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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同

2024-01-06
期货合同

期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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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期货经纪商)

丙方:_________(全权委托期货交易受任人)

兹以甲方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之规定,与丙方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赋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期货交易资金得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赋予保管机构就上开交易所需账户开立、契约签订、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权。为此爰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中国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及相关法令章则规定,签订本契约,各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之说明义务

乙方应依期货商管理规则之规定,指派专人针对期货交易契约内容、相关之风险预告书及交易程序等为甲丙方暨保管机构进行解说,甲丙方暨保管机构听取解说后,应在双方同意之《期货交易风险预告书》、《期货选择权风险预告书》、《选择权风险预告书》、《当日冲销交易风险预告书》签章。

第二条 完全契约

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办法)之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随时公告事项及修订章则暨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定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三条 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账户(以下称期货交易账户)专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四条 委托交易之方式及联系方法

甲方授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及下单,甲方就前条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自行委托交易或另行授权第三人委托交易。

丙方就前项全权代理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丙方代理甲方委托交易应以面告、电话、电报、传真、图文电视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传输工具等具体明确之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乙方下达委托,委托内容应包括完成该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条件。

丙方同时代理其它全权委托期货交易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者,丙方之交易指示,应按各别期货交易账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账户之交易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交易尚未成交者为限。

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反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乙方对丙方之下单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期货交易授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拒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甲乙双方之联系,除另有约定外,应以本契约所载通讯处所及通讯工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为之。本契约所载通讯处所及通讯方式,任一方有变更时,应以书面通知他方。

第五条 执行委托之方式

乙方接受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之规定,将委托交易内容转达至该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及办理后续结算交割事宜。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期货交易账户之交易时,向丙方回报成交资料。

乙方依前项方式执行期货交易之委托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乙方及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对于受托事务,有严守秘密之义务,除依有关法令之规定外,不得泄漏于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 期货交易账户之移转

乙方遇有破产、解散、停业或依法令应停止收受订单时,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得依主管机关命令将甲方之期货交易账户移转于与乙方订有承受契约之其它期货经纪商,甲方应依乙方之指示配合办理账户移转之事宜。

因前项账户移转所生之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怠于依乙方之指示配合办理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所生之损害,乙方不负赔偿之责。

第七条 保证金、权利金或其它款项收付

甲方指定保管机构为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机构全权代理甲方负责处理期货交易账户一切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事宜。丙方应于交易前或交易后制作相关款项收付指示函,通知保管机构办理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

乙方确认甲方缴存交易所需款项后始接受丙方代理委托交易。乙方应于主管机关指定之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甲方缴存之交易保证金及权利金。

丙方执行期货交易如有越权交易之情事,除经甲方出具同意交易之书面,并经保管机构审核符合相关法令外,丙方应依管理规则、业务操作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负越权交易之履行责任。

丙方承诺除前项除外规定者外,对越权交易之结算交割及违约责任悉由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第八条 保证金专户存款之利息归属

甲方存放在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之保证金专户内款项所生之利息原则归属于乙方。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九条 保证金之维持

丙方应代理甲方自行计算维持保证金之额度与比例,并负有随时维持足额保证金之义务,无待乙方之通知。

第十条 乙方径行冲销之条件与相关事项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经通知甲、丙方后,依其裁量径代甲方冲销全部或一部甲方所持未结清之期货交易契约:

一、甲方之权益总值,已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丙方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未于乙方所定或相关规定之期限内缴交追加保证金。

二、乙方依市场及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为之者。

三、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或受禁置产宣告、受破产宣告或有丧失信用之虞或其它影响交易进行等重大情事发生者。

四、丙方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未于相关期货交易契约第一通知日或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前,将所有未平仓的期货交易契约平仓了结者。

甲、丙方认知乙方依前项规定代甲方进行冲销系属乙方之权利而非义务,乙方不须对其未代甲方进行冲销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通知缴交追加保证金之方式及时间

丙方受乙方通知缴交追加保证金时,若为盘中-通知,丙方应立即指示保管机构补足;若为盘后通知,丙方最迟应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依乙方通知内容指示保管机构缴交全额追加款项。

期货合同 篇2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业务电话:业务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期货合同 篇3

期货公司的重要“编外部队”--期货居间人,很快将接受监管部门的一次大“盘查”。近日,上海各大期货公司都收到了一份来自上海证监局期货处的调查表,要求期货公司于近期上报居间人名册,并提供居间人的基本信息。此外,上海证监局还在调查表中就如何完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征询了期货公司的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重要补充,期货居间人的存在弥补了国内期货公司网点稀少的不足,对完善市场结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由于目前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权停留在期货公司层面,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编外部队”的约束多少有些间接。业内专家认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期货居间人制度仍是当务之急。

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他们本身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只是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

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期货公司新开户数量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其中,通过期货居间人完成开户的并不在少数。据了解,一名“职业”居间人,每年一般可以为期货公司拉来100名以上的新客户。这对于营业网点较少、客户数量不多的期货公司而言,是很具有吸引力的。

据了解,期货公司给居间人开出的条件大多是“五五分成”,凡是居间人介绍来的客户,其产生的交易佣金由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分享。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居间人只能是介绍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为此,管理层多次要求期货公司完善自身的居间人管理制度,目前较为通行的有:禁止居间人印制带有期货公司头衔的名片、禁止居间人指导客户、禁止居间人代客理财等。不过,由于期货居间人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在实际的管理上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上海证监局在日前下发的《居间人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中称,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居间人市场,深入了解期货居间人情况,现向各期货经营机构发放居间人情况调查表。具体的调查项目包括:公司居间人人数、居间人平均从业年限、拥有期货从业资格的居间人人数、返佣比例、居间人开发客户交易额比重、是否禁止居间人与其他公司签署居间协议等。

除此之外,《通知》还对居间人制度本身进行问卷调查,主要问题有“居间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市场上还存在哪些开发客户的形式?”等。

据悉,目前暂无统一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大多由期货公司自行制定,上海证监局在完成对期货居间人的“盘查”后,有望进一步出台规范居间市场的文件。

期货合同 篇4

甲方: (期货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委托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甲方具备符合要求及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经纪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经纪机构的条件;

(二)乙方满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准入条件;

(三)乙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人”)签署;

(四)乙方按规定提供因甲方协助其客户开户必要的证明文件;

(五)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乙方并非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七)乙方不具有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其他情形。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与承诺给自己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

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限制或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对其客户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交易编码制度及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对其客户进行适当性及实名制审核并留存开户资料及影像资料,在其客户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行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其每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乙方应当对其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其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

(三)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政策;

(四)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五)乙方应当明确告知其客户关于交易所程序化交易行为的定义,并要求其客户遵守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交易所定义的程序化交易行为,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交易所报备。

(六)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有关规定。

(七)乙方与其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过程中因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结算、交割等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乙方应当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并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对其客户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对其客户交易、结算和交割方面的资料、凭证和账册、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事项,不损害客户和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经纪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应当负责开展其客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向甲方提供其客户的交易编码等相关资料及信息,并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及其客户的相关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履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形外,应当为对方保密。甲乙双方承诺不利用经纪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委托

第九条 乙方将其客户参与中国境内期货交易业务委托给

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乙方进行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述授权书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第十一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

书面确认。乙方的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关于代理人的变更事项,乙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禁止其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接受乙方的任何

委托。对于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协助乙方为乙方的客户开立账户并申请交易编码。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通过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开立、收支范围、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乙方开立综

合资金账户,用于乙方的期货结算、交割等。甲方仅针对乙方综合资金账户收取保证金及登记明细账,不为乙方的每个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乙方应当为其每个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和核算每个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

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收取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将其客户的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资产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除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乙方同意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

第二十一条 除交易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外,乙方原则上以银期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期货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为准。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的,应当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电话方式下达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______________ 。甲方应当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资金调拨指令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

限于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标准。甲方调整保证金标准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通知:

□网站公告

□营业场所公告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监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四节 交易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将其客户的交易指令直接下达至甲方,不得私下为其客户撮合成交。乙方应当委托本合同《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中列明的指令下达人下达相关交易指令,其对甲方下达的任何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者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其客户的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先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进行登陆,然后下达交易指令。通过乙方账号下达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归属甲方所有,并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等其他方式下单。

第三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

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______________ 。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归属甲方所有,并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

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

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

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

(外币币种)收取当日盈利。乙方选择外币币种的,在确保不会造成乙方结算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乙方账户中的当日盈利可以根据约定在当日结算后由甲方兑换成外汇。需要变更上述选择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收取当日盈利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协议约定计算乙方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乙方参与交割合约的交割货款,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十二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乙方办理出入金业务。

乙方在交易时段不得出金,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出金标准为(金额或计算公式):______________ 。 出金后乙方账户留存的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对于出金标准的调整对乙方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时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另行通知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乙方的成交结果、期货保证金余额和资金划转等情况。甲方应当确保交易结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

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

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应当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知延误或未收到相关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第四十六条 乙方要求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前未对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九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或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分配。

第五十一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

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实物交割。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乙方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六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

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五十七条 乙方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交易所要求进行大户报告时,应当按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调整保证金标准,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保证金不足的范围内强行平仓。

第五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的,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第六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限制开仓的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三)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应予限制开仓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第(三)项,甲方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______________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

第六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三)进入交割阶段前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三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

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六十四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

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限制开仓和强行平仓措施,或者收到交易所发送的持仓限额、强制减仓、强行平仓、大户持仓报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风险警示、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相关风控文件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其客户,并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因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乙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户出金。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关于风险控制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七节 套期保值、套利等业务

第七十条 乙方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按照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办理,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协助配合乙方完成上述相关业务办理。

第八节 信息

第七十一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境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

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或记录,甲

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节 费用

第七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协助货币兑换等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收费办法调整,甲方将依据期货交易所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当日结算后,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手续费。

第七十五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七十六条 乙方以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时,应当交纳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十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

(如有)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中国相关期货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补充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七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

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八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

对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溯及力。

第八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个

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三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一节的有关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或诚实信用原则,经催告仍未改善;

(三)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甲方的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五)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八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八十五条 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或因故不能从

事经纪业务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七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协助乙方为乙方的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由于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

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

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

(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

第九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 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节 其他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五条 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由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交易所备案。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甲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或取消在交易所的备案。

第九十六条 关于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八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座机: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十九条 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一百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他两份分别向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期货合同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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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期货委托合同参考格式.doc正文内容

期货委托合同参考格式

兹委托金马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url

期货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万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  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客户权益/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100%,甲、乙双方对风险控制作如下约定:

乙方的交易风险率不得低于100%。

当风险率>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

第十条 当风险率(ZF133.Com 趣祝福)

当风险率≤70%时(包含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形),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100%为止,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一部分未得到充分填充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1)甲方在经营场所内,直接书面送达;

2)如果乙方不在经营场所内,甲方则按《开户申请表》地址以传真、电话、电子信箱方式通知乙方。

在乙方发生账户保证金不足或临近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强行平仓限度时,甲方将按约定,依据本条第2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的通知。甲方的电话记录、传真记录、电脑记录将被视为送达乙方的有效证明。如果甲方按以上方式无法正常通知乙方,甲方将在其营业场所的公告栏内发出公告,乙方同意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向乙方提供每日交易结算单,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领取。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领取。乙方不能到甲方结算部门领取每日交易结算单或交易结算月报时,应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传真、邮寄或电子信箱方式送出。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单,有义务向甲方索要。如果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没有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算帐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单。

乙方在每月______日之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有义务向甲方索要。如果乙方每月15日之前没有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交易结算月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要求变更方负责。

期货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账户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期货合同 篇8

11、电话委托/传真系统操作流程

12、客户修改密码回执

1、客户须知

第一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

第二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条 客户对交易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并适时更换。如因交易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客户在交易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半小时,既未对交易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对交易结果的确认。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每日交易收市、结算完毕后,开始发放交易结算单(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发放方式:客户或客户代理人自行到结算部领醛通过电话自动语音系统听取或通过传真机自行接收、通过公司网站帐单查询系统自行查询、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确认。

第七条 期货居间人:是介于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独立体,受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约和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实施科学管理和规范的期货居间人队伍,对于提高期货交易的质量,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减少期货交易的纠纷,维护期货经纪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客户有自行选取合格的居间人为其提供咨询及交易便利的权力,但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仍然提醒客户投资者,选取期货居间人可能存在且不止于下列风险,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约,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入资金,全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帐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

第八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双方如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在签署合约前已向客户出示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客户应遵守法律及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客户守则》,否则,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解除合约。

第十一条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署《期货经纪合约》之前,已经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知识及风险控制方法。

以上《客户须知》,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电子化期货交易协议》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详细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2、客户守则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守则。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 客户必须严格遵守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访必须先进行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安排在指定房间、工作站上活动,不得私闯其它部门。

第二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干扰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得滋扰其它投资者,以保障所有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和环境。

第三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散布虚假市场信息,误导其它客户作出不适当的交易指令。

第四条 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内散布谣言,导致客户、投资者恐慌,造成客户投资亏损。

第五条 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投资属于自愿行为,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拒绝交易结果,交易盈亏由客户本人负责。

第六条 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客户不得利用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客户携带来宾到期货经纪公司参观,需经期货经纪公司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第八条 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向期货经纪公司客户服务部书面投诉,对所有客户投诉,期货经纪公司均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投诉委员会投诉。

第九条 严禁借投资亏损为名,对期货经纪公司恶意抵毁,捏造事实,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 敬请所有客户遵守以上各项制度,保护期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守则者,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注销其投资帐户并退回保证金。如果严重影响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正常运作,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者,视其情节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及经济责任。

本人愿意自觉遵守本《客户守则》。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帐户

广州:开户行:

帐号:

上海:开户行:

帐号:

大连:开户行:

帐号:

郑州:开户行:

帐号:注:客户保证金转入专用帐号到帐后《期货经纪合约》方可生效

3、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以本单位(本人)的名义委托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如实履行以上声明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约》。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开户申请表

1、客户名称:期货交易帐号:

2、通讯地址:邮编:

3、电话:传真:email:

4、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5、客户性质:

(1)法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税务登记证号:

(2)自然人客户

身份证号码:

6、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法人客户:法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客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签字人认识到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并保证以上填写属实;同时,在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5、授权书

期货合同 篇9

甲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石油交易办事处

银行帐号:xxxxx

乙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xx‰,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期货合同 篇10

期货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并不是什么新说法,这是发起和生成期货市场的主要目的之一。经典理论中,“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是期货的两项基本职能,随着期货业的发展和演变,资产配置也成为它的另一重要功能。然而,由于人们通常只接触到它作为风险投机交易市场而出现的表面形式,其内在的深层意义并不广为人知。

期货市场是现货市场的发展和延伸,与现货市场密不可分。现货市场中,由于经济基本面、生产技术、消费力、自然条件等多种影响因素而导致未来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计性,这便是价格风险。而商品供需市场中存在着生产商、经销商、消费商等众多参与者,他们都面对着同样的风险。期货市场的产生正是为了化解和转移这种风险,风险规避者可以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而达到冲抵现货价格变动的目的。在一段时期内,持有标准化期货合约而暂时取代非标准化的现货合同,通过期货市场把现货商品的价格提前确定下来,这就是“套期保值”。

但是,仅仅由套期保值者组成的期货交易市场是难以达到实际效果的,此种情况下,只有在买入套期保值者与卖出套期保值者的交易标的物和交易量完全对等时才能实现。而大量投机者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恰恰为顺利实现套期保值提供客观基础,他们是风险承受者,是市场的润滑剂。期货市场的交易者中90%以上是投机者,且越是大众性品种投机成分越高,但是必须注意到,投机交易是规避风险的基础和前提。套期保值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机交易的活跃程度,后者在期货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足够的投机者,期货市场就会缺乏流动性,就没有人去承担市场的风险;没有足够的投机者去弥补买入套期保值者与卖出套期保值者之间的价格差距和数量差距,套期保值的合约就很难成交和对冲。同时,也正是因为承担了巨大的价格风险,投机者才有机会享受高额投机利润。

以往,人们多数只认识到期货市场投机交易的一面,而忽略它风险转移的本质。期货市场本身就是以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为交易目标的场所,是“风险厌恶者”卖出风险、“风险喜好者”买入风险的特定市场,是为现货市场提供配套的避险服务的场所。

反观我国期货发展历程,自90年代初出现外盘期货后,国内期货交易所蜂拥而起,直至国债事件、红豆事件等等,投机气氛浓厚,过量交易和过度投机对市场造成了严重杀伤。同时,也在广大投资者和社会舆论中也造成了“期货仅是高度投机”的错觉,掩盖了期货市场规避风险、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重要经济功能。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不仅出现在期货业出生不久的中国,在国际期货历也曾长期存在,我们不过是“重复前人的错误”罢了。本世纪30年代以前,大多数观点均认为期货交易主要由投机交易驱使,直到1954年“欧文定律”诞生。哈罗德·欧文通过对谷物期货市场、黄油市场、鸡蛋市场的研究后,得到以下结论:期货市场的主要推动力来自套期保值者,而不是投机者,期货市场是一个套期保值市场。时至今日,套期保值作为一项重要经济功能已经被业内所共同认知,并受到高度重视;期货是风险管理工具的概念也深入人心,其风险转移的职能被广泛应用于多个交易市场和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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