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零思考方案网网站!

旅游风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

2021-12-31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东湖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针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故,人们会提前将应急预案制定好,制定应急预案十分考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如何写好一篇应急预案呢?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现“旅游风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对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风景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及其他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造成3人以下死亡

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宣传部

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负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环保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组织安排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运动和暂时停课等工作。

4.经济社会发展局

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组织落实;督促名单中企业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定限产、停产计划。

5.建设管理局

负责配合相关建管站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配合市城建委和区环保分局强化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要求,配合市、区各相关监督机构确定停止施工工地类别,并组织巡查,对未按规定停工的项目及时报相关监督机构。

负责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负责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6.城管执法局

负责开展道路扬尘、渣土遗撒及露天焚烧

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大气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采取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8.卫计办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

9.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处

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压尘的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10.统筹发展局

负责监督指导落实收储空地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负责协调各种媒体向景区群众及游客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负责对重点区域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采取禁

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活动。

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在三环线内通行,加强禁、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查处。

3.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行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划出货物运输和小型机动车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范围。

负责视情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负责加大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的查处力度,视情采取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

(5)城管执法局

负责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五、信息公开

环保分局应当及时发布景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区宣传部应当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程序和方式,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报区专项应急专班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变动随时备案)。在接到专项应急办通知后,立即按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日15时前将工作执行情况报区专项应急办。

区专项应急办、管委会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6月12日印发

本预案由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中心)负责预案管理和实施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5月27日印发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篇3: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版)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区属单位、机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雨雪及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湖面船只等交通运输营运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水体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防范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管委会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区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辖区内各单位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基本设施的配套,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逐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居民群众的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管委会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管委会审定后,以管委会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依照实施。

(4)区属单位(含所辖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急预案是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并依照实施。

(5)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大型会议、会展、旅游、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和部门制定,报管委会及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和部门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

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机关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区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区应急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和修订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协助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在管委会总值班室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市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区应急办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对口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区应急办的具体职责: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和重要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组织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参与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检查、督办全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船舶观光营运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旅游及游乐设施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小组)。

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专项应急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定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区专项应急小组设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区专项应急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主责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主责部门

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宣传部(政策法制办、文化教育局):新闻发布,行政执法检查,所属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建设管理局(水域管理局):辖区区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建筑工程监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水文,城市道路排水,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3)风景园林管理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4)旅游局:旅游方面安全管理及组织协调旅游相关突发事件。

(5)经济社会发展局(安监局):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6)政法综治办(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辖区民兵组织参与抢险救灾。

(7)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负责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等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8)城乡工作办事处:辖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及周边群众转移安置和救助,社会事务各项应急救援物资准备与保障;动物、农作物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卫生防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落实医疗机构和人员参与应急救援等相关突发事件处置。

(9)食药监(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的技术及资料管理,实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协调燃气安全及其职责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1)海事处:组织协调辖区水域内船舶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2)环境卫生绿化服务处:雨雪冰冻灾害、市政基础设施及大风等造成的道路桥梁设施损坏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发事件。

(13)房产管理局:监督、督促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14)各景区管理处:按照职责负责各景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

(15)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按职能分别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涉警网络舆情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事故、汽车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故、道路交通秩序紧急疏通、火灾相关事故及需要应急救援事件及善后处置工作。

(16)国土规划分局:地质灾害应急事件。

(17)环保分局:环境及辖区水体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等相关事件。

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所属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未尽类别的突发事件由管委会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2.4区属单位应急机构

区属各单位应急机构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

区属各单位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及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各单位办公室办公,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专项应急小组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2.5专家组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委会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国土规划部门根据管委会工作要求和部署,会同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承办具体编制工作,并纳入辖区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3.2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风险控制

(1)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和风险评估,区应急办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管委会及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依托管委会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3.5队伍准备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进一步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特别是高危行业要逐步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创新改革中的中坚作用。

建立健全各类志愿者组织,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志愿者培训,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3.6预案演练

(1)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有关主责部门制定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协调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全区各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协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全区各单位要依据上级和本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第一应急力量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应当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7宣传培训

有关主责部门与区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全区各单位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设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防灾避险、应急自救互救技能。

3.8检查考核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全区各单位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管委会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全区上下及有关部门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预警和报告工作。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区属各单位与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管委会或者有关主责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三级及以下预警和解除,一、二级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统一发布和解除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区应急办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期间,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按照权限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3预警应对措施

4.3.1接到上级发布的三级以下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按权限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接到上级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络,配合上级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区应急办、有关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5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所在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向管委会及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区属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所属单位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责部门及事发地单位和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区)应急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上级的同时,区应急委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或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现场指挥、督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其中,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委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区应急委和专项应急小组第一时间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区属各单位、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职责、专业分工配合市应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管委会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5.4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统一指挥,区应急委领导及成员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5处置措施

5.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报告上级并协助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请示市人民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配合上级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外国驻汉领事馆等重要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5.6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单位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宣传部门报请市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8网络舆论引导

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各主责部门及区属单位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经报上级批准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公安分局等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治安交通、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6.2社会援助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汇总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区应急委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

6.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上级或本级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由事发地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待上级批准后,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单位负责。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人武部组织协调并充分发挥辖区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分局(消防人员)10人、城管执法局队员40人是管委会突发事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力量,并视情临时抽调。区属单位医务机构及辖区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承担应急医疗救治任务。

7.2财力保障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救援物资储备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管委会财政和审计、纪检部门及各单位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农村事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

区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必要时报市急救中心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协调辖区医院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工作办事处、建设、城管执法、市政维修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公安交通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7.6水电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城管、水务应当及时与上级协调供水、供电、供气方面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与市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保障畅通。

7.8其他保障

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区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法制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享有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管委会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下发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03Kkk.com相关文章推荐

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荐】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佛教协会,驻山单位: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xx年11月23日

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3.1.2监测实施

3.1.3监测报告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3.2.2建立通报制度

3.3应急准备与预防

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4.1.2责任报告单位

4.1.3责任报告人

4.1.4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报告形式和内容

4.2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落实责任

5.2.2.2事故报告

5.2.2.3应急处置

5.2.2.4总结评估

5.2.3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响应级别调整

5.3.1级别提升

5.3.2级别降低

5.4响应终止条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2.1奖励

6.2.2责任追究

6.3总结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7.3医疗保障

8附则

8.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演练

8.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编制。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

3.1.3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卫生和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应急响应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⑴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国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⑴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确定参与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

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3总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级。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2人员保障

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和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6.4物资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7.1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7.2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精)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根据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

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细则》(粤安监【20xx】11号);

1.3分类与分级

1.3.1分类

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火灾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高温中暑事故、台风破坏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3.2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件分为三级:

一级(地方政府救援级):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周边社区造成较大影响,超出本公司应急救援能力,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公司级):发生较大事故,可能造成多人重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级(车间级):有人员轻伤及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划分原则和相关事件的分级见表:表1-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经营范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表1-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原则

级别分级原则相关事件分级

地方政府救援级

(一级)事态严重,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公司本身无法有效控制,需地方政府调集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1.重大、特大火灾或爆炸事故

2.发生人员伤亡或多人重伤事故

3.发生破坏性地震危及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华南糖业公司级

(二级)危及厂区周边安全、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全厂停产等。单位个车间或部门无法处理,需公司领导出面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1.生产装置被迫降量或停止生产。

2.大量跑料串料、酒精大量泄漏。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发生火灾爆炸。

5.台风等影响生产安全。

华南糖业车间级

(三级)事态比较简单,对基层单位、小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带来,影响。车间能够处理的各种突发事件。

1.导致操作波动。

2.物料泄漏,车间内能够处理。

3.小型火灾,能够立即扑灭的。

1.5应急工作原则

1.5.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司应急管理体系为目标,以人民生命利益高于一切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5.2应急反应原则

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保护职工安全,全体职工,在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高效、有序地做出应急反应。

1)组织原则

公司应急工作应服从地方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2)指挥原则

全体应急工作人员应服从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指挥,下级服从上级,逐级报告。

1.6应急预案体系

1)根据生产安全事件等级的不同,形成不同等级的应急预案,本公司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修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主管领导审查、总经理批准后,由应急指挥中心分布实施。

3)基层单位根据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制定专项现场处置方案,由相关专业主管审核,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实施。

风景区公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样板


九华山风景区公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分局公路防汛抢险工作,提高应对暴雨、洪水、台风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在突发灾害时能高效有序地实施防汛抢险,将各类自然灾害对公路的破坏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保障汛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公路局及管委会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公路防汛应急抢险工作目标

强化防汛责任,加强防汛措施,科学指挥调度,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汛期公路通行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公路防汛应急抢险工作要求

1、分局全体职工要站在对游客生命财产以及对公路安全通行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水患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防大洪、抗大汛的准备。

2、全体职工要从大局出发,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和团结协作的原则,一旦发生汛情,各应急抢险队伍要无条件服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调遣,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切实把防汛工作抓实、抓出成效。

3、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储备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加大汛期公路巡查力度,发现险情要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

4、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保证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并适时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道路通阻信息。

三、公路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实施方案

1、成立防汛应急抢险指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张项国

副组长:张成道陈磊

成员:袁廷尉、鲍世芳、胡立、杨静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养科,张成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认真做好防汛应急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①、民工应急队伍准备:

民工应急队伍分为三个保通小分队,每小分队各设一名队长、各带民工15人,分别以清理零星塌方、配合铲车作业和砍伐歪倒竹木等为主。

②、防汛物资材料准备:

材料仓库设在九华道班内,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准备防汛砂石料及沥青冷补料20立方米、雨布3捆、铁锹50把、编织袋300条、雨靴雨衣及标志服45套等,同时储备一定数量标志标牌、警示灯、警示锥、彩旗、反光膜等警示标志。

③、防汛应急设备准备:

分局准备2台装载机、巡查车2部、汽油发电机1台、小货车1辆。加强应急装备检查维护,确保各类装备齐全有效。并视灾情在社会上联系挖掘机、自卸车等,以保证抢险应急需要。

3、防汛应急抢险措施。

(1)汛前的预防检查:

在主汛期来临之间,分局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所辖路段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的内容是:

①、边沟、涵洞、截水沟等排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无淤塞、损坏。

②、桥梁墩台、护坡、挡墙等设施是否损坏,桥涵排水是否畅通,有无杂草,石块、淤砂等堆积物。

③、沿河路段路基受急流冲刷现象有无掏空、坡面缺土、边坡损坏等现象。

④、山区公路半填半挖路段,山体边坡是否稳固,有无松动石块,支挡构造物是否完整坚实。

(2)发生险情处理方案:

①一般小型水毁

组织机械、车辆人员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路,及时疏导交通,设立警示标志,保证24小时内恢复道路主体功能。

②中型水毁

根据水毁损毁状况,立即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疏导交通,设立警示标志,在上报主管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机械、车辆立即上路,积极抢险。对水毁影响大,造成路基、桥梁、涵洞被冲毁阻断交通时,应立即修筑便道、搭建便桥等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并尽可能缩短水毁修复工期,以恢复公路正常使用。

③大型、特大型水毁

发生大型、特大型水毁后,立即与交警部门联系封闭交通、疏导车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修复方案,组织人员、机械实施抢险保通。

四、其他事宜

1、本预案根据防汛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xx版)

关于调整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xx年12月6日

送:驻镇各单位

九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xx年12月6日印发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3.1.2监测实施

3.1.3监测报告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3.2.2建立通报制度

3.3应急准备与预防

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4.1.2责任报告单位

4.1.3责任报告人

4.1.4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报告形式和内容

4.2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落实责任

5.2.2.2事故报告

5.2.2.3应急处置

5.2.2.4总结评估

5.2.3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响应级别调整

5.3.1级别提升

5.3.2级别降低

5.4响应终止条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2.1奖励

6.2.2责任追究

6.3总结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7.3医疗保障

8附则

8.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演练

8.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编制。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辖区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辖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辖区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事故的,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在市、风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设立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镇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镇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纪委、党政办、经发办、社管办、综治办、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旅游经济所、社会保障服务所(民政所)、人武部、应急办、社区居委会以及驻九华镇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卫生院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镇党委、政府以及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纪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旅游经济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党政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九华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九华镇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负责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党政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寺庙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社会保障所(民政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九华镇司法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综治办: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应急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社区: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日常工作中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食安办报告。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食安办牵头,会同公安、纪委、卫生、农业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必要时请风景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涉嫌犯罪的,由九华镇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食安办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卫生、农委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综治办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司法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党政办牵头,会同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食安办牵头,卫生、农业、教育、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报请风景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各社区建立网格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监测实施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及风景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宣传。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1.3监测报告

各社区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上报食安办,再由食安办上报给上级部门。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配合相关部门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各社区在发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上报食安办;

②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风景区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3.3应急准备与预防

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待上级部门指示后再发布或者解除。

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社区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1.2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社区、镇属各单位、驻镇各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责任报告人

(1)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2)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安办报告。

农业、卫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并向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微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食安办、农业、卫生及社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安办。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社区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及事故发生地社区要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的以下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旅游经济所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风景区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食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党政办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食安办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风景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综治办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党政办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镇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镇政府和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5.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镇应急处置工作在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5.2.2.1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事故报告

(1)事故初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5.2.2.3应急处置

5.2.2.4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各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辖区或区域性内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政府暂无力承担的,经风景区批准,从风景区"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镇居干部职工、食品安全"四员"、兼职综合应急队员以及聘请的社会人员组成,统一接收上级部门的调配和指挥。

2.2应急队伍职责

统一处置事故工作等其他重要事项。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九华镇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附则

8.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8.3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

级别分级标准响应

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

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篇3: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20xx)

名称: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九防指办〔20xx〕5号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九华镇、九华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xx年5月17日

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抗旱条例》、《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华山风景区范围内突发性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旱灾害主要包括: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1.4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全民参与、军民联动的机制。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来山游客生活用水、生态用水。

坚持依法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保障防洪安全和风景区居民、来山游客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九华山风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九华山风景区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风景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风景区抗旱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为九华山风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风景区防办),设在农村工作处。

2.1.1风景区防指组织机构

风景区防指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农村工作处、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纪工委(监察局)、政治处、宗教局、建设环保处、财政处、经济社会发展处、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九华镇、九华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国土分局、气象管理处、供电分局、电信局、人民保险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佛教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风景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风景区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风景区辖区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九华山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纪工委(监察室)、政治处:负责督查各单位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抗旱纪律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抗旱职责、执行抗旱纪律情况。

政治处:负责把握风景区抗旱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风景区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负责抗旱和救灾的表彰工作。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抗旱重要信息传递,做好后勤保障和协调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经济社会发展处:负责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学校的抗旱工作。

财政处:负责筹集抗旱资金,按照风景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抗旱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建设环保处:负责城建系统供水工程安全工作;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管委会、风景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因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农村工作处: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风景区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旱情监测预报,提供抗旱技术指导,为党工委、管委会、风景区防指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当好参谋;指导、组织林业防旱抗旱工作。

社会保障局:负责查灾核灾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协调物资的组织供应。

交通局:负责公路设施建设等工作,满足和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气象管理处: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风景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

供电分局:负责抗旱的电力供应。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无线电通讯的正常使用,保障通讯畅通。

电信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人民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理赔及监督工作。

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承担抗旱应急送水等紧急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宗教局、佛教协会:负责做好寺庙抗旱工作。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负责做好下属各分子公司抗旱工作。制定并完善《供水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的抗旱工作。

其他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做好抗旱工作。

2.1.4 风景区防办职责

承办风景区防指日常工作,及时掌握风景区旱情;根据风景区防指决策,具体调度抗旱工作;负责抗旱经费、物资的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抗旱应急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风景区管委会和风景区防指。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次数。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上报。

3.1.2

3.1.3旱灾信息

旱灾信息主要包括: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风景区防指报告灾情,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收集旱灾情况动态信息,按规定报风景区防指,重大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预报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队伍,检查维护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3干旱灾害预警

风景区防指及其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风景区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要为辖区内重点水库配备通信工具,明确专人看护,逐步建立起防汛抗旱通信网络,建立雨量站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制定防御抗旱调度方案

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抗旱供水方案,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风景区防指批准后执行。供水单位要制定应急抗旱供水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旱期,风景区、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风景区、乡(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等方面工作。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风景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2)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党工委委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风景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2)风景区防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工作。风景区防指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财政处及时筹集拨付抗旱及救灾资金。供电公司保证抗旱用电。交通局为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疫病防控工作。建设环保处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风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应全面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全面展开本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风景区防指。受灾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多个村(居)范围内发生极度干旱;

(2)城镇发生重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管委会和市防指,并通过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有线电视台发布《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状态,风景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财政处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支持,风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督促有关乡镇启动抗旱应急预案。风景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有关乡镇或村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有关乡镇防指机构全面承担本区域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管委会和风景区防指。受灾乡镇的防指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友邻乡镇做好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村(居)发生严重干旱;

(2)城镇发生中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风景区防指指挥长、第一(常务)副指挥长,风景区防指可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级指导抗旱工作。

(2)风景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有关乡镇或村(居)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所在地乡镇防指机构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风景区防指。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村(居)发生中度干旱;

(2)城镇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办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旱情监视和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风景区防指领导。风景区防指办可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2)有关乡(镇)、村(居)应密切监视旱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报乡镇政府和风景区防指办。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干旱灾害

风景区防指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风景区的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管委会领导到受旱乡(镇)、村(居)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风景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风景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乡(镇)、村(居)指导抗旱救灾工作,风景区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按风景区防指的命令执行紧急抗旱任务,并动员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乡(镇)、村、各大宾馆、饭店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管委会和上级防指;定期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防指机构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风景区防指报告。受灾乡镇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应急抗旱措施,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乡镇、村送水。

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限制力度,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如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风景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乡镇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乡(镇)、村(居)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管委会和上级防指;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管委会将抗旱作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乡镇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乡镇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风景区防指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风景区防指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风景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乡镇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风景区管委会、上级防指报告旱情;提请管委会向受旱乡镇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风景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4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风景区防指、乡(镇)抗旱指挥机构、供水单位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利工程,参加抗旱人力调集情况,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旱灾转移人口及安置情况。

4.7.2信息报送。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风景区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风景区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处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旱灾、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应急结束

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旱情时,风景区防指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风景区、乡(镇)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队伍保障

5.2.1抗旱服务队

风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都要成立抗旱服务队伍。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指导农户使用先进抗旱机械。

5.3物资资金保障

5.3.1物资储备及调拨

(1)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按规定储备抗旱救灾物资。

(2)省、市防指安排的物资资金,风景区防指根据乡镇的物资筹备情况,将给予相当补助。

(3)乡镇物资储备在离水库。

(4)进入紧急期间,风景区防指根据旱情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抗旱供电。

5.3.2资金保障

管委会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抗旱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物资储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因旱情需要,可运用财政预备经费和其他资金。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转移旱情严重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通信保障

5.5.1专网通信

管委会应建立抗旱专用网络,防指各成员单位、乡镇都要落实专人对通信工具进行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络进行全面检查、试用,确保通讯畅通无阻。

5.5.2公网通信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5.3编制通讯录

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5.6技术保障

5.6.1计算机网络建设

(1)建立和完善九华山风景区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5.7宣传及培训演习

5.7.1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工情、灾情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7.2培训

风景区防指负责对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抗旱服务队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5.7.3演习

风景区抗旱应急服务队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乡镇抗旱应急服务队每年举行一次演练。

6新闻报道

6.1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6.2新闻审查

凡广电中心及风景区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由风景区防指负责审核;其他媒体记者采访旱灾地区,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协调。

7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后,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风景区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2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流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7.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风景区、乡镇防指办应针对当年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抗旱工作水平。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

8.1.2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

8.1.3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

8.1.4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

8.1.5城镇干旱:因旱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6城镇极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7城镇重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8城镇中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9城镇轻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附件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风景区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风景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防指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抗旱应急预案,风景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9.2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农村工作处负责解释。

9.4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九华山风景区防汛办值班电话:0566~2821219,传真电话:0566~2821068。

9.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预案分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故,完美有效的应急预案必不可少,应急措施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如何才能写好应急预案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案分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总则

1.1目的

为应对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完善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快速、有序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到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和范围:

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适用本预案。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2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长、市委委办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市安委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目督办、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维稳办、市发改局、市信访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林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科技局、市广电局、市卫计局、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防灾减灾局、市政局、市项目促进中心、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警戒保卫组、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物资供应、善后处置、维稳处置、宣传报道9个组,其主要职责是:

2.3.1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各项工作。由安监局和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2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实施工作由公安局牵头,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3现场救援组: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其职责和权限是执行总指挥的命令,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

2.3.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实施工作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卫生院配合,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5环境监测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各种环境监测设施,及时对有毒有害物质给空气、水源、人体、动植物、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迅速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实施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负责,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和部门配合,具体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6物资供应组: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或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牵头,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具体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7善后处置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组织开展事故单位及其所在乡镇、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2.3.8维稳处置组: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消除事故可能导致的稳定隐患,防止死伤者家属过激行为发生。由市维稳办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3.9宣传报道:负责引导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牵头,具体实施工作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

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4.1指挥部职责

2.4.1.1发布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4.1.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4.1.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4.2办公室职责

2.4.2.1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安排,协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灾;

2.4.2.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在指挥部领导的安排下,完善应急预案;

2.4.2.3配合上级部门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工作;

2.4.2.4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2.4.2.5组织对《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4.3通讯联络

见附件《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表》

3.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3.1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3.1.1立即将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向110或119紧急报警,同时报告市委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及归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总指挥及副总指挥长报告。

事故应急上报和联络电话和传真

市委应急办电话和传真:2874366

市政府应急办(市防灾减灾局)电话:2876778传真:2876779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和传真:2832844

3.1.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1.2.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3.1.2.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1.2.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1.2.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3.1.2.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1.3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3.2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开展工作,指挥部及下设各组有关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2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3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4卫计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公司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配合工作。

4.5发改、经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下,要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5.其它事项

5.1本《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5.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5.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下达任务后,因玩忽职守,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延误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党政一把手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资料-东湖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文


武东景发〔20xx〕49号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xx年6月8日

东湖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宣传部

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负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环保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组织安排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运动和暂时停课等工作。

4.经济社会发展局

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组织落实;督促名单中企业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定限产、停产计划。

5.建设管理局

负责配合相关建管站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配合市城建委和区环保分局强化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要求,配合市、区各相关监督机构确定停止施工工地类别,并组织巡查,对未按规定停工的项目及时报相关监督机构。

负责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负责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6.城管执法局

负责开展道路扬尘、渣土遗撒及露天焚烧

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大气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采取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8.卫计办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

9.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处

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压尘的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10.统筹发展局

负责监督指导落实收储空地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负责协调各种媒体向景区群众及游客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负责对重点区域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采取禁

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活动。

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在三环线内通行,加强禁、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查处。

3.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行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划出货物运输和小型机动车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范围。

负责视情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负责加大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的查处力度,视情采取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

(5)城管执法局

负责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五、信息公开

环保分局应当及时发布景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区宣传部应当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程序和方式,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报区专项应急专班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变动随时备案)。在接到专项应急办通知后,立即按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日15时前将工作执行情况报区专项应急办。

区专项应急办、管委会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6月12日印发

本预案由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中心)负责预案管理和实施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5月27日印发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篇2: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版)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区属单位、机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雨雪及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湖面船只等交通运输营运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水体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防范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管委会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区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辖区内各单位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基本设施的配套,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逐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居民群众的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管委会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管委会审定后,以管委会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依照实施。

(4)区属单位(含所辖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急预案是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并依照实施。

(5)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大型会议、会展、旅游、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和部门制定,报管委会及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和部门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

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机关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区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区应急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和修订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协助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在管委会总值班室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市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区应急办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对口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区应急办的具体职责: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和重要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组织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参与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检查、督办全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船舶观光营运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旅游及游乐设施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小组)。

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专项应急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定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区专项应急小组设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区专项应急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主责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主责部门

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宣传部(政策法制办、文化教育局):新闻发布,行政执法检查,所属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建设管理局(水域管理局):辖区区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建筑工程监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水文,城市道路排水,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3)风景园林管理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4)旅游局:旅游方面安全管理及组织协调旅游相关突发事件。

(5)经济社会发展局(安监局):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6)政法综治办(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辖区民兵组织参与抢险救灾。

(7)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负责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等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8)城乡工作办事处:辖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及周边群众转移安置和救助,社会事务各项应急救援物资准备与保障;动物、农作物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卫生防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落实医疗机构和人员参与应急救援等相关突发事件处置。

(9)食药监(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的技术及资料管理,实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协调燃气安全及其职责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1)海事处:组织协调辖区水域内船舶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2)环境卫生绿化服务处:雨雪冰冻灾害、市政基础设施及大风等造成的道路桥梁设施损坏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发事件。

(13)房产管理局:监督、督促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14)各景区管理处:按照职责负责各景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

(15)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按职能分别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涉警网络舆情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事故、汽车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故、道路交通秩序紧急疏通、火灾相关事故及需要应急救援事件及善后处置工作。

(16)国土规划分局:地质灾害应急事件。

(17)环保分局:环境及辖区水体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等相关事件。

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所属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未尽类别的突发事件由管委会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2.4区属单位应急机构

区属各单位应急机构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

区属各单位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及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各单位办公室办公,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专项应急小组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2.5专家组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委会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国土规划部门根据管委会工作要求和部署,会同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承办具体编制工作,并纳入辖区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3.2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风险控制

(1)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和风险评估,区应急办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管委会及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依托管委会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3.5队伍准备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进一步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特别是高危行业要逐步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创新改革中的中坚作用。

建立健全各类志愿者组织,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志愿者培训,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3.6预案演练

(1)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有关主责部门制定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协调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全区各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协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全区各单位要依据上级和本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第一应急力量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应当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7宣传培训

有关主责部门与区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全区各单位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设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防灾避险、应急自救互救技能。

3.8检查考核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全区各单位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管委会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全区上下及有关部门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预警和报告工作。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区属各单位与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管委会或者有关主责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三级及以下预警和解除,一、二级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统一发布和解除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区应急办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期间,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按照权限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3预警应对措施

4.3.1接到上级发布的三级以下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按权限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接到上级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络,配合上级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区应急办、有关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5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所在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向管委会及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区属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所属单位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责部门及事发地单位和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区)应急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上级的同时,区应急委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或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现场指挥、督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其中,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委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区应急委和专项应急小组第一时间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区属各单位、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职责、专业分工配合市应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管委会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5.4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统一指挥,区应急委领导及成员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5处置措施

5.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报告上级并协助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请示市人民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配合上级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外国驻汉领事馆等重要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5.6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单位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宣传部门报请市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8网络舆论引导

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各主责部门及区属单位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经报上级批准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公安分局等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治安交通、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6.2社会援助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汇总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区应急委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

6.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上级或本级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由事发地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待上级批准后,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单位负责。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人武部组织协调并充分发挥辖区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分局(消防人员)10人、城管执法局队员40人是管委会突发事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力量,并视情临时抽调。区属单位医务机构及辖区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承担应急医疗救治任务。

7.2财力保障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救援物资储备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管委会财政和审计、纪检部门及各单位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农村事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

区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必要时报市急救中心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协调辖区医院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工作办事处、建设、城管执法、市政维修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公安交通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7.6水电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城管、水务应当及时与上级协调供水、供电、供气方面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与市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保障畅通。

7.8其他保障

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区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法制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享有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管委会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下发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篇3: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全文)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全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社会正常秩序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房屋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景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要充分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风景区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突发险情,房屋承重结构处于危险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倒塌、坍塌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五)分级分类

房屋安全事件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情形,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既有房屋发生倒塌、坍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影响,房屋安全事件划分为3个等级:

III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有危险点,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II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随时有倒塌、坍塌的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I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发生局部或者整体倒塌、坍塌,须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六)应急处置责任划分

III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城乡工作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房管局进行指导、检查。

II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安置,并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I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机构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市指挥部、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管委会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应急办、房管局、城乡工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应急办,房管局、城乡工作办事处,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国土规划分局、卫计办、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房管局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任务

1.区指挥部职责任务

负责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救援;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FS:PAGE]的决策;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实施II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等。

2.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的职责任务

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区指挥部决定;研究解决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救援方案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本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修订工作;负责完成市、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区、跨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2.城乡工作办事处: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和及时督促责任主体消除辖区内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实施III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区指挥部处理I、II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协助区指挥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3.房管局: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订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4.建设局(水务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工作;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参与因周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5.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维护抢险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7.国土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提出应急防御建议,参与地质灾害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8.卫计办: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协调医疗救治处置工作。

9.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的落实。

10.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等部门,控制和切断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电源、水源、气源等,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预防

(一)建立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管委会办公室、房管局、城乡工作办事处(民政)、经济社会发展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宣传部(文化局、教育局)、工商局、国土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纪检监察室所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二)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区房管局定期会同城乡工作办事处开展辖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并将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通报管委会。区房管局要会同城乡工作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在册危险房屋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公共建筑定期检查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FS:PAGE]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区房管局。

(四)加强施工作业、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设局要加强对施工作业、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加大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力度,保障房屋安全;要及时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房屋违法建设行为。

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房屋使用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加强灾害预警防范

区房管局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防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做好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区指挥部应及时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对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危险房屋中的居民实施避险转移,必要时,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

四、应急响应和响应中止

(一)应急响应

III级响应

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III级险情突发事件的,由区房管局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响应:

1.区房管局及时赶赴现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城乡工作办事处,并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2.区房管局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城乡工作办事处。

3.城乡工作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区房管局进行指导和检查。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房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城乡工作办事处上报管委会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区房管局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指挥部。

II级应急响应

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II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区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II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II级应急响应:

1.区房管局立即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赶赴现场勘查鉴定。

2.经鉴定房屋确有倒塌、坍塌风险的,管委会立即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各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管制等相关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和撤离人员安置工作。

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组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研究制订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

4.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等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区指挥部上报的应急动态信息,并及时将动态信息报告市应急委。

I级应急响应

市、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I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市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提出I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I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组成专[FS:PAGE]家组赶赴现场,研究制订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导做好事故毗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4.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二)响应终止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危险因素排除后,经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确定房屋无危险和风险后,III级应急响应由区房屋局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房管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信息报送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他人发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房管局报告。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避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两级房屋主管部门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六、善后处理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分别由市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房管局、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管委会牵头,根据事发原因,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督促事故责任主体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赔偿工作。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区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充分利用管委会投诉热线、110报警、119火灾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本区有关部门、城乡工作办事处、社区及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构成的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工作通讯录中的成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确保房屋安全应急信息通畅。

(二)应急队伍保障

区房管局负责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中应当有从事工程施工、房屋安全鉴定、结构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吊装设备、切割设备、标志服等装备、设备和物资。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以管委会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实施救援超出了区应急援救队伍的工作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协助,由市指挥部调动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参与救援。

(三)资金和物资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房屋安全应急鉴定费用从应急资金中列支。区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每年不低于40万元。

各相关单位要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储备,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等保障资源的调配。要有可供随时调用的专业挖掘、切割等设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负责鉴定仪器、设备的日常储备,以便于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征用社会物资使用,抢险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四)紧急避险保障

城乡工作办事处要结合本区规划,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广场、运动场、体育馆、人防工程等设施或者场地,统一规划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FS:PAGE]完善的紧急转移避险场所,以备应急响应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危险房屋内的群众实施紧急转移避险。

(五)交通保障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物资能在第一时间赶赴、运送事发现场,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捷。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培训

区房管局应当定期组织本区基层房管工作人员,开展以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向广大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开展与房屋使用安全和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当贴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

(二)演练

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三)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精)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指挥部

总指挥:总经理

成员:各相关部门主管

2指挥部职责: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有关部室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成员职责:人身触电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报告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工作的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故责任事故终结等事故后的善后处理。

本预案的主管部门:各厂公司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当触电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应迅速报告本预案的领导机构人员,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危急事件的应对

1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凡在现场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必须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做好现场保卫工作,保护好现场并负责调查事故。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2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断开有关电源,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如发现触电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同时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

3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脱离电源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4如果触电者处于高处或其它易受伤害的地方,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或其它二次伤害应采取预防措施。

5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子等不导电的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进行救护。

6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

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7高处触电紧急救护: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及环境安全距离危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如伤员停止呼吸,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秒继续吹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域数次,促使心脏复跳。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及时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胸外按压。触电伤员停止呼吸,重要的是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两手指交叉从口角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秒。如两次吹气后测试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紧闭,防止漏气。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1作业人员应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拍照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2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完毕后,应急行动也宣告结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属正常工作范围。

公司停电应急救援预案

◆基本情况

公司大多数的设备都是以电力带动,所以在日常的生产及生活中,一旦突然停电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及设备产生威胁,为了使公司每位员工明确在停电等一些突发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保证公司应急行动协调一致,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应对,特制定本预案。

◆范围:

本预案适合于公司发生停电等一些突发情况的紧急应对。

◆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厂长(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3组织措施

◆提前预知性停电:

在提前得知要停电,设备科负责提前通知各部门的负责人,使其提前计划安排工作,避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各部门要在停电前20分钟负责将各类设备及办公设备进行停机保护,生产科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在停电前,将机器清洗干净,切断电源。

◆未知性停电:

在提前不知道停电的情况下,突然停电后,员工要冷静,不要惊慌,应在原岗位上,不许乱动机械或电气设备,听从指挥,在应急灯打开的半个小时内,首先将设备进行停机保护处理,将已启动的用电设备电源关闭。如果正处于生产状态,生产当班班长要组织3-4名操作人员,将预处理超高温灌装等重点工段机器内的牛奶妥善处理,等待来电后进行清洗,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安排本部门人员做好停电后的工作安排。

4各部门职责

◆综合科负责对厂区加强巡视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防止蓄意破坏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

◆设备科的工作人员要在停电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查明停电范围和停电原因,并与上级供电部门联系停电原因及送电相关事项,并组织抢修工作。同时将停电原因停电时间及时通报各部门责任人。使各部门能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

◆生产科负责组织人员将生产岗位上已启动的水电

汽阀门或开关关闭,将生产现场做必要的安全处理后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必要时留守值班人员。

◆技术科负责制定各生产状态下牛奶及其它相关原料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进行过程监控。

◆储运部在停电后,马上停止货物的装卸运输,各库房门口安排2-3名工作人员接应维持秩序,非工作需要,一切人员不得进入库房。装货现场留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保证产品及货车的安全。闲杂人等不得进入发货区。

◆为了保证公司内应急系统的有效使用,各部门必须落实责任,专人管理。按照要求进行平日的维护与保养。

氨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情况:

◆制冷岗位(工段)是液态奶产品生产中制供冰水的生产中心,其工作原理是利用气氨在压缩循环过程中吸收热量而汽化,从而冷却自来水,形成0-4℃的冰水。氨在循环制冷过程中,如果因生产操作不当或生产设备管道阀门出现故障,将会造成大量的氨蒸发,气体或液体向外泄漏,因此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严重后果,液态氨转化为气态氨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其破坏性非常严重,会直接影响整个生产区域及周边环境。为此,氨制冷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压缩机组设备压力容器附件设施安全装置,防止氨气体或液体外泄。如果发生意外泄漏,并且在无法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须执行以下防范应急救援预案,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液)泄漏处理应急救援预案:

◆对于一般氨气泄漏事故,应尽快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切断有关阀门,促使泄漏停止。(如效果不明显应及时卸压)并向制冷岗位氨气外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生产厂:要求查明氨气泄漏部位(装置)或原因,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防止事故扩大。

◆若发生重大氨气泄漏事故,通过操作人员的处理后,一时难以控制,生产厂应立即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现场总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事故地点。若断定为重大氨气泄漏,必须立即下达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同时向上级(当地主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发出警报。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和抢险救护队以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应急救援总指挥指令发生氨气泄漏事故的生产厂,迅速查明事故发生源点。泄漏部位以及外泄原因。并采取可靠措施,以自救为主,尽快切断物料或倒罐等处理措施,消除外泄漏的源点。如泄漏部位已不能控制,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处理外泄事故的具体措施。

◆氨气外泄量较大,但未着火,而氨的刺激气味使人已不能接近,开启应急救援柜,配戴自吸式空气(氧气)呼吸器或长管防毒面具以及防护服,迅速进入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办法关闭各对外联系的阀门,以及必须切断的阀门,尽量控制氨气的外泄,处理时严禁用铁器击打。如外泄漏量仍在继续扩大,应考虑人员撤离现场,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开启紧急泄氨器立即排氨,并用备用的应急水源喷淋泄漏部位。

◆若外泄氨气已经着火,在初期火势不大时,除迅速切断阀门卸压外,并用蒸汽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如火势增大,抢险人员在确保个人免受伤害的情况下,应穿上防火服,呼吸器,进入事故现场关闭阀门。如火势太大,已无法控制,应组织人员撤离,并联系消防部门对已着火的厂房设施喷水降温。(注意千万不可将水喷到电气设施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编制依据

依据《黄冈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见》,制定本预案。

3.实用范围

在学校食堂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对师生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4.工作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z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成员:z协助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z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

2.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①现场指挥组:

组长:z

组员:z

主要职责:负责安全事故现场的指挥及人员调度。

②通讯联络组:

组长:z

组.员:z主要职责:一旦发生事故,负责与疏散、救护、处理等各组联络,控制校园广播,调动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

③疏散领导组:

组长:z

组员:各班班主任

主要职责: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到自己岗位,组织指挥师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

④处理行动组:

组长:z

组员:z

⑤紧急救护组:

组长:z

组员:z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中受伤师生进行救护处理,做好及时送医院治疗的准备工作。

⑥宣传教育组:

组长:z

组员:各班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平时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中师生的心理安抚工作。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

3.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本着为师生身体健康负责的目的,在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同时,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管理,一旦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报告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活动,启动应急预案。

②立即将中毒者送医务室检查,医务室无法处理时应及时送往医院。

③同时向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④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⑤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更不得进行渲染和夸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⑥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稳定和心理舒缓工作。

⑦造成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应等候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三、预警与报告

1.加强日常监管

学校后勤处、政教处、医务室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堂、校园商店),尤其是食品采购、操作加工过程、贮藏、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师生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报告制度

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和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②责任报告人

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学校师生员工。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配合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配合纪检和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小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教育局,同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