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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8篇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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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含化工,下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抢险救援处置参照本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1.5事故分级

  依据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

  2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厅、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分级应对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以上、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涉及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市级指挥部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涉及同一市两个以上县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省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警戒保卫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综合组

  组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山西省总队,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掌握事故现场动态,参与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救援结束后,负责现场的检查验收。

  2.3.3技术组

  组长:省应急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职责:研判事故险情和趋势,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究论证应急抢险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抢险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警戒保卫组

  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武警山西省总队。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人员转移、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2.3.5应急监测组

  组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工作。

  2.3.6医学救护组

  组长:省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集中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2.3.7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保障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需要;负责运力、油料、电力、通信等供应保障;负责救援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生活保障。

  2.3.8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市、县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9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4监测和预警

  各级政府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点监控目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

  省应急厅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5.2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抢险措施,组织救援,及时疏散撤离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省级响应

  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3.2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3.3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省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

  (3)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侦检工作,确定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其危险特性,分析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定事故核心区、警戒区、安全区。

  (4)组织开展事故会商研判,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5)指挥、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加强事故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6)做好对周边人员、场所、重要设施排查和安全处置(包括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7)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8)组织人员展开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9)做好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和交通、通讯、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10)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发展态势、抢险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1)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1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3.5响应调整

  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抢险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响应结束

  响应条件消除后,经省现场指挥部确认,宣布二级、一级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救援力量

  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必要时抽调省武警防化中队。

  6.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抢险救援费用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支付启动省级响应时经省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6.3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抢险救援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事故发生、抢险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附则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宣传本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4月12日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化工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安监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3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院级启动:接院应急办通知,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科室内启动:发生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上报室组负责人、科主任。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药剂科主任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或行政总值班汇报。

应急预案启动后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目的地待命,根据事件性质急后缓、先大后小的程序进入状态。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药剂科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药剂科主任、采购科主任、各室组负责人。

(二)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1、人力资源组:由药剂科主任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人员整合,包括各室组工作人员的重新定岗、人员调配、新组临时性岗位的人员安排、排班,全体人员24小时开机,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宣布全科停休。

(2)稳定员工情绪,进行员工的激励并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

(3)做好必要的生活物品保障工作。

(4)确保沟通渠道的通畅,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协调各种临时性问题。

2、药品供应组:由采购科主任和药库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从多渠道获取药品信息,根据应急需要做好药品供应工作。

(2)负责应急药品及消毒剂的.采购、保管、发放、运送工作,确保药品及时供应。

(3)协调各药房抢救药品的调剂。

(4)采购、外购及捐赠药品的质量检查。

3、药品调剂组:由调剂室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进行医院日常药品的调剂工作,执行其他与调剂相关的临时性任务。

(2)凭医院行政总值班签字或本院医生、护士的借条先行发药,后做财务处理。

(3)向药库及时提出用药计划,为临床提供用药信息,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宣传工作。

4、临床药学组:由科主任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药物信息,向临床传递合理用药信息。

(2)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上报及反馈。

三、突发事件后药学工作的善后处理

(一)为突发事件病人提供药品供应的病房药房应设置在清洁区,尽量避免整包装药品进入污染区、半污染区。因特殊需要进入污染区、半污染区的药品按以下方法进行善后处理:

1、进入污染区药品的处理: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区准备撤除时,应对污染区剩余药品进行消毒处理。剩余药品的消毒应在所处环境及房屋的终末消毒后进行,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后的剩余药品视为医用垃圾,不得回收使用。装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到指定地点处理。污染区药品消毒销毁前,应进行帐册登记,金额统计。

2、进入半污染区药品的处理: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半污染区准备撤除时,应对半污染区剩余药品进行消毒处理。剩余药品的消毒应在所处环境及房屋终末消毒后进行,对药品外包装或原包装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己打开原包装的口服药品不得回收使用。其余药品在外包装、原包装擦拭消毒后,经院感染办公室检查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半污染区的药品消毒后进行帐册登记、金额统计。

(二)突发事件后消毒药品的处理:阶段性防治突发事工作结束后,应首先联系其他使用单位,以减少浪费和避免环境污染。消毒药品过期后,不得进行销售。

(三)积压药品的处理:阶段性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在保证药品的有效期内正

常使用外,如存在积压药品,应及时全面统计,并向药品供应商反馈。库内待处理积压药品,在盘点入帐后向其他使用单位联系,或与供应商协商,帮助联系使用。药品过期失效后,不得进行使用,并应建帐统计,按有关规定报损销毁。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4

为切实做好学校药品卫生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学校药品卫生突发事件,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预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卫生突发事件。

(1)立即停止用药,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卫生、教育和食药监局等部门;

(2)了解事件原因、发生人数、引起事件发生的药物、病人症状等情况;

(3)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4)保留造成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药品、设备和现场;

(5)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7)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班主任发现学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后出现腹泻、腹痛、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应立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并将学生送往医务室或保健室。校医或保健教师在班主任的配合下,对学生发病人数、病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1)经调查了解,校医或保健教师初步怀疑为学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后产生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学校分管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电话:67810586)、区食药监局(电话:67181550)和区卫生局(电话:67810878),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学校医务室(保健室)立即停止用药,保留造成药物不良反应的药品。

(2)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教委报告,并立即与区食药监局、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赶赴学校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病情轻微学生就近治疗;病情较重的学生,转送至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应急准备工作。

(2)学校将有关情况通知患病学生的家长,并通知家长到相关医院看望照顾学生。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患病学生的症状和体征进行个案调查,并对学校其他使用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同种药的学生进行调查。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剩余药品进行采样。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开展药品卫生状况检查和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强化药品卫生安全意识。

学校要尊重和满足师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地通报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关信息,正面宣传有关部门和学校采取的处置措施,避免不实舆情扰乱视听,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5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集团治安防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办公、施工秩序,保障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制定如下治安保卫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公司内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创建和谐办公、施工环境为宗旨,建立集团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利益。

 二、工作目标

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

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2.坚持领导有力,组织严密,制度落实,预防为主,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

1.成立综治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司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2.组成人员为:组长:集团董事长;副组长:集团分管副总;成员:工程管理中心、行政办公室。3.主要职责:部署治安保卫防范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公司治安重大事项。

启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安全事故。

指导、协调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

 五、主要处置措施

1.公司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2.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协调其他部门配合。

3.与驻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请求配合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4.召开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组长会议,通报情况、稳定人心。

5.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并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

6.召开职工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公司工作、生活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工作。

7.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六、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突发治安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件处理小组)人员接报或发现斗殴、流氓、暴力等事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安当班人员及事件处理小组领导赶往现场,保安队长应立即组织保安人员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查明闹事人是否带有凶器及其人数、地点,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向小组领导报告事件发展情况,根据事件发展的严重性,建议是否报案,并及时赶赴现场。

小组值班领导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组织保安人员制止双方的过激行为,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方法,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对现场进行保护,对外围人员进行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

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件过程,积极配合其工作。2.突发盗窃事件应急预案

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员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通知门岗严守被盗区域各出入口,值班保安组织人员包围犯罪嫌疑人,争取当场抓获,连同作案工具、赃物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在现场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机关配合破案。

发现盗窃现场,盗窃分子已逃离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通知相关领导组织人员从外围包围现场所有出入口,监控值班人员重点监控各主要出入口,并汇报给值班领导并组织人员对现场附近严格清查。

门岗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的出入证件进行严格排查,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暂请对方滞留在现场,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求报警,请警方进行盘查。

无法出示出入证件的人员禁止其离开现场,应暂请对方滞留,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警方进行盘查。

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让其滞留,并报告公安人员前来调查。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任何人触模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物品,经请示值班领导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听从公安人员处理。警方调查取证时应将事主和目击者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3.突发爆炸物、突发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违法物品的应急预案

严禁非本部门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保安和全体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保安人员检查发现或接到各类可疑物品时,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留守现场,围起隔离带,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初步确认为可疑爆炸物品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设置临时警戒线,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入内,经值班领导同意拨打110报警。

对危险品和违法物品携带者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进行调查,禁止其离开,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调查。

经请示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协助公安人员排除爆炸隐患,积极配合调查。

如果爆炸已经发生,保安人员和值班领导、义务消防队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协助运送伤员,稳定人员情绪,保护好现场,有秩序的开展疏散工作。

各级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4.突发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保安人员在执勤中遇有公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抢、强行掠取个人或公司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保安人员的职责,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处理。

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如在楼内发生劫案,应通知值勤门卫,严格检查,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查,如罪犯逃走,应注意观察看清犯罪分子的人数、衣着、面貌明显特征、身体特点、所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型号、品脾、特征等,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门岗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请其暂滞留在原处,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警方进行盘查。

无法出示出入证件之外的人员禁止其离开,应暂清对方滞留在原地,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警方进行盘查。

封闭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模,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如无固定现场的、无法将劫匪遗留的物品留在原处的、要一一收拾起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劫案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末勘查现场或未勘查完毕不能离开。事主或在场人员如有受伤的,要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医治,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5.执勤中遇到不执行规定不听劝阻的应急预案

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如遇到不登记不出示证件强行进入,强行进入不准随意进入的区域、在不准停车的地方停车等,可采取如下处置方法:

5.1.1处理问题时先敬礼、态度和蔼、说话和气、耐心解释、以理服人。5.1.2对不听劝阻者,尽量想办法查清其姓名或单位,如实记录下来及时向领导汇报。

5.1.3一般情况可由门岗保安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告之其我司的相关制度,请其今后配合工作。若未登记人员形迹可疑立即阻止其进入,劝其离开。5.1.4发生纠纷时,保安员一定要冷静,避免争吵,不能和对方发生任何冲突和过激行为。

5.1.5若遇到个别人员蛮横无理,打骂保安人员,可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领导,由上级领导同此人共同协商妥善处理,若情节严重,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保安人员遇到上述情况严禁动手打架,本着以理服人的原则妥善处理。6.突发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的应急预案

醉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有些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很容易造成伤害,执勤人员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进行劝阻或阻拦,让其离开管辖区域。

如果熟悉或认识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应设法立即通知其工作单位,请他们派人领回,并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

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可将其强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

7.对突然死亡事件的应急预案

在日常工作中,如遇突然死亡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因突发病死亡人员,先检查确认病人是否死亡,如未死亡应尽量采取抢救措施,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遇有突然死亡事故,自杀或他杀时,首先要保护好现场,而后报告保安队长和分管副总,保安队长和分管副总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医疗急救中心报告。

对自杀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协助寻找死者有无遗言等证据材料。

对他杀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并坚决对现场人员进行控制不得离开,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待公安人员到达后,汇报有关线索和情况,协助破案。

现场目击者、保安班长、项目副经理须待公安人员取证、拍照完毕后,征得公安人员同意后清理现场。

8.对突发性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

保安和厂内内任何人员接到突然停电的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值班领导和维修电工。

维修电工查明停电原因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向值班领导汇报停电原因。

维修电工查明原因后,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对电路、相关设备进行抢修。

电路检修完成后,要按时送电,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应再次通知用电单位,并抓紧解决。

需要合闸送电时,配电室应接到值班领导的确认,方可合闸送电。

恢复供电后,要检查所有用电设备是否完好,同时通知使用单位,撤销停电通知,发布已恢复用电通知。9.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处理程序

任何人发现火灾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通知值班人员发出火警警报。值班领导应马上赶往现场指挥工作。

根据火势大小,经向小组领导请示后,可拨打119请求支援。

值班领导和保安班长应在5分钟内组织义务消防员和保安立即赶到火灾现场集结待命组织扑救;另外应对现场人员分布情况进行摸底,要保证每个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义务消防队员分三组各司其职,抢救组负责用消防器材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争取扑灭火势为甲方减少到最小损失,如火势不能控制则应立即协助疏散组疏散楼内人员。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6

一、公墓管理处值班人员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二、火灾处理流程。值班人员发现火情自己不能控制时,应首先拨打119,所长以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并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同时,发现漏电火情,应首先断掉电源总开关。

三、水灾处理流程。接到强暴雨预警通知后,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对墓区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拆除不安全隐患。因暴雨导致墓区积水内涝时,公墓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排涝。

四、盗窃事件处理流程。值班人员发现墓区骨灰盒被盗,应首先保护现场,并通知公墓管理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然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报案。

五、疫情防控处理流程。在今年疫情期间,公墓管理处工作人员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倡导网上祭扫,需要到公墓进行祭扫的,则需提前进行预约,经同意后方可到公墓进行现场祭扫,公墓工作人员要做好祭妇人员登记、体温检测等工作,发现未戴口罩人员律不得进入公墓,同时要控制察扫人员的数量和距离,避免人员扎堆,并且要尽量控制缩短祭扫时间,最大程序减轻安全隐患。

六、加强宣传教育。公墓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消防设施火险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要及时发现水灾安全隐患,疏通沟渠;要加强平时墓区防资安全检查,对监控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防火、防水灾、防盗和疫情防控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

XXXX管理处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7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的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1、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注意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1、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篇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供应商管理。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提供物资的经营者。包括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和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

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提供一级采购物资和境外项目总部管理目录物资的供应商;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是指仅提供二级采购物资和境外项目总部管理目录以外物资的供应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包括供应商准入、供应商考核评价、供应商日常管理等。

— 3 — 第五条

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第六条

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自愿,少量优秀;

(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三)全球寻源,互惠双赢。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库,通过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应在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以及境外项目所在国法律、项目协议、公司章程对选商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集团公司择优发展战略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与战略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与供应商的协同协作,提升核心价值,互惠共赢,实现采购增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是集团公司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三)负责集团公司战略供应商管理;

(四)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库管理;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供应商管理相应工作。第十条

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业务范围内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工作;

(二)参与业务范围内集团公司战略供应商发展和考评工作。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管理;

(三)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是本企业供应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供应商准入(以下简称供应商准入)实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制度。原则上每年二季度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供应商准入以制造商为主,依据《石油工业物资分类与代码》(SY/T5497)按物资品名实行准入。

第十四条

拟准入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所在国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认证以

— 5 — 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规表现,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无重大质量问题、事故;

(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具备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第十六条

不得对库内同一供应商的同一物资品名重复准入。

第二节

准入程序

第十七条

供应商准入按照供应商网上注册、准入方案编制、准入方案审批、资格审查、现场考察、准入公示和信息录入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自愿申请准入的供应商应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填报相关要求资料。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组根据供应商申请、市场资源情况按需编制准入方案,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专业工作组是指落实供应商准入、现场考察、考核评价等具体工作的机构。专业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供应商管理、采 — 6 — 购、质量、技术、安全环保等专业人员。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专业工作组由授权集中采购管理小组牵头组建,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专业工作组由所属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

第二十条

准入方案应包括库内供应商状况、市场供应资源状况、准入优选原则、评审标准、现场考察安排等内容。现场考察安排应包括考察对象选择、考察评价方法、考察评分标准、考察人员构成等内容。

确需代理商或贸易商准入的,应按照严控数量、区域合理、满足供应的原则在准入方案中提出配置需求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组织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对准入方案进行评审。

前款所称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是指负责战略供应商发展、审议供应商准入方案等供应商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议机构。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由物资采购管理部组建,成员包括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代表和技术、商务及法律等专家。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由所属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

第二十二条 准入方案评审通过后,应委托集团公司系统内有资质的招标专业机构实施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专业机构根据评审通过的准入方案和委托要求,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公告,并组织实施。

— 7 — 第二十四条 招标完成后,招标专业机构应向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资格审查报告以及评审通过的准入方案,委托专业工作组开展供应商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设备和经营情况、质量控制、研发能力、产品实际使用情况、HSE及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

对于注册地在境外的制造商,专业工作组可视情况提出现场考察意见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现场考察后,专业工作组向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提报现场考察报告和准入意见。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通过公示的供应商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签署准入承诺书并完成信息录入。

第二十八条 专业工作组应将准入方案、资格审查报告、现场考察报告等准入资料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的中标供应商,可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意见,经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核实后直接办理准入。需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的,由专业工作组组织实施并提出考察意见。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 — 8 — 资格的制造企业的准入,分别由所属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后形成准入意见,按权限向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权属关系证明后办理准入。

第三十一条 代理商准入由专业工作组依据批准的准入方案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制造商提出代理商名单,审查确定后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发布。制造商需要变更代理商的,按照有进有出、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制造商向相关专业工作组提出申请,专业工作组审查确定后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发布。

第三十二条 贸易商参加资格审查时与制造商分别排序。第三十三条 库内供应商的子公司及因收购、合并、分立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按资格审查程序准入。

第三十四条 库内供应商从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变更为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按资格审查程序重新准入。

第三十五条 库内供应商申请已准入小类下新增品种的,由专业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准入意见,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核准后准入。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申请减少准入产品的,由供应商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自行减项。

第三十七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准入的,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后,可采用其他公开的方式进行准入,结果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后办理准入。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对库内上有交易的供应商开展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价应综合评价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诚信经营、协同能力、供应份额等情况。

第四十条

考核评价按照确定考评标准、组织量化考评、发布考评结果的程序实施。

第四十一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确定考核评价标准,包括考评对象、考评指标及权重系数、量化评分标准、参评单位、考评结果分级等。[幼儿教师教育网 WwW.YjS21.cOm]

第四十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按照考评标准组织开展供应商量化评价。参加考核评价的单位应包括专业工作组、最终用户及采购、仓储部门等。

第四十三条 依据量化评价成绩,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确定考评结果,将供应商分为考评合格与考评不合格,考评结果及时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

第四十四条 考评合格的供应商分A、B、C三级。A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5%以内,B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考评不合格的供应商暂停交易权限,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供应链建设等业务应充分应用考评结果,实现闭环管理。物资采购选商中,对考核 — 10 — 评价结果为A、B级的供应商,可予以适当加分奖励。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日常管理包括供应商的信息动态维护、履约情况跟踪与评价、沟通机制、异议及投诉处理等。

第四十七条 库内供应商信息变更,由供应商自行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按权限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核实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首个物资品名的准入单位为其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单位。库内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降为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由物资采购管理部根据近几年合同签约情况指定一家所属企业作为该物资供应商管理单位。

第四十九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以合同为单元组织对供应商开展履约情况跟踪记录和评价,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及时解决。需要集团公司解决的,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协调解决。供应商日常表现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定期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机制,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知识分享上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不断改进和提升供应链的协同水平。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供应商质量源头管理,通过采取鼓励供应商早期介入、强化对质

— 11 — 量标准与程序的相互理解、持续跟踪供应商质量绩效等措施管控好采购物资质量。

第五十二条 对出现问题的供应商,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可视严重程度,由轻到重给予警告、降级、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产品准入资格、取消供应商准入资格的处理,并通过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通报。

第五十三条 对不解决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措施不当的供应商应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合同履约、售后服务不及时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权限对考评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合同履约、售后服务严重问题,相关产品认证或资质逾期不予更新,或存在质量、安全、环保重大质疑对集团公司生产建设造成影响等情形的,予以暂停相关产品交易权限六个月至一年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采取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背诚信原则的手段获取准入资格,或因产品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取消相关产品准入资格两年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产品质量、安全、环保重大事故的,予以取消供应商准入资格三年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暂停供应商产品交易权限处置到期的,可视供应商整改情况,经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予以解除或暂停延期的处理。取消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到期可重新按资格审查程 — 12 — 序准入。

第五十九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的正当投诉予以受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采取网上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供应商管理进行监察。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应当承担违纪违规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准入的,或未按照规定考核评价供应商的;

(二)违反规定在供应商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三)对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七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 13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中油物采〔2009〕40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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