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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荐】

2021-12-31
地震应急预案 酒店地震应急预案 住宅区雷电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

紧急事故突发时,我们要做好应急预案提高防范意识,应急预案的制定可以及时控制事故的扩散,怎样才能写好应急预案?你也许需要"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荐】"这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徐府办发〔20xx〕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地震办制定的《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地震办制定的《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1月28日

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3应急联动机构

2.4工作机构

2.5专家机构

2.6街道、镇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3应急处置

3.1响应分级

3.2有感地震

市地震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应急联动中心

附件3

破坏性地震

启动区县破坏性地震响应

震害现场评估

震情现场监测

震后趋势初步判定

速报震情

启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前方指挥部

文本框:抢险救援组文本框:避难

4.2.2Ⅲ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3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4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部门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6.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预案管理

6.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4.2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和本区实际,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第三条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第五条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第十四条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五条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第十七条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第十八条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第十九条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第六章事后处置第二十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第二十二条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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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样板


徐府办发〔20xx〕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12月20日

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

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

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

第十八条

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第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事后处置

第二十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

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

区商务委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20日印发

篇2: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xx)

徐府办发〔20xx〕3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12月25日

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本区现状分析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3.2应急联动机构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3.4职能部门

3.5专家咨询机构

4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2响应等级

5.3应急处置

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5.5人员防护

5.6信息发布

5.7应急终止

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6.2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7.3经费保障

7.4通信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8.2预案修订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上下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方法,本区辐射事故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

2本区现状分析

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置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3.4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职责见附件3。

3.5专家咨询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

4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调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范围。

4.1.2若有需要,区环保局可提出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建议。

4.1.3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4.1.4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本区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4.2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

4.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4)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5)其他针对性措施。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12369"等,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及区相关单位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5.1.2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将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府办、市环保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经市环保局同意后,立即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相关区政府,请其做好处置准备。

5.2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5.3应急处置

5.3.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环保局确定警戒线的设置位置,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级别的处置工作。

5.3.2重大、特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5.3.3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5.3.4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报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及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

5.3.5一旦一般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环保局报请市环保局提高响应级别。

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建议,各应急联动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5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5.6信息发布

5.6.1本预案仅针对IV级辐射事故的发布。

本区IV级响应等级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5.6.2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5.7应急终止

5.7.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府办宣布应急终止。

5.7.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府办。

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6.2事件调查

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6.3善后处理

事故应急终止后区政府要牵头制定相应补偿机制,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7.2.1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平时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

(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

(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

7.2.2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7.3经费保障

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

7.4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及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区环保局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事故分级

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等。

2.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3.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6.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7.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附件2

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

2.Ⅱ级(重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Ⅲ级(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Ⅳ级(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3

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1.区应急办: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对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2.区环保局:协助区应急办组织实施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对放射水平进行巡测,根据巡测结果设置警戒线,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3.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4.区消防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工作,并配合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处置。

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

6.区安全监管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7.区民防办: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9.区商务委:负责从市场流通领域筹集、提供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供应。

10.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1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根据相关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附件4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25日印发

篇3: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20xx)

关于印发《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建办〔20xx〕57号

大冶市建设局,阳新县住建局,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下各项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现将《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2月4日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

根据《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黄政办发〔20xx〕4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适用范围

全市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下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本预案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xx),AQI值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筑扬尘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

(二)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及时响应市政府发布的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并在属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协同相关部门联防联治建筑扬尘。

(三)按照分级,区别应对。按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分级,分为四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用不同等级的响应措施。

(四)动态管控,调整响应。根据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并随预警信息变化做相应调整;预警结束后,响应解除恢复到正常管控状态。

五、组织机制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建委各科室负责人及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参照成立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市政道路、停产搅拌站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城区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六、预警分级

(一)预防工作。各地强化重污染天气"事前控制"工作措施,当空气质量预测为中度污染(151≤200)时,应加强空气污染指数偏高的土石方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项目管控工作,确保防尘措施落实。

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扬尘防治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扬尘防治分类台账,动态掌控防治对象(项目)进度,及时调整重污染天气限制作业、停工项目名单以及责任单位采用的针对性防尘措施,检查各责任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二)预警分级。按照《黄石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预警分级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1.蓝色(Ⅳ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中度污染。

2.黄色(Ⅲ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严重污染或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

3.Ⅱ级(橙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48小时出现严重污染。

4.Ⅰ级(红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50以上。

七、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市预警级别,采取如下响应措施。

(一)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1.限制土方开挖外运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

3.搅拌站骨料露天堆场、进料仓口增加喷淋频次,控制铲车上料产生的扬尘污染。

(二)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1.停止涉土基础施工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禁止城市建成区内未封闭搅拌站生产作业。

(三)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1.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易尘材料运入工地,停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四)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1.建筑工地停止一切作业,开启各类喷雾降尘设备。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应急工作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工作组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为应急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支撑。

(二)装备器材保障。扬尘防治责任单位按照属地应急预案内容,负责购置储备应急装备器材,做好有效应对。

(三)纪律监督保障。市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市县区级应急小组的工作,对辖区责任单位响应应急预警、落实应急措施进行督查,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责任单位;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精选】


徐府办〔20xx〕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2月12日

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4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5.3经费保障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6.2公众宣传

6.3行政监督

6.4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缓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4.2.2Ⅲ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3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4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部门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6.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预案管理

6.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4.2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和本区实际,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第三条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第五条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第十四条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五条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第十七条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第十八条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第十九条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第六章事后处置第二十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第二十二条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0日印发篇3: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xx)徐府办发〔20xx〕37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xx年12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本区现状分析3组织体系及职责3.1领导机构3.2应急联动机构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3.4职能部门3.5专家咨询机构4预警4.1监测预报4.2预警分级4.3预警响应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与通报5.2响应等级5.3应急处置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5.5人员防护5.6信息发布5.7应急终止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6.1损害评估6.2事件调查6.3善后处理7应急保障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7.3经费保障7.4通信保障8预案管理8.1预案解释8.2预案修订8.3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本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上下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5事故分级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方法,本区辐射事故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2本区现状分析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3组织体系及职责3.1领导机构《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3.2应急联动机构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置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3.4职能部门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职责见附件3。3.5专家咨询机构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4预警4.1监测预报4.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调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范围。4.1.2若有需要,区环保局可提出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建议。4.1.3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4.1.4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本区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4.2预警分级按照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4.3预警响应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4)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5)其他针对性措施。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与通报5.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12369"等,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及区相关单位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5.1.2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将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府办、市环保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经市环保局同意后,立即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相关区政府,请其做好处置准备。5.2响应等级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5.3应急处置5.3.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环保局确定警戒线的设置位置,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级别的处置工作。5.3.2重大、特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5.3.3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5.3.4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报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及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5.3.5一旦一般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环保局报请市环保局提高响应级别。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建议,各应急联动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5.5人员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5.6信息发布5.6.1本预案仅针对IV级辐射事故的发布。本区IV级响应等级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5.6.2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5.7应急终止5.7.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府办宣布应急终止。5.7.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府办。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6.1损害评估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6.2事件调查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6.3善后处理事故应急终止后区政府要牵头制定相应补偿机制,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7应急保障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7.2.1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平时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7.2.2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7.3经费保障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7.4通信保障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及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8预案管理8.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8.2预案修订区环保局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8.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2.事故分级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1.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等。2.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3.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6.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7.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9.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附件2事故分级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2.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Ⅲ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4.Ⅳ级(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附件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1.区应急办: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对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2.区环保局:协助区应急办组织实施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对放射水平进行巡测,根据巡测结果设置警戒线,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3.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4.区消防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工作,并配合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处置。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6.区安全监管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7.区民防办: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9.区商务委:负责从市场流通领域筹集、提供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供应。10.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1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根据相关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附件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5日印发

地震应急预案范例


为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给中心造成的灾害,保障中心财产和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执行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处理小组组长、执行组长或副组长成员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处理。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处理抗震救灾有关事宜;掌握震情和灾情,随时向上级汇报,向指挥部各工作组通报;筹集、调拨救灾经费和救灾物资;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各组任务与职责

(一)抢险救灾组(建议主要由工程部、中厨、保安部人员组成)

负责人:xxx

1、迅速集结人员和器材,抢救被埋压人员;

2、及时运送重伤员和调配救灾物资;

3、震后第一时间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4、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和设备,迅速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全院师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包括抢救被压埋人员;

5、保证通信联络设备的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和发布信息。

(二)医疗救护组(建议主要由市场部人员以及懂得医务常识的员工组成)

负责人:xxx

1、准备充足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3、根据灾情情况,部署救护力量,妥善安置重伤员。

(三)治安保卫组(建议主要由保安部人员组成)

负责人:xxx

1、加强单位内治安巡逻、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心安全稳定;

2、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情况;

3、地震灾害发生后,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维护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5、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疏导中心交通。

(四)人员疏散组(建议主要由餐饮部、客房部人员组成)

负责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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