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零思考方案网网站!

[荐]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合集

2023-03-28
旅馆应急预案

旅馆应急预案。

以下内容是零思考方案网编辑特地整理的“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 我们的工作是提供灾区居民生活和安全所需的必要支持。可以把应急预案提前准备好,您有没有比较好的应急预案模板呢?希望你能从中找到有用的内容!

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 篇1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 篇2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集团治安防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办公、施工秩序,保障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制定如下治安保卫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公司内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创建和谐办公、施工环境为宗旨,建立集团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利益。

 二、工作目标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

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2.坚持领导有力,组织严密,制度落实,预防为主,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

1.成立综治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司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2.组成人员为:组长:集团董事长;副组长:集团分管副总;成员:工程管理中心、行政办公室。3.主要职责:部署治安保卫防范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公司治安重大事项。

启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安全事故。

指导、协调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

 五、主要处置措施

1.公司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2.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协调其他部门配合。

3.与驻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请求配合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4.召开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组长会议,通报情况、稳定人心。

5.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并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

6.召开职工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公司工作、生活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工作。

7.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六、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突发治安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件处理小组)人员接报或发现斗殴、流氓、暴力等事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安当班人员及事件处理小组领导赶往现场,保安队长应立即组织保安人员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查明闹事人是否带有凶器及其人数、地点,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向小组领导报告事件发展情况,根据事件发展的严重性,建议是否报案,并及时赶赴现场。

小组值班领导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组织保安人员制止双方的过激行为,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方法,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对现场进行保护,对外围人员进行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

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件过程,积极配合其工作。2.突发盗窃事件应急预案

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员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通知门岗严守被盗区域各出入口,值班保安组织人员包围犯罪嫌疑人,争取当场抓获,连同作案工具、赃物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在现场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机关配合破案。

发现盗窃现场,盗窃分子已逃离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通知相关领导组织人员从外围包围现场所有出入口,监控值班人员重点监控各主要出入口,并汇报给值班领导并组织人员对现场附近严格清查。

门岗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的出入证件进行严格排查,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暂请对方滞留在现场,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求报警,请警方进行盘查。

无法出示出入证件的人员禁止其离开现场,应暂请对方滞留,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警方进行盘查。

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让其滞留,并报告公安人员前来调查。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任何人触模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物品,经请示值班领导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听从公安人员处理。警方调查取证时应将事主和目击者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3.突发爆炸物、突发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违法物品的应急预案

严禁非本部门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保安和全体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保安人员检查发现或接到各类可疑物品时,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留守现场,围起隔离带,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初步确认为可疑爆炸物品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设置临时警戒线,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入内,经值班领导同意拨打110报警。

对危险品和违法物品携带者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进行调查,禁止其离开,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调查。

经请示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协助公安人员排除爆炸隐患,积极配合调查。

如果爆炸已经发生,保安人员和值班领导、义务消防队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协助运送伤员,稳定人员情绪,保护好现场,有秩序的开展疏散工作。

各级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4.突发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保安人员在执勤中遇有公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抢、强行掠取个人或公司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保安人员的职责,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处理。

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如在楼内发生劫案,应通知值勤门卫,严格检查,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查,如罪犯逃走,应注意观察看清犯罪分子的人数、衣着、面貌明显特征、身体特点、所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型号、品脾、特征等,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门岗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请其暂滞留在原处,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警方进行盘查。

无法出示出入证件之外的人员禁止其离开,应暂清对方滞留在原地,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警方进行盘查。

封闭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模,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如无固定现场的、无法将劫匪遗留的物品留在原处的、要一一收拾起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劫案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末勘查现场或未勘查完毕不能离开。事主或在场人员如有受伤的,要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医治,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5.执勤中遇到不执行规定不听劝阻的应急预案

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如遇到不登记不出示证件强行进入,强行进入不准随意进入的区域、在不准停车的地方停车等,可采取如下处置方法:

5.1.1处理问题时先敬礼、态度和蔼、说话和气、耐心解释、以理服人。5.1.2对不听劝阻者,尽量想办法查清其姓名或单位,如实记录下来及时向领导汇报。

5.1.3一般情况可由门岗保安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告之其我司的相关制度,请其今后配合工作。若未登记人员形迹可疑立即阻止其进入,劝其离开。5.1.4发生纠纷时,保安员一定要冷静,避免争吵,不能和对方发生任何冲突和过激行为。

5.1.5若遇到个别人员蛮横无理,打骂保安人员,可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领导,由上级领导同此人共同协商妥善处理,若情节严重,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保安人员遇到上述情况严禁动手打架,本着以理服人的原则妥善处理。6.突发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的应急预案

醉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有些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很容易造成伤害,执勤人员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进行劝阻或阻拦,让其离开管辖区域。

如果熟悉或认识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应设法立即通知其工作单位,请他们派人领回,并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

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可将其强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

7.对突然死亡事件的应急预案

在日常工作中,如遇突然死亡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因突发病死亡人员,先检查确认病人是否死亡,如未死亡应尽量采取抢救措施,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遇有突然死亡事故,自杀或他杀时,首先要保护好现场,而后报告保安队长和分管副总,保安队长和分管副总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医疗急救中心报告。

对自杀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协助寻找死者有无遗言等证据材料。

对他杀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并坚决对现场人员进行控制不得离开,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待公安人员到达后,汇报有关线索和情况,协助破案。

现场目击者、保安班长、项目副经理须待公安人员取证、拍照完毕后,征得公安人员同意后清理现场。

8.对突发性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

保安和厂内内任何人员接到突然停电的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值班领导和维修电工。

维修电工查明停电原因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向值班领导汇报停电原因。

维修电工查明原因后,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对电路、相关设备进行抢修。

电路检修完成后,要按时送电,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应再次通知用电单位,并抓紧解决。

需要合闸送电时,配电室应接到值班领导的确认,方可合闸送电。

恢复供电后,要检查所有用电设备是否完好,同时通知使用单位,撤销停电通知,发布已恢复用电通知。9.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处理程序

任何人发现火灾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通知值班人员发出火警警报。值班领导应马上赶往现场指挥工作。

根据火势大小,经向小组领导请示后,可拨打119请求支援。

值班领导和保安班长应在5分钟内组织义务消防员和保安立即赶到火灾现场集结待命组织扑救;另外应对现场人员分布情况进行摸底,要保证每个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义务消防队员分三组各司其职,抢救组负责用消防器材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争取扑灭火势为甲方减少到最小损失,如火势不能控制则应立即协助疏散组疏散楼内人员。

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 篇3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酒店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酒店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2、编制依据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部门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内外宾客在酒店消费过程中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工作原则

本预案遵循《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本酒店工作实际,坚持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救助第一。以保障宾客生命财产安全为准则,尽力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必要应急救助。

(2)迅速反应,减少损失。事件发生后做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实施救助和报告。根据需要,迅速动员和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依法规范,协调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规,参照酒店相关规定。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协调,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4)顾全大局,服从指挥。贵宾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处理突发事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保证完成各项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贵宾楼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处理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启用以下组织指挥系统。

1、应急领导小组

贵宾楼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酒店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部门职责

贵宾楼各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协调现场救助、收集和发布有关信息、履行报告制度、组织和协调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三、预警机制

1、预警机制建立

建立和完善酒店安全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和发布制度。

2、预警信息收集

酒店各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

四、应急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仙龙湖贵宾楼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响应。

1、Ⅰ级响应酒店应急领导小组处理并报酒店董事会。

2、Ⅱ级响应 酒店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报酒店董事会。

3、Ⅲ级、Ⅳ级响应

相关部门根据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处理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

五、Ⅱ级和Ⅲ级响应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1)事发后,当事人立即向本部门报警求助,并组织必要的自救。同时,迅速向酒店保安岗和值班经理报告。

(2)酒店保安岗、值班经理接到事发报告后,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并迅速将事发情况向酒店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报告。

2、处置措施

(1)酒店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医疗急救、财产保护、安置安抚和顾客转移等工作。对救助及善后处理提出建议,随时向总经理报告。

(2)及时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政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后期处置

(1)做好顾客的善后工作。

(2)提交事件处理报告。

六、信息报告

事发后,当事人在第一时间有关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在5分钟内应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七、应急保障和培训演练

1、相关保障

酒店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保障工作。

2、培训演练

酒店各部门要加强安全保护和保险意识的教育,开展对部门工作人员的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

八、附则

1、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仙龙湖贵宾楼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2、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管家部经理、后勤主管。

成 员:餐饮部经理、人事专员、财务部经理、厨师长、销售部经理。

注:发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值班经理负责处理。

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 篇4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 篇5

一、目的

为认真惯彻落实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酒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人身、酒店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酒店人员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办法、并结合江南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南邨饭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治安突发性事件或事故。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纪律及奖惩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迅速扑灭,减少损失;力争把突发治安事故的危害与影响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不得阻碍应急工作;不得拒绝履行应急职责,延误应急时机;违抗命令,否则予以处份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事故等级

1、一般事件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并且不满足重大突发事件条件的`事件与事故。该类事件与事故采用江南邨饭店规定的程序处理;

2、重大经济损失事件: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含)元以上;

3、重大突发事件: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事件;造成两人以上重伤死亡的事件;给酒店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件;因生产经营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重大法律、政策调整,导致酒店不得不调整相应的经营策略的突发事件;酒店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犯罪的事件;因经营管理问题,导致酒店发生重大信用危机的事件;员工聚众闹事、停工怠工、破坏酒店正常经营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险源

江南邨饭店发生治安事件的主要类型

1、重大斗殴事件;

2、群体性极端人员寻衅滋事;

3、重大盗窃事件;

4、针对重点人员和部位的恐怖袭击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产与经营的其它治安性质的事件。

八、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 基地二级应急小组架构

(二) 三级小组成员职责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全体员工法制培训教育,增强、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2、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酒店门禁、治安管理制度执行;

3、对酒店全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并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十、预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发治安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

取措施的 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根据“有备无患”的原则,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当符合“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突

发事件”的突发治安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三)进入预警状态后,根据应急事件或事故的类别与性质,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适当范围内传递关于预警状态的信息,必要是广泛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物资,并妥善安置;

4、指示江南邨二级应急小组组员、相关专业工作组及救援抢险组进入应急状态。进行初步应急资源整合,做好调配准备;

5、需要报集团“一级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四)应急响应

治安事件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要立即向周边人员发出预警警报,拨打保安队长电话、保安室值班电话,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120,情况严峻时拨打110,在拨打外部应急电话应先征得部门领导同意。现场人员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正确处置初起事件。

保安队长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值勤保安和备勤人员前往事故发生点,组织应急处置,并将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安排现场人员拍摄好第一现场照片和其它资料以便事件调查。

十一、针对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

1、突发治安、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件处理小组)人员接报或发现斗殴、流氓、暴力等事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安当班人员及事件处理小组领导赶往现场,保安队长应立即组织保安人员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2、查明闹事人是否带有凶器及其人数、地点,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向小组领导报告事件发展情况,根据事件发展的严重性,建议是否报案,并及时赶赴现场;

4、小组值班领导3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组织保安人员制止双方的过激行为,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方法,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5、对现场进行保护,对外围人员进行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

6、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件过程,积极配合其工作。

(二)突发盗窃事件应急处置

1、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员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通知门岗严守工厂各出入口,值班保安组织人员包围犯罪嫌疑人,争取当场抓获,连同作案工具、赃物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在现场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机关配合破案;

2、发现盗窃现场,盗窃分子已逃离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通知相关领导组织人员从外围包围现场所有出入口,监控值班人员重点监控各主要出入口,并汇报给值班领导并组织人员对现场附近严格清查;

3、门岗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求报警,请警方进行盘查;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警方进行盘查;

5、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让其滞留,并报告公安人员前来调查;

6、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任何人触模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物品,经请示值班领导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听从公安人员处理;

7 、警方调查取证时应将事主和目击者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

(三)突发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违法物品的应急处置

1、严禁非本部门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保安和全体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2、保安人员检查发现或接到各类可疑物品时,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留守现场,围起隔离带,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3、初步确认为可疑爆炸物品时,立即组织厂内人员进行疏散,并设置临时警戒线,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入内,经值班领导同意拨打“110”报警;

4、对危险品和违法物品携带者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带到厂部办公室进行调查,禁止其离开,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调查;

5、经请示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协助公安人员排除爆炸隐患,积极配合调查;

7、如果爆炸已经发生,保安人员和值班领导、义务消防队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协助运送伤员,稳定人员情绪,保护好现场,有秩序的开展疏散工作;

8、各级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

(四)突发抢劫事件应急处置

1、保安人员在执勤中遇有公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抢、强行掠取个人或厂内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保安人员的职责,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处理;

2、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疫情期间旅馆应急预案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