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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示汇报的格式其六

2023-02-02
社会实践报告的格式 实习报告格式 调研报告格式

社会实践报告的格式。

人生每个时段都需要规划,规划永远不会迟到,规划是终生的。为了按照领导的指示要求,通过方案来找到好的定位和突破点,制定方案要结合多种技术,尽量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那么如何动笔书写一份方案呢?为满足你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关于请示汇报的格式其六”,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一、请示、报告的区别、内容及格式要求:

1、请示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工作,解释问题或批准某种要求的上行文,是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的事项,“请示”要求一文一事;

2、报告是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主管部门询问或要求的陈述性公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请示、报告的格式要求见附件。

二、请示、报告的报送程序

1、任何科室或个人的请示、报告统一交由院行政办公室进行分类、登记,不得直接报送医院领导和主管部门。

2、院行政办公室将请示、报告转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履行签收手续。

3、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收到的报告进行审阅后,呈送分管院领导审阅,并归卷备查,审阅者均应在报告上明确签署“已阅”、注明审阅日期和时间。

4、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请示,属职责权限或制度规定明确可办理的事宜,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特殊事宜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越职责权限或制度未明确规定或处理有困难的事宜,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批准,办理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事宜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需要跨部门会议商定或医院办公会、院务会议决定的事宜办理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的请示应在请示上明确签署处理意见并归卷备查,会议决定的事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归卷备查。

5、各主管部门对请示或报告应按照“未办理”、“已办理”或“未阅”、“已阅”进行分类分卷管理。

6、除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外,未经上述程序报送的请示不得办理,办理结果也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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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与报告的区别范例


要想让事情按预期发展,作好方案的制订尤为重要。在开始一项建设之前,我们应该在事情开始之前做好一份方案,方案对于我们的行动有着指导意义,好的方案都有哪些内容?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请示与报告的区别范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在xx年4月16日颁布,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是这样定义的: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

1.定义说明了请示两个重要的特点,一个是请示属于上行公文,还有一个就是请示是请求性的文种。

2.请示的特点。

(1)请求性。

(2)事前性。

(3)单一性。

(4)针对性。

(5)隶属性。

3.请示的写作要求

(1)一文一事原则。即前面说到的单一性。

(2)单头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不多头主送,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请示与报告不能混用,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即不写请示报告。

(3)不越级请示。这一点,请示与其他行政公文是一样的。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4)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报 告

1.报告的概念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

报告属上行公文,应用相当广泛。它可以用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本本单位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批示的情况,反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报告的特点

(1)陈述性(以叙述和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的文种,但它的叙述和说明是概括性的,除非情况特殊。)

(2)建设性。报告的馔写目的是为了向上级机关达情献策,是为了上级机关更好地作出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的。

(3)沟通性。报告是上传下达的主要手段,目的在于加强交流。报告是上下级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的主要公文之一。

3.请示和报告的区别

相同点:同属于报请性的上行公文。

不同点:

(1)含义不同。请示是请求指示、批准,带有紧迫性;而报告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重点在反映情况上。

(2)性质不同。报告是陈述性的文件;请示是请求性文件。

(3)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在事件前、事情进行过程中和事件后都可以行文;而请示是事先行文。

[报告借鉴] 实习汇报其六


一个人做事,在动手之前,当然要详慎考虑。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做一些项目,我们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方案,方案是实施某项具体工作的文件,什么样的方案比较高质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报告借鉴] 实习汇报其六”,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雍弦橥テ酪椤0讣咛迩榭鋈缦拢?nbsp;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诉讼参加人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报告必备: 商业调研汇报其六


那些成功的人,对于未来或者重要的事特别注视方案的制定。面临随时可能开展的建设工作,我们免不了制定一份全面的方案,方案要保证我们行动的可靠性,什么样的方案比较高质量?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报告必备: 商业调研汇报其六》,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一)关于药店的选址:

药品零售药店选址的资金投入大,且长期受到约束。即便企业为追求投资最小化选择租赁的方式,而不是购买土地自己新建,投入仍然很大。除在合同期内需要支付租金以外,投资商还需在照明、固定资产、门面等方面投入。如果位置不太理想,租赁期通常短于5年。如果位于闹市区商业中心,租赁期则往往为5年 —10年。位于市中心的药店的租赁期甚至长达30年。

药品平价超市的单店规模较大,不可能轻易搬迁,也不太可能轻易改换经营方式。由于位置固定,资金投入量大,合同期长,药店选址是平价大药房零售战略组合中灵

活性最差的要素。相比之下,广告、价格、顾客服务、产品及服务种类都能够随着环境的变化迅速地做出调整。

如果一家单店搬迁,会面临许多潜在问题:首先,可能流失一部分忠诚的顾客和员工,搬迁距离越远,损失越大;其次,新地点与老地点的市场状况不同。可能需要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再次,药店的固定资产及装修不可能随迁,处理时如果估价不当,也会造成资产流失。

平价大药房选址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选择经济发达的城镇:

选择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城

市是兴建超市的首选地。这些城市人口密度大,人均收入高,医疗单位密集,需求旺盛,

工商业发达,药品超市在当地有较高的发展前景。

考虑连锁发展计划:

平价大药房设立门店要从发展战略,通盘考虑连锁发展计划,以防设店选址太过分散。平价大药房门店分布要有长远规划,并且具有一定的集中度,这利于总部实行更加精细科学的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每一个门店的设立都要为整个企业的发展战略服务。

独立调置门店:

平价大药房在调置门店时,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一般不应与其他同类大型零售店聚集在一起。在选址中要注意与其他大型药品超市保持一定的距离,至少平价大药房与它

们之间在核心商圈不能重叠,以免引发恶性竞争,导致两败俱伤。

选择城乡结合部:

我们必须开发远离市中心的城乡结合部,或在次商业区或新开辟的居民区中,在该药店周围要有20—30万人的常住人口。该地点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低廉。该地点土地价格和房屋租金要明显低于市中心,土地价格一般为市中心的1/10以下,这样减少了超市投资,降低运营成本,为平价大药房药品超市的低价格销售创造条件。

(2)交通便利。有利于消费者前来购物,又要有利于药物运输和药品吞吐,值得注意的是,仓储式平价药房在选址中对交通便利

性的要求大大高于其他药品超市,即要具有交通运输的高速性,辐射性和枢纽性,如果不具备这几个条件,会明显减小它的商圈半径,影响商品销售额。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市拓展延伸的轨迹相吻合,这样由于城市的发展会给仓储式药品平价超市带来大量客流量,降低投资风险。

(二)关于药店经营:

1。乐于为人服务

于所有的零售药店来说,尽管竞争的对象不同,但是要想增加营业额,店方就必须提供超越药品之外的服务。一个药店经营高手对这点体会最深:

生意兴隆的秘诀是优质的药品质量与

报告参考: 风险评估汇报其六


综观成大事的人,他们对于重要事情的方案设计非常重视。为了贯彻落实工作项目的要求,我们可以精心编写一份关于自己的方案,方案对于我们的行动有着指导意义,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子的?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报告参考: 风险评估汇报其六》,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依据《福建省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指导意见》,我校重点对学校校舍等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部分隐患进行了整改,达到了开学要求。现在根据县教育局的要求,学校重点对校园保安、校舍设施、食品卫生、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评估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在把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自查情况

(一)校园安保:学校按标准配备安保器械;上级给学校配齐配足安保人员(1人),学校在校园关键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认真落实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盘查询问制度,并做好记录,禁止外来车辆入校;在学生上下学、上操、下课期间等重要时段,学校安排保安和值班人员维持秩序,保障学生安全。

(二)校舍设施安全:我校校舍是临时用房,(新教学楼正在投建中)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是学校做了大量的维修维护工作,并且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到位;消防设施器材按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总务处加强用电、用火等的管理,每月进行两次检查。

(三)师生人身安全: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周周开展安全教育,次次有主题;学校制定了完善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学校重视学生教学活动、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与村委治保人员配合定期对校园门口、校园周边进行排查,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高危人员和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各类隐患;学校能够及时对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学校建立了特殊群体学生包靠制度,每学期进行管制刀具排查不少于三次;学校相当重视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层层签订责任书,联系有关库区加强水域巡查监管,建立了教师包靠制度,落实了有关人员安全责任,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四)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严把小卖部从业人员营业资格、健康体检、与小卖部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开展预防传染病教育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交通安全:学校重视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落实自行车管理,强制禁止不满12周岁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二、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有:

1、学校房屋部分门窗破损。

2、部分灭火器压力不足。

3、校门前没有人行横道线,限速标识和限速带需要安装。

4、学校监控覆盖面不全。

三、整改措施和时限

1、加强值班教师的教育、管理和检查。

2、尽快修缮房屋和门窗,同时加强对全体师生的应急演练和教育。

3、把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全部充压、修整。

4、在学校门口两侧划人行横道线,安装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5、再安装3个监控头,,基本达到校园全覆盖。

热门报告: 社会实践汇报其六


事在人为,而方案规划也需先行。在上级为我们分配了任务但不知道该从何下手时,我们都需要做好万全的方案计划,每一个方案的实施都有它的意义,是否有可以参考的方案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热门报告: 社会实践汇报其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大学生公益行为研究调查分析报告》的调查提纲

(1)调查目的:针对现阶段大学生对公益事业的社会效果存在争议的情况,通过了解同学们对公益事业的态度和做法,从中分析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由此寻求改变这一原因的措施。

(2)调查对象:红河学院抽样调查

(3)调查形式:问卷调查为主,个别谈话为辅。

(4)调查内容:

①了解公益事业的渠道和程度。

②参与公益事业的方式、途径。

③影响参与公益事业的因素。

④对周围公益行为、氛围的认识。

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总体评价。

通过以上调查,进行全面归纳整理,写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建议。

大学生参与公益行为研究调查分析报告

捐赠及其他公益公益行动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表现,更是中华民族世代相承的传统美德。公益象征的是爱心、公益与社会责任。作为在社会中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作为社会未来的中坚阶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公益捐赠的主要群体。

他们对目前周边的公益行为、社会的公益事业如何评价呢?是什么因素影响到他们进行公益活动?又是通过哪些渠道、方式参与到公益中?为此,笔者通过对红河学院100多位各领域发放问卷进行调查,来了解当代社会公益观念和行为现状,并分析其原因及提出建议,这对于促进建设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益事业,加强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一、红河学院学生对公益事业的观念行为

1.红河学院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度

笔者在对100位红河学院学生的调查中发现:支持参加公益活

动的同学有90%,表示不支持参加公益活动的则有2%,表示无所谓的占8﹪。另外,在对参加过公益活动的同学中调查得知,每周参与公益活动的占60﹪,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的占51﹪,节假日参与公益活动的占30﹪,而只要需要,任何时间都参与的占11﹪。在对表示没有参加过公益活动的同学调查以后是否会参加公益活动的问题中发现,43%左右的同学表示以后会积极参加,53%左右的同学表示遇到有价值的公益活动会参加,4%左右的同学表示对公益活动不感兴趣。在调查如果学校组织公益募捐活动,或者街上有公益募捐活动的问题上,有79。2%的同学表示会参与,有20。8%的同学则表示不会参与。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红河学院大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只有少部分的同学对公益活动不热衷。但是,从关注公益活动的积极度上看,现今的红河学院大学生仍缺乏热情,只有极少数的同学表示经常关注公益活动,积极找机会参加。这一点反映了当今大学生公益观薄弱,对公益活动的热情度不足。

2.红河学院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能力

笔者在对上述100位同学的调查中还发现:红河学院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调查中男生占43 ﹪,女生占57﹪,而且大多数女生对公益活动更有自觉性和积极性。在这个调查中按照年级来比较,大一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占4﹪,大二参与公益调查的占28﹪,大三占公益调查的41﹪,大四占公益调查27﹪。其中大部分同学参加过现场捐资和捐物活动,其数量和捐款金额只在同学们的能力范围之内。

3.红河学院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渠道

调查发现,对于参加过公益活动的同学,有71.5%的表示曾经通过由学校团委、学生会、志愿服务团体组织参加,有27.7%的通过同辈群体及其他志愿者参与活动。有13.8%的加入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机构,50%的以志愿者、义工身份参与义卖义演等公益活动,7.7%的则表示通过其他途径参加。而在对没有参加过公益活动的同学中调查得知,只有26%左右的同学表示以后会现场捐赠或者通过手机、银行、网络等方式捐款,高达90%左右的同学表示以后愿意以志愿者、义工身份参与义卖义演等公益活动,也有50%左右的同学表示愿意加入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机构。

在询问参与公益活动遇到的阻碍因素时,76.9%的同学表示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是时间因素,与个人生活或工作学习相冲突,表示主要是经济因素,参加志愿服务还要花钱的占53%,而有35.4%的同学以社会因素,多数人对志愿者有偏见为主要因素,另有6.2%的表示是外界压力造成的。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当今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形式主要是捐赠和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而从大学生选择公益方式的考虑因素也看出了当今大部分大学生还是能够以接受帮助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选择最优公益形式帮助他人,但也仍存在不少同学是为了个人的方便或受外界影响而选择的方式,不能够做到真切帮助他人。

在调查能让大学生最便捷地参与到公益中的渠道——校园组织公益活动,发现: 22.3%的同学表示学校里经常举办公益活动,75.4%的同学表示学校有时或很少举办,而有2。3%的同学则表示学校从没举办过公益活动。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高校在提供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的机会方面做得不足够,让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渠道少。

4.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认识与态度

笔者在调查中又发现:多达38%的同学参与公益活动的风气很一般,少部分同学,占5%认为参与公益机构活动风气很好,而16%的同学觉得不太好,认为公益机构活动风气比较好的同学只有16%,觉得风气很差的占4%。这说明了大部分同学对公益事业的风气和现状存在着不满。

问卷调查中发现,过半同学对公众诚信度缺乏信心,对需要帮助者和积极参加公益者都产生了怀疑的心理。在对大学生对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作用的观点上41﹪的人认为有重大作用,55﹪认为有一定作用,但大部分靠社会其他力量,4﹪的人则觉得不太清楚。在对参与公益过程中遇到的挫折上当作锻炼自己,更加振奋的同学占43﹪。接受教训,继续训练的占53﹪,受到打击退出活动的占3﹪。感到委屈,再不参加活动1﹪。这说明大部分同学对社会公益事业态度很好,具有很大的热情。

二、红河学院高校学生产生这种公益事业观念和行为的原因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红河学院高校学生产生这种公益事业观念和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个人因素

(1)大学生的能力有限,这与家庭经济来源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红河学院高校的大学生一般都是靠家庭提供生活费的,都是消费一族,经济收入直接影响到参与公益事业的行为与观念,有稳定充裕生活费的大学生更愿意通过捐赠的方式帮助别人,因为这种方式比较方便且能给予接受者最为实际的帮助;相反,生活费来自打工兼职的大学生,相对比较少参与公益捐赠,但他们也愿意通过当志愿者等方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接受者提供实际的帮助。

(2)大学生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了解甚小,直接影响到其参与行为与观念。大部分大学生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现状、参与途径等信息了解甚小,并且极少主动关心公益事业的发展。他们通常是遇到自己感兴趣的公益活动才会参加,对不了解不感兴趣的则完全不理会,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行为和观念。

2.社会影响

(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渠道单一。目前社会上参与公益事业的方式比较少,只有捐款、志愿者等,无法调动公众参与到公益活动的热情。特别是在学校的大学生,学校只是偶然有组织参与公益的活动,校园宣传不足,缺少参与公益事业的渠道,难以调动大学生参与到公益活动中。

(2)社会的诚信度缺失。当今社会出现许多“伪”穷人,他们原本能够自食其力,不需要帮助的,但却欺骗公众捐款,导致大学生对社会上的捐款持怀疑态度。公益透明度不高,对捐款的使用情况、流向不明确,导致大学生对公益事业诚信度的缺失、对公信力的下降。

(3)公益事业发展缓慢。社会上的公益机构数量不多、质量不好,内部组织建设不规范,效率低下,缺少有效的管理,导致大学生不敢投身到此类的公益事业中。

(4)政府重视程度不足。现代意义上的公益事业是最近十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在监管程度上存在不足,政府对此缺少足够的关注、宣传。因此,关于公益事业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无法起到很好的监控作用。

三、对发展红河学院高校学生公益事业的措施与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做起,逐步增强红河学院高校学生的公益观念意识,使大学生投身于公益事业中来:

1.学生自身角度;

大学生需要增强自身的公益意识,积极主动关心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校大学生的经济实力有限,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多余的经济物资收入来援助他人,但是大学生需要提升公益意识,积极主动的发掘身边可以进行的较为实际的参与公益方式,并投身其中帮助他人。

大学生进行公益的方式不止捐款一种,例如参加网上公益机构,进行义演义卖活动,加入社会志愿者团体等等,都是每个大学生可以做到的较为便捷可行的公益方式。另外,大学生作为现在中国社会上一个大开销群体,并没有想象中的贫困。大学生可以在平时生活中做到节俭,学会理财,并把其中一部分投入到帮助他人的公益事业中,相信人间真爱,以提高个人道德素养,尽早背负社会责任心。

2.学校角度:

学校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参与公益的平台,做好宣传,给予当代大学生充分的参与公益事业的渠道,调动大学生参与公益的积极性。

目前大学生公益现状并不乐观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平台给其发展,学校及校内的社团组织应在全校倡导人道主义精神,鼓励党员及学生干部带头参加红十字会、公益总会等组织开展的公益公益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的公益氛围,促进公益事业在校园中的发展。

同时,在校内形成公益光荣的氛围也是非常重要的,学校可以采用标语,海报等鼓励形式,在校内传媒大力宣传,营造公益公益氛围;或定期邀请一些公益或公益组织的创始人来校做演讲,宣传公益的本质意义,塑造大学生对公益的正确理解。使同学们形成一种多多参与公益的心理,形成互帮互助的氛围。

3.社会角度:

社会上的公益机构应该努力吸收大学生这一阶层,为中国的公益事业发展做贡献。

当今社会诚信度缺失是一大问题,公益结构应首先提高自身质量和诚信度,让民众特别是大学生对其安全性、有效性有信心,如做到捐款使用、流向情况公开透明化等。

同时,政府应该提高对公益机构的重视程度,在监管上加大力度,并积极开展各类社区、大学公益活动,以求让更多人参与到中国公益活动中来。

大学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对社会和其个人都具有重大意义,推动着现代文明和人道主义的发展。社会和学校应该为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平台与氛围,让当代大学生继续发扬公益公益事业,向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借公益的火把温暖世界。

附一: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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