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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通知精选

2024-03-12
行政部通知

做好准备工作能更大限度地实现成功,接手新的工作任务后,行动前的一份方案是必须要撰写的,我们生活中其实使用的方案有很多,比如说学习方案,施工方案,设计方案等等。你们知道有多少优秀的方案吗?经过收集并整理,小编为你呈上行政部通知精选,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行政部通知 篇1

行政部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大家好!近期,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行政部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和通知如下:


一、考勤管理


为规范全体员工的考勤情况,提高出勤率及准时上下班的意识,自即日起,所有员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的考勤机进行打卡。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单。未经批准擅自迟到或早退的员工,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办公环境规范


为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行政部要求全体员工认真维护自己的工作区域,保持办公桌面整洁,不堆放杂物。离开办公区域时,请关闭电脑、电源插座等电器设备,以节约能源,注意防火安全。


同时,公司将根据员工实际需求增加一些设施,如放松休息区、茶水间等,以提升员工的工作舒适度。但请大家妥善使用公共设施,并保持整洁。如有设施损坏,请及时向行政部报告。


三、文件管理


为提高文件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行政部将在全公司范围内推行电子化文件管理系统。所有的文件存档、传递和共享都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以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请全体员工配合行政部工作人员在一周内完成相关培训,熟悉并掌握电子化文件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


四、办公守则


为了确保工作按时完成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协作,行政部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办公守则。具体内容包括:不私自转移他人的文件或资料,不在工作时间擅自使用手机、上网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等。违反办公守则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培训计划


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及个人发展,行政部将依次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沟通技巧、团队合作、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请全体员工积极参加,主动学习,并将所学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个人绩效和团队合作能力。


根据上述通知事项,全体员工务必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能力。通过共同的努力,相信公司的发展和员工个人的成长定能实现共赢!


谢谢大家的合作!


行政部敬上

行政部通知 篇2

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反复沟通,充分酝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总量与分布、市场需求和监管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统筹、科学制订总量和布局规划。总量和布局规划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下达,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对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

三、严格设定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除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还要在综合考虑地域区域经济差异的基础上,规定本地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等条件,因地制宜,差别设定。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的产品。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游艺娱乐场所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数量和奖品目录应当根据当地县级文化、公安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四、依法开展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条例要求进行实地勘察,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开设的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申请单位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证照后,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对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有所抬头、无证照经营问题有所增多、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有所增加的地方,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以取缔无证照经营活动为主的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后方可开展审批工作。

五、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带工作标志。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每单次游戏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戏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六、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坚决查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或在禁止时间营业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制定量化处罚标准。要依法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地方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职责划分,积极协调,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s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要通过建立游艺娱乐市场管理目标责任制、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现场检查记录制度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完善技术管理措施、制订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日常检查最低频度标准、量化处罚标准等方式,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建设诚信市场。要通过开展学习培训、签订责任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和营业日志等方式,落实经营者责任,提高经营者的自我管理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要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动员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参与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管和审批的全过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并及时反馈和公布查处情况,形成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行政部通知 篇3

【题 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行政部通知 篇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近期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为契机,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说明义务,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交易,办理交易过户时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出借证书、虚假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将注册执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对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规避限购政策、违法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情况查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网签资格。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并通过公开曝光、暂缓预售许可等手段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国土、工商、金融等部门。

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结合住房租赁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五、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六、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各级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今年5月至11月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市、县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价格部门要于今年11月底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部通知 篇5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行政部通知 篇6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为的情 况 汇 报

++++县纪委、监察局

今年以来,按照省、市纪委要求,我县以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卡死部门责任,认真落实“三类事项”办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相关文件规定,强化服务、提升效能,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整体工作情况

目前我县对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县法制办清理完成,县政府本级7项审批项目,县直各部门135项(其中包括1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1项,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9项,目前正等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县行政服务中心于2009年12月28日运行。使用面积800余平方米。首批有发改局、建设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水务局、安监局等12个单位入驻,设有14个业务窗口和金融收费、会计事务所2个服务窗口,涉及审批事项119项,其中收费项目34项,不收费项目85项。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深入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1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对机关效能、优化环境工作十分重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关于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县“效能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副组长,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优化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5月份召开了全县1000多人参加的三级干部大会,提出开展机关效能“百日行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等八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党员干部做了纪律约束。县纪委书记王献民召开专门会议10余次,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机关效能各项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对市委、市政府两办及市纪委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两个专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单位认真自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基本形成了“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牵头抓落实,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各项的深入开展。

2、强化措施,加强监督,确保整体工作进展平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对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了清理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开播放,《今日++++》报纸进行刊发,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便于监督;二是认真比对审核。对各部门2012年以来“三类事项”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由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县效能办,县效能办建立了++++县“三类事项”办理情况数据库,认真比对审核,并对

部分单位进行了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进行整改;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实行涉企检查准入制度、企业生产 “宁静日”制度;按照自由裁量空间“趋零”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邀请党校教师、资深律师对全县各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及格率达到99%以上,各部门对一线执法人员也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3、加强管理,理顺体制,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清理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印发了《++++县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凡是本地不涉及或多年未发生的事项,暂停审批;凡是保留的,一律先公开后实施,由部门自行清理、法制办集中审核,县政府研究公布实施,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县本级45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最终确定为142项,比之前减少50项,精简率达%;平均承诺时限由之前的19天,缩减为目前的天。二是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在全县大力简化审批环节,推进审批流程规范。对进驻行政服务大厅事项逐项建立业务运行流程图,明确审批环节、审批人员和审批时限,且各个环节必须全部在中心运行,实行各个环节计时办理,做到了办事主体明确,流转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要求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否则视为超时默许,承担相应责任;严把办结时限

关口,确保办件时效性。按照承诺件和即办件进行分类管理。承诺件逐项对照法律法规确定其法定办理时限,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确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合业务运行实际情况,引导部门大力压缩承诺时限,使整体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减少80%以上,很多承诺件变成了立等可取的即办件,当场办结率达到90 %以上。三是实行效能监控,开展跟踪问效。建立行政效能监控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县直单位服务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由县优化办专人负责,对超期办理事项等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完善重点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县级干部及相关单位分包责任制,全程跟踪问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卡死部门责任,严查违规行为。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以罚代管问题,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零收费”、“半罚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对一般的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促使当事人主动接受管理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重罚轻管的部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今年4月份,++++县交警大队在执法工作中,对一辆货车实行追踪拦截,后经检查未发现明显违章问题,但执勤民警仍以不服从指挥为由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民警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公开

曝光,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2年6月25日

行政部通知 篇7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诉举报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我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受理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

(十二)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十三)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的;

(十四)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机构的;

(十五)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六)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十七)接受申请人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八)接受宴请或礼物馈赠的;

(十九)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二十)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相索要其他好处的;(二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投诉举报方式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举报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室”),负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

(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直接用电话向投诉室举报;

(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直接投放设在政务大厅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寄政务大厅投诉室;

(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政务大厅投诉室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规审批行为。

三、投诉举报处理

(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重要信访要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政务大厅投诉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查办案件的一般程序办理,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八)对政务大厅投诉室收到的举报事项,相关承办单位作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九)以其它方式处理。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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