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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必备8篇)

2023-12-16
办公通知

办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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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 篇1

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0-09-0

2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以及省建设厅的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10月1日起,工程竣工后不再由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定,确保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我委决定成立“广州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7楼(联系电话:83630476)。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卢汝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质监站站长邓真明同志兼任。

各区建设局应在9月底以前设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专门机构,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及时转变职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建建[2000]151号)精神,今后,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l、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市质监站应尽快组织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以及有关监督验收表格。

五、加强对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以后,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更大。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适应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变化,从8月下旬开始,市质监站应分期对全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9月1日起,我委决定在市质监站选定两个工程项目、在天河区质监站的工程项目中率先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的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推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积累经验。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在9月1日之前,天河区建设局应组织区内各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监督单位进行动员;市质监站应组织试点工程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明确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程序和要求。

其他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工作安排,尽快组织有关的宣传、学习活动。

2、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及时做好试点工程的检查、跟踪,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应着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3、10月1日前,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就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委。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程序为:

1、建设单位应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和整理验收备案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所属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备案,并在收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或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WWW.Jt56w.CoM 检讨书大全)

八、各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将保修书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印发给每个使用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令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九、在实施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试点期间,各单位应认真依法建设,对于违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ΟΟΟ年八月二十三日

办公通知 篇2

萍府办发〔2009〕24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规范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主城区危旧私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萍乡市主城区(包括凤凰街、八一街、后埠街、东大街、丹江街五个街道,城郊管委会的山下、后埠、长兴馆、流万、东星、联星、北桥、青坪、汪公潭九个管理处,萍乡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新城区、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或村民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上全额自行建设的、房屋和土地属于同一产权人的房屋,不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等房屋。

二、危旧私房改造原则

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实事求是、从严把关的原则,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改造,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危旧私房进行拆迁后异地安置,做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危旧私房改造与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

三、危旧住房的鉴定

(一)鉴定机构和程序

危旧私房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危旧私房危险等级鉴定:

(1)委托书或申请书(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房屋现状照片。

(二)鉴定标准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严格进行等级界定,房屋危险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出现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必须符合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作为危旧私房改造审批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房鉴定情况,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危旧私房处置办法

市主城区范围内危旧私房改造按维修加固、拆除改造、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维修加固

根据危旧私房鉴定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可以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处理使用的,由市规划部门签署加固和修缮意见,进行加固和修缮。

(二)拆除改造

1.成片改造。按照就地就近拆危建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或附近其他零星土地,引导周边住户共同筹资,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自建单元式安置房或联体式住宅。

2.单独改造。不能成片改造的D级危旧私房,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进行改造,且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出120平方米。

对拆除改造结余的宅基地,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组织收购;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由安源区政府组织收购;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收购。

(三)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

确属D级危旧私房,并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依据房屋产权证面积实行货币收购或按建筑面积1:1.2比例异地集中安置;对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房屋产权部门认定面积。

五、危旧私房改造程序

(一)危旧私房改造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对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旧私房,由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主城区户口;

(2)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

(3)协调好邻里关系;

(4)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通风、采光等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居(村)民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四邻协议书、现状地形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安全程度照片(均为原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申请书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章)。

2.踏勘。由市规划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合组织房管、城管、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确认改造方式。

3.核发行政许可。由市规划部门核定建筑红线,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部门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市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建设项目规费。对工程投资额2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危旧私房改造,市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中村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4.现场放线、验线。开工前,市规划部门按审批的建筑红线图组织放线;基础出±0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线。

5.验收。危旧私房改造必须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按时向各行政许可部门申请验收。

六、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集中安置审批

(一)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安置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旧私房,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或应成片改造和近期纳入旧城成片改造范围内的危旧私房,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安源区政府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

(二)危旧私房收购程序

1.申请。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收购单位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身份证(均需原件),填写《危旧私房收购评估申请表》。

2.评估。房屋所有权人与收购单位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组织危旧私房评估,确定收购价格。

3.签订协议。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双方协商,签订危旧私房收购协议。

4.办理收购手续。收购单位支付危旧私房收购款,收回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危旧私房异地集中安置程序

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按原住房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异地集中安置。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危旧私房户可优先安置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危旧私房户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危旧私房改造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基本居住生活,各相关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协作,加强督查。

(二)强化宣传,广造舆论

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合理引导城区危旧私房户消除传统观念,积极配合中心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划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1.危旧私房鉴定部门要严把鉴定关,危房等级确定务必要真实准确。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鉴定为相应危险等级的建筑,要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并协助进行人员疏散,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规划、房管、国土、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审批。

4.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对未经报批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批准同意改造的,要严格实施监督。

凡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公通知 篇3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4.副省长批示件;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分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领导的批示件。秘书处收到批示件当天要及时呈报秘书长、省长阅示,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2.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含群众致省长的重要信访件的批示件)

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对群众致省长的一般信访件,由省长秘书交秘书处转省信访局。省信访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访件分类、汇总整理报省长阅示,并按照省长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副省长的批示件,由副省长秘书交秘书处登记后转对口业务处室办理。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对口业务处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省政府。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室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公文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上报。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的批示件和国家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督查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省长批示给副省长、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处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汇总。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省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省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对口处将上季度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送督查室,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省辖市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每年年初对上一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比对象每3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对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督查室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有关部门,依据考核评分情况,共同审核评定优、良、中、差单位,每年通报联评结果,对优秀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对优秀的承办单位每3年正式表彰一次,其间两次考核为优秀的(其中含末年)将受到表彰。对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定和表彰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 篇4

公司决定从2012年9月开始,每月不定期举办办公室清洁度评估活动。在繁忙的工作中如何保持良好的工作效率,不仅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还要有一个干净清新的工作环境。经研究发现,混乱的办公室会抑制大脑的反应时间,使人更难集中精神进而引起疲劳,所以通过办公室整洁评比活动,让大家共同打扫卫生营造凝聚力的同时也是希望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活动将以各办公室为单位,公司高层领导作为评委,根据《办公室整洁评分表》打分,总经理核实后评出前三名,在公司的宣传栏中进行表彰。

附表:1、《办公室整洁评分表》

2、《办公室整洁评分统计表》

浙江亚夏装饰****

行政事业部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备注:总分分值120分,按每位领导满分30分取值。

月办公室整洁评比统计表

审核(总经理签字):

年度办公室整洁评比统计表

办公通知 篇5

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春节将至,为更好地迎接新的一年的到来,创造宜个宜人舒适的工作环境,拟举办办公室绿化评比活动。活动应有领导和专人负责,个部门派代表参加。活动评比内容如下:

一、卫生清洁

卫生清洁范围:办公桌、地板、杂物分类、无卫生死角等。

二、办公室陈设、花草摆放

桌椅摆放、桌面文件摆放、室内花草摆放、文件柜柜体装饰、墙面装饰等。

三、卫生区域划分

个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卫生工作。会议室当天由使用部门整理,其余时间由综合管理部管理。

四、活动评比流程

1月12日下午,行政部门将进行初审。

1月14日下午下班前,各部门派专家共同评比优、差办公室,并向全公司汇报。最差的办公室将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办公通知 篇6

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好!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努力。在疫情期间,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现在,我们诚挚地通知大家,公司将于近期恢复正常办公。

具体恢复办公的时间和流程,我们将在后续通知中进行详细说明。在恢复办公期间,我们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员工的健康监测和管理,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在恢复办公之前,我们也将继续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等,以保障整个公司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我们期待着与您再次见面,一起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好!

此致

敬礼

XX公司

办公通知 篇7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委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2000-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试行)

(2000年8月15日辽委发〔2000〕27号)

随着城市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城市基层组织管理出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就业、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社区职能,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社区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化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二是各方参与,共驻共建。社区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区内经济、社会中介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群众的作用,合理利用社区内的智力、物力、财物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各方参与,共建社区的局面。

三是民主自治,政府指导。社区建设要充分体制民主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实现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目标,先易后难,注重实效,多办并办好得民心的实事。

二、二、建设目标与实施步骤

(三)建设目标。以居住地为特征,以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坚持政府指导、社区自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居一域、共同管理,共建文明社区、共保社区平安的社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创建具有我省特色的社区建设模式。

(四)实施步骤。

在工作安排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到今年年底,在全省全面推广社区建设的典型经验,普遍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办公经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问题,完成规模调整、划定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组织机构,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组织机构框架。第二阶段,从2001年1月到2002年底,社区各种工作关系基本理顺,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基本健全,社区的综合性功能得到加强,全社会的社区意识明显提高,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

三、三、建设内容与工作任务

(五)主要内容。

社区服务。适应社区居民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开展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群体的公益福利型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属地单位的社会化服务。

社区保障。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受理社区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家庭收入、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办理上报事宜,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贫困群众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工作。通过提供家政服务等工作岗位,积极安排下岗职工;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向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社区文化教育。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多功能活动室、社区广场等场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社区环境卫生。做好社区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治理脏、乱、差,创造和谐、美观的人居环境;积极抓好以医疗、计划生育、康复、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设置医疗网点,开展一般性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

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访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加强对“两劳”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四、规模设置与组织机构

(六)规模设置。

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原则,考虑社区居民的心理归属感,对原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作适当调整,根据新建社区的不同特点划分为三种类型:依职工家庭居住区划分的“单位型”社区;依街巷界线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依独立居民小区划分的“单元型”社区。社区户数一般为1000户至3000户左右。

新社区要根据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冠名,设立各具特色的社区标志。

(七)社区组织机构。

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组成。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50至100名居民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的成员进行罢免;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任期3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年龄一般应在50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实行专职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拟社区章程和工作制度;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社区保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中介组织,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同时,建立以院长、楼长、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工作队伍。要注意加强社区中介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社区党组织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暂住人口中的党员、无工作单位的社区居民中的党员、尚未分配工作的学生中的党员和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均转入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党组织的活动。

五、五、加大投入与改善条件

(八)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问题。

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含警务室),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配套费。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

(九)合理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公经费问题。

要认真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法经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办公电话,逐步配齐微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渠道,解决社区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动员社区成员和社会力量,办好社区的事情。

六、六、明确职能与完善功能

(十)各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实现政社分开、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完善社区职能。

1.自治职能

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主决策。社区的重大事项,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社区的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支配。

民主监督。社会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对不称职的社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可以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撤换、罢免建议。

2.协助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属于自治范畴的职责外,要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3.监督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评议。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监督和评议;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

(十一)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工作,按照工作项目,应拨给社区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和落实。

七、七、加强领导与明确责任

(十二)为了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省市要成立社区建设领导组织,区及其派出机构要成立社区建设指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的规划制订、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一致,把加强社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研究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深入开展党群共建文明社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部门负责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中的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调解、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等方面要给予优惠和照顾;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做好社区的群团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不断总结社区建设的新鲜经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动全省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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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 篇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豫政办 „2005‟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

森林防火是国家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公益性事业。当前,随着造林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全省森林防火任务日益艰巨,但是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森林防火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全省森林火灾发生的数量和损失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首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护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重点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明确护林防火责任人。在乡镇以上的行政交界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范围和责任,定期召开联防会议,做好联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省、市和重点森林火险县的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 测中心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装备建设信息传输、预测预报及决策指挥网络。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同级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森林火灾预防资金、扑火装备及森林消防队扑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大力支持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系统建设;林业部门的生态效益补偿金优先用于森林防火建设;林区风景区要把门票收入的5%—15%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森林防火配套资金,并严格管理,保障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3 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税务部门免征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免收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部门免收各类风景区及保护区门票及停泊费用;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用通讯网络,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广播电视、宣传部门要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气象部门免费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通信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林区的通讯网络建设,保障森林防火通讯畅通,联系有关部门免费提供森林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四、搞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森林扑火抢险救灾情况紧急、危险性大、技术性强,必须由专业、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2007年以前,重点林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起20—30人组成的专职森林消防队,所有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半专职森林消防突击队;平原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各村民委员会也要组建相应的森林消防队或义务森林消防队。对已组建的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装备水平,加快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保障队伍“建得起、养得住、用得上”。专职或半专职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制订。要充分发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在扑火中的重要作用,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定期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不断增强扑火力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森林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和有关补助的足额发放。所在单位要安排队员参加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及时为队员缴纳保险费用。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与林区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尽快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改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建立分级布局、联动作战、装备精良、设施配套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体系。

五、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森林防火奖惩机制

要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火灾案件坚决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坚持不懈地深入宣传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不断推进森林防火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督查制度。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扑火前线指挥工作规范、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严格森林防火工作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3年表彰1次。人事及监察等部门要把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建立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特别要加大县、乡、村三级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措施不落实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森林防火科学化

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岗位技能分级培训制度。省、市两级森林防火分管领导、防火办主任必须接受国家举办的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省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市级森林防火指挥员、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次,为期3—7天;各市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市级重点森林消防队长、县级扑火指挥员、县(市、区)林业局局长、乡镇长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2次,为期2—4天;各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对乡镇长和林业站站长、森林消防队员及村级森林防火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2次以上,每次培训1—3天。

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科研机构、基地和队伍建设,推进森林防火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大预防预警科学及管理学的研究力度,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和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技术,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全省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预防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新型高效防火装备及指挥决策的科学研究工作,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技水平。

七、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 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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