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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年区机关事管局防汛工作应急预案范文

2022-01-14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方案范文 汛期防汛应急预案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当大家准备展开紧急救援时,人们会提前将应急预案制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可以及时控制事故的扩散,写应急预案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参考资料:年区机关事管局防汛工作应急预案范文,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xx年区机关事管局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为确实做好区机关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安全渡汛,保证区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市、区防汛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防汛工作应急预案如下。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张岚任组长,各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动员全局防汛工作。

(一)在险情发生时,由张岚局长总负责全局人力、物力的调配,张孔明副局长负责现场指挥,茹进民副局长负责调配各科室人员配合抢险救援。险情发生在夜间和双休日时,值班工作人员临时负责指挥,并及时通知防汛领导小组成员赶赴现场。

(二)领导小组成员应各就各位,各负其责,确保有备、有序、有效地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全力投入防汛工作。

二、汛期防汛措施

(一)汛期前,局水电维修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应仔细排查区机关大楼各项安全事项:

1、排查区机关大楼及西配楼的楼顶平台落水管是否畅通无阻,同时将楼顶垃圾清运干净;

2、排查地下积水坑污水泵是否灵敏有效,并将控制放在“自动”位置;

3、排查区机关大院内、外雨水井是否有堆积物,并加以清除,保证排水畅通;

4、排查区机关配电室等重要机房是否有漏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处理。

(二)设立防汛物资专用仓库,内存放防汛器材,主要应有潜水泵若干台、排水胶管、防水配电箱、编织袋、砂子、铁锹等,确保开展防汛工作时能够及时领取防汛物资;

(三)防汛工作应按照市、区城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的值班制度,落实防汛抢险物资、人员、车辆、通讯工具,当险情发生时,要听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进行抢险、救护工作。

三、防汛工作程序

(一)若雨水灌入地下停车库,安全保卫及水电维修人员应及时启动污水泵排水,并用沙袋堵住地下停车库保护各种重要设备。在夜间和双休日时,值班工作人员一方面组织人员进行抢险,一方面立即通知防汛小组其他成员赶赴现场;

(二)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工及时维持秩序,排除险情,抢救设备,清除各处积水;

(三)防汛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防汛处理过程要进行详细记录,统计汛情造成的损失和物资消耗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补充防汛物资,做好下次防汛准备。

kk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03kKK.Com延伸阅读

参考资料:住宅区雷电应急预案模板


住宅区雷电(雷暴)应急预案

(三)预防雷电(雷暴)可能带来的火灾或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责任部门:

物业工程部、秩序维护部

落实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秩序维护队长(平日工作时间)工程部值班员/秩序维护班长(夜间及节假日等非办公时间)重点范围:楼宇避雷设施。

1、防雷装置的检查

(1)项目秩序维护部应注意提示工程部,在每年雷雨季节以前作定期检查。如有特殊情况,还要进行临时性的检查。特别是避雷针、避雷器要进行定期校验。

(2)当防雷装置各部分导体出现因腐蚀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折断、锈蚀达30%以上时,必须进行更换。

(3)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本身形状有变动,使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出现缺口。

(4)检查接闪器有无被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等情况,井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检查明装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或平行电气线路;检查避雷装置有无接触不良情况和木结构的接闪器支杆有无腐朽现象;并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现象等。

(6)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安全要求。若发现接地电阻值有很大变化时,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电极。

(7)检查有无因挖土、敷设其他管道或种植树木、植被而挖断接地装置等。

(8)独立的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不得设在行人经常通过或堆放易燃物的地方。对装有避雷针或避雷带的构架,不准装设低压线或通讯线等。避雷针、避雷带与引下线应采用焊接方法。

2、预防雷暴灾害的措施

(1)项目秩序维护部应确保项目所有员工均接受过防雷常识的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

(2)要求项目各部门注意雷电天气切实保护户外工作员工的安全,必要时应要求户外岗位的员工暂时撤入室内或在安全地点躲避。

(3)雷电天气应禁止员工登高作业,带电作业或在空旷地点工作。(如进行外壁作业、在楼顶工作、攀爬灯杆等)

(4)要求员工遇雷电天气,不得在树木、烟囱、广告牌、旗杆等高大、孤立结构、物体附近活动。不得接近高压输配电设施。3、雷暴天气暂避场所的选择

发生雷暴时,除非不得已,不可走出大门或留在户外。应当寻找能提供防雷保护的建筑物、车辆或者其他构筑物、场所暂避。

(1)下列场所可供人们躲避雷电。

①采取防雷保护措施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

②地下掩蔽场所,诸如地铁、隧道和洞穴;

③大型金属或金属框架建筑物;

④具有金属车顶和车身封闭的汽车、大型客车以及其他车辆;(2)如果处于暴露区域,孤立无援,一筹莫展,而且你感到自己的头发根根竖起,预示即将遭到雷击,则应立即跪下,身子前向弯曲,并将手放在膝盖上。切勿躺在地上,也不得把手放在地上。

参考资料: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样板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湖北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省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长江、汉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汉北河、洪湖、长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头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45座大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汉江等27个主要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武汉、荆州、黄石3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省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省防指上报预测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30分前向省防指报告出险及防守情况;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省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提早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溃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省政府和省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市(州)县(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5)4个市州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5个市州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8)3座中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可依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同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省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紧急时刻,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省委常委负责制,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省武警领导和省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省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垮坝;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4市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严重干旱或1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不定期在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

(3)省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6)3市州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中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重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省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卫生厅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2)1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发生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轻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省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省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省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或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发地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全省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厅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省军区、省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4.12.3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和部分市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并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省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易旱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资金保障

(1)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各市(州)县(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1)逐步建立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总和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开发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分级负责,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省、市、县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洪水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分蓄洪区补偿

荆江、洪湖、杜家台等11个重点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分蓄洪区的分洪运用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北省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7.1.1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7.1.1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5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7.1.16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7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8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9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0大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1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湖库、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或由人事厅、省防指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本省配套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参考资料:乡村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荐】


乡村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防汛是关系全社会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在上级防汛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应急预案。

zz村位于安海北侧,与镇政府一溪之隔,面积3.2平方公里,由zz、佳坂两个自然村组成。全村898户,总人口3280人,分设二十个村民小组,八个两委责任片区。本村共有外来人口1310人,多居住在工厂宿舍及村民出租的私房内。已全部纳入本预案管理。

一、主要易发灾害点

1、经调查摸底村范围内有旧房八处,居住8户27人。

2、村里通过的桥山公路(周丰收店口路段)因相对低洼遇洪水时。排防不畅,漫过路面,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易发灾害点以每个小组确定了小组长,遇紧急情况,小组长必须迅速将汛情信息传达到所负责小组的每家每户,做好防范或转移工作,具体详见附表《zz村防洪抢险重点部位情况表》

二、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小组:(见附表1)

《zz村防汛责任人名单》)

三、防汛物资储备(附表2)

村部共备有雨衣29件,雨鞋29双,应急灯8台,警戒线100米,安全绳5条、防汛袋、救生衣等,详见附表3《zz村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情况表》

四、组织防洪抢险救灾

1、组织信息传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或同时采用电话、广播等方式将台风、暴雨、洪水和可能出现灾情等汛情信息及时通知村民,特急情况或电源通信中断时,由村两委和中心户长,分头入户通知。

2、人员到位:接到镇政府灾害天气预报时,实行防汛值班和村领导带班制;当出现暴雨以上降水时,镇下村联络员迅速到村,村两委组织应急小组人员排班进行防汛巡查,村值班室通知防洪抢险应急小组回村待命不得外出,当应急小组成员得到集合命令时,应在10分钟内赶到指定地点。

3、组织抢险:接到巡查人员或村民发现灾情苗头的报告后,两委迅速召集应急小组人员到灾害点开展抢险救灾、撤离人员,若群众不愿撤离时,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下令抗洪抢险救灾应急小组执行强制撤离,撤离安置地点部位情况表。当几处灾害点同时发生灾情时,按如下责任分工开展抢险工作:

(1)危险房屋:

救灾负责人:

组员:

(2)道路警戒:当桥山公路(周丰收路段)出现洪水漫过路面,为确保安全,进行封闭,禁止通行。

道路警戒负责人:

组员:

1、灾后自救:由村两委组织开展灾后自救工作,内容包括:灾民安置、疫情防疫、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

2、灾情收集上报,开展抢险救灾的同时,各片区救灾负责人要及时将灾情状况和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反馈到村值班室,由值班人员迅速汇总上报镇政府。

zz村支部委员会

zz村村民委员会

20**.3.2

附表1:zz村防汛责任人名单

镇(街道)村(社区)责任人职务值班电话手机、联系电话

附表2《zz村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情况表》

物资名称单位数量存放地点备注

参考资料:高层住宅楼防汛应急预案


高层住宅楼防汛应急预案

由于该工程紧邻太白路、科技六路及西安文理学院,施工面积大,工期紧,参战人员多,因此夏季防汛工作极为重要,为此特编制防讯应急预案如下:

1、组织领导

(1)西安***住宅小区成立了现场防汛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防汛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同时,甲方、监理会同项目部共同协调工作,本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能共同及时地研究和布置现场的防汛工作,落实各项防汛制度。

(2)现场成立专职防汛应急分队

本工程有个专职人员成立的防汛应急分队,负责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汛工作的检查和管理,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确保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

另外,在现场由现场劳务班组成40人的防汛队,义务防汛队的职责是对职工进行日常的防汛宣传。并结合生产搞好防汛工作。遇有险情积极协助有关人员防洪救灾。

2、现场物资准备

首先对雨季施工的所需材料充分了解性能,做好交底,确定相关材料的进场时间,确保合格材料进入现场。

施工现场预备足够的工程抢险工具。如手电筒、雨衣、雨鞋等材料。

防汛措施用料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

1雨衣、雨鞋100套

2手电筒50把

3塑料布2500m2

4苫布1000m2

5水泵10台

6胶皮管400m

7铁锹50把

8沙袋200个

参考资料:区艺术幼儿园消防应急预案范文


艺术幼儿园消防应急预案

z艺术幼儿园

为了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确保全体幼儿、教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国家财产的不受损失,我园特制定以下预案:

一、消防应急处理工作网络与分级负责责任人:

1.幼儿园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蒋耀萍担任组长,并由园安全小组成员具体负责落实。

2.消防应急处理工作网络:

3.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成立各级分管小组,统筹安排,有序管理)

⑴以园长为组长的消防组立即拨打119电话,组织人员灭火与疏散。

⑵以后勤组为保障组立即组织扑火行动,把火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⑶以各班老师为组长组织全体幼儿有次序的离开火灾现场。

⑷以卫生保健老师为首的保健组立即组织大家采取自救措施。

二、消防应急处理工作流程:

119

报警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火警(隐患)灭火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信息反馈

疏散按抚工作

三、应急处理实施方案:

1.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的安全通畅。

2.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完好的消防设备器材。

3.为了更好的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学习,增强个人的防止火灾发生的意识。并教会大家怎样使用灭火器。

4.开展教职工与幼儿共同参与的消防演习。

四、消防应急处理后期保障及信息报送:

1.后勤组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稳定组做好教工及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稳定各自的情绪。

3.园内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所发生火灾的抢救、疏散等工作进行反馈。并由信息组将此次火灾期间的各类资料进行统一归档整理。

参考资料:幼儿园暑期防洪防汛应急预案(精)


幼儿园暑期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汛期洪涝灾害对我园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洪防汛工作,保障我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具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一、思想重视

认真领会上级的指示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高度统一,确实把防汛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组织落实

1、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z

2、防洪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z:负责我园防洪防汛的整体工作,统一指挥。

z:协助组长做好具体的防洪防汛工作。

z:负责园区内的电路安全,以及下水排水管道的畅通,遇到大雨、刮风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切断园区内的所有电源,防止短路等事故的安生。

z:负责新园区内、新教学办公楼地下室的防洪防汛工作,将存在隐患的地方用沙袋堵死,防止洪水进入园内以及地下室。

z:负责旧园区、以及北教学楼后的围墙、教学楼楼顶,防洪防汛期间不间断的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园领导。

防洪防汛领导组成员同时组成园防洪防汛应急小分队,在局防洪防汛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突发洪涝灾害。

另外,由于假期改造旧园区卫生间,施工范围内的防洪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施工方。

三、具体防洪措施:

1、专人负责,对楼顶、新教学楼地下室、北教学楼围墙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特别是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园领导,及时处理,或者寻求局防洪突击小分队的帮助。

2、对供电线路全面检修,防止短路等,如遇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立即切断电源。

3、准备好充足的物资(雨鞋、雨衣、手电筒、沙袋等)。

4、检查疏通水道和网管,防止积水对园区建筑造成损坏。

5、对新旧园区内墙上所挂的各种牌匾以及旧办公楼上的瓷砖等进行检查,防止脱落,砸伤行人。

6、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信息的畅通,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7、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随时掌握汛情,做到未雨绸缪,将损失降到最小。

参考资料: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精选】


徐府办〔20xx〕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2月12日

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4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5.3经费保障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6.2公众宣传

6.3行政监督

6.4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缓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4.2.2Ⅲ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3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4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部门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6.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预案管理

6.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4.2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和本区实际,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第三条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第五条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第十四条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五条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第十七条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第十八条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第十九条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第六章事后处置第二十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第二十二条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0日印发篇3: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xx)徐府办发〔20xx〕37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xx年12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本区现状分析3组织体系及职责3.1领导机构3.2应急联动机构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3.4职能部门3.5专家咨询机构4预警4.1监测预报4.2预警分级4.3预警响应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与通报5.2响应等级5.3应急处置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5.5人员防护5.6信息发布5.7应急终止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6.1损害评估6.2事件调查6.3善后处理7应急保障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7.3经费保障7.4通信保障8预案管理8.1预案解释8.2预案修订8.3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本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上下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5事故分级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方法,本区辐射事故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2本区现状分析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3组织体系及职责3.1领导机构《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3.2应急联动机构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置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3.4职能部门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职责见附件3。3.5专家咨询机构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4预警4.1监测预报4.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调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范围。4.1.2若有需要,区环保局可提出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建议。4.1.3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4.1.4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本区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4.2预警分级按照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4.3预警响应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4)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5)其他针对性措施。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与通报5.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12369"等,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及区相关单位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5.1.2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将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府办、市环保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经市环保局同意后,立即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相关区政府,请其做好处置准备。5.2响应等级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5.3应急处置5.3.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环保局确定警戒线的设置位置,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级别的处置工作。5.3.2重大、特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5.3.3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5.3.4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报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及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5.3.5一旦一般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环保局报请市环保局提高响应级别。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建议,各应急联动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5.5人员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5.6信息发布5.6.1本预案仅针对IV级辐射事故的发布。本区IV级响应等级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5.6.2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5.7应急终止5.7.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府办宣布应急终止。5.7.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府办。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6.1损害评估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6.2事件调查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6.3善后处理事故应急终止后区政府要牵头制定相应补偿机制,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7应急保障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7.2.1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平时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7.2.2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7.3经费保障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7.4通信保障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及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8预案管理8.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8.2预案修订区环保局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8.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2.事故分级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1.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等。2.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3.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6.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7.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9.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附件2事故分级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2.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Ⅲ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4.Ⅳ级(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附件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1.区应急办: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对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2.区环保局:协助区应急办组织实施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对放射水平进行巡测,根据巡测结果设置警戒线,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3.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4.区消防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工作,并配合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处置。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6.区安全监管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7.区民防办: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9.区商务委:负责从市场流通领域筹集、提供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供应。10.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1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根据相关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附件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5日印发

参考资料:小区水管爆裂应急预案范文


小区水管爆裂应急预案(三)

()應急維修()字第號

1、轄區內給水系統的材質,器件的規格型號:

2、轄區內總、分閥型號及地址:

3、備品備件存放地點或購置單位的通訊地址:

4、應急作業人員的通訊及地址:

5、應急作業的必備工具:

6、預案演練責任人:

水管爆裂應急作業流程預案

1.0責任人:

2.0基本作業:

2.1檢查確認故障點:

2.2關閉相關總分閥門:

2.3向工程部主管報告故障原因及處理方案:

2.4依應急預案備料:

2.5安排作業人員及作業要求:

2.6檢查作業結果並做試驗記錄:

2.7報告作業結果:

2.8回填土方:

2.9撤消護欄及路障:

参考资料:大学物管中心意外伤亡应急预案(精)


大学物管中心意外伤亡应急预案

1、辖区内出现人员意外伤亡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向值班主管汇报。

2、若伤者尚未死亡,应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并通知医疗救护中心。对骨折伤员一定要注意尽量不要搬动,防止使伤情加重。

3、若伤亡事故系由触电引起,值班人员应就近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如干燥的木杆、竹竿或塑料、橡胶将电源拨离触电者,再施进行抢救。严禁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用手直接去拉触电者或用金属杆去拨离电源,以防自身触电。

4、若伤亡事故系由设备故障或设施损坏引起,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维修主管到场,共同制订抢救方案。

5、若伤亡事故系由溺水引起,值班人员或其他员工应立即抢救,若落水者喝水较多,应让伤者头朝下倒立,按压腹部,使其吐出喝入之水,必要时施行人工呼吸。

6、若伤亡事故系由高层坠落、物品砸伤引起,在抢救伤员的同时,应保护好现场,留下目击者,同时向公安处报警。

7、若伤亡事故系由交通肇事引起,应在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的同时,记录肇事车辆牌号,留下驾驶员和目击者,如有监控录像,提请保存相关录像,报请学校公安处处理。若交通事故引起辖区内交通堵塞,应开辟旁行通道,积极疏导交通,并设立警戒线,防止破坏现场。

8、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应记录下救护车牌号、送往医院以及伤者情况。

9、详细记录意外伤亡经过。对由于设备故障或设施损坏引起的伤亡事故,以及由于物业管理中心原因引起的触电事故,维修主管在事发2小时内查清原因报告给中心,以便中心主任视情况向有关方面汇报并查找原因,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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