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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

2024-02-04
印发通知

在接触的日常事务活动中,我们都会主动关心最新的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是一种普遍发布的宣传性文种,我们在撰写公告通知时需要考虑哪些呢?零思考方案网的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将为您解答疑惑,希望我的分享能够让您增长知识与智慧!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

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月日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的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批准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

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管理。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口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凭公证部门证明,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

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本意见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一律停止实施。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解释。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2】

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 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五条 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第六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第八条

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 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线检验的情况。第十二条 房产、大型公建项目完成±施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工业项目逐步实行±检测报告和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 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每个建设项目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跟踪检查,并将建设项目落实规划情况及时填入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抄告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有关竣工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五条 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规定的资料,同时对建设项目中一些疑难情况,建设单位还应向规划分局提供说明材料,并经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意见,竣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六条 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经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公共配套有无实施; 5.征勘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的建筑和违法建筑; 6.涉及房产项目的物业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是否落实; 7.其它涉及规划审批时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所需各类实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十九条 临平副城所有建设项目和其它地区的房产、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部分的竣工规划核实由余杭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前单独核实。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竣工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

(三)5000—平方米(含平方米)部分为2%;

(四)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由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为%;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区之外,局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的电梯房、设备房、楼梯房和屋顶水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误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且周边存在日照间距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景观控制地带还需提交景观分析报告。多层低层建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如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先接受国土余杭分局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分局在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经规划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规划分局和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完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机制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九条 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局及受委托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应如实出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规划分局负责解释,原我区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7〕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指导各地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

(二)普查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负责拟订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发布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信息产业部门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和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省普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的要求,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省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省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各地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省普查办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普查办负责对本级、乡镇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级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

省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省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各地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

省普查办要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各地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级普查办申请验收。由省普查办对各地级以上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我省试点市为珠海市,试点的普查工作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面普查工作由省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9月底前)。

各地要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0月底前报省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2007年9月开始)。

各地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2007年12月底前)。

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省普查办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级普查办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5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依时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5月-7月)。

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8年5月底前汇总向省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省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省普查办对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8年8月-12月)。

2.进一步修正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8月-12月)。

3.完成全省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2008年10月-12月)。

4.编制普查成果开发课题目录(2009年1月-3月)。

5.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7月)。

6.接受国家的普查验收(2009年1月-7月)。

六、普查数据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普查结果。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5日(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4】

防控办印发通知 针对当今形势严峻的疫情,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近日,防控办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疫情的控制和防范。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份通知的内容,并探讨如何有效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加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这意味着政府和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疫情的最新消息和应对措施。居民社区也要组建疫情防控专班或志愿者队伍,负责收集居民的健康和行动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疫情的迅速控制和隔离。政府需要密切关注疫情的动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例如,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可以采取封控、限制出行等措施,控制疫情的传播。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和防护,比如医护人员、病例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只有通过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够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


通知要求加强对医疗资源的调配和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资源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疫情的防控效果。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投入,确保医疗设施和物资的供应。另外,政府还要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和资源调配,合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和救治。


通知强调加强舆情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公众的心理状态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出现恐慌和焦虑等情绪。因此,政府和媒体要切实加强对疫情的舆情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应对疫情。同时,政府还要组织专业心理医师,为受到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减轻其心理负担。


针对这份通知的具体执行,应当多方合作、全力以赴。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通知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民众之间要形成合力,做到全员参与、共同努力,增强疫情防控的整体效果。通知的内容还应当得到媒体的广泛宣传,以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关注度,进一步增强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前疫情严峻,为了更好地控制和防范疫情,防控办印发通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加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加强医疗资源的调配和保障,以及加强舆情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应对当前疫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5】

防控办印发通知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共同守护健康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形势严峻。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控办日前印发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健康。


一、全面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隐蔽性,因此,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防控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级政府要强化监测机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测,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力量,提升疫情监测与预警的能力。


二、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与推广


有效的宣传与推广是加强疫情防控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发布科学、准确的防控知识,普及个人防护、卫生习惯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加大媒体宣传的力度,利用各类传媒平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民的防控意识。


三、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给各国各地区的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此次疫情,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立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疫情防控的有序进行。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执法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四、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指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区、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大对一线防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疫情没有国界,全球范围内的疫情防控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开展疫苗研发、药物研发等方面的工作,为全球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


疫情来势凶猛,但绝不会被吓倒。全社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攻坚战。让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健康,为全人类的福祉贡献力量!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6】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潍教办字[2011]103号

关于印发“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市开发区文教局、峡山区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单位和学校:

10月8日上午,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安全工作。会议要求,今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全市“安全月”,每个“安全月”第一个周确定为“安全周”。为开展好“安全月”活动,现规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根据市委要求,局领导研究决定,将每年的1月、4月、6月和10月确定为“安全月”。第一个“安全月”确定为今年的10月10日—11月10日。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今后每个“安全月”活动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都要完成“确定一个安全主题、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开展一次安全行动”的“规定动作”。

“确定一个安全主题”即活动月初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均要针对当期工作实际确定本期校园安全工作主题,有效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达到以月促季、以月促年,为全面完成全年安全任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市委会议要求,本次活动月主题为:控制隐患,预防事故。

“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即活动初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均要开展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当期面临的安全问题,落实预防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安全专项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形成总结。

“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在“安全月”期间组织各层次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学习校园安全管理的各项新规定、新要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方式。

“开展一次安全行动”即在“安全月”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全区域、全校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大检查活动,查找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安全月”第一个周确定为“安全周”。“安全周”期间,所有学校均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宣传,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都要集中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所属部门、学校做好安全工作,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学校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尽快建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区域、本校校园安全各项工作,当前重点组织好此次“安全月”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安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指挥,加强组织指导。

对所辖学校及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加以管理,加强指导,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2) 建立全员参与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全体教师要立足本职工作,参与校园安全管理。教职工既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承担确保职责范围内校园安全的义务,又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者,享有对学校安全隐患的监督举报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通过下发通知或公开信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告知其安全管理权利和举报权利,公布举报**,发动群众对不安全因素进行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新格局。学校要鼓励教职工参与校园安全监督检查,对教职工反映的隐患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整改。鼓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教职工和其他人员反映的重大安全隐患,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3) 严格的办学审批制度是保证校园安全的关键。所有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各类教育教学及培训机构时,须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各项安全规定作为必备条件予以严格审核。所有安全规定不能完全达标,将不予批准。

对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教学及培训机构,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对上报或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要组织专人按时整改。

一时整改不成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凡是未能按时整改完毕或未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全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直属学校须将活动开展情况于活动结束后10日内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学校开展安全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安全月” 活动方案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4日印发

校对:李刚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7】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为促进内外部沟通和交流,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决定印发一份重要讲话,与大家共同学习、分享和探讨。以下是与会讲话的要点:


一、市场形势分析


当前,世界经济正面临巨大的变革和不确定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发生调整,我们所处的行业也受到一定冲击。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并灵活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取得成功,而是提醒我们要更加聚焦、务实、创新。我们要将挑战转化为机遇,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市场营销,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二、质量意识培养


作为一家以质量为导向的企业,我们必须建立和强化每个员工的质量意识。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赢得客户的信任。质量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我们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呼吁每个员工都要从自己的工作岗位出发,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和专业性,切实加强与同事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团队合作意识


团队合作是实现企业目标的基础和关键。我们要秉持“团结、协作、共赢”的原则,凝聚全体员工的力量,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挑战。保持团队合作意识,不仅要注重内部团队的合作,还要与各部门、各级别的同事保持密切合作与沟通,通过共同努力实现部门和企业目标的达成。我们要打破壁垒,互相支持和帮助,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四、人才培养与发展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企业实现长远目标的保障。我们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发展,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培训和学习,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和晋升渠道。对于优秀人才,我们要给予充分的激励和回报,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使他们充分发挥潜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培养并留住年轻有为的人才,为公司的未来提供持续的动力和创新的源泉。


五、企业社会责任


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们应积极参与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我们要关注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社会问题,在本地社区和公众领域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活动。同时,我们也要倡导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广泛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企业价值观。


通过传达以上讲话要点,我相信大家已经对公司当前的形势和战略目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希望每个员工都能够提高认识和觉悟,主动融入到公司的大家庭中,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企业辉煌的新篇章!


小编感谢您的阅读!


(以上为对《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的全文阐述,仅供参考)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8】

大 唐 四 川

开发有限公司文件

川 北 电 力

大唐川北生?2011?10号

关于印发《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的通

大唐昭化水电厂,大唐东河流域水力发电厂,大唐高坑水电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四查一改”活动,安全生产部召集各水电厂(站)对岗位职责进行了完善、修订。现将《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印发给你们, 各水电厂(站)要组织全体员工宣传、贯彻和学习岗位职责,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岗位员工按照新岗位职责开展工作,确保各水电厂(站)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职责

通知 抄送:总经理工作部。

大唐川北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1年7月11日印发

— — 2 附件:

水电厂(站)员工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机电维护班班长 职责:

一、全面组织和指挥维护班的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

二、负责公司所属水电厂(站)的技术改造及检修管理工作。

三、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四、对维护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现象应立即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组织维护班的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六、按下达的任务,编制生产工作、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组织编制工具、材料消耗计划。确定班内设备和生产分工,协调平衡班内工作。

七、组织维护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对不合格项目负领导责任。

八、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岗位名称:机电维护班副班长 职责:

— 3 —

一、协助班长组织和指挥维护班的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

二、协助班长,负责公司所属水电厂(站)的技术改造及检修管理工作。

三、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四、对维护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现象应立即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班长,负责组织维护班的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六、协助班长,按下达的任务,编制生产工作、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组织编制工具、材料消耗计划。确定班内设备和生产分工,协调平衡班内工作。

七、协助班长,组织维护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对不合格项目负领导责任。

八、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岗位名称:机械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 — 4

三、负责机械班现场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机械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机械专业的相关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岗位名称:一次设备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一次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三、负责现场一次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一次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一次专业的相关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

— 5 — 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一次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岗位名称:自动控制及监控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控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三、负责现场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自控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自动控制及监控专业的相关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自控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 — 6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岗位名称:继电保护维护专责 职责:

一、在班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设备管理专责的业务指导。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继电保护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

三、负责现场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继电保护设备有重大缺陷问题,应立即上报班长,并提出整改方案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全面跟踪整改情况。

四、负责对班组的保护定值管理、技术管理、台帐建立、计划实施及班组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掌握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设备的异常,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遵守公司两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责任。

七、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维护、检修工作中,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所辖设备能健康持续运行。

— 7 — 岗位名称:厂(站)长 职责:

一、厂(站)长是全厂(站)技术、行政负责人,对全厂(站)的安全经济运行和文明生产、人员培训、政治思想、生活管理等负全面领导责任;也是全厂(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站)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负责召集和组织水电厂(站)厂务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等和全厂(站)各种集体事务活动。

三、负责组织完成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完成川北公司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

四、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联系和协调公司与本电厂及电厂人员的各种工作、生活、权利等事务。

五、负责安排值班班次,合理搭配各班(值)人员(技术力量、男女比例),掌握本厂(站)人员的公休假、探亲假等情况并签署意见,定期审核和公布考勤、奖金的分配情况,做到考勤、考核、分配三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六、定期组织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日活动、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运行专题分析、事故预想活动。

七、组织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带领人员遵纪守法和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

八、组织、领导值班人员进行复杂的机组操作和重大事故处理,现场把关,确保安全发电。

— — 8

九、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审查各种记录簿和设备台帐,审阅各班的运行记录和“两票”,不断地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资料。

十、负责对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管理以及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重大事项。

岗位名称:副厂长(厂长助理) 职责

一、厂长不在期间,行使厂长的职权。对全厂(站)的安全经济运行和文明生产、人员培训、政治思想、生活管理等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全厂(站)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协助厂长召集和组织水电厂(站)站务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等和全厂(站)各种集体事务活动。

三、协助厂长完成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完成川北公司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

四、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厂长联系和协调上级与本电厂(站)及电厂(站)人员的各种工作、生活、权利等事务。

五、协助厂长安排值班班次,合理搭配各班人员(技术力量、男女比例),掌握本厂(站)人员的公休假、探亲假等情况并签署意见,定期审核和公布考勤、奖金的分配情况,做到考勤、考核、分配三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六、协助厂长定期组织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日活动、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运行专题分析、事故预想活动。

— 9 —

七、协助厂长组织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带领人员遵纪守法和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

八、协助厂长组织、领导值班人员进行复杂的机组操作和重大事故处理,现场把关,确保安全发电。

九、协助厂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审查各种记录簿和设备台帐,审阅各班的运行记录和“两票”,不断地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资料。

十、协助厂长对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管理以及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重大事项。

岗位名称:安全专责 职责

一、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全厂(站)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依法对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实施监察。

三、负责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 — 10 — 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

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六、负责危急事件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八、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安规的学习和考试,每月主持一次安全网活动。

九、组织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及及管理工作。

十、参加和协助厂长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组织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一、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两票执行情况。 十

三、协助厂长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四、参加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外包工程和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安全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工作。

十六、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监督电厂(站)对所发现问题

— 11 — 的及时整改。

十七、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各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研究发生事故的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

十八、负责全厂的消防、保卫管理工作。

十九、每季度参加一次设备巡视,每月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活动,针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岗位名称:总值长 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运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的落实。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合理分配劳动力,做到科学管理,调度得当,指挥有方,按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三、组织运行人员对事故、异常、障碍和不安全事件的学习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组织落实。

四、定期组织《运行规程》、事故预案、标准操作票、运行管理制度的修编,由厂长审定后,报安全生产部批准执行。

五、经常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教育,加强运行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负责机组检修计划的编制和调度的批复工作

岗位名称:值长

— 12 — 职责:

一、值长是本值直接领导者,全面负责本值行政和生产管理工作,是本值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值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当班期间全面负责全厂设备运行调度、生产管理、经济运行等工作,是事故处理的直接指挥者。

三、当班期间负责审核批准操作票、工作票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保证其正确性,确保所有工作的安全。

四、负责本值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值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五、负责本值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值安全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本值开展安全活动。

六、负责本值班组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本值星级考评工作。

七、参与东河流域集控中心及其各梯级水电站管理标准、技术规范的修编、完善工作。

岗位名称:主值班员 职责:

一、在值长的直接领导下,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填写、审核操作票、工作票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值长指令办理工作票(一级动火票除外),进行操作或监护操作,保证工作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操作过程的安全及正确性。

— 13 —

三、负责监盘、设备巡回检查等,配合值长进行设备异常、故障及事故处理。

四、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值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参加本值开展安全活动。

五、配合值长做好本值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值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六、配合值长做好本值班组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本值设备评级或其它技术总结工作。

岗位名称:副值班员 职责:

一、在值长的直接领导下,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填写、审核操作票、工作票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值长指令办理工作票(第一种工作票及

一、二级动火票除外),进行操作,保证工作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操作过程的安全及正确性。

三、负责监盘、设备巡回检查等,配合值长进行设备异常、故障及事故处理。

四、配合值长做好本值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值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参加本值开展安全活动。

五、配合值长做好本值班组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本值的设备台帐录入工作。

— 14 —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为基础,以推进污水资源化为重点,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努力构建完善的设施体系、高效的运营体系和科学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水平,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为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强化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地位。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好城区与郊区、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布局及建设标准要与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地区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坚决杜绝污水直接排放。

坚持循环利用。坚持污水资源化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继续坚持再生水与全市水资源统一调配,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优化配置,循环利用。

坚持建管并重。完善政策法规,理顺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其他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达到90%,农村地区达到60%;再生水年利用量1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达到75%;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基本建成设施完善、运营高效、监管科学的工作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再生水厂建设。到“十二五”末,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05万立方米/日(其中中心城新增131万立方米/日),新建、改建污水管线约2600公里,基本建成满足城乡发展需求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体系。

中心城:以改善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流域水环境为目标,清河流域完成清河、北苑、肖家河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扩建工程建设,新建清河第二再生水厂;坝河流域完成北小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东坝再生水厂等项目;通惠河流域完成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定福庄再生水厂;凉水河流域完成吴家村、方庄、小红门、卢沟桥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郑王坟、垡头再生水厂。

加快推进雨污管网分流、老旧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和以本市南部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的管网工程建设,中心城规划新建管线348公里,改造353公里。由中心城流入北运河的主要河流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为城市重点功能区建设提供水环境保障。

新城:以改善新城水环境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为目标,升级改扩建通州碧水等12座污水处理厂,新建顺义马坡等18座再生水厂,新建、改造污水管线1212公里。乡镇:结合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扩建污水处理厂8座,新建再生水厂20座,新建、改造污水管线692公里。

村: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建设村级污水处理设施250处。

(二)加强输配水设施建设。

按照“管道输水、河网配水”的原则,结合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再生水厂建设,配套建设再生水管线685公里。实施跨流域再生水配置工程,进一步优化再生水资源配置方案,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园林绿化、河湖环境,并通过河湖水网用于农业灌溉。新建清河、酒仙桥、高碑店、小红门四大再生水调水工程,新建再生水调水管线6公里,年调水3亿立方米。

(三)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改扩建庞各庄污泥堆肥场,新建高碑店、郑王坟、琉璃河等污泥干化利用工程,在新城及乡镇建设污泥资源循环利用工程11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990吨/日,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构建排水和再生水运营维护体系。

中心城继续以集中统一运营维护为主,强化排水运营维护的系统化和专业化。新城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运营维护模式,建立专业化的运营维护队伍,强化资源整合、统一管理、专业养护。乡镇、村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建立社会化的专业运营维护体系。

(五)完善排水和再生水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排水监管职责,建立专业化的排水监管队伍。加强排水和再生水执法力度,依法处罚违法排水行为。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的监控,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监控系统,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监管效率。

(六)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科技投入,重点研究污水深度处理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与装备,大力推广应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装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积极引进创新型高级技术人才等措施,全面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行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为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优先安排和保障政府投资,保障市属工程维护和运营资金,完善落实市属排水设施运营补贴机制。市国土局、市规划委要及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统筹做好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区县政府要落实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及所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

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监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在“十二五”末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强化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三)加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通过加大政府直接投资,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外国政府贷款,不断扩大和丰富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规模和方式。通过政府贴息、偿还资本金、发行企业债券和提高运营补贴等方式,提高国有运营企业融资能力。通过BOT(建设—经营—转交)、BT(建设—转交)等项目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入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四)增加设施运营投入。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再生水价格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再生水价格。制定《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公共排水管网维护定额,将公共排水管网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拨付与设施运营、维护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加强补助资金和设施运营维护资金的监管。

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重点做好中心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保障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调整到位之前,进一步完善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实际成本相适应的财政补贴机制,及时足额拨付运营资金,改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其正常运营和良性发展。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投入力度,建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区县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前,明确相关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保障设施正常运营。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0】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

则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点击下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 006年03月01日相关文件:

管理处

临建质发[2006]5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

总 则

1.1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克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

1.3 本细则是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实际,对建筑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细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2.5.2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2.5.3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4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工程设计标准。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3.2 设计单位

3.2.1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针对有关规定优化细化设计做法。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建筑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建筑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4.1.2 建筑工程长度大于45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多孔砖外墙的室外勒角处应作水泥砂浆粉刷;多孔砖砌体位于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时,多孔砖的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

4.1.4 在多孔砖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准确预留槽洞位置,不得在已砌墙体上凿槽打洞; 2 不应在墙面上留(凿)水平槽、斜槽或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墙体中的竖向暗管宜预埋;无法预埋需留槽时,墙体施工时预留槽的深度及宽度不宜大于95㎜×95㎜。管道安装完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的细石混凝土或强度等级为M10的水泥砂浆填塞。当槽的平面尺寸大于95㎜×95㎜时,应对墙身削弱部分予以补强并将槽两侧的墙体内预留钢筋相互拉结。

在宽度小于500㎜的承重小墙段及壁柱内不应埋设竖向管线。

墙体中不应设水平穿行暗管或预留水平沟槽;无法避免时,宜将暗管居中埋于局部现浇的混凝土水平构件中,也可采用专用混凝土预制构件暗埋水平管。当暗管直径较大时,混凝土构件宜配筋。墙体开槽后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管道不宜横穿墙垛、壁柱;确实需要时,应采用带孔的混凝土块砌筑。7 当洞口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m时,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或壁柱。

4.1.5 女儿墙宜采用实心页岩烧结砖增设压顶和抗裂柱;门窗固定点宜采用预制混凝土砌块预埋;各种管道固定点及墙体安装空调室外机处,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或增设搁板。4.1.6 三小间室内标高以上1.5米高以下应采用钢丝网防水砂浆罩面,或满刮液体防水材料两遍,三小间横墙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

4.1.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且与主体结构梁、墙、柱可靠拉结,并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4.1.8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必须可靠拉结。

4.1.9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4.1.10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1.11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4.1.12 外墙应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4.1.13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 m2.K / W。

4.1.14 对于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墙体裂缝(如顶层墙体的八字缝、水平缝等),可采取下列预防或减轻的措施:

屋盖上宜设置有效的保温层或隔热层; 2 顶层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提高; 3 宜减少屋面混凝土构件的外露面;

在屋面保温层或刚性面层上宜设置分隔层;

在顶层墙体内宜适当增设构造柱,适当配置水平钢筋或水平钢筋混凝土带; 6 顶层圈梁与屋面板间宜设置隔离层,坡屋顶混凝土板宜在分户墙部位断开。4.2 施工

4.2.1 页岩多孔砖的型号、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GB13544)进行检验和验收。

4.2.2 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倒和抛掷。经验收的砖,应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3 在常温状态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4.2.4 页岩多孔砖墙体应严格控制砌筑砂浆和易性,对竖向灰缝宜采用打顶头灰或加浆填满,砂浆稠度宜控制在60~80㎜。施工质量等级为B级。

4.2.5 多孔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采用一顺一丁形式。上下皮搭接一般为115㎜,个别部分亦不得小于53㎜,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2.6 多孔砖砌体砌筑时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多孔砖不应砍砖,必要时可现场切割或使用少量实心页岩配砖。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

4.2.7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4.2.8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4.2.9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10 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30d。4.2.11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12 采用轻质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0㎜(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

5.1.3 一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底应做保温层。

5.1.4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的单元中的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6mm。外墙转角处宜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

5.1.5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5.2 施工

5.2.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粉煤灰的掺量不宜大于15%。

5.2.4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的钢筋保护层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位移。5.2.6 在剪力区一般不宜设置接线盒,如设置应征求设计同意并应有设计加固措施。5.2.7 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线管应设置在板中,并有可靠的支撑固定措施。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线管密集处或管径大于1/3楼板厚度的沿预埋管线方向应增设φ6@150、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

5.2.8 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5.2.9 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2.10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5.2.11 支撑模板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不宜大于800mm。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5.2.12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6.1.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向上做一道有效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有保温层的门洞部位亦应做混凝土上翻防水处理,上翻高度同保温层厚度),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低 20~30mm。6.2 施工:

6.2.1 上下水管等预留洞口座标位置应正确,洞口形状为上大下小。

6.2.2 管道安装前,楼板板厚范围内上下水管的光滑外壁应先做毛化处理,再均匀涂一层 401 塑料胶,然后用筛洗的中粗砂喷洒均匀。

6.2.3 现浇板预留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胶水泥浆做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洞口处进行24h蓄水试验。

6.2.4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角处粉成小圆弧。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得小于300mm。

6.2.5 地面找平层向地漏放坡1~1.5%,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6.2.6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 20~30 mm。6.2.7 卫生间墙面防水砂浆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刮糙。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 外墙粉刷面层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7.1.2 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7.2 施工

7.2.1 外墙涂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7.2.2 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7.2.3 外墙粉刷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修补。7.2.4 粉刷前应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墙体防裂措施的要求。

7.2.5 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外粉刷必须设置分格缝。7.2.6 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厚度不应大于1mm。7.2.7 外墙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条抽压出浆至密实。

7.2.8 窗台、窗眉、阳台、雨蓬、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2.9 粘贴面砖的外墙面用防水砂浆刮糙时,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刮糙底层与糙面层必须位置错开。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设计

8.1.1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水密性能不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8.1.2 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8.1.3 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8.2 施工

8.2.1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8.2.2 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8.2.3 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8.2.4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8.2.5 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宜贴“^”型塑料条做槽口。8.2.6 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设计

9.1.1 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屋面。

9.1.2 坡屋顶屋面设计应设置保温层、防水层;坡屋顶转角处及平屋面连接处要有细部防水做法,宜采用柔性防水做法;阁楼内应有通风措施,宜设置外百叶窗。

9.1.3 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

9.1.4 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变形缝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做法,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伸出屋面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

9.1.5 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层和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应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9.2 施工

9.2.1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9.2.2 卷材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9.2.3 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气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9.2.4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0.1 施工单位

10.1.1 由专人进行测量,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校验。

10.1.2 主体施工阶段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地面方正控制线等);主体完成后应做好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应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10.1.3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

10.1.4 装修阶段应严格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发现超标时及时处理。

10.1.5 按检验批进行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的测量,每三层为一个检验批。测量后,认真填写《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录4)。

10.1.6 室内标高、轴线位置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房间数且不少于5间进行抽查。10.1.7 楼板厚度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楼板数且不少于5块板进行抽查。10.2 监理单位

10.2.1 应及时抽验施工单位测量记录。

10.2.2 应对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不定期进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1.1 给水工程

11.1.1 给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11.1.2 给水管道应按设计规定设置补偿器;管卡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固定牢固;过墙、过楼板时应设置套管。11.2 排水工程

11.2.1 排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颜色一致、同一材质的材料。

11.2.2 排水管道应按规定设置检查口、清扫口,按规定使用斜三通或斜四通;排水支管坡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严禁反坡;管道吊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11.2.3 座便器应采用合格的配套产品,使用节水型器具与配件;地漏水封高度应满足5㎝要求;止水台应按标准做法施工。11.3 采暖工程

11.3.1 采暖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11.3.2 散热器应按规定涂刷防锈漆,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试压。

11.3.3 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的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按规范设置隔离层、防潮层、伸缩缝,在楼地面内暗设采暖支管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点,固定牢固。

11.3.4 采暖工程应进行分户计量;采暖分水器需加设阀门;保温板应使用合格材料;热表出户设置。

11.3.5 采暖系统应有合理排气措施,严禁采暖支管反坡。11.4 电气工程

11.4.1 电气配管、线盒应采用合格产品,配管宜使用壁厚>1.2㎜的中型PVC管材,线管埋设深度应大于2.5㎝。

11.4.2 电气配线应分色,剥线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多股线挂锡饱满,接线规范,盒内线余量不应小于15㎝。

11.4.3 配电箱应制作规范,使用专用工具开孔,开孔标准,配电箱板厚度应大于1.2㎜,箱内布线板厚度应大于1.5㎜;箱内压线牢固,布线合理,弯曲半径应为钝角,不损伤线皮;零线及接地线汇流排规格应配套,且固定牢固。

11.4.4 低于2.4m的灯具应加设接地线,大型灯具应按规定进行超载试验;开关应控制相线,强电、弱电插座间距应大于30㎝,接地线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11.4.5 电缆桥架及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应做接地或接零。11.5 空调、消防工程

11.5.1 空调主干管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严禁反坡,接口质量应符合要求;管道支、吊架制作规范。11.5.2 风机盘管应做现场抽检试验,安装牢固;风道安装应平整、顺直;法兰连接规范;按规范要求做漏光、漏风试验。

11.5.3 管道应使用合格保温材料,保护层厚度符合规范要求;保温接缝严密,阀门应做单独保温处理。

11.5.4 消防管道接口不应采用焊接;支管应加设防晃支架;消防喷头设置应顺直;消防栓安装规范、标高准确,按规定进行试射试验。

附件:

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件请单击“点击下载”查看)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相关文件:

理处

临建质发[2006]7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1.3 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4 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施工。1.5 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并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违法分包。

1.6 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1.7 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预防措施。

1.8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做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

1.11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2.2 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2.3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2.4 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供准确数据。

2.5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3.2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3.3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3.4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5 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6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7 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8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3.9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4.2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4.3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抢险器材,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4.5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4.6 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筹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五、监理与监测 

5.1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5.2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5.3 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5.4 监测单位应当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5.5 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7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5.8 遇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六、附 则

6.1 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做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6.2 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6.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1】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提出,年至,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自2014年起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统筹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通知》规定,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更多开展网络招聘。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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