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发挥优势,推荐创业导师,支持具体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第十六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承办单位在接到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由创业人员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州(市)和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交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七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和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的台帐,并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第十八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职责,承担起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组织创业小额贷款的资金筹集,配合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据实统计和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创业小额贷款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季度还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复办理。

第二十条创业人员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后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对承办单位每帮助1人创业给予1600元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工作经费,兑现到基层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90%。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补资金,具体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年初将创业工作经费的50%拨至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根据目标任务分解,将预拨的创业工作经费拨给省级承办单位。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省级承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月报和考核制度,承办单位要按时填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进度表》和《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并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农村信用社会同省级承办单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进度、考核情况核拨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创业小额贷款还贷率高于95%的省级承办单位,次年全额兑现工作经费。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由省政府下达的创业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抓好落实,确保全年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对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进行广泛宣传。省级承办单位要建立月报制度,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月工作进度等情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和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将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报地方政府,具体承办单位完成的创业目标任务统一计入当地政府的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一并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办公通知【篇12】

关于举办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2001年以来,科技活动周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一届,成为一项全国性的群众广泛参与的重要科普活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决定,2012年继续举办全国科技活动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和主题

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举办时间是5月19—25日,19日(星期六)上午举行科技活动周开幕式。

今年科技活动周继续以“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主题,突出“科技与文化融合,科技与生活同行”的活动特色。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总体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突出行业优势和区域特色,举办各具特色的分主题活动。

二、活动主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突出科技促进文化创新、科技成果惠及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活动:

1.科技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围绕推进科技与文化融合,通过科技展览、科普产业博览等形式,展示一批近几年的优秀科普展教设施、新型科技产品和服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通过优秀科普作品推介、科普动漫、科普文艺演出等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鼓励科普创作。通过举办科技旅游、文化旅游等活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2.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围绕重大科学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针对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科技问题,开展专题性科普活动,以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各地各部门可围绕节能环保、食品安全、减灾防灾、气候变化、科学健身等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理性认知水平,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3.丰富群众科学文化生活。将科技活动周与“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创新科普文艺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文艺汇演、科普剧等,把科普搬上舞台,宣传科学家与优秀工程师、杰出创业人才的成长历程和典型事迹,使科技成果融入社会,惠及人民生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食粮。

4.送科技到基层农村。积极组织科技人员、科普志愿者、博士科学使者和大学生科普服务队等,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科普活动。通过举办科技咨询服务、职

工技能大赛、科普讲堂、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等活动,促进公众理解科学,支持和参与科技创新。

三、活动形式

今年科技活动周的活动形式以群众性科技活动为主。可采用科技展览、科技下乡、科技咨询服务、科普讲座、科普大集、科普产业博览会、开放科技场馆和实验室、科技游园会、科普节目汇演等方式,开展形式新颖、活泼生动的科普活动,增强针对性、趣味性和互动性,吸引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科技活动周在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全国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将重点组织好“科技列车行”、“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科普博览”、“科普能力建设年会”、“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介”、“中国科学院公众科学日”、“卫生科技进社区”、“科学使者校园行”、“青少年科普大赛”、“澳门科技活动周”等集中展示和示范活动。

四、活动组织工作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工作,针对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需求,把举办科技活动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充分利用各地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密切配合,集成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办出特色。

3.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科技活动周的宣传报道力度,深入基层,充分利用新媒体等传播手段,深度报道,多角度、多层次地反映科技创新促进文化发展和服务民生改善的新成效。

4.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活动周的安全工作,按照有关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各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与当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制订科技活动周的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五、活动有关要求

1.认真编制活动方案和重点活动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次科技活动周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制定活动方案和重点项目,并于2012年4月5日前,将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筹办方案和重点活动项目(含电子版)报全国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2.及时上报科技活动周工作总结。科技活动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届科技活动周的举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活动成效、典型案例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梳理。各地由科技厅(委、局)牵头,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和科协,形

成2012年科技活动周总结,连同有关声像资料,于6月30日前报送全国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办公室。

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唐伟,侯长革,邱成利

联系电话:010-58881772,58881767

传真:010-58881783,58881766

电子信箱:kjhdz@

地址邮编: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中宣部宣教局 王真,邓杨

联系电话:010-63094459

传真:010-83087794

中国科协普及部 王大鹏,王春林

联系电话:010-68571887

传真:010-68571886

100862

办公通知【篇13】

关于提交社区办公场所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党委:

接省委组织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三有一化”工作和《2010——2012年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现就各地报送社区办公活动场所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请对辖区内社区办公活动场所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一社区一报的原则,如实填报《湖北省社区办公活动场所(名单)登记表(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表三)和《湖北省社区办公活动场所建设情况(名单)登记表(2010年1月1日-8月31日)》(表四);以市州为单位,将所辖县(市、区)情况汇总后填报《湖北省社区办公活动场所情况统计表(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表一)和《湖北省社区办公活动场所建设情况统计表(2010年1月1日-8月31日)》(表二)。

2、请各地以乡镇为单位将统计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8日上午12:00前以excel**的形式报组织科。

中共洪湖市委组织部

2010年9月2日

办公通知【篇14】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82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办 〔2006〕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调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墙材)生产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确保市场供应和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巩固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成果,现就认真做好扶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紧迫感

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任务十分艰巨。今明两年全省将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现有粘土砖瓦窑厂的50%以上,减少实心粘土砖产能150亿块标砖。同时,需投入30多亿元资金,发展相应数量的新型墙材填补市场空缺。但是,我省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分布不均衡,有近半数的市、县(市、区)粉煤灰、煤矸石、砂石等制砖原材料严重缺乏;多数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技改和流动资金短缺,要达到快速扩大产能、稳定市场供应的要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墙材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标准体系,引导和调控新型墙材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资源、建筑体系特点和建筑用材需求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规划新型墙材产能布局,明确新型墙材的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引导企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材,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资源和能源浪费。

积极发展承重新型墙材。焦作、平顶山、鹤壁、三门峡、济源、洛阳、安阳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烧结煤矸石多孔(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粉煤灰烧结砖为主导产品;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濮阳、开封、周口、商丘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应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济源、三门峡等有页岩的地区应发展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郑州、开封、新乡和濮阳等沿黄地区可利用黄河淤泥适当发展烧结多孔(空心)砖;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非粘土类资源生产新型墙材,并通过市场调剂弥补供应缺口。

加强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墙材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做好产品和原料的运输服务工作,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力度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发展新型墙材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工程进行奖励,对新型墙材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其他对发展新型墙材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三)扶持条件及标准。1.扶持条件: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材目录的非粘土类产品、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企业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扶持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材发展步伐

(一)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予以优先安排。新设立的新型墙材企业用地,其土地供应价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价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新型墙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材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新型墙材产能任务,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扶持新型墙材行业重点项目。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材,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予以支持。

(四)继续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调控政策。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材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从本级留成部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省级留成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五)鼓励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火电、煤矿等企业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按使用量核减排出废渣单位的排污费。火电、煤矿等企业出售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只能收取处理废渣的直接费用,不得加价出售,必要时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最高收费限额。

(六)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应对重点新型墙材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过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提高授信额度。

(七)促进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型墙材,保证市场供应,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努力用新型墙材建设新农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新型墙材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发展新型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关闭砖瓦窑厂和发展新型墙材工作,制定扶持新型墙材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内基建投资、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省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制定补贴奖励标准及项目审查、论证;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火电、煤矿企业排污费的核减;省发展改革、煤炭、电力部门负责对粉煤灰和煤矸石价格的监管;省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新型墙材发展滞后和实心粘土砖反弹回潮的地区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扶持政策进行宣传,对外公布扶持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环境。

附件:1.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规模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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