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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通用七篇)

2023-12-2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在这个越来越重视契约精神的社会中,当订立合同需要签字盖章之前,一方需先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才能使得该合同成立。正规的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买卖合同。为了满足您的需求,零思考方案网特地编写了这份详实而实用的“买卖合同”,所有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买卖合同【篇1】

(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特种买卖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买卖合同【篇2】

合同编号:nz20xx-01

签订时间:20xx.1.6 签订地点:南召县

供方:南召县xxxx矿业有限公司 需方:栾川县xxxx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供方建坪铅锌矿矿石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矿石中杂石含量≤5%,且不允许有单重超过0.4公斤的杂石。

2、矿石中砷(As)含量≤0.02%。锑(Sb)含量≤0.03%。

二、交付方式:

需方组织运输,供方组织装车,装车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计量办法:

以需方计量为准,无损耗 四、验收、计价办法:

1、双方共同取样、缩分,制成标准样800克左右。按国标烘干样品并测量含水率。将烘干后样品分四份,双方各取一份化验,留仲裁样两份。

2、以需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一方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支付。发生仲裁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每批均由需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

3、双方共同抽验杂石含量,超过5%时,按实测杂石含量乘以本批矿石总量扣除相应杂石量。

4、砷、锑含量每超标一项,扣矿石款10元/吨。

5、干、净矿石中铅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100 元/t计算; 干、净矿石中锌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80元/t计算; 其它付产品不计价。

五、付款方式:

待供方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支付货款95%,余额待下次结算时付清。

六、合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其它:

1、若需方预付货款,供方不得将自产矿石卖给第三方,否则按照1000元/吨支付违约金。

2、此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3、此合同一式两页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南召县xxxx矿业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需方:栾川县xxxx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买卖合同【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 年____月___日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成交所订家具的买卖。

第一条、家具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基料及金额:

家具名称/商标

基料价格

规格型号

等级

数量

单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自定规格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甲方自定规格的家具,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图纸一式两份交付于乙方。乙方审定认可的,由乙方卖场销售人员签名(盖章)后,将其中能够一份交还给甲方留存。

第三条、家具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和要求及处理方法:

本合同的质量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具行业标准》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甲方在验收中发现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对质量有异议的,可在《上海市家具行业“三包”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甲方有异议后,有义务按《上海市家具行业“三包”规定》办理,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四条、交(提)货期限、地点和方式:(任选一项)

本合同所订家具由:

1、乙方在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____ 日间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路_____弄____号_____室。

运费约______元由______方负担。(若由甲方负担的,乙方应凭合法单据按实结算)

2、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到乙方处自取。

第五条、结算方式、期限及订金:

双方同意在脚(提)货时,以现金方式银货两讫;甲方若以个人支票、信用卡结算的,款到乙方帐户后三日内交付产品。甲方给付乙方合同总价款10%以下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能交货的,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逾期提货、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计算方式均为:价款的万分之______×逾期的天数。

3、乙方向甲方出售的家具如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厂名、长址、产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增加赔偿,即乙方先赔偿甲方的损失、再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家具的价款的一倍。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请求卖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

2、向卖场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3、或者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及卖场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能够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撤离卖场的,由卖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买方

甲方姓名(签章)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卖 方

乙方姓名(签章)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卖场主办单位

单位姓名(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备注:本合同一式三联,第一联买方存,第二联卖方存,第三联卖方主办单位存。

买卖合同【篇4】

根据XXXX县政府“ 年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工程”要求, 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签订地点:

三、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四、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x县政府“20xx年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工程”要求,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货物品名、生产厂商、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附件供货一览表 。

2、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3、包装要求: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供方均需确保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二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包退包换。

五、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表,合同所附供货一览表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供货一览表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为准。

六、合同金额: ,大写: 。

七、一般条款:

1、供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并为正规制造厂商20xx年2月以后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由供方负责。

2、本项目系交钥匙工程,供方统一负责供货一览表内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需方在交货地点验收,如发现损坏、缺件等问题,由供方负责。

4、供方在发运货物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等。

5、免费培训需方操作人员。

6、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供方全权负责办理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安全运行许可证,需方负责提供司炉工证、水处理证、管理员证。。

7、供方对所供产品保质期应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质保期为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或发货之日起18个月(先到为准) 。

8、交钥匙工程周期:合同签订预付款支付后95天内完成。

9、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30%,发货前付到合同金额的70%,安装调试完毕付款25%,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后设备无质量问题7天内付清。

10、违约责任:供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交货,如不能,由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11、质量验收:

(1)到货验收需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署 “验收合格”字样,逾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需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如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可通知供方停止供货。

八、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验收单位:

1、锅炉交货时间:合同签订预付款支付后60天内交货。。

2、交货地点:需方锅炉房。

3、验收单位:甲方、监理以及当地检验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

九、经济责任:

(一)供方责任:

(1)供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向需方支付拒收货物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供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每逾期一日,供方必须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物总额1‰的违约金。

(二)、需方责任

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中途退货或拒绝收货;需方需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按日支付延期货款额1‰的违约金;如果供方提前完成交钥匙工作,需方应予以适当的奖励。

十、合同解释:

如合同条文存在歧义,《合同法》又无明文规定,依照交易习惯和采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做合理并且善意的解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十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约定。

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篇5】

买卖合同篇1

甲方:

乙方:犬心犬意宠物店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购买时间:年月日

购买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106号附6号

二、购买时甲乙双方确认的该犬的状态:

1、体重:

2、食欲状况(是否良好)

3、眼睛有无混浊物(无/有)

4、鼻镜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5、大便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6、皮毛状况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7、体温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8、四肢关节运动是否正常(正常/不正常)

9、其他特殊情况:

三、宠物在售出后十五日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等相关致命传染病问题(注:须在大型宠物诊所,使用正规传染性疾病检测试纸

板测定,或通过血液化验确认)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上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四、如果第三条所包含病情不能治愈,或造成宠物死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退款(基础退款50%)

2、负责医疗,承担病犬治疗全部费用,或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

五、如果在15天内该犬有非第三条包括的病情,乙方负责提供免费治疗指导,推荐相关宠物医疗诊所,享受相应优惠。

六、新购犬/猫注意事项:

1、遵照乙方告知喂养方式持续喂养,不得使宠物暴饮暴食,引发相应疾病;2、6月龄以前,应尽量避免接触疾病高危环境,如野犬较多的户外草丛等

3、宠物未完成免疫程序前,不得洗澡、不要随意喂食牛奶、减少接触户外环境

4、如甲方不遵照注意事项进行喂养,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买卖合同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希共同信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住房壹套,结构,楼层,面积㎡,户型,卖给乙方,并由乙方享受其一切权益,成交价格人民币(小写:元整)。

二、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等证件齐全。

三、付款方式: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人民币(元整),甲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一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悔约,并赔付违约金(小写:元整)。

2、甲方中途悔约,并赔付违约金(小写:元整)。

3、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合同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吊车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该车基本信息

厂牌型号ZLJ5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号码首次落籍时间

二、甲方同意将此车以人民币万元(大写)转让给乙方。自20xx年12月20日成交起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合同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同时承担原甲方购买吊车时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若乙方未能全部承担以上责任,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吊车,乙方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乙方应于交接汽车吊前一次性支付吊车首付款万元给甲方。

四、乙方付完吊车购车时全部款项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吊车过户手续,费用乙方自理。

五、车辆年审、过户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保证提供车辆信息的真实性。

六、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乙方:日期:

买卖合同篇4

合同编号:**()购字第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宁波市海曙区

甲方(买受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乙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甲方根据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租赁()直字第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并根据丙方自行指定的供应商和租赁物,与乙方签订本租赁物买卖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一、合同标的物

1、由乙方售出、甲方购入的标的物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2、丙方在此确认:(1)本合同项下的乙方以及标的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供应商及租赁标的物,系丙方自行选定,并未依赖于甲方技能或者受到甲方任何影响。(2)供应商和指定的标的物规格、式样、质量、价款等与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完全一致。(3)标的物详细配置以乙方和丙方的约定为准。

二、标的物的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将本合同所列标的物在直接向丙方交付,乙方在向丙方交付标的物时须同时提供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附件。

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并及时交付给甲方。

3、乙方将标的物交付丙方之时,标的物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三、价款支付方式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标的物价款支付给乙方:

(1)(乙方和)丙方依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了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

(2)甲方收到乙方和丙方共同出具的付款通知;(3)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租赁物品验收证明。2、乙方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3、在本合同签订后,当相关法律、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致使各项税负其他费用增加时,其费用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购买价格等其他条款不变。WWw.03KKk.COm

四、验收方法及标准

1、标的物交接时,丙方应当场对标的物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若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对其他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2、标的物的验收标准为: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标的物,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

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标的物,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车辆。

五、甲方保证和索赔权

1、标的物的保修期限执行乙方提供的保修手册的规定。在上述保修期内,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依约对标的物进行修理和保养。

2、本合同订立后,国家若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3、与标的物有关的瑕疵担保、租赁期限内的质量保证、保修服务以及其他作为卖方应提供的保证或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应向丙方直接承担责任。

4、当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性能不良、规格或式样不符及其他瑕疵时,或者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物迟延交付或者无法交付给丙方时,甲方将索赔权转给丙方,由丙方直接向乙方索赔。无论丙方向乙方索赔进程及结果如何,均不得影响丙方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货款,则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标的物价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提供和安装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保证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投入正常营运,向甲方及丙方赔偿由于延期营运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载明或者乙方与丙方特别约定的质量条款,甲方应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减少价款或退货的违约责任。

七、侵权

1、当标的物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时,乙方有义务且应自行承担费用,解决纠纷,并赔偿给甲方及丙方造成的损失。

2、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标的物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的解除

从标的物订货到交付,因非甲方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时,或者融

资租赁合同被解除时,甲方可以无条件地取消订货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九、标的物灭失和毁损风险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并经丙方验收合格之前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后由丙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和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当事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提供有效证明或公证。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各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特别约定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丙方应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手续费元,首付租金元,合计元,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该款项由乙方代甲方直接向丙方收取,以抵扣部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标的物价款,即甲方还需支付给乙方价款元后,乙方视作甲方已足额支付标的物价款。

十四、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作为编号为**租赁()直字第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具有与其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它

1、本合同所称的标的物即为**租赁()直字第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

2、甲方仅承担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价款的支付义务。

3、本合同所列标的物在技术上有需要补充的事宜,由乙方与丙方另行协商。4、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买卖合同篇5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卖合同篇6

立契约书承买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建地买卖事宜,双方协议订定本契约书,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投资兴建_________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房屋一户,其基地应有持分面积的所有权出卖予甲方。甲方承买基地坐落_________地号土地_________笔,持分面积约_________亩,基地须办理分割分笔登记,其产权移转登的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分割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条本约建筑买卖价款总额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本价款包括拆迁补偿及整地等费用)。其付款办法如下:

第一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订购时交付。

第二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签约时交付。

第三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房屋开工时交付。

第四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壹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五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贰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六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叁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七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肆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八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伍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九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交屋时交付。

第十期: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办妥抵押贷款时交付。

贷款部分并应另行支付自交屋后,至乙方取得该贷款时止,依银行放款利率计算利息。若甲方于房屋开工后始行承买,应于签约时一次付清所应交付的前面各期款项。若甲方以支票付款,倘支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兑现时,视为违约。

第三条甲方于接到乙方缴款通知时三日内,应准时交付当期款项,若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时,其延迟欠缴金额应依银行放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乙方。惟甲方的延迟缴款不得超过一星期,若超过一星期,经乙方催告仍未缴付时,视同甲方自愿放弃承买权利,无须乙方以甲方违约的声明通告,乙方即可将甲方已缴款项全部无条件没收,充作乙方房屋兴建工程上所受损害的赔偿。至所承买的土地,由乙方另行处理,若甲方于签约付款后自愿解除契约时,该已缴付的各期款项,应由乙方全部无条件没收,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四条若各期土地价款缴付后,对于应缴付的房屋买卖各期款项有房屋买卖契约书第三条规定现象发生时,甲方所已缴付的土地价款,亦由乙方无条件没收,甲方绝无异议。

第五条本约土地,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让与第三者,若因此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发生纠纷时,应由甲方负责处理,概与乙方无涉。

第六条本约土地,乙方保证来历清白,而无任何纠葛,若有第三者主张异议时,无论产权或债务的纠葛,均由乙方负责理清,不得连累甲方,若因纠葛致使甲方受有损害时,乙方愿负赔偿责任,绝无异议。

第七条本约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与地上房屋同时办理,并于交屋时一并点交。于点交之日以前,乙方如有应缴而未缴的任何税费,悉由乙方负责缴清,点交之日以后,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本约土地,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甲方的权利人名义,应与地上房屋甲方的权利人名义相符,俾使产权清楚一致以利登记。

第九条本约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一切手续,由乙方特约的登记代理人统一办理,所需甲方有关的书件证章,经乙方通知,应即提供配合办理,至所需印花税、地政规费、代书费等由甲方负担,并按通知期限内缴付乙方。土地增值税依法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本约土地,未点交前如遇天灾地变或其他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受有损害时,由乙方负责,概与甲方无涉。

第十一条本约有未尽事宜,适用社会一般惯例或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约同文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篇6】

甲方(购车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售车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乙方将以下自有三辆货车转让给甲方。

1.1、解放牌CA1170PK2L7T3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875,发动机号:01441550,车辆识别代号:LFWCFUKU08AA00256)

1.2、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72086,发动机号:51338294,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08AC01413)

1.3、解放牌CA1128PK2L2EA80型号货车一辆(车牌号:京G56715.发动机号:50940365,车辆识别代号:LFWABRCM97AC28303)

2、价款及支付方式:上述三辆车辆转让价款共计为¥115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乙方定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剩余¥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在车辆过户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4、甲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甲方在购买该车后,自行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5、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甲方对三辆货车外观及车内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并无任何异议且自愿购买。

6、甲方付清乙方所有的款项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7、车辆交付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甲方承担。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车船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甲方单独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8、如在该车交付后,甲方转买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乙方无关。

10、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篇7】

出卖人:

买受人:

为切实贯彻执行合同法,保证买卖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9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分合同。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买卖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买受人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买受人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买受人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负担;如出卖人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条买受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买受人负担;对同城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买受人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买受人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

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出卖人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出卖人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买受人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15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买受人要求分批交货的,出卖人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出卖人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如买受人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买受人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买受人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买受人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30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2/3以上的,出卖人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2/3以下的,出卖人应征得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出卖人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买受人。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买受人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出卖人过错,不可向出卖人提出索赔。但出卖人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买受人索赔。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出卖人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出卖人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买受人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买受人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天内通知出卖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由出卖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买受人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买受人应在货到90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在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出卖人。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出卖人:

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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