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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精选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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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必然要做好处理紧急情况的方案,应急预案对于我们的生活安全十分必要,对于应急预案的撰写你是否毫无头绪呢?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精选,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在学校流行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处理原则

遵循“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知道你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化管理,严格控制传染病,切断传播途径,减少发病人数,防治疫情扩散,积极救治病人”的原则,实行分级相应,快速处理的工作机制。

二、疫情报告

1、疫情责任报告人

学校、幼儿园的医疗卫生人员,分管校长(园长)和校长为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校内、园内的其他人员为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学校、幼儿园一旦发生传染病疑似疫情和传染病疫情时,责任报告人立即报告所在地医院、疾控中心和教育局。

2、学生发生散发的乙类(除sars、脊髓灰质炎、麻疹、肺炭疽、艾滋病、流脑、乙脑)、丙类传染病病例及疑似病例时,向责任医院报告,责任医院核实诊断后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学校短期内发生1例麻疹、流脑、乙脑或一个班内发生2例以上的乙类(除sars、脊髓灰质炎、麻疹、肺炭疽、艾滋病、流脑、乙脑)、丙类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多例相同症状的病例时,立即报告责任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责任医院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4、学校发现1例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中的sars、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白喉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发生爆发性疫情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三、“疫情分级响应”部分

1、一级响应:一个班级中发生散发的乙类(除sars、脊髓灰质炎、麻疹、肺炭疽、艾滋病、流脑、乙脑)、丙类传染病病例及疑似病例时,由学校、幼儿园采取隔离传染源、消毒杀虫、预防服药、健康教育等相应措施,责任医院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助落实防治措施。

2、二级响应:学校、幼儿园短期内发生1例麻疹、流脑、乙脑或一个班内发生2例以上的乙类(除sars、脊髓灰质炎、麻疹、肺炭疽、艾滋病、流脑、乙脑)、丙类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多例相同症状的病例时,学校、幼儿园应立即报告责任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责任医院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扑疫工作;

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各项控制措施;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3、三级响应:学校、幼儿园发现1例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中的sars、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白喉或发生多例乙类传染病以及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学校、幼儿园应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提出疫情控制建议,并立即上报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卫生执法所负责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疫情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责任医院要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检诊,协助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服药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教育局和卫生局要立即到达现场,了解疫情概况,研究安排扑疫工作。

四、“部门职责”部分

1、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卫生防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幼儿园的卫生防病工作。

2、学校、幼儿园应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卫生防病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晨检制度、因病缺课追踪调查登记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自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传染病相关制度,制定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预案,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隔离治疗病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防治污染扩大。

(2)、学校、幼儿园的保健医生或保健教师询问病史,做好记录(包括症状、体征、发病时间、治疗经过、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目前去向等),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病历、病情证明等。

(3)、学校、幼儿园相关职能部门应区教育局的领导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扑疫工作,稳定学生、家长情绪,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4)、学校、幼儿园应在区卫生执法监督所的监督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实施隔离、消毒、预防接种等控制措施,有关责任医院协助做好相关技术工作。

3、疫情期间,学校、幼儿园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晨检,落实疾控中心提出的各项防病措施,严格控制进出学校的人员。

4、学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5、学校、幼儿园应按照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落实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五、保障工作

1、组织机构: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都应成立卫生防病的应急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2、经费和物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责成学校、幼儿园落实卫生防病的专项经费并配置扑疫所需的器材和药品。

3、学校、幼儿园疫情监测网络: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应将学校校医、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寝室的室长等纳入监测网络。

4、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常年卫生防病知识和应急技术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区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5、卫生防护:参与疫情现场调查处置的负责人员,均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避免传染病的扩散。

6、总结:疫情控制后,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办法,总结报所在地疾控中心、卫生执法监督所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所要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到位。

附件三:

成华区学校、幼儿园预防群体性

食物中毒事故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预防学校、幼儿园师生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教育部、卫生部、省、市教育卫生厅局关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

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学校卫生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构建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增强责

任心和使命感,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建立起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将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划化的管理轨道。切实保障广大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

生意识和卫生习惯,提高青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各学校、幼儿园均要建立起食品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早发现问题、早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杜绝重大恶性时间的发生。

三、组织管理

(一)、成华区教育局成立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培训和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区卫生教育部门的

指导下,负责对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建立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学校、幼儿园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按照目标任务制定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对全区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根据具体情况对全区学校、幼儿园教学安排及其它相关工作做出及时调整。

2、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教育局德育教育科负责,监督管

理和审查工作由安检科负责。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教育局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

(二)、各学校、幼儿园应结合本校(园)的实际,成立由学校、幼儿园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保障本校(园)食品卫生的安全。

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本校(园)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校(园)

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和措施,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的恶性事件发生。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努力改善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的设施条件,保证学生(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喝到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加强检测与信息反馈,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起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

制度,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各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组织协调,保证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稳定。

3、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抓好学校、幼儿园的

基础卫生和常规卫生,消除卫生死角,保持校园环境的卫生整洁。对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要注意做好消毒和通风。

4、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要立

即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

四、经常性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宣传教育

各校、幼儿园要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习惯。

(二)预防措施

1、严格校园管理,坚持凭证出入和来访登记等制度,加强对食堂、小卖部、自备水源的管理,无关人员不能进入食堂、小卖部等场所,要有专人管理学校自备水源。

2、切实做好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学校、幼儿园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水龙头和放置肥皂(或洗手液、消毒液),教育学生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体检(学校、幼儿园开设食堂、小卖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佩戴有效健康证上岗)。

4、校医务室(或指定人员)要随时了解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情况,当好监督员和校长的参谋。

(三)物资保障与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导

1、各校(园)要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指导意见》对本校(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定期与不定期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要为经常性预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人员、经费保证。各校、幼儿园要对照《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改善设施条件、加强日常管理,保证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饮用水。

附件四:

成华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

检查指导意见

一、卫生许可证:一点一证即食堂、小卖部、冷饮部、糕点房等经学校批准的食品经营单位都必须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学校如有几个食堂或承包人不同,须分别办证),不能超范围经营;

学校自备水源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要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必须提供当年的卫生检验报告。

二、健康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培训合格

后才能上网,在岗位上须将健康证或复印件戴在胸前(以便检查);

每年必须复审;

食堂管理人员每天到食堂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如患病(皮肤化脓、腹泻等传染病),必须离岗休息,直至痊愈才能上岗;

炊事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工作服,帽子要将头发盖住。要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工作时不能戴戒指等首饰物品,专间人员必须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必须洗手消毒。

三、食品库房:主食和副食应分开存放;

只有一个库房

时,要分别设置主、副食区域。原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资及杂物;

食品要离地离墙存放在架子上;

要有明显的标签(以免错拿);

有无“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一旦发现,立即销毁;

不能用化肥袋和饲料袋等非专用食品袋装食品;

要配置与库房体积相适应的通风设施;

库房内不准住人;

不准养猫等动物。

四、索证制度:要到信誉度良好的合法商店、单位定点

采购食品及原料,并让供应方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该项食品的卫生检验单(该项食品的有害成份检测报告单)、质检报告单复印件;

要有食品入库的验收制度。

五、食品试尝、留样:供餐前30分钟,安排人员试尝

当餐所供应的所有食品,如无异常,才能向学生供应。试尝者、管理者在记录本上签字;

将当餐所供应的所有食品每样至少取100克分别存放在清洁的容器里(不能用餐盘),要有盖子或食用薄膜封口,不能混装。将留样食品存放在冷藏柜(不能存放在冷冻柜和常温下存放),留置48小时后,无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才能处理。

六、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制;

食品留样试尝制;

食物中

毒应急预案;

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采购食品验收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如亚硝酸盐);

粗加工管理制度;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配餐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卫生检查制度和餐厅卫生管理制度等。

七、泡菜坛要有专人管理,放在上锁的房间里或单独上

锁。

八、检查食堂的整体清洁卫生状况。

九、学校食堂要做好计划。当天的饭菜当天处理,不得

将剩菜留到第二天给学生食用。

十、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按要求不给学生提供皮蛋、凉拌

菜、四季豆、发芽土豆、豆奶、鲜黄花菜、野生菌等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十一、食堂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

(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清洁;

不能在食堂内养猪、鸡鸭等。

十二、功能分区:要按照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加工顺

序予以布局,工艺流程要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体现由污染区逐渐趋向清洁区的加工顺序,避免造成生熟交叉污染。

粗加工间要分别设置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果蔬原料的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的标志,不能混用。加工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的标志,不能混用。

烹调间的食用具有专柜存放,柜内卫生状况良好。

餐具洗消间:要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具洗消区域,如使用化学消毒法应设置四联池(一洗、二清、三消、四冲洗),最好用高温消毒。应配备与餐具数量相适应的餐具保洁柜,且相对密闭。

售饭备餐间完全独立:1、有预进间;

2、要有开合式窗口;

3、有更衣洗手设施;

4、有售饭台;

5、空气消毒设施;

6、有通风降温设施。

餐厅:要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水龙头数量要充足。

十三、冷藏设施: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生、半成

品、熟食品至少个一个,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标志。

十四、三防设施: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或风

幕机;

与外界相通的木门下端应装有60公分高的金属防鼠板;

下水道出口处应有金属隔栅。

十五、更衣室:有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不能到处乱放衣服等个人物品。

十六、凡供应水果的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有专用水

池,切配台、刀、毛巾等设施,并设专间或专区。

十七、废弃物存放:各场所要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

器并按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十八、一般要求:1、粗加工过程中肉、禽、鱼与蔬菜

分开加工;

2、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要重新加热;

3、有半成品加工区域;

4、加工后半成品、成品存放不得存在交叉污染。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3)

1.1做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确保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减轻事故危害。

1.2用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指导应急抢险,有序、及时、高效、妥善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

1.3保证本工程安全礼貌工地的顺利达标,减少社会不良影响维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社会环境的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公司编制的相关应急预案及通知文件。

3.1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2统一领导,分组管理。

3.3长效管理,落实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经过培训,掌握并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的基本技能,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务必配备相应的救济器材和设备。

小组在施工期间进行1-2次应急救援演习和对急救器材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从而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确定企业和现场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验收、监控和危险预测。

4.2拨打电话时要尽量说清楚以下几件事:

说明伤情(病情、火情、案情)和已经采取了什么措施,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准备。

讲清楚伤者(事故)发生在说明地方,什么路几号。

说明报救者单位、姓名(或事故地)的电话或传呼电话号码以便急救车(消防车、警车)找不到所报的地方,随时透过电话联系。

火工品设置专库保管,仓库位置、结构和储存爆破器材的数量,按当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开箱时使用木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开箱;

火工品的堆放储存,按不同工种,进库日期及有效期分别堆放;

罐装、桶装油料,储存在阴凉通风场所,将容器密封,且隔绝热源和火种;

运输辆入库、停放务必经管理员同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油罐、桶装燃油留有不少于7%的空间,防止受热漏出或涨裂;

对入库的乙炔气、氢气检查是否加垫圈和防护罩,各种气瓶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有持续通风和防砸、防晒措施;

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建立台账,对领用人、日期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爆破器材的领用需有主管领导的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2、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做好应急物资及设备的准备,定期检查物资及设备的储备状况。

加强对应急方案的宣传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位职工明白自己的职责,熟练掌握相应的技能。

制定并落实项目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公司有关规定。

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安全法规,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出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持续车况良好,做好病车不出场。

如出车途中发现险情,不能冒险行车,遵守当地交管部门和人员的指挥。并及时向救援组报告状况。

驾驶员要加强沟通与联系,互相通告路况或遇见的险情。

事故车辆务必立即停车,驾驶员或事故现场人员务必保护好事故现场,教管人员未到场前和未得到其允许前不得挪动车辆。务必移动时,应当标明其所在位置,必要时应有旁证人。同时向项目部管理人员报告。报告程序首先报告副经理,如副经理不在或联系不上,报告项目经理,如此类推。报告资料:事故具体部位车辆牌号、伤员姓名及伤情、车况状况及事发时间等。

现场人员同时要在管理人员未到前采取适宜方法用心进行自救。自救原则:先救人,后救财物(设备);先救重伤者,后救轻伤;先救重要财物,后救其他。

如当地医疗急救人员未到时,项目部救援组应用心进行自救,自救原则同第二条。同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

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人。

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强化安全检查。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兼职安全员,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经常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并按时复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心脏病等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绘制施工平均平面布置图及安全通道和逃生示意图等张贴在现场醒目区域。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对现场的道路状况、安全通道、逃生通道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通道,逃生通关的畅通无阻。

不论任何人员,一旦发现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应立即叫周围现场人员的抢救,并迅速向项目部有关人员汇报。

指挥协调人员应了解掌握事故状况,并组织现场抢救指挥协调。

救护组人员负责对受伤人员初步处置,并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状况、程序,确保现场急救或送医院救治或请医护人员到现场施救。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做好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接洽善后处理工作。

熟悉火灾发生的火源及场所:火源:吸烟、火种、明火作业、电气线路等场所:宿舍、办公、生产作业、休息区域、油料存放区、用电线路及配电箱或配电房等。

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职责制和职责人,建立义务消防队。

现场用电线路及设备要用可靠地保护措施和装置,临时设施的搭设要标准规范在所有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设置消防器材。

发现火情时,发现人应立即通知现场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发生火情后,现场电工负责断电,给排水施工班组负责水源,安全员组织和部门人员用灭火器材等进行灭火如果是由于电路失火务必先切断电源,应用干粉灭火器或沙土灭火。禁止使用水或液体灭火器灭火,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触碰机械设备。

所以机械操作人员务必持证上岗,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

机械设备务必顶起保养和检查,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所有机械设备务必设有可靠地安全防护设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防机械伤害事故发生,项目部成立义务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生产负责人及安全员,各专业工作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条不紊的进行抢救或处理,外包队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协助生产负责人做相关辅助工作。

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生产负责人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各负其责,重伤人员小组安排外送抢救工作,有秩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建立临时用电事故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资料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施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务必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电缆敷设布置图,接地装置设计图,防雷装置,制度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关掉电源,抢救伤者,使触电者能及时脱离带电体,得到有效治疗;在抢救触电者的过程中避免救援人员二次触电。

首先应对本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交通状况熟悉,其次进行资源分析包括人力资源分析和设施设备分析。人力资源包括:项目负责人,钻野技术人员,安全工程师,医疗人员,外院医院;设备物资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联系设施,个人防护品,绝缘胶棒,警戒绳,警戒牌,急救药箱,止血带等。

加强安全教育力度,提高操作人员防范意识,严禁带病作业,疲劳作业。

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加强设备检查、整改和奖罚力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机手操作时,务必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操作前务必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

为防止事故发生,塔吊、外梯等起重设备务必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司机务必持证上岗。

确认事故或险情的性质,大小及危害程度。

设置隔离带,组织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

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或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同时在医院车辆、人员未到场前,施工现场用心开展伤员的救治工作。对于轻微受伤的人员自我感觉良好,四肢活动正常的,能够现场观察后视状况而定。

事故现场保护,取证工作要同时进行,以防止证据遗失和利于事故处理。

高处作业人员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工具,防止工具坠落。

高处作业时做好材料的堆放和管理,避免材料机具脚手架从高空作业面处坠落。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务必佩带好安全帽。

(1)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项目部成立义务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生产负责人及安全员,各专业工作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条不紊的进行抢救或处理,外包队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协助生产负责人做相关辅助工作。

(2)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生产负责人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各负其责,重伤人员小组安排外送抢救工作,有秩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2、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4、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4)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工程大规模的开发和扩建,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逐渐普及。但是,由于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行人横穿马路等诸多原因,交通事故也呈发展趋势。一旦发生城市交通事故,往往出现人员伤亡大、车辆堵塞严重、交通瘫痪、战斗车行进困难、战斗展开不方便、抢救难度大等弊端。为积极探索交通事故处置对策,掌握抢救交通事故的程序和方法,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做到心中有数,明确职责,快速有效地处置事故,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结合支队装备器材实际,制定本预案。

受路况、车况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公路交通事故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

在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造成数辆甚至上百辆汽车首尾相撞,直接导致驾驶员和乘客伤亡。若汽车失控后坠落江河(悬崖)等事故,群死群伤的可能性更大。

汽车相撞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常伴随火灾事故的发生;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外泄,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并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四)车辆损坏严重,救援技术性强。

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毁坏变形或翻车坠入河谷、悬崖,以及可能造成爆炸燃烧、危险品泄漏等,需要采用各种技术实施救援活动。

在福银高速公路福州某路段2辆大巴车相撞,大量人员受困于车内,接着2辆小轿车追尾撞到事故大巴车上,小轿车上驾驶员被困在车内。

1、灭火救援分队:由市消防支队辖区中队、特勤大队及各参战中队组成。

(二)消防力量调集:

按指挥中心等级方案调集,三级以上的出动启动此预案。五、处置方法和程序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交通灾害事故救援预案。

1)按福州支队四级预案调动辖区中队、特勤大队出警;(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调派原则:应优先调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水罐车等车辆出动。)

2)根据现场的情况,及时通知联动单位110、120、122、高速公路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协助进行现场的交通管制、伤员的救护等抢救工作。

3)立即通知当日指挥长前住现场;

4)群呼通知支队领导和指挥部成员前往现场或准备相关物资;

5)根据现场态势调集增援力量到场。

6)根据现场需要,在支队领导授权下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如市、区政府,市、分局、交巡警支队、医疗救护、高速公路路政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专家等到场,成立现场总指挥部。

支队组成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由支队领导和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四个部门、辖区大队领导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后勤保障等工作。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省公安厅领导、总队领导、高速公路路政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医疗救护、高速公路路政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专家等。

职责:

(一)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灾情侦察和分析,确定总体决策和行动方案。

(二)视情成立灭火与抢险救援指挥部,设立作战指挥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划分战斗区段,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通知有关单位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五)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下令拆除或者破拆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环保、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并可报告政府调集驻军、武警部队提供协助。

(七)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

副总指挥:副支队长、副政委、司令部参谋长、政治处主任、后勤处长、防火处长。

下设作战指挥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三个组。

作战指挥组:司令部副参谋长、防火处副处长、司令部和防火处各科科长、特勤大队长、辖区大队长;

任务:制定相应的灭火救援措施,确立现场救援的主攻方向,调整和调结灭火救援力量,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

任务:贯彻现场指挥部的战斗意图,根据现场情况调整救援力量采取机动措施有效进行救援。

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必须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灵活运用抢险救援操作程序,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各抢险救援小组协同配合,迅速实施救援,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到达现场后,认真听取中队指挥员的汇报,迅速、准确部署任务。

(1)正确划分、设置警戒区域,将事故现场与围观群众、道路行驶车辆分离,确保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封锁事故路段,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2)做好车辆疏通工作,维护秩序,使高速公路交通尽可能保持畅通;

(1)如事故伴有火灾,要用水、泡沫进行冷却油箱、覆盖地面流淌油,消除潜在的危险。

(2)利用破拆工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破拆救人。

(3)利用撑顶设备对车辆撑顶救人。

(4)必要时,利用抢险车牵引、吊臂设备对事故车辆进行固定,防止车辆倾斜或翻覆。

(5)对难以很快救出的危、重伤员要让“120”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处置后进行救护。

(6)在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责任认定后,协助拖移事故车辆,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特别强调几种情况下的救助要点:

第一种,伤员挤、夹在车厢内的情况下:当车辆微小变形时,可用手将车门打开或使用无齿锯、撬棍等破拆开门;或使用空气式救助垫或液压救助器具等将车门撑开;或使用无齿锯切断车门上的合页(如有燃料泄漏时,注意不要引燃燃料而起火)。

第二种,当伤员夹在车厢座位内的情况下:可使用座位的调整杆,移动座位;或将座位与其它相连部位,用破拆工具破拆;进行切断作业时,在稍微离开夹住待救者的地方,切断容易切断的部位。

第三种,伤员夹在车辆之间的情况下:要将车的前部或后部稍微移动;或利用高压救援垫及液压撑顶器材制作间隙,设定支撑点;或用车载牵引机、车载液压吊臂等移动车辆扩大间隙。

(1)驾驶员要选准停车位置,保持与事故车辆的适当距离,防止发生燃烧爆炸。

(2)根据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利用开花射流对油箱等危险部位进行冷却。

(1)车辆装备和特种器材由支队后勤保障组及战勤保障大队调集备齐;在灭火救援行动中,需要紧急调用其他救援物资和装备时,由现场总指挥统一协调。

(2)后勤保障组及战勤保障大队保证灭火救援行动所需的灭火剂、油料和特种救援器材配件的供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对现场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避免因车辆装备故障损坏而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后勤保障组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现场人员食宿、医疗、服装和防暑、防寒等保障工作。战勤保障大队饮食保障车同时到场提供饮食生活保障。卫生队救护车到场进行医疗保障。

(一)注意发生事故车辆的类型,尤其是油罐车等易燃易爆型车辆的检测、警戒工作,忌救援车辆停靠过近。

(二)人员在处置过程中必须搞好个人防护。

(三)破拆时,要选择好破拆的位置和方法,严防伤到被救人员。仔细观察待救者的状态,时常鼓励待救者。

(四)救助行动中,注意不要给待救者造成痛苦;同时,给待救者做好适当保护时方可进行破拆,防止飞溅的火花灼伤;特别要注意撞击或者在某部位加力时,产生反作用力等造成的危害。

(五)破拆过程中,防止金属碰撞产生火花,引起油蒸汽爆炸。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5)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好我校师生员工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甲型h*n*流感疫情在学校流行,为学校教育教学一线服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确保全校师生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防范“传染病”的应急防案工作。

贯彻预防为主,立足平时,防治结合,快速反应,依法管理,分层负责,依靠科学的原则。宣传普及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建立防控网络,实施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在隔离、早治疗”的方针,全面提升我校卫生保健工作。

1、防控甲型h*n*流感疫情发生与流行是学校工作第一要务,是政治纪律,学校一切工作服从防控工作。

2、树立全局观念,服从统一指挥。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

3、疫情报告做到情况准确,保证信息畅通。监控求实,不瞒报、不漏报。

成立米场镇桥鲁小学预防甲型h*n*流感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锦文:校长--全面布置、检查防控甲型h*n*流感疫情工作。

副组长: 陈德勇:政教主任--布置、检查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落实情况,收集每日防控检查工作各种资料。向上级报告疫情。

成员:

加强日常防控管理,使教室、宿舍、各专用教室等场所保持经常性通风换气。搞好环境卫生,落实晨、午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学生及教职工的发烧进行排查工作,监测体温,对体温异常(≥37.5oc)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与米场镇卫生院联系。

利用广播、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甲型h*n*流感疫情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使学生了解各类重大传染病的防病知识,提高师生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消除学生的紧张和恐惧心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向广大师生员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教室、宿舍、饭厅等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学生课间要到室外活动(老师督促)。

坚持晨检制度,对学生察言观色、重点询问,做好一摸二看三问,及时排查异常状况,做好记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师生员工有发热病例,立即送米场卫生院排查。发现传染病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对缺勤的学生、老师、员工及时进行登记、调查,查明缺勤原因,如被医疗部门诊断为甲型h*n*流感或疑似人员,及时报告镇中心校、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1.对班主任工作的要求:

1)晨检时间做好一摸二看三问,了解有无生病或不适的学生,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及追访。

2)监督、指导学生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

2.对教师的要求:

1)教师要认真执行学校预防甲型h*n*流感疫情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到不打折扣。要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要有防病意识。

2)日常工作中要摆正预防重大甲型h*n*流感疫情甲型h*n*流感疫情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关系。要把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摆在第一位,把预防甲型h*n*流感疫情工作作为学校第一要务。

3)以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实行健康首问责任制。

4)任何人不得越级上报。

3.对学生的要求:

1)遵守学校的制度,每天按时上下学,体温≥37.5oc伴呼吸道症状时,在家隔离观察治疗,每日汇报体温及其它情况,退烧两天后方可返校。

2)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经常洗手,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开窗通风,不与别人共用水杯、餐具等,不随地吐痰,打喷嚏、咳嗽要捂嘴。

3)要有防病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不去人员密集的地方。身体不适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

五、日常预防工作做到“五坚持”:

1、坚持每天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做好学校的环境卫生,消除疾病传染源。

2、坚持做好各项防病工作记录,做好学生缺勤,排查登记。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

3、坚持全校师生的每日户外的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4、流行病期间,坚持控制人员密集,减少师生集会,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5、坚持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师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6)

为了能及时有效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团安委会的要求,特制定《xx社区一连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制定预案的目的:及时控制事故的损失,维护事后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的群众。组织抢险救灾,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政指xx负责事故发生后,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调处事故后的各种纠纷矛盾,处理好善后工作,完成工作的恢复和处理工作。

2、连长xx责现场指挥,人员组织调配,以及事故发生的物资,资金的筹备工作,副连长及安全员和小组其它成员配合连长,指导员作好现场指挥,人员协调和稳定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及时控制局面。迅速组织安全有效的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

1、事故发生后,连队以广播形式通知应急队员,应急队员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连队办公室前集合,明确任务后,迅速赶往现场。

2、如遇停电或其它原因不能用广播通知,将采取电话通知或人员通知等方式直接赶往现场。

政指xx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作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xx负责事故后的生产工作恢复和现场清理。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7)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 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

省级根据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

疫情发生地及有关部门在省级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

市(地)级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级以上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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